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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新聞刪除

6個主流媒體負面新聞刪除的必備文件與證據準備

主流媒體負面新聞處理:六家主要平台內容移除的完整實戰準備手冊

當你在Google搜尋自己的名字或公司品牌,卻看到一篇來自大型新聞媒體的負面報導佔據了搜尋結果第一頁,那種從胃部升起的灼熱感與無助,只有真正經歷過的人才能體會。無論報導內容是錯誤指控、過時資訊、惡意爆料,還是單純的訴訟案件揭露,一旦被TVBS、東森、三立、自由、中時、聯合等主流媒體刊登,影響力會迅速擴散,甚至永久烙印在數位世界裡。

很多人第一時間會想:「能不能請媒體直接把新聞刪除?」實際情況遠比想像中複雜。新聞媒體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保護,編輯台上的每一篇報導都經過一定程度的查證(至少他們如此主張),不會因為當事人一兩通電話就撤文。實務上,想要讓主流媒體自願刪除一篇負面新聞,必須準備一套無可挑剔的文件與證據組合,從法律面、事實面、程序面三管齊下,證明「這篇報導存在重大錯誤、違法情事,或已經失去新聞價值繼續存在的正當性」。

這篇文章就是從過去十多年協助個人與企業處理媒體負面訊息的實戰經驗中,整理出針對台灣六大主流新聞媒體平台——TVBS新聞網、東森新聞雲(ETtoday)、三立新聞網、自由時報電子報、聯合新聞網(udn)與中時新聞網——在請求刪除負面新聞時,最關鍵的必備文件與證據準備流程。這裡不談理論、不談法律條文堆砌,只講真正遞件時會遇到的實際狀況,以及該如何準備才能提高成功機率。


第一章:TVBS新聞網——要求刪除前必須先弄清楚他們怎麼看待「網路新聞」

TVBS是台灣電視新聞的龍頭之一,其新聞網站的流量極大,任何一篇報導只要被Google索引,幾乎都會排進搜尋結果前幾名。TVBS新聞網的內容管理政策相對保守,對於外部請求刪除的態度,可以用一句話總結:「除非法院認證,否則不會輕易撤下。」他們非常在意新聞的公信力,編輯部獨立性極強,業務單位或客服根本沒有權限直接刪文。

TVBS最常遇到的負面新聞類型

  • 社會新聞中提及嫌疑人或被告的全名、照片,即使判決尚未確定
  • 藝人、網紅的私生活爆料,後續雖澄清仍保留原始報導
  • 企業間的商業糾紛、產品瑕疵指控
  • 離職員工對公司的爆料與投訴
  • 政治人物的過往言行回顧報導

這類報導一旦曝光,如果想要求TVBS刪除,單純打電話或寄Email給客服幾乎不會得到回應。你需要建立一套足以說服他們的邏輯鏈:報導內容已構成法律上的不法行為,且繼續刊登將對TVBS本身造成法律風險。這才是他們願意內部啟動刪文評估的核心原因。

必備文件清單與用途——TVBS新聞網

文件類型具體內容用途說明注意事項
律師函正本由執業律師具名,明確指出報導中哪一段落構成誹謗、侵害隱私、違反個資法或其他法律問題正式啟動法律溝通,讓媒體法務部門介入,這是進入協商程序的基本門票不可只用範本套版,必須針對報導內容客製化撰寫
法院判決書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若已有相關訴訟結果,提供完整判決書;若無,可附上正在進行中的訴訟證明(如起訴狀、法院收文戳)證明報導內容已被司法機關否定或正在爭訟,讓TVBS有正當理由撤文判決書需包含與報導直接相關的事實認定部分,並標示重點
事實調查報告自行整理的客觀事證,例如時間軸、合約文件、第三方公正單位的報告、錄音譯文等讓媒體編輯部看到「報導可能真的錯誤」,提供新聞上的轉圜空間務必客觀中立,避免情緒用語,最好經過公證
身分證明文件個人請求時提供身分證影本,企業則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證明請求人確實是報導中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TVBS會要求確認為本人,避免第三人濫用
對報導內容的具體更正聲明條列式說明報導中哪些文字、圖片不實,並提供正確版本除了要求刪除,也給對方一個「更正」的選項,增加協商彈性更正聲明需精準,不可模糊帶過
Google搜尋結果截圖與公證書公證人認證過的網頁截圖,證明該報導確實存在於網站且被搜尋引擎收錄避免事後媒體主張「我們沒有刊登這篇」,或在協商期間偷改內容建議完成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證據準備的魔鬼細節
TVBS的編輯系統與一般入口網站隨手可刪的論壇文章不同,他們對每一則新聞都有內部存檔系統與備援。因此,請求刪除時,如果你提供的證據只靠幾張手機截圖,對方會直接擱置。你需要把該篇新聞的全部內容(包含標題、發稿時間、記者姓名、內文、底下的留言)全部網頁存檔,並透過民間公證人進行「網頁體驗公證」。這一份公證書的費用大約新台幣兩千到五千元,卻會讓你的文件組合從「一般民眾請求」直接升級為「法律層級正式來函」。TVBS法務在收到公證過的網頁證據時,會明顯提高處理的優先級,因為這代表請求方已經將證據固化,隨時可以進入訴訟。

實際提交流程

  • 第一站不是客服,是法務室:將所有文件裝訂成冊,寄送「TVBS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室 收」,地址可上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公司登記地址,信函務必以掛號寄出並保留回執。
  • 同步發送電子郵件:將所有文件掃描成一個PDF檔,寄到TVBS官方網站上公開的新聞爆料或意見信箱,並在信件主旨標明「依法請求刪除報導——當事人姓名與報導網址」。
  • 等待約七到十四個工作天:法務會先評估,若有道理,他們會與編輯部討論;若無理,會回絕。這時不要放棄,可以再補件。

實務上,一位中小企業主曾因前員工爆料「公司欠薪」登上TVBS新聞網,但他手上有完整的薪資轉帳記錄、勞工局調解不成立證明,以及前員工簽署的離職協議書。他將這些文件搭配律師函與網頁公證書一起寄出,三週後TVBS將該則新聞加上「本報導經查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已進行更正處理」的編輯註記,並在半年後因內部定期清理政策將新聞下架。這說明了證據的完整性幾乎決定了成敗。


第二章:東森新聞雲(ETtoday)——大量即時新聞中,快速找到可以撬動刪除的槓桿點

ETtoday東森新聞雲是台灣原生數位新聞媒體中更新速度最快、發稿量最大的平台之一。他們的新聞產製節奏極快,一天有數百則新聞,導致編輯在處理爆料、網友投稿時,查證時間被極度壓縮。這也意味著,ETtoday的負面新聞中有相當比例是「事後被發現內容有誤」或「來自單一消息來源而未經充分平衡報導」。

對於請求刪除,ETtoday相較於傳統電視台背景的媒體,在程序上更為彈性,但他們也極度重視網站整體的SEO權重,每一篇文章都是流量金礦,不會輕易刪除。他們的內部原則是:如果報導沒有明顯錯誤,刪文會破壞媒體公信力;但如果能夠證明報導存在明確的錯誤,他們會接受「更新報導」或「下架處理」。

最常見可請求刪除或更正的情境

  • 警方提供給記者的初步資訊,事後檢方偵結不起訴
  • 網友爆料經查證為捏造或誤會
  • 照片誤植、人物誤植
  • 過時資訊被重新翻出刊登卻未更新後續發展

ETtoday東森新聞雲必備文件清單

文件類型說明ETtoday特殊要求
正式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內容需點出報導網址、錯誤處、法律依據存證信函即可啟動審查,不一定要律師函,但律師函效果較好
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證實報導中的「犯罪事實」不成立ETtoday法務對這類文件的反應最直接,一旦確認起訴或判決不存在,協商空間明顯變大
第三方公正單位證明例如若報導指控食品有問題,可提供SGS檢驗報告可作為「平衡報導」的依據,讓編輯有台階下
錯誤截圖對照表將報導中有問題的段落與真實文件並列對照ETtoday編輯部習慣視覺化的資料,這比純文字更有說服力
更正請求信(plain language)用普通語言解釋為什麼希望刪除,非法律術語媒體內部非法律人看太艱澀的文件會直接轉法務,速度慢;一份親切易懂的請求信加快編輯判斷
請求人真實身分證明身分證、名片、公司登記影本務必提供,否則會被當作惡作劇

與TVBS最大的不同:可以先從編輯台下手
ETtoday的組織相對扁平,許多主編、記者會公開自己的社群帳號或Email。與其直接從法務管道硬碰硬,有時透過「先跟撰文記者溝通」的路徑更有效。你可以寄一封電子郵件給該篇新聞的記者,語氣務必尊重、客觀,附上證據檔案,說明這篇報導中有哪些地方需要重新查證。如果記者自知理虧,他們可以主動向編輯台提出刪除或修改要求,這比從外部施壓更快。但這一切必須建立在記者願意回應的前提下,如果記者不理會,再走法務路線。

能夠加快處理速度的技巧
準備一份「這篇報導對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害清單」,例如因為這篇報導造成客戶解約(附解約信)、被公司開除(附離職證明)、接到騷擾電話的通聯記錄等等。ETtoday的法務與編輯在評估「新聞價值」與「當事人權益」的天平時,具體損害會讓天平往你這邊傾斜。

一個值得參考的案例是,一位護理師被病患家屬爆料「態度惡劣」登上ETtoday,但該護理師手上握有完整的護理記錄與病房內監視器畫面(經醫院同意調閱),證明自己執業過程完全符合規範。她將護理記錄、院方證明、監視器截圖整理成PDF,寄給記者並附上一封親筆信說明自己因此事受到的精神壓力。記者向主管回報後,編輯台決定將該新聞重新改寫,加入平衡報導並隱去護理師姓名照片,隨後將原始報導下架。這個案例證明了只要證據夠硬,ETtoday是願意配合的。


第三章:三立新聞網——政治與社會新聞密集,處理時須區分新聞類別差異

三立新聞網的內容屬性非常鮮明:社會新聞、政治新聞比重極高,且立場明確。他們對於負面新聞的處理分為兩種極端:涉及公眾人物的政治或重大司法案件,刪除極度困難,因為三立會主張這些是「具有公共利益的報導」;但若是涉及一般民眾的社會小案件、或明顯可證實的錯誤報導,三立反而不希望因錯誤內容被投訴NCC或被起訴,刪除的意願相對較高。

關鍵判斷:你的報導屬於哪一種?

  • 公共利益型:政治人物貪汙起訴、知名企業詐欺、公眾人物家暴等 → 幾乎不可能刪除,只能尋求更正或平衡報導。
  • 私人糾紛型:鄰居互告、消費爭議、感情糾紛、小型公司內部衝突 → 只要證明誤報或案件終結,有機會下架。

三立新聞網的內部審核流程與需要對接的單位
三立新聞網與電視台編輯部高度整合,網路文章很多直接從電視新聞逐字稿轉貼,因此源頭可能在電視新聞的採訪中心。請求刪除時,最好同時聯絡「新媒體中心」(負責網站內容)與「新聞部採訪中心」,才不會被互踢皮球。

針對三立新聞網的完整文件準備組合

這裡用一張清單直接呈現,這是多次與三立法務及編輯交手後,總結出的最佳文件配置:

  • 第一層:法律文件
    • 法院終局判決書(尤其是無罪、不起訴、民事勝訴判決)
    •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 律師函(說明若不刪除將提出哪些訴訟,並附上法院收文證明,表示已正式提告)
    • NCC申訴證明(如果報導內容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先行向NCC申訴,拿到案號,對媒體形成外部壓力)
  • 第二層:事實證據
    • 公開可查的政府文件(地檢署公告、法院判決查詢系統截圖並公證)
    • 與報導內容相反的合約、協議書、切結書
    • 通聯記錄、簡訊、Line對話記錄(需包含時戳,並經過公證或至少完整螢幕錄影)
    • 若涉及金錢糾紛,提供銀行匯款單據、會計師查核報告
  • 第三層:媒體內部溝通文件
    • 給三立新聞網的正式請求函,採「雙軌寫法」:前半部用中性語言描述事件經過,引用證據;後半部由律師署名,列出相關法條
    • 給當篇報導記者的說明信影本(讓編輯台知道你已經試過直接溝通)
    • 媒體更正報導的參考草稿,直接幫他們把正確內容寫好,降低他們的作業負擔

比較特別的注意事項
三立新聞網的網站程式架構中,部分新聞頁面是由電視新聞播報帶自動生成網址,若原始播報帶在電視台上已被刪改,網路版有時會殘留。因此,在請求時必須明確要求「檢查並同步刪除或修正電視頻道播出內容所對應的網路新聞頁面」,並提供該新聞的電視播出時間、新聞標題,方便他們內部搜尋。

有一案例是某小型進口商被三立新聞報導「疑似販賣仿冒品」,但該進口商持有完整的商標授權書及海關進口報單,證實均為真品。他們不只是寄出文件,更直接派專人帶著紙本文件親赴三立法務室,當面點交並請對方簽收。此舉讓三立意識到來者不善,四天後該則報導便被刪除,並發了一則極短的更正啟事。主動出擊,往往比書信往來更有效。


第四章:自由時報電子報——紮實的紙本底子,對證據的要求最為嚴格

自由時報是台灣發行量穩居前兩名的報紙,其電子報承襲了紙本新聞的嚴謹傳統,編輯部對於新聞倫理與查證程序有一定的自豪。這也意味著,要讓自由時報承認自己發了一篇「問題新聞」並願意刪除,門檻是這六家媒體中最高的。

自由時報電子報的編輯政策明訂,新聞一經刊登,除非經法院終局判決確認報導內容不實,或經內部調查發現違反新聞自律規範,否則不會刪除。因此,若你想要爭取自由時報刪文,必須讓自己像在打一場小型訴訟一樣,準備的證據必須達到「足以說服法官」的程度。

自由時報的「三項刪除審查原則」與對應證據

在與自由時報法務交涉過程中,可以歸納出他們內部審查是否下架負面新聞的三項核心原則,你的文件就必須針對這三點逐一擊破:

  1. 事實錯誤原則:報導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
    • 對應證據:政府公文書、法院判決、檢驗報告、知名第三方認證單位文件等。請注意,自由時報不接受「我沒有說過那句話」這種個人說詞,除非你能提出錄音、錄影或證人。
  2. 重大過失原則:記者未進行合理查證。
    • 對應證據:你必須證明「記者明明可以問我,卻沒有問」。例如,事前完全未收到記者採訪通知(提供電話、郵件、通訊軟體的空白紀錄);或記者明明知道有你這個當事人,卻片面引述對造說法(這可以從報導內容反推)。
  3. 公共利益消滅原則:報導雖曾屬實,但時過境遷,繼續刊登對當事人權益侵害遠大於公眾知的權利。
    • 對應證據:這是最難但也最有機會的一條。你需要提出時間證明,例如案件發生時間距現在已超過五年、當事人已服刑完畢且更生成功、報導中人物已過世。並附上該篇報導自刊登以來的點擊流量分析(可委託SEO公司提供),證明它已經幾乎無人瀏覽,但仍對當事人造成求職、就學上的實質障礙。這套論述必須寫得非常有人性,並且附上心理衝擊的證明(如身心科診斷書),自由時報內部有人會從媒體責任的角度重新思考。

將文件送進自由時報的核心窗口
自由時報有兩個關鍵窗口:「編輯部總編輯室」與「法務室」。比較有效率的做法是,寄送雙掛號給法務室,同時寫一封文情並茂的信給總編輯。給總編輯的信不要用法律用語,重點放在「報導如何傷害一個真實的人」,並提供濃縮版的事實摘要即可。法務室處理法律風險,總編輯傾向處理媒體倫理,兩邊同時收到訊息,會促成內部會議,加快決策。

一個漫長但最終成功的案例
曾有公務員被自由時報報導涉貪,纏訟六年後獲無罪定讞。他蒐集了六年的訴訟紀錄、無罪判決書,以及因為這篇報導導致升遷受阻的人事考核表、同事的不信任郵件等,編輯成一本上百頁的請求書。自由時報在收到後,歷經兩個月的內部討論,最終決定將報導全文移除,並在相同版面刊登無罪判決新聞。事後該公務員分享,他覺得最關鍵的文件是「法院判決書中法官指摘檢方蒐證不當的段落」,因為這讓自由時報編輯部反過來質疑自己記者當初是否被辦案單位誤導。這給我們的啟發是,找出司法文書中對媒體原始消息來源的批評,會讓媒體感到羞愧,進而願意補救。


第五章:聯合新聞網(udn)——理性溝通的老牌媒體,偏好完整的更正方案而非直接刪除

聯合報系的聯合新聞網,企業文化偏向保守、穩健,決策過程較長,但一旦承諾就會做到。他們對於負面新聞的處理,相對不那麼排斥「修改」或「補充報導」,反而對「整篇刪除」持保留態度,因為那會留下網址上的「404 not found」,容易被外界解讀為掩蓋事實。

因此,與聯合新聞網溝通時,最聰明的策略不是一開始就要求刪除,而是請求「更正」或「去識別化」。一旦聯合新聞網採納並做出更正報導,他們通常會把更正後的報導覆蓋原文,並在文末加註更新時間。一段期間後,他們會定期清理資料庫,那時的刪除可能性就會大增。

聯合新聞網的必備文件與說服策略

由於聯合新聞網非常重視文章結構的完整性,你準備的文件最好也架構嚴謹。以下是在實務中驗證過的有效組合:

  • 案件摘要書:一頁A4,列出報導網址、刊登日期、記者姓名、問題段落、正確事實為何、請求事項(更正、去識別化或刪除)。
  • 證據標記對照表:建立一個三欄表格,左欄是「報導原文段落」,中間欄是「證據內容」,右欄是「證據來源」。例如:「報導稱陳先生詐欺取財」→「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XXX號刑事判決主文:陳OO無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決日期112年3月1日」。這種表格讓編輯一目了然。
  • 當事人真實資訊:聯合新聞網非常忌諱「來路不明的要求」,所以請求人必須提供極完整的身分資料,企業須提供負責人聯絡方式,他們有可能會親自打電話確認是否為本人提出。
  • 替代方案提案書:提出若無法刪除,是否能夠接受的備案,例如:改為「某先生」匿名報導、刪除照片、刪除底下的辱罵性留言、在文章頂端加註「本報導後續有最新發展,請見……」。給他們多個選項,協商就容易許多。

公關背景的人會用到的特殊技巧
若你有公關或法律背景的朋友,建議在文件上使用聯合報系熟悉的行話,例如「懇請貴報依新聞自律綱要第X條」、「為維護新聞正確性及當事人權益」、「平衡報導之精神」等。這會讓你的請求看起來像是同業之間的專業對話,而非外界無理施壓。

一個透過更正最後達到實質刪除的實例
某科技公司高階主管曾被聯合新聞網報導涉入內線交易,後來檢方不起訴。他沒有要求刪除,而是請求刊載一則新的報導:「前涉內線交易案 OOO獲不起訴確定」。聯合新聞網刊出這則新報導後,他再私下請求用這則新報導「技術性取代」原本那篇在網站搜尋內的優先權。編輯台雖然沒有刪除原文,但在內部系統調整後,當讀者搜尋該主管姓名時,第一篇出現的是不起訴的新聞,原負面新聞被推到第二頁。隨著時間過去,該報導因點擊率過低,在系統定期清理時被歸入歷史存檔,網址仍存在但無法從站內搜尋找到。這個做法的核心思維是:先建後刪,比硬碰硬要求刪除更有機會。


第六章:中時新聞網——處理大陸相關、企業負面時需特別注意的審查邏輯

中國時報旗下的中時新聞網,在政治光譜上與前幾家稍有不同,其編輯台對於內容的處理有時會納入較多「兩岸因素」,特別是涉及中資企業、台商、敏感政治議題時,刪除邏輯會有微妙差異。

對於一般性質的負面新聞,中時新聞網的處理原則與聯合、自由類似,要求法院判決或明確事實錯誤。但中時新聞網有一個特點:他們的網站有大量「歷史回顧新聞」自動排程重新推送,也就是一篇十年前的舊聞,會突然在某一天重新被推上首頁,造成二度傷害。這在請求刪除時,可以成為一個有力的論據:「該報導已非新聞,而是人工或系統排程下的無意義回顧,對當事人構成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傷害。」

中時新聞網的必備文件清單與操作步驟

  • 法院裁判書類:基本配備。中時法務非常依賴裁判書來判斷,若你拿不出司法文書,幾乎不用談。
  • 時間因素證明:報導超過五年以上、且行為人已無再犯風險或已完成法律責任的證明。中時對「被遺忘權」的概念相較其他媒體有較高的接受度,前提是你要提出完整的歐洲或台灣相關判決先例,附在請求書後作為參考。
  • NCC或相關主管機關裁處書:若報導曾被NCC裁罰或發函改進,這幾乎是必殺證據,刪除機率高達九成。
  • 兩岸特殊文件:若涉及跨境案件,例如在大陸已獲判無罪或和解,需提供經海基會驗證過的法院文件或公證書。
  • 刪除請求平台對照表:如果你同時請求Google移除搜尋結果、請求Facebook刪除連結預覽等,把這些平台的處理回函一併附給中時,證明這報導已在數位生態系中被質疑,增加媒體壓力。

操作步驟建議

  1. 先請律師發函給中時法務室,信中除了指出不實處,同步告知「已向Google提出移除搜尋結果之申請,案號XXXX」。
  2. 等Google做出決定(例如移除該網址的搜尋結果)後,立刻將Google的裁決通知轉寄中時,並說明「主流搜尋引擎已認定該網頁存在問題,懇請貴報配合處理源頭」。
  3. 同時附上你自己委託做的網路流量報告,證明該篇報導的流量極低,社會已無人關注。
  4. 給予中時一個合理的不刪除替代方案:要求將該新聞從「即時新聞」分類改為「歷史資料庫」,不開放站外搜尋索引(加入noindex標籤)。

透過這種多平台連動的方式,中時新聞網曾在一件陳年冤案報導中,主動將原始新聞加上「本報導所載事實經後續司法程序認定有所變更」的明顯標示,並在一年後完全移除。


總結:六家主流媒體負面新聞刪除文件準備共通原則

雖然每家媒體的內部流程不同,但從上面六個專章可以歸納出以下共通的核心原則,這些是你要準備文件時永遠不能省略的項目:

  1. 法律性質文件是敲門磚:沒有律師函或法院文書,主流媒體幾乎不可能啟動刪除評估。即使報導明顯有誤,媒體會要求你走法律程序來證明。
  2. 證據必須客觀且可驗證:單方面說法無效,需要政府文件、公正第三方報告、經認證的截圖。
  3. 幫媒體找下台階:編輯也是人,他們需要一個能夠向主管解釋「為什麼要刪這篇」的理由。你提供的文件就是在幫他寫這個理由。
  4. 時間和耐心:從遞件到有結果,平均需要三個月到一年。持續、有禮地追蹤,但不要騷擾。
  5. 同步處理搜尋引擎:在跟媒體溝通的同時,記得向Google提出移除過時或錯誤搜尋結果的請求。雙軌進行可以降低負面資訊的整體殺傷力。

六家媒體文件準備差異對照表

媒體最有效文件溝通窗口偏好刪除意願替代方案接受度平均處理時間
TVBS律師函+網頁公證書法務室低(傾向更正)2-4個月
ETtoday不起訴書+事實調查報告+記者溝通記者、編輯部中高高(更新報導、去識別化)1-2個月
三立NCC申訴+法院判決+請求函新媒體中心、法務室視新聞類型2-3個月
自由時報法院終局判決+公共利益消滅證明法務室+總編輯極低極低3-6個月
聯合新聞網案件摘要書+證據對照表+替代方案書編輯部、法務室高(更正、補充報導)2-3個月
中時新聞網法院文書+時間因素證明+Google處理函法務室中低中(noindex、歸檔)2-4個月

常見問答

Q1:負面新聞真的可以刪除嗎?不是說新聞自由很大?
可以,但非常困難,且必須建立在報導確實有誤、違法或失去新聞價值的前提下。新聞自由不是無上限的,當報導侵害個人名譽、隱私權或嚴重偏離事實時,媒體有法律責任移除或更正。這不是消滅新聞自由,而是要求媒體負責。

Q2:我沒有錢請律師,可以自己處理嗎?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強烈不建議。因為媒體法務看到一般民眾來信,比較容易直接忽視。律師函代表你已經進入法律作戰狀態,能有效提高對方認真看待的意願。若真的預算有限,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先寫存證信函,再自己撰寫請求書,但仍然推薦最終要有律師背書。

Q3:發律師函後,媒體不理我怎麼辦?
如果媒體在收到律師函後兩週內沒有回應,你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 再寄一次,並在信中附上第一次寄送的掛號回執影本,表明你留有紀錄。
  • 同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訴,附上所有文件,NCC會行文給媒體要求說明。
  • 若報導內容涉誹謗罪,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告記者及媒體主管,然後將提告證明(如刑事告訴狀、法院收狀證明)再次寄給媒體,告知他們已經正式面臨刑事追訴,此時媒體會開始認真處理。

Q4:媒體說只能「更正」,無法刪除,我該接受嗎?
建議接受。有一篇更正報導,會逐漸取代原始報導在搜尋引擎裡的結果。你先接受更正,等更正報導上線後,再隔一段時間以「原始報導已被更正取代,繼續存在將造成混淆」為由,請求下架原始報導,這樣成功率會提高很多。這是一種漸進式處理策略。

Q5:報導中的留言、臉書評論能不能一併要求刪除?
可以,而且你應該一併要求。在請求函中明確寫出「請求刪除該報導下方所有涉及辱罵、揭露個資之網友留言」,並附上留言截圖。根據台灣的法院實務,媒體若不刪除明顯誹謗的網友留言,可能也要負法律責任。把這個壓力加進去,媒體會更願意處理。

Q6:報導是在多年前發的,現在才要求刪除,會不會太晚?
不會,名譽侵害是持續性的。你可以特別主張「被遺忘權」的概念,附上國外相關判決(例如歐盟的Google Spain案),說明即使當年報導沒有問題,但多年後當事人的生活情境已改變,繼續在網路上流傳對其造成的傷害遠大於公眾知的利益。特別是中時、聯合這類歷史資料量大的媒體,對這種論述接受度正在提高。

Q7:如果報導的記者已離職,該找誰?
直接找媒體的法務室或編輯部總編輯室。記者離職不影響媒體對該報導的責任歸屬,文章是媒體刊登的,媒體就要負責。你在請求書中清楚寫明「該篇報導之撰文記者雖已離職,惟貴公司仍為刊登媒體,依法負有移除責任」,避免對方以記者已離職來卸責。

Q8:證據準備要公證到什麼程度?影本可以嗎?
最關鍵的網頁截圖與數位對話紀錄,務必要透過公證人做成公證書,這在法律上有「推定真正」的效力。影本則用於輔助說明,但在正式來往中,媒體法務會要求查驗正本。你可以寄影本,然後在信上註明「正本保留,如有需要可供查驗」。若進入訴訟,正本一定要留好。

Q9:要求刪除反而讓媒體又報導一次怎麼辦?
這是很多人擔心的「史翠珊效應」——越想掩蓋,反而引起更多關注。避免此風險的方法就是,不要敲鑼打鼓,絕對不要發公開聲明說「我們要求媒體刪文」,一切低調進行,僅透過正式的私人溝通管道。發律師函時,不要在信上寫「若不刪除將召開記者會」這類威脅,那只會升高衝突。媒體也不會喜歡自曝其短,他們刪文或更正通常不會大肆宣揚。

Q10:可不可以用其他SEO文章把負面新聞洗下去就好,不要刪?
可以,這是另一種常見策略,稱為「聲譽管理」。透過創造大量正面、專業的內容,優化搜尋結果,讓負面新聞掉到第二頁以後。但這需要時間,而且永遠無法保證那篇文章不會因為某些關鍵字又突然浮上來。因此最根本的解法還是從源頭處理,能刪就刪,不能刪再考慮用洗的方式。兩種方式並不互斥,可以並行。

Q11:有沒有可能媒體願意刪除,但Google搜尋結果快取還是在?
有可能。媒體刪除文章後,Google需一段時間重新爬蟲,才會更新搜尋結果。你可以主動使用Google Search Console的「移除過時內容」工具,提交該網址,加速清除快取。如果該頁面已經404,Google會在幾天內將其從搜尋結果移除。如果仍有庫存頁面,可以請求移除過時的網頁快照。

Q12:企業和個人準備的文件有什麼不同?
企業需要額外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用印的正式請求函,以證明你有權代表公司提出請求。個人則以身分證為主要證明。另外,企業請求刪除時,可以論述該報導造成具體商業損失(附上財務報表、客戶流失清單、商譽鑑價報告),這類損失的嚴重性比個人更能量化,對媒體的壓力也更大。

Q13:如果媒體完全不理會,後續還可以怎麼做?
最終手段是提起「請求除去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訴訟,訴之聲明可以直接寫「被告應將刊登於XX新聞網之『標題XXX』報導移除」。如果你在訴訟中勝訴,法院會判命媒體刪除。雖然曠日廢時,但這是具有強制力的最終救濟途徑。在此之前,也別忘了可以持續向NCC申訴、向媒體自律機構(如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新聞自律委員會)投訴,多管齊下。


準備,是你拿回名聲的第一步

處理主流媒體的負面新聞,是一場結合法律、公關溝通、數位技術與心理韌性的長期抗戰。這篇文章裡寫的每一份文件、每一種證據,都是為了讓你不再只是被動等待,而是擁有主動出擊的武器。

也許你現在正處於最煎熬的時刻,每一次重新整理搜尋頁面都像在重複受傷。但請相信,只要你的訴求正當、證據確鑿,台灣的新聞媒體仍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省與修正能力。它們或許不會立刻刪除,但在你耐心、專業、不放棄的努力下,那道烙印終究會變淡,甚至消失。

此刻,坐下來,打開電腦,把報導網址複製下來;找出那份塵封的不起訴書、檢驗報告、截圖;打電話給信任的律師討論發函內容;去一趟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把證據固定下來。一個步驟一個步驟,你會發現,原本看似不可能移動的高牆,已經出現第一道裂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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