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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線發出「移除報導要求信」的法律依據與撰寫範例

向法庭線發出「移除報導要求信」的法律依據與撰寫範例

在資訊流通極度發達的年代,新聞媒體的報導對個人聲譽、私隱以至公平審訊的影響力不容小覷。「法庭線」作為專注於司法新聞及法庭報導的專業媒體,其刊登的內容往往觸及案件當事人、證人,甚至法律程序中最敏感的細節。倘若您或您的當事人發現「法庭線」的報導內容存在不實陳述、構成誹謗、侵犯私隱、違反法庭禁止披露的命令,甚至可能構成藐視法庭,適時向該媒體發出「移除報導要求信」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策略行動。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詳盡的法律與實務指引,涵蓋發出移除報導要求信所依據的香港法律基礎、發信前的風險評估、信函的具體撰寫結構與範例,以及發出信函後的跟進行動。本文將避免艱澀難懂的純學術論述,而是從實戰角度出發,協助讀者理解這一複雜法律程序中的關鍵考量。

請注意,本文僅供一般參考及學術討論之用,不構成針對任何個別情況的法律意見。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務必諮詢具備香港執業資格的律師。

第一部分:為何是「法庭線」?特殊性與媒體生態

在深入法律依據之前,必須先理解「法庭線」作為受眾的特殊地位。與一般綜合性報章或網上討論區不同,「法庭線」的營運模式建基於法庭新聞報導。其報導內容通常源於公開法庭聆訊中獲取的資訊。根據香港法律,公開法庭的司法程序享有「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即只要媒體的報導是對法庭程序的「公正、準確及同步」的報導(Fair, Accurate and Contemporaneous Report),即使該報導內容含有對某人構成誹謗的陳述,媒體亦可享有免於被起訴誹謗的豁免權。

因此,向「法庭線」發出移除報導要求信,往往比向一般傳媒發信更具挑戰性。您必須能夠精準地論證,該篇報導並不滿足公正、準確及同步報導的豁免條件,或者報導內容觸及了超越公開法庭資訊以外的其他法律禁區(例如違反匿名令、報導了陪審團退庭商議的內幕、或報導了依法不應公開的少年法庭程序)。

第二部分:發出移除報導要求信的法律依據詳解

發出移除要求信並非單純的「投訴」,而是一份帶有法律威懾力的正式文書。其背後必須有堅實的法律基礎支撐。以下是香港法律下最常援引的四項主要依據,以及針對「法庭線」報導特性應如何適用的分析。

一、 誹謗法(Defamation)

這是要求移除報導最常見的理由。根據香港《誹謗條例》(第21章)及普通法,誹謗分為永久形式誹謗(Libel,即書面或網絡文字)及短暫形式誹謗(Slander)。針對「法庭線」的網上報導,主要涉及永久形式誹謗。

構成誹謗的三大要素:

  1. 發布(Publication): 報導已向第三者傳播。只要文章在網站上公開,要素即告成立。
  2. 誹謗性含義(Defamatory Meaning): 報導內容傾向於降低當事人在社會上一般理性人心目中的地位、使其受到憎恨、嘲笑或迴避,或損害其業務或專業聲譽。
  3. 指向原告(Reference to Plaintiff): 報導內容能合理地辨識出是指您本人或您的機構。

針對法庭報導的關鍵抗辯:相對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與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

這是您在撰寫要求信前必須要跨越的第一道高牆。

  • 絕對特權:如前所述,若報導是對公開法庭程序的「公正、準確及同步」報導,則媒體擁有完全豁免,即使內容錯誤誹謗,您也無法成功提告誹謗。
  • 相對特權:若報導只是摘要,或是在隔了一段時間後才刊登(非同步),又或者夾雜了記者的評論而非純粹的法庭轉述,則媒體僅享有相對特權。要攻破相對特權,您需要證明媒體帶有惡意(Malice)。惡意指明知內容虛假仍刊登,或罔顧內容真偽而刊登。

在要求信中的策略應用:
您不能只說「這報導誹謗我」。您必須具體指出報導中的哪一句話、哪一個段落偏離了法庭上實際發生的情況。

  • 錯誤範例:「貴媒體報導我涉嫌詐騙,這是對我的誹謗。」(若法庭上控方確實提出詐騙指控,媒體有權報導該指控的存在。)
  • 正確切入點:「貴媒體於202X年X月X日報導中指『被告張三在庭上承認將公款轉入私人戶口』,惟翻查當日庭審錄音,我的當事人從未作出此等承認,反而明確表示轉賬乃經董事會授權的薪酬安排。貴媒體之報導嚴重失實,扭曲了法庭記錄,不享有絕對特權保護。」

二、 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

這是一項極其嚴肅且具強制力的法律原則。即使報導內容不構成誹謗,只要其發布行為干擾了司法公正的執行,便可能構成藐視法庭。根據香港《藐視法庭條例》及普通法,媒體在報導刑事案件時受到嚴格限制。

與移除報導要求相關的主要藐視法庭類別:

類別具體行為對應「法庭線」報導的情境
1. 發表妨礙司法公正的資料在案件審結前,發表傾向於妨礙或損害法律程序的言論。報導了法官已下令禁止報導的證據(如透過「案中案」程序處理的招認供詞)。或是對尚未判決的案件作出預斷性評論(例如直接稱呼被告為「騙子」或「殺人犯」)。
2. 違反法庭命令違反法庭根據法律或固有司法管轄權發出的特定命令。這是最常見且最容易成功要求移除的理由。 例如:報導披露了性罪行受害人的姓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的禁制令)、披露了兒童身份(違反《少年犯條例》第20A條)、披露了法庭頒布的匿名令所保護的證人身份。
3. 中傷法庭(Scandalising the Court)對法官或司法機構進行惡意人身攻擊,旨在削弱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雖然較少出現在「法庭線」這類嚴肅媒體,但若報導措辭嚴重偏頗,攻擊法官個人誠信而非判決理據,理論上亦屬此類。

實務操作重點:
如果您是案件的當事人,且媒體報導了陪審團退庭商議的內容,這在香港是嚴重的藐視法庭行為(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3條)。您應立即引用該條例要求媒體移除相關段落,因為該報導可能導致審訊無效或重審,耗費公帑。

三、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旨在保障在世人士的個人資料私隱。雖然新聞報導在「公眾利益」及「新聞活動」下享有部分豁免,但該豁免並非絕對。

可援引的條文:

  • 資料保護原則第1原則(收集目的): 即使資料是從公開法庭合法收集,若其後的使用(即永久在網上存檔)對於當時收集的目的而言是不必要或過度的,資料當事人可提出反對。
  • 資料保護原則第3原則(使用資料):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新目的。法庭線的網上資料庫存檔若無限期保留一個已獲判無罪的人的詳細個人指控記錄,當事人可論證這已偏離了報導公開審訊的原始目的,演變為對其過往經歷的永久標籤化。
  • 第26條(刪除不再需要的資料): 若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已超過了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刪除該資料。

針對「法庭線」的策略應用:
這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被遺忘權」在香港法律下的應用嘗試。在著名的蔡玉玲案(鏗鏘集查冊案) 及相關的私隱討論中,公眾開始反思新聞資料庫的永久保存對更生人士或獲判無罪人士的影響。
您可引用私隱條例,要求「法庭線」至少對報導進行匿名化處理(例如將姓名改為「男子A」或僅保留姓氏),而非要求全篇移除。這是一個較為折衷且成功機會相對較高的請求,因為它平衡了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

四、 法庭頒布的報導限制令(Reporting Restrictions)

這是最具強制性的法律依據。法庭基於保護證人、維護國家安全或確保後續審訊公正,會明確頒布命令限制傳媒報導的範圍。

常見的限制令類型:

  • 匿名令(Anonymity Order): 禁止披露證人或當事人姓名、地址、照片或任何可能導致其被識別的資料。
  • 延遲報導令(Postponement Order): 禁止傳媒在特定日期前(例如另一名被告審結前)報導某部分案情。
  • 禁止報導聆訊內容令: 特別是閉門聆訊(In Camera Hearing)或「案中案」(Voir Dire)聆訊中出現的證據。

發現違反此類命令時的行動:
這是律師最直接的切入點。信件的語氣可以非常堅定,因為媒體違反法庭命令可面臨罰款甚至監禁的刑責。您需要做的只是將法庭命令的相關段落摘錄,並對照「法庭線」報導的具體內容,指出其逾越了紅線。


第三部分:發信前的風險評估與準備工作(極其重要)

在寄出信件之前,請務必花時間與律師進行以下評估。貿然發信有時會引發「史翠珊效應」,反而讓本來沒人注意的報導因為您的抗議而廣為流傳。

評估項目具體問題潛在風險建議行動
報導點擊率與傳播度該報導是否仍在首頁?Google 搜尋排名如何?有多少社交媒體分享?如果報導已沉底無人問津,發信可能喚醒媒體再次報導「有人要求移除報導」的新聞。若點擊率極低,沉默是金或許是更佳策略。或僅透過 SEO 技術(搜尋引擎最佳化技術)壓低該報導排名。
報導的準確性除了您認為誹謗的部分,報導整體是否公正?如果報導 95% 準確,僅 5% 用詞輕微不當,媒體很可能以「微小錯誤不影響公眾理解」為由拒絕。僅針對重大事實錯誤發信,並準備好庭審錄音謄本作為證據。
您的公眾人物屬性您是否屬於公眾人物、政治人物或上市公司高層?公眾人物在誹謗訴訟中需證明「實際惡意」,門檻極高。媒體亦有更廣闊的「雷諾茲特權」(Reynolds Privilege)辯護空間。公眾人物發信應側重於私隱權違反法庭命令,而非單純的誹謗指控。
發信人的身份由誰發信?當事人親自發信還是由律師行代表發信?律師信(Legal Letter)的威懾力遠大於私人信件。媒體法務部門對律師信的回應通常更嚴肅。強烈建議聘請律師發信。律師信能更準確地引用法條,並表明您已準備好進入訴訟程序。

第四部分:移除報導要求信的撰寫結構與範例

以下是撰寫一封專業、有效的移除報導要求信的結構。請注意,切勿完全照抄範本,必須根據您的具體情況修改法律依據和事實陳述。

信件結構清單:

  1. 信頭與日期:律師行信紙或個人正式信紙。
  2. 收件人:切勿只寫「法庭線編輯收」。建議查閱網站「關於我們」或公司註冊處資料,寄給 「法庭線有限公司董事 / 法律顧問」。同時副本抄送至總編輯。
  3. 信件標題(主旨)「緊急:關於移除 [刊登日期] 標題為 [報導標題] 之不實 / 違法報導之律師信」。明確點出「緊急」及「違法」。
  4. 第一段:表明身份與目的。清楚說明您代表誰,以及針對哪一篇特定報導(附上 URL 超連結)。
  5. 第二段:事實背景與錯誤陳述。這是最核心的部分。必須逐點列出報導中的句子,然後對應列出法庭記錄或客觀事實。
  6. 第三段:法律依據與違法分析。引用上述第二部分的法律條文。
  7. 第四段:具體要求
    • 要求完全移除報導。
    • 或要求修改特定段落並刊登更正聲明。
    • 或要求對當事人姓名進行匿名化處理。
    • 設定明確的死線(例如:「請於本信發出日期起計 48 小時內書面確認遵行,否則本事務所將當事人指示,即時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提起誹謗訴訟,並保留追討一切訟費及損失之權利。」)。
  8. 第五段:權利保留

撰寫範例(虛構案例:針對違反匿名令之要求信)

注意:以下為虛構案例,僅供參考格式與邏輯,切勿直接套用。

陳大文律師行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XX號XX樓
電話:XXXX XXXX
傳真:XXXX XXXX

日期: 2026年4月17日

收件人:
法庭線有限公司
法律及合規部主管
[地址]

副本抄送至:
法庭線總編輯

主旨: 緊急法律通知:關於貴媒體於2026年4月16日刊登題為「灣仔豪宅爆竊案 前警員張志強被控處理贓物」報導之嚴重違法事宜(案件編號:ESCC XXXX/2026)

敬啟者:

本事務所代表當事人 張志強先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以下簡稱「張先生」)。

我們注意到貴媒體於2026年4月16日於網站 法庭線.org 刊登了一篇由記者 [記者姓名] 撰寫的報導,標題為「灣仔豪宅爆竊案 前警員張志強被控處理贓物」(以下簡稱「該報導」),網址為:https://www.xxxxx.com/xxxx

經本事務所詳細審視及比對東區裁判法院之法庭記錄,該報導內容包含極其嚴重的法律錯誤,且已構成違反法庭命令藐視法庭。本事務所現正式要求貴媒體立即採取行動移除該報導。

事實陳述與錯誤指正

  1. 報導內容節錄: 貴媒體於報導內文第二段指稱:「控方在庭上透露,案中負責把風的 X 先生 已於較早前承認爆竊罪,並將出庭指證張志強……」
  2. 客觀事實: 根據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 林子豪 於2026年4月11日提訊時頒布的書面命令(副本隨信附上),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2條及普通法固有管轄權,明確下令:
    • 「禁止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報章、傳媒、廣播機構及網上平台)以任何形式發布或廣播 可導致公眾識別控方第一證人(即代號 X 先生)身份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址、與被告之關係或其參與本案之具體角色。」
  3. 違法分析: 貴媒體在報導中明確披露「把風的 X 先生」將出庭指證張先生。根據案件脈絡及已被報導之案情(四名匪徒入屋行劫),「把風者」此一具體角色描述,結合涉案時間與地點,極有可能導致認識 X 先生的人士(如其鄰居、同事)推斷出其真實身份。此舉明確違反了法庭頒布的 禁止披露證人身份命令

法律依據

  1. 藐視法庭: 貴媒體之行為違反法庭明確命令,構成民事藐視法庭,法院有權對貴媒體處以罰款或對相關編輯人員處以監禁刑罰(見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1998] 2 HKLRD 123)。
  2. 妨礙司法公正: 披露受保護證人的角色細節,可能導致證人遭受不必要的壓力或恐嚇,從而影響其在審訊中作供的意願及質量,構成干預司法程序。

具體要求

基於上述嚴重及無可辯駁的法律違規事實,本事務所受張先生指示,要求貴媒體於本信發出後 48 小時內(即 2026年4月19日下午5時前) 履行以下義務:

  1. 從貴媒體網站及所有相關伺服器、內容傳遞網絡上 永久刪除 該報導之全文。
  2. 向本事務所發出書面回覆(電郵至 [律師電郵]),確認已完成上述刪除行動。
  3. 承諾貴媒體日後在報導本案時,將嚴格遵守法庭頒布之一切匿名令及報導限制。

權利保留

本事務所及張先生特此明確保留一切法律權利。若貴媒體未能於指定時限內遵行上述要求,本事務所將別無選擇,只能即時根據當事人指示,單方面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針對貴媒體的 臨時禁制令,並展開 藐視法庭 的法律程序,同時向貴媒體追討所有因此產生的法律費用及相關損失。

請貴媒體務必嚴肅正視此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及訟費負擔。

此致
法庭線有限公司

陳大文律師行
合夥人:陳大文 律師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副本抄送:

  • 法庭線總編輯
  • 香港記者協會(供知悉)

第五部分:發送信件後的跟進與法律行動選項(附時間表)

發出律師信只是第一步。媒體的回應通常有三種:

媒體回應類型具體情況您的跟進行動建議
完全遵從在 48 小時內移除報導並致歉。達成目的,事件完結。建議要求媒體簽署一份簡單的和解協議,確認不會再次刊登相關內容。
部分遵從或提出修改媒體同意修改錯誤字眼,但拒絕全篇移除;或同意在文末加上「編按」澄清。需要專業判斷。如果報導主軸錯誤已被修正,加上編按有時比全篇移除更能挽回聲譽(因為讀者會看到媒體承認錯誤)。但若您要求的是基於私隱的完全刪除,則不可接受此折衷方案。
拒絕要求並引述法律特權媒體回信辯稱報導屬公正準確報導,受絕對特權或公眾利益保障。這是常見情況。 您需要決定是否進入訴訟程序。

如果媒體拒絕:訴訟前的評估

在正式入稟法院前,請與律師再次評估以下成本與風險:

  • 法律費用:申請緊急禁制令的律師費及訟費保證金(通常數十萬港元起跳)。
  • 時間成本:訴訟過程漫長,案件上庭時可能已失去新聞時效性。
  • 損害賠償量化:即使勝訴,您能證明因該報導造成了多少實際金錢損失嗎?(名譽損失在普通法下若無實際損失,賠償額可能不高,但可獲判訟費)。
  • 替代方案:向香港記者協會或報業評議會投訴。對於不涉及極端惡意的輕微失實,透過行業自律機構投訴是成本較低的選擇,雖然該等機構無權強制媒體刪文,但公開譴責對媒體聲譽有一定影響。

第六部分:常見問答(FAQ)

問1:我只是案件的證人,不是被告,媒體報導了我的全名,我能要求移除嗎?
答:可以,但法律依據不同。如果您是證人且法庭未頒布匿名令,媒體報導您的姓名一般不違法。但您可以基於私隱條例提出請求,特別是如果案件已審結多年,您不希望生活受影響。媒體對證人姓名的保留時間是否仍符合「收集目的」,存有可爭辯的空間。另外,若您是性罪行或特定罪行的受害人,法律強制禁止媒體披露您的身份,媒體若披露即屬違法,必須移除。

問2:如果報導內容是轉載自司法機構的官方新聞稿,我能要求「法庭線」移除嗎?
答:極難。因為資訊來源是官方的公開文件。您的對象應該是司法機構(例如要求更正新聞稿),而非媒體。媒體如實轉載官方新聞稿,享有極高的法律保護。

問3:發信後,「法庭線」反而刊登了一篇新報導,說「某人要求我們刪文」,這合法嗎?
答:這正是「史翠珊效應」。一般來說,媒體報導「有人要求刪文」這個事實本身是合法的,只要他們不重複原本涉及誹謗的內容。因此,發信前必須三思。有時在信件開首加入「此信件內容涉及法律特權及保密資訊,未經本事務所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報導」的聲明,雖無絕對法律約束力(因媒體可主張報導該信件的存在關乎公眾利益),但可增加媒體報導該事件時的法律顧慮。

問4:我沒有錢請律師,自己寫信有效嗎?
答:親自信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在實務上效果大打折扣。媒體編輯每日收到大量投訴,對於沒有律師信抬頭的電郵,處理優先級較低。如果您必須自行發信,請務必使用掛號郵件寄出實體信,並保留郵遞證明,證明媒體已收到通知。在信中要盡量模仿律師信的語氣,清晰列明法律條文(例如寫明「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6條……」)。

問5:案件審結後,媒體的報導一直留在網上,我每次求職都被僱主搜到,這算不算私隱侵犯?
答:這涉及「被遺忘權」在香港的發展。目前香港法律未有類似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般明確的「被遺忘權」。然而,私隱專員公署曾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如當事人已獲判無罪、案件性質輕微且已過相當長時間),資料使用者應考慮刪除或匿名化處理資料。您可以嘗試引用私隱條例第26條資料保護原則要求「法庭線」對報導中的姓名進行去識別化處理(例如改為「張先生」)。這比要求全篇刪除的成功機會大得多,因為媒體保留了報導的歷史完整性,同時減輕了對您的持續傷害。

問6:報導中有法庭素描圖畫了我的樣子,而且畫得很醜化,可以要求移除嗎?
答:法庭範圍內禁止攝影,但法庭素描是允許的。除非該素描加入了明顯的誹謗性元素(例如故意添加惡魔角或監獄條紋衣,而實際上您只是穿西裝應訊),否則單純的美術風格誇張難以構成誹謗。若報導文字公正,要求移除圖畫的法律基礎薄弱。

結語與實務建議

向「法庭線」這類專業司法媒體發出移除報導要求信,是一場法律條文、新聞倫理與公眾利益之間的複雜博弈。

總結以下核心要點供實務操作參考:

  1. 證據為王:沒有法庭錄音謄本或命令副本的支持,不要輕易指控媒體「報導失實」。
  2. 法律依據優先級排序:違反法庭命令 > 重大事實錯誤(不屬公正報導)> 私隱侵犯(更生人士)> 普通誹謗(公眾人物門檻極高)。
  3. 評估「史翠珊效應」:永遠假設您發出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媒體公開報導。在發信前問自己:「如果媒體把這封信的內容寫成新聞,我的處境會變好還是變差?」
  4. 考慮替代方案:要求「修改」或「匿名化」往往比要求「完全刪除」更能達成實際和解。畢竟,維護歷史記錄的完整性是媒體的重要信條。
  5. 尋求專業協助:法律程序環環相扣,一封措辭不當的親自信可能毀掉後續的訴訟機會。涉及聲譽及法律責任的事務,聘請律師撰寫信件是必要且最具成本效益的投資。

面對網絡時代資訊的永久存續性,如何平衡司法公開原則與個人權益保障,將是法律界與新聞界未來持續角力的議題。作為當事人,理解自身權利與法律邊界,才能在保障自身名譽與私隱的道路上,走得更穩、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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