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網紅造謠被重罰案例,歐盟DSA數位服務法如何強制刪除假訊息

國外網紅造謠代價有多慘重?歐盟DSA數位服務法如何強制平台刪除假訊息——完整案例與法律機制深度解析
近年來,國外網紅因散播假訊息與陰謀論而遭到的法律制裁,已從單純的帳號封禁演變為天價賠償與刑事責任。美國陰謀論者Alex Jones因聲稱桑迪胡克小學槍擊案是「假旗行動」,被法院判處近15億美元(約新台幣480億元)的誹謗賠償;保守派網紅Candace Owens因造謠法國第一夫人Brigitte Macron「出生時是男性」,正面临馬克宏夫婦在美國提起的巨額誹謗訴訟。與此同時,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於2024年2月全面生效,賦予歐盟執委會直接對大型平台開刀的权力,違規平台最高可被處以全球年營收6%的罰款。2025年12月,歐盟執委會對馬斯克的X平台(原Twitter)開出首張DSA罰單,金額高達1.2億歐元(約新台幣42億元),理由是誤導性驗證標章、廣告資料庫不透明,以及拒絕讓研究人員取得公開數據。這標誌著「平台不刪,政府罰到刪」的時代的確來臨。
第一章:當謊言變成生意——國外網紅造謠被重罰的五大標誌性案例
網路時代的言論自由邊界正在經歷一場劇烈的重構。過去,許多網紅與自媒體創作者抱持一種錯覺:只要在鏡頭前加上「我聽說」「據傳」這類免責開場白,就能規避法律責任。然而,從2022年到2025年的跨國司法實踐已經反覆證明,這條灰色地帶正在急速收窄。以下五個案例,分別代表了民事誹謗、集體訴訟、跨境追責與平台連帶責任的不同面向,足以讓任何倚靠爭議性內容獲取流量的創作者夜不能寐。
1.1 Alex Jones與桑迪胡克案:近15億美元的「言論自由」帳單
如果要選出一個讓全球網紅產業徹底震動的案例,Infowars主持人Alex Jones的桑迪胡克小學槍擊案誹謗訴訟無疑是標竿中的標竿。2012年12月14日,美國康乃狄克州紐敦市的桑迪胡克小學發生大規模槍擊事件,造成20名一年級學生與6名教職員喪生。這是美國歷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校園悲劇之一。然而,從2012年底開始,Jones在他的節目與網站上反覆宣稱,這起槍擊案從未發生,所謂的「受害者家屬」都是「危機演員」(crisis actors),整起事件是美國政府為了推動槍枝管制而導演的「假旗行動」(false flag operation)。
在隨後的十年間,Jones的聽眾基於這些虛假宣稱,對受害者家屬進行了長達數年的騷擾、死亡威脅與網路霸凌。部分家屬被迫多次搬家、更改姓名,甚至有人收到Jones聽眾寄來的子彈與肢體威脅。直到2018年,部分家屬終於決定提起民事誹謗訴訟。
這場訴訟的法律過程充滿戲劇性。由於Jones反覆無視法院命令,拒絕交出與其商業財務、社群媒體流量分析相關的證據,康乃狄克州高等法院法官Barbara Bellis在2021年11月對他做出了極為罕見的「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這意味著法院直接認定Jones敗訴,無需經過實質審理,只保留陪審團決定「賠多少」的權力。Jones的律師稱這是「死刑級別的制裁」,但法院認為他的藐視法庭行為已達到無可容忍的程度。
2022年,陪審團裁定Jones須向15個受害者家庭與1名當時赴現場的FBI探員支付9.65億美元的補償性賠償。隨後,法官又追加近4.74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總金額逼近15億美元。2025年10月,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Jones的上訴,維持這項天價判決。Jones在2022年底已經申請破產保護,他的Infowars資產後來甚至被諷刺新聞網站The Onion參與競標收購——雖然這筆交易最終被破產法官否決,但整起事件的象徵意義已經確立:靠造謠建立的媒體帝國,可以被法律完全拆解。
這個案例對網紅產業的啟示極為深遠。首先,它確立了「重複傳播虛假陳述」與「惡意忽視反證」可以構成「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這是美國誹謗法中針對公眾人物的最高歸責標準。其次,它證明了即使創作者聲稱自己只是「提出質疑」,只要其內容導致可預見的騷擾與實質傷害,就可能面臨數十億美元的賠償責任。對於那些習慣在YouTube或Podcast上對敏感事件「語帶保留地暗示陰謀」的創作者而言,Jones的破產與Infowars的瓦解,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
1.2 Candace Owens與法國第一夫人:當跨國誹謗遇上政治核心
如果說Alex Jones的案例代表了「長期騷擾累積的爆炸性後果」,那麼2025年Candace Owens事件則展示了「網紅挑戰國家元首配偶」的代價。Owens是美國保守派最具爭議性的網紅之一,YouTube頻道訂閱數超過450萬,以激烈的反疫苗、反猶太主義陰謀論與歷史修正主義言論聞名。2024年,她甚至因否認納粹集中營的醫學實驗,被紐西蘭與澳洲拒發簽證。
2024年3月起,Owens開始在她的節目《Candace》中推出一個名為《成為Brigitte》(Becoming Brigitte)的八集系列,聲稱法國第一夫人Brigitte Macron「出生時是男性」,原名為Jean-Michel Trogneux,後來透過性別轉換手術與身分盜用成為「Brigitte」。她進一步宣稱,馬克宏總統知情並協助這場「騙局」。這些說法源自法國網路論壇上多年流傳的陰謀論,但Owens將其系統性地製作成高製作價值的系列節目,並在X(Twitter)上大量傳播。
馬克宏夫婦的律師團隊——值得注意的是,他們聘請了正是2023年代表Dominion Voting Systems從Fox News手中拿下7.87億美元史上最大媒體誹謗和解金的Clare Locke律師事務所——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間,三次向Owens發出撤稿要求。根據訴狀,Owens不僅拒絕撤稿,反而在每次收到律師函後「加倍宣揚」這些虛假陳述,甚至嘲諷馬克宏夫婦的維權行動。最終,馬克宏夫婦於2025年7月在美國德拉瓦州高等法院提起誹謗訴訟,訴狀長達219頁,指控Owens「為了追求名利而非真相」,系統性地散播已知為假的陳述。
這起訴訟的特殊性在於其跨國性質。被告是美國公民,原告是法國現任總統與第一夫人,訴訟地卻在美國。Owens的辯護策略明顯指向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宣稱自己是「獨立記者」,並將訴訟定性為「外國政府攻擊美國言論自由」。然而,法律專家指出,由於馬克宏夫婦作為公眾人物必須證明「實際惡意」,而Owens在已有明確反證(包括Brigitte Macron的出生證明、其兄弟Jean-Michel Trogneux確實為另一人的法院紀錄)的情況下仍持續散播,這已經構成「魯莽忽視事實真假」(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truth)。佛羅里達大學法學院教授Lyrissa Lidsky更直言:「既然沒有證據,因為根本不存在這種證據,原告要證明實際惡意並不困難。」
若陪審團裁定Owens敗訴,賠償金額可能包含實際損害、推定損害與懲罰性賠償三個層次。參照Alex Jones案的規模,加上Owens節目的商業規模與全球傳播範圍,法律界普遍預期這可能成為又一起「破產級」判決。Owens本人已在YouTube上向粉絲募款,估計訴訟費用將高達500萬美元——這還只是律師費,不包括任何潛在賠償。
1.3 加拿大YouTuber誹謗案:專業網紅的35萬加元教訓
並非只有政治陰謀論才會引發重罰。2024年5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在I Buy Beauty LLC v. Dong案中,判決一名專業YouTuber向一家美容電商及其創辦人賠償35萬加元(約新台幣800萬元),並頒發永久禁制令。這名被告YouTuber經營多個頻道,長期發布影片指控原告公司販售假貨、創辦人涉及詐騙,甚至一天之內在多個頻道上傳數條攻擊影片。
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強調了一個被許多社群媒體用戶誤解的法律原則:「重複規則」(repetition rule)。法官指出,許多人誤以為在社群媒體上「轉發」或「轉貼」他人的誹謗內容可以主張「公平評論」或免責,但這是完全錯誤的。普通法下的重複規則明確規定:「每一個重複、再發布或轉貼誹謗陳述的人,其法律責任與原始發布者完全相同。」法官更進一步警告:「在網際網路時代,誹謗材料可以極快速度從一個網站傳到另一個網站,維持重複規則的重要性尤其突出。」
這起案件的賠償結構也值得網紅產業關注:25萬加元的一般損害賠償、5萬加元的加重損害賠償,以及5萬加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居高臨下、懷有惡意」,因為她無視明確的反證,甚至轉貼了已被原始發布者澄清「與原告無關」的內容,並持續對一個素未謀面的陌生人發動「取消文化」攻擊。這個判決對亞洲地區的網紅生態同樣具有警示意義——許多台灣與香港的YouTuber習慣在「開箱」「評測」或「爆料」影片中引用論壇匿名貼文或二手資訊,若未經合理查證即大肆渲染,極可能觸犯相同法律紅線。
1.4 法國網路霸凌案:十名網民的集體罪責
2026年1月,巴黎法院對一起針對Brigitte Macron的網路霸凌案作出判決,十名在社群媒體上發布或轉發「第一夫人是變性人」陰謀論的網民被判有罪。這些被告包括體育教師、畫廊老闆與公關人員,部分聲稱自己「只是開玩笑」。法院判處的刑罰從八個月緩刑到強制參加網路霸凌教育課程不等,所有十人必須共同向Brigitte Macron支付1萬歐元(約新台幣34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部分被告的社群媒體使用權被暫時吊銷。
這個案例的重要性在於,它展示了歐洲大陸法系對「網路造謠」的刑事化處理路徑。與美國偏重民事賠償不同,法國將惡意散播虛假資訊造成他人精神傷害的行為,直接納入刑事制裁範圍。法院在判決中明確傳達訊息:在民主社會中,人們不能毫無後果地散播仇恨性的陰謀論。這也為馬克宏夫婦在美國對Owens提起的民事訴訟提供了有力的「事實已經被司法確認」的佐證——既然法國法院已認定相關陳述為虛假且構成傷害,Owens「我不知道這是假的」這類辯護就更難成立。
1.5 其他值得關注的國際重罰案例
除了上述標誌性案件,近年還有多起判決顯示全球司法系統對網路造謠的容忍度正在急遽下降:
- 美國2006年誹謗案:一名女子因被另一名女子在網上持續十個月稱為「騙子」「行騙大師」,獲判1130萬美元賠償。當時雙方都不是公眾人物,卻創下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 美國2011年桑蘭案:體操運動員桑蘭起訴15名網民在網上發表不實言論、咒罵與人身攻擊,索賠18億美元,雖然最終結果未完全達成,但引發了美國社會對網路誹謗大規模訴訟的廣泛討論。
- 加拿大2024年Levesque案:法院認定三則Facebook貼文構成誹謗,判賠1.2萬加元補償性賠償與8000加元懲罰性賠償,關鍵在於貼文引發了15條貶損或威脅性留言,顯示虛假資訊的「擴散效應」會被法院納入損害評估。
- 香港誹謗訴訟:雖然不屬於「國外」範疇,但香港法院在近年判決中多次強調即時通訊群組中的誹謗責任。例如某屋苑管理群組中的誹謗言論,法院判賠30萬港元,並指出群組成員對管理事務有正當利益,因此言論的傷害性被放大。
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無論是普通網民、百萬訂閱YouTuber,還是擁有自有媒體帝國的意見領袖,「在網路上亂說話」的成本已經從「可能被罵」上升到「可能破產」的級別。
第二章:歐盟DSA數位服務法的立法脈絡與核心架構
要理解歐盟如何「強制刪除假訊息」,必須先回到DSA的立法背景。這部法案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歐盟二十多年來試圖馴服數位平台的集大成之作,其背後的推動力包括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的「俄羅斯干預」敘事、2017年法國大選期間的假訊息泛濫,以及COVID-19疫情期間疫苗陰謀論對公共衛生的衝擊。無論這些敘事的歷史真實性如何被學界爭議,它們確實為歐盟立法者提供了充足的政治動能,推動了一部被部分評論者稱為「數位時代最全面的平台監管法」的誕生。
2.1 從《電子商務指令》到《數位服務法》:責任制度的典範轉移
在DSA之前,歐盟對網路中介服務的監管主要依據2000年的《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該指令確立了「避風港原則」:平台對用戶上傳的內容原則上不負法律責任,直到平台「實際知悉」(actual knowledge)該內容違法。這個框架在Web 2.0初期尚能運作,但面對演算法推薦、即時傳播與協同不實資訊操作時,顯得力不從心。
DSA於2022年10月19日正式通過,2024年2月17日大部分條文開始適用。它保留了避風港原則的基本架構,但在此之上疊加了大量的「盡職調查義務」(due diligence obligations)。簡單來說,平台現在不能只是「等有人檢舉才處理」,而是必須主動建立系統、投入資源、定期評估風險,並向監管機構與公眾證明自己正在這樣做。
DSA採取「分級責任」設計,將數位服務分為四個層級,義務隨規模與影響力遞增:
表格
| 層級 | 定義 | 核心義務 |
|---|---|---|
| 中介服務 | 單純傳輸或儲存第三方資訊的基礎服務,如ISP、網域註冊商 | 提供明確的服務條款、有效的聯繫窗口、在歐盟設立法律代表 |
| 託管服務 | 儲存用戶提供資訊的服務,如雲端儲存、網頁託管 | 建立「通知與行動」機制,對違法內容通知做出迅速回應 |
| 線上平台 | 向公眾傳播資訊的託管服務,如社群媒體、應用程式商店、線上市集 | 強化內容審查系統、廣告透明化、建立用戶申訴與外部爭議解決機制 |
| 超大型線上平台(VLOP) | 在歐盟擁有超過4500萬月活躍用戶(約占歐盟人口10%)的平台與搜尋引擎 | 年度系統性風險評估、獨立稽核、演算法透明、資料開放給研究人員、強化危機應對 |
這個分級制度的邏輯很清晰:影響力越大,社會責任越重。目前被歐盟執委會指定為VLOP的實體包括Meta(Facebook、Instagram)、Google(搜尋、YouTube)、X、TikTok、Amazon、Apple App Store、Microsoft Bing、Pinterest、Snapchat等19個平台。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平台中絕大多數是美國企業,唯一的歐洲「巨頭」是Booking.com——這也為後來的跨大西洋貿易與言論自由爭議埋下了伏筆。
2.2 「系統性風險」:DSA監管假訊息的核心抓手
DSA對假訊息的監管並非採取「一刀切」的內容審查模式,而是透過「系統性風險」(systemic risks)這個概念來操作。根據DSA第34條,VLOP必須每年評估四類系統性風險:
- 非法內容的傳播:包括仇恨言論、恐怖主義宣傳、兒童性虐待材料等明確違法的資訊。
- 對基本權利的負面影響:言論自由、私隱權、非歧視等權利如何在平台設計中被侵蝕。
- 對公民論述、選舉程序與公共安全的負面影響:這正是假訊息與選舉干預的著力點。
- 對性別暴力、公共衛生、未成年人與身心健康的負面影響:例如COVID-19假訊息、飲食失調內容的演算法放大。
關鍵在於,DSA並未將「假訊息」本身定義為非法內容——畢竟,什麼是「假」、什麼是「真」,在政治與科學領域往往存在正當爭議空間。相反,DSA將「假訊息」定位為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有害內容」(harmful content),特別是當它對公民論述與選舉程序造成負面影響時。這種設計既避免了直接觸碰言論自由的紅線,又給了監管機構足夠的槓桿來要求平台採取行動。
根據第35條,VLOP在識別系統性風險後,必須實施「合理、適當且有效的減緩措施」(reasonable, proportionate and effective mitigation measures)。這些措施可以包括調整內容審查程序、修改演算法推薦系統、加強事實查核合作、限制微目標廣告(microtargeting)等。2025年2月,歐盟執委會正式將2022年的《反假訊息行為準則》(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整合進DSA框架,使其成為判定平台是否遵守DSA的「基準」。這意味著,簽署並遵守該準則的VLOP(包括Google、Meta、Microsoft、TikTok等)可以將其視為風險減緩措施的一部分,但未達成準則承諾的平台則可能在DSA執法中被認定為違規。
2.3 透明度作為監管武器:從黑箱到玻璃屋
DSA最具革命性的設計之一,是將「透明度」從一種道德呼籲轉化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義務。過去,平台的內容審查決策、演算法運作與廣告投放邏輯,幾乎完全是不透明的黑箱。DSA則要求VLOP必須:
- 公開演算法推薦系統的運作邏輯:包括為何某些內容被優先顯示,以及用戶如何可以選擇「不基於個人資料特徵」的推薦模式。
- 建立可搜尋的廣告資料庫:任何在歐盟投放的政治廣告,其出資者、目標受眾條件、投放期間都必須公開可查。
- 開放資料給經審核的研究人員:VLOP必須提供管道,讓通過歐盟執委會審核的學術研究人員能夠取得公開數據,以獨立研究系統性風險。
- 提交年度透明度報告:詳細說明內容審查數量、申訴處理結果、自動化審查的使用比例等。
2023年9月,歐盟執委會進一步啟動了「DSA透明度資料庫」,收集所有平台(不僅限於VLOP)對內容進行限制或移除時的「理由聲明」(statements of reasons)。這使得內容審查決策首次在全球尺度上被系統性地記錄與公開,任何人都可以查詢特定內容被移除的官方理由。這個資料庫的存在,本身就是對平台的一種強大制衡——當平台知道每一個移除決定都可能被研究人員、記者與監管機構檢視時,任意審查的動機就會被抑制,但同時,怠於處理違法內容的壓力也會增加。
第三章:DSA強制刪除假訊息的五道法律機制
DSA並沒有一條條文直接寫著「平台必須刪除假訊息」。相反,它透過五個相互銜接的法律機制,構建了一個讓平台「不得不刪、不敢不刪、刪了還要證明為何刪」的強制體系。理解這五道機制,就能理解為何歐盟執委會能在2025年12月對X平台開出1.2億歐元的罰單,也能預見未來幾年全球內容審查規則的演變方向。
3.1 第一道機制:通知與行動(Notice and Action)
這是DSA最基礎也最直接的內容移除機制。根據第16條,所有託管服務(包括線上平台)必須建立「通知與行動」機制,讓任何個人或實體都能夠通知平台其服務上存在「非法內容」。一旦平台收到通知並確認內容確實違法,就必須「迅速移除或限制存取」(expeditiously remove or disable access)。
這裡的「非法內容」定義極廣:「任何不符合歐盟法律或任何成員國法律的信息,不論該法律的具體主題或性質為何。」這意味著,只要內容違反歐盟或其成員國的任何法律——無論是誹謗法、仇恨言論法、消費者保護法還是選舉法——平台就有義務在接到通知後採取行動。
更重要的是,DSA第22條引入了「可信標記者」(trusted flaggers)制度。這些經過主管機關認證的第三方實體——通常是獨立的事實查核組織、研究機構或公民團體——提交的違法內容通知,平台必須「優先處理並無不當延遲地審查」。這相當於給了專業查核機構一把「快速通道鑰匙」,其標記的內容會比一般用戶檢舉更快進入平台的優先處理隊列。
對網紅與內容創作者而言,這個機制意味著:專業的事實查核組織現在擁有直接向平台施壓的法定權力。如果一名網紅的影片被可信標記者認定包含虛假醫療資訊或選舉假訊息,平台不僅必須快速回應,還必須在年度透明度報告中披露這類通知的數量與處理結果。這無形中增加了平台「護航」爭議性網紅內容的成本。
3.2 第二道機制:系統性風險評估與減緩
如前所述,VLOP每年必須進行系統性風險評估。這不是一份可以隨便應付的公關文件,而是必須涵蓋平台設計、商業模式與演算法系統如何可能放大風險的深入分析。例如,如果一個平台的推薦演算法被證明會優先推送煽動性陰謀論內容,從而增加選舉干預的風險,這本身就構成DSA下的系統性風險。
減緩措施可以非常具體。2024年3月,歐盟執委會發布了針對選舉誠信的VLOP指導方針,要求平台在選舉前後採取特定行動,包括:
- 標記或移除經查證為假的選舉相關內容
- 限制政治廣告的微目標投放
- 提高政治廣告出資者的透明度
- 降低協同不實資訊操作(coordinated inauthentic behavior)的傳播
2025年2月,歐盟執委會進一步發布了《選舉工具包》,將上述要求細化為四個領域的最佳實踐:利害關係人管理、媒體素養溝通、事件回應,以及選舉相關風險的監測與分析。這些指導方針雖然技術上不具備法律強制力,但在DSA執法中會被視為判定平台是否履行減緩義務的基準。
3.3 第三道機制:危機應對協議
DSA第36條賦予歐盟執委會一項強大的緊急權力:當出現「對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危機時——例如武裝衝突、大規模假訊息攻擊或選舉干預——執委會可以在諮詢歐洲數位服務委員會(European Board for Digital Services)後,向VLOP發出具有約束力的命令,要求它們評估並減緩自身在危機中的角色。
這項機制在2023年10月以哈戰爭爆發後首次被大規模使用。當時,歐盟內部市場執委Thierry Breton直接向馬斯克(X平台)、祖克柏(Meta)與周受資(TikTok)發出公開信,警告他們的平台正充斥與戰爭相關的非法內容與假訊息,包括將電玩遊戲畫面偽稱為中東實戰影片、竄改的白宮備忘錄,以及2015年瓜地馬拉的舊影片被當作以色列婦女在加薩遭攻擊的畫面。Breton明確指出,若平台未能及時處理,將面臨DSA下的嚴厲財務處罰。
X平台執行長Linda Yaccarino在收到信後24小時內回覆,強調平台已移除或標記數千則貼文;Meta也宣布成立「特別行動中心」,調派希伯來語與阿拉伯語專家監控內容。這個事件清楚展示了DSA的「即時威懾力」——監管機構不需要等待冗長的調查程序,只需一封公開信,就能迫使平台在最短時間內調動資源處理假訊息。
3.4 第四道機制:獨立稽核與合規功能
VLOP每年必須接受經認證的獨立稽核機構審查,評估其內容政策、廣告實務、演算法系統與風險管理是否符合DSA要求。稽核摘要必須公開,讓公眾與研究者能夠檢視。這相當於強制平台每年進行一次「數位健康檢查」,而且體檢報告要貼在佈告欄上。
此外,VLOP必須在內部設立「獨立合規功能」(independent compliance function),確保DSA義務不會被業務部門的營收考量所架空。這個設計借鏡了金融業的合規長(Chief Compliance Officer)制度,意味著大型平台未來將需要一批專職人員,其KPI不是用戶增長或廣告收入,而是監管合規與風險控制。
對網紅生態的連鎖效應在於:當平台的稽核報告顯示某類內容(例如反疫苗陰謀論或選舉舞弊謠言)持續引發系統性風險,平台為了在下次稽核中過關,很可能會主動收緊對這類內容的政策。這不是政府直接下令「刪除某個影片」,而是透過制度設計讓平台自我調整,其效果卻同樣深遠。
3.5 第五道機制:用戶申訴與外部爭議解決
DSA並非單向地要求平台刪除內容,它也賦予用戶強大的救濟權利。根據第17條與第20條,平台在移除或限制內容時,必須向受影響用戶提供「明確且具體的理由說明」(statement of reasons),包括該內容被認定違反了哪條法律或平台政策的哪個條款。用戶若不服,可以透過平台的內部申訴機制挑戰決定,也可以訴諸外部的「庭外爭議解決機制」(out-of-court dispute settlement)。
這個設計創造了一種「雙向問責」:平台如果任意刪除合法內容,可能面臨用戶的集體申訴與監管調查;但如果平台怠於刪除違法內容,又會被監管機構與可信標記者追擊。在這種夾縫中,平台的最佳策略往往是「提高審查的精準度」——而這正是DSA的立法意圖:不是讓平台成為言論的仲裁者,而是迫使它們建立更細緻、更可問責的內容治理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DSA還要求平台對「頻繁發布明顯違法內容的用戶」發出警告,並在持續違規後暫停其服務。這意味著,專門靠散播假訊息維生的網紅,其帳號不僅可能被單一平台封禁,還可能被系統性地標記為「高風險帳戶」,在各平台間形成連鎖反應。
第四章:平台違規的代價——罰款計算、執法實踐與地緣政治效應
DSA的牙齒有多鋒利,最終要看執法機制。歐盟在這方面展現了罕見的決心:不僅設定了天價罰款上限,還建立了跨越國界的集中執法體系,並在2024年至2025年間迅速展開一系列調查與處罰,讓全球科技巨頭意識到「布魯塞爾這次是玩真的」。
4.1 罰款架構:從全球營收百分比到平台關停
DSA的罰款架構設計得極具震懾力。對於所有層級的平台,違規的最高罰款為全球年營業額的6%。這是什麼概念?以Meta為例,其2024年全球營收約為1349億美元,6%即超過80億美元;對Google母公司Alphabet而言,6%意味著超過200億美元的潛在罰款。即使是規模較小的X平台,雖然其營收未公開,但業界估計其全球年營收約在20億至30億美元之間,6%也相當於1.2億至1.8億美元。
除了單次罰款,DSA還授權監管機構對持續違規者施加「定期罰款」(periodic penalty payments),也就是按日或按月計算的滯納金,直到違規狀態解除為止。在極端情況下,如果平台「持續不遵守規定且對歐盟造成嚴重傷害」,監管機構甚至可以要求暫時限制歐盟境內用戶對該平台的存取——這被業界稱為「核選項」(nuclear option),雖然截至目前尚未被使用,但其存在本身就是對平台的最後通牒。
執法權在歐盟層面與成員國層面之間有明確分工。每個成員國必須指定一個「數位服務協調者」(Digital Services Coordinator, DSC),負責監督本國設立的平台。但對於VLOP,執法權專屬於歐盟執委會,這確保了對大型平台的監管不會被個別成員國的利益或能力不足所稀釋。2024年,歐盟執委會已經因六個成員國未能有效任命或賦權DSC,而將它們告上歐洲法院——這顯示執委會對DSA的落實有著零容忍的態度。
4.2 X平台1.2億歐元罰單:首張DSA罰單的解剖
2025年12月5日,歐盟執委會公布了DSA生效以來的第一張重大罰單:對X平台處以1.2億歐元(約新台幣42億元)的罰款。這個金額雖然遠低於6%的理論上限,但其象徵意義與實質影響都極為重大。執委會認定X平台違反了三項DSA核心義務:
第一,誤導性的「藍勾勾」設計。 X平台在馬斯克收購後,將原本用於標記「真實公眾人物或可信來源」的藍色驗證標章,改為任何付費訂閱者皆可取得的「身份標示」。執委會認為,這種設計「欺騙或操縱服務接收者」,違反了DSA第25條禁止「誤導性介面設計」(deceptive design patterns)的規定。用戶看到藍勾勾後,會誤以為該帳號已經過平台的身份驗證,從而更容易相信其發布的內容——這為詐騙、冒充與假訊息傳播大開方便之門。
第二,廣告資料庫不透明。 DSA第39條要求VLOP維護一個公開、可搜尋的廣告資料庫,記錄廣告內容、出資者、目標受眾條件等資訊。執委會認定X的廣告資料庫不僅無法有效搜尋,還經常缺少關鍵資訊,使得研究人員、監管機構與公眾無法追蹤政治廣告或可疑的商業宣傳。
第三,阻礙研究人員取得公開數據。 DSA第40條要求VLOP為經審核的研究人員提供存取公開數據的管道,以便獨立研究系統性風險。執委會認為X平台「不當地增加研究人員取得數據的難度」,實質上阻礙了對協同不實資訊操作、演算法放大效應等問題的學術監督。
X平台被要求在60個工作日內提交糾正藍勾勾問題的具體措施,並在90個工作日內提交廣告資料庫與數據存取問題的行動計畫。若未能如期改善,將面臨進一步的定期罰款。值得注意的是,這張罰單的調查始於2023年12月,歷時近一年才做出決定,顯示歐盟執法機構在蒐集證據與給予平台申辯機會方面,遵循了相當嚴謹的程序。
4.3 其他正在進行的調查與潛在罰款
X平台並非唯一被盯上的對象。截至2025年底,歐盟執委會已經對多家VLOP啟動正式調查程序:
- Meta(Facebook與Instagram):2024年4月,執委會以「未能提供有效的第三方即時公民論述與選舉監測工具」為由,對Meta啟動正式調查。這實質上是指控Meta的內容審查與數據開放機制不足以讓外部機構監控選舉相關的假訊息流動。此外,Meta還因未成年人保護與消費者保護問題被並行調查。
- TikTok:2024年,執委會對TikTok啟動多項調查,涉及廣告資料庫透明度、選舉風險與公共論述安全。不過,TikTok在2025年選擇與執委會合作,就廣告透明度問題做出了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包括24小時內公開廣告資訊、提供目標受眾條件給研究人員),因此暫時避免了罰款。但針對選舉風險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 AliExpress與Temu:2024年,這兩個中國電商平台也因未成年人保護與消費者保護的DSA義務被納入調查範圍。
美國媒體在2025年4月報導,歐盟執委會可能準備對X平台開出超過10億美元的罰單,作為「殺雞儆猴」的手段,以嚇阻其他公司違法。雖然執委會否認了這一具體數字,但考慮到馬斯克與X平台在歐美關係中的特殊地位,以及X平台對DSA執法的公開抗拒,未來不排除出現更高額的罰款。
4.4 地緣政治效應:DSA引發的跨大西洋貿易與言論自由爭議
DSA的執法不僅是法律事件,更迅速升級為地緣政治事件。2025年初,美國川普政府高層多次公開批評DSA是歐盟對美國科技公司的「變相關稅」與「非關稅貿易壁壘」,並指稱其內容審查規定侵犯了美國公民的言論自由。2025年3月,美國國務卿Marco Rubio宣布對涉及DSA執法的歐盟官員與研究人員實施簽證限制,稱他們為「全球審查工業複合體的代理人」。這是數位監管史上首次引發外交報復的案例。
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共和黨團在2025年7月發布了一份名為《外國審查威脅》的報告,指控DSA迫使美國平台刪除在美國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該委員會甚至發出傳票,要求Alphabet、Amazon、Apple、Meta、Microsoft、Rumble、TikTok與X提交與歐盟內容審查相關的內部文件。2026年1月,該委員會更搶在歐盟之前,公開了執委會對X平台1.2億歐元罰單的完整183頁決定書,試圖證明歐盟的執法具有政治動機。
歐盟方面的回應始終如一:DSA是「內容中立」的,不規管合法言論,只要求平台對系統性風險負責。執委會技術主管Henna Virkkunen明確表示,DSA的內容審查、數位競爭與人工智慧規則「在與美國的貿易談判中不可協商」。這場爭議的實質後果是,平台被迫實施「基於地理位置的治理」(geo-based governance)——歐盟用戶看到的內容會被過濾、標記或限制,而美國用戶則繼續享受較寬鬆的第一修正案保護。這種「同一平台、兩套規則」的現象,可能成為未來全球網路治理的常態。
第五章:對全球網紅生態與內容產業的深遠影響
DSA與各國對網紅造謠的重罰,正在從根本上改變內容創作產業的經濟學。過去十年,爭議性內容(controversial content)是流量變現的捷徑——越聳動、越陰謀、越挑釁,演算法越願意推送,廣告收益與訂閱收入也隨之水漲船高。但現在,這條路徑的風險報酬比已經發生質變。
5.1 從「流量為王」到「合規成本」
對於專業網紅與MCN機構而言,DSA帶來的最直接影響是「合規成本」的內部化。過去,平台承擔了絕大部分的內容審查成本,創作者可以「先發布、等下架」,下架後再換個說法重新上傳。但DSA要求平台建立更精細的風險評估與記錄系統,這使得平台對「屢犯者」的容忍度大幅降低。一個被可信標記者多次標記的帳號,不僅可能失去推薦流量,還可能被平台主動終止合作關係,甚至影響該創作者在其他平台的帳號狀態。
更進一步,DSA的透明度資料庫意味著,創作者的每一條被移除內容都會留下永久記錄。這些記錄可能在未來的誹謗訴訟中被原告律師作為「慣犯證據」使用。Alex Jones的律師在庭審中就面臨了這種困境:原告方系統性地整理了他十年來數千條否認桑迪胡克案的節目片段,證明其「持續且惡意」的傳播模式。對於習慣「試探底線」的網紅來說,這種累積效應可能是致命的。
5.2 跨境追責與「最嚴格司法管轄」原則
Candace Owens案凸顯了另一個趨勢:跨境追責正在變得可行。雖然Owens是美國公民,她的節目主要面向美國觀眾,但馬克宏夫婦選擇在美國法院起訴,而不是在法國。這背後的法律邏輯是:只要誹謗內容在某一司法管轄區被閱讀或觀看,該管轄區的法院就有管轄權。由於Owens的內容在全球可及,理論上她可能在全球多個國家同時面臨訴訟。
對內容創作者而言,這意味著「哪國法律最嚴格,就可能成為你的緊箍咒」。歐盟的DSA、英國的《網路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德國的《網路執行法》(NetzDG)、法國的打擊假訊息法等,都在競相提高平台與創作者的責任標準。一個在台灣拍攝、上傳到YouTube(美國平台)、被歐盟用戶觀看的影片,可能需要同時符合台灣、美國與歐盟三地的法律要求。這種「最嚴格標準趨同」的現象,被學者稱為「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歐盟憑藉其龐大市場力量,將監管標準輸出為全球事實標準。
5.3 平台與創作者關係的重構
在DSA壓力下,平台與創作者的關係也在從「共生」轉向「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過去,平台傾向於保護高流量創作者,因為他們是廣告收入的來源。但現在,當保護爭議性創作者可能導致平台面臨全球營收6%的罰款時,平台的計算公式就改變了。2024年,Meta在DSA調查啟動後,明顯加強了對政治內容與健康相關陰謀論的審查;YouTube也在歐盟地區擴大了事實查核標籤的覆蓋範圍。
對於創作者來說,這意味著「平台政策」不再只是平台的家規,而是有歐盟執委會在背後撐腰的法律義務。當YouTube因DSA要求而對某類內容降權時,創作者很難再像過去那樣透過輿論壓力迫使平台讓步。同時,平台的「理由說明」義務也讓審查決定變得更加「硬梆梆」——平台必須明確引用法律條文或政策條款,而不能再以模糊的「違反社群規範」一筆帶過。
5.4 事實查核產業的權力擴張
DSA的另一個隱性贏家,是事實查核產業。可信標記者制度賦予了經認證的查核機構直接向平台施壓的法定權力,而VLOP的年度稽核與風險評估,也需要大量依賴外部查核數據。這導致歐盟境內的事實查核組織在過去兩年迅速擴張,部分組織直接獲得政府資金支持。
然而,這也引發了關於「誰來查核查核者」的質疑。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報告就指出,許多所謂的「可信標記者」實際上接受政府資助,因此可能傾向於審查對現任政府不利的言論。雖然歐盟官方否認這種可能性,強調可信標記者的認證標準包括獨立性與專業性,但政治化的疑慮始終存在。對網紅而言,這意味著他們的內容不僅要面對平台的演算法,還要面對一群擁有法定優先權的專業查核人員——而他們的判斷標準可能與創作者的認知有巨大落差。
常見問答(FAQ)
以下針對讀者最可能關心的實務問題,提供簡明但基於最新法律發展的回答。
Q1:DSA是否直接規定平台必須刪除所有假訊息? A:不是。DSA並未將「假訊息」本身定義為非法內容,而是將其歸類為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有害內容」。VLOP有義務評估假訊息對公民論述、選舉程序與公共安全的影響,並實施適當的減緩措施,但這不等於「所有被認定為假的內容都必須刪除」。平台可以選擇標記、降權、限制擴散或附加上下文資訊,而非直接移除。不過,如果假訊息同時構成誹謗、仇恨言論或選舉法等成員國法律下的「非法內容」,則平台在接到通知後必須迅速移除。
Q2:歐盟可以因為平台不刪除某條貼文而關閉整個平台嗎? A:理論上可以,但條件極為嚴格。DSA授權監管機構在「平台持續不遵守且對歐盟造成嚴重傷害」的極端情況下,可以要求暫時限制歐盟境內用戶對該平台的存取。這被稱為「核選項」,截至目前尚未被使用。實務上,監管機構更傾向於先處以罰款與定期滯納金,迫使平台整改。
Q3:網紅在亞洲發布內容,也會受到DSA影響嗎? A:間接會。DSA適用於「在歐盟單一市場提供服務」的所有平台,不論平台總部設在哪裡。因此,YouTube、Instagram、X、TikTok等全球性平台為了遵守DSA,往往會調整其全球內容政策,或至少對歐盟地區用戶實施更嚴格的審查。這種「布魯塞爾效應」意味著,即使亞洲創作者的內容主要面向本地觀眾,平台的全局政策收緊仍可能影響其流量與變現。此外,如果內容涉及歐盟公民或企業,理論上還可能面臨跨境誹謗訴訟。
Q4:Alex Jones的15億美元賠償,受害者家屬真的拿得到嗎? A:很困難。Jones已於2022年申請破產保護,其個人與Infowars的資產正處於破產清算程序。雖然法院判決的金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實際能執行到的金額可能遠低於15億美元。2025年底,The Onion曾試圖透過破產拍賣取得Infowars資產,但被破產法官否決。不過,對受害者家屬而言,這筆判決的象徵意義與對Jones的財務摧毀,本身就是一種正義的實現。
Q5:如果我只是轉發別人的內容,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A:是的。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在2024年的判決中明確指出:「重複、再發布或轉貼誹謗陳述的人,其法律責任與原始發布者完全相同。」這個「重複規則」在網際網路時代尤其重要,因為虛假資訊可以極快速度跨平台擴散。因此,「我只是轉發」不是有效的法律抗辯理由。
Q6:DSA的罰款上限6%全球營收,是針對單次違規還是累計? A:6%是針對「單次違規行為」的年度罰款上限,但如果平台存在多項獨立的違規行為,理論上可能面臨多個6%的罰款。此外,對於持續違規,監管機構還可以追加「定期罰款」,這部分沒有明確的6%上限,而是按日計算,直到違規糾正為止。
Q7:歐盟執委會如何決定調查哪個平台? A:調查可以基於多種途徑啟動:歐盟執委會的主動監測、成員國數位服務協調者的轉介、可信標記者的系統性報告、用戶的集體申訴,或重大社會事件(如選舉、戰爭、公共衛生危機)後的專案審查。2023年以哈戰爭後對X、Meta、TikTok的警告信,就是典型的危機驅動執法。
Q8:網紅如何避免觸犯DSA或誹謗紅線? A:核心原則有三:(1)查證義務:對於涉及具體個人名譽、公共衛生、選舉結果的陳述,必須在發布前進行合理查證,不能僅依賴匿名論壇或二手傳聞;(2)區分事實與意見:可以表達強烈的主觀意見,但不能捏造可證偽的具體事實;(3)保留反證與更正機制:如果收到合理的反證,應及時更正或撤回,持續散播已被證偽的內容會大幅提高「實際惡意」的認定風險。
Q9:DSA對小型創作者或小型平台有影響嗎? A:DSA的主要義務集中在VLOP(超大型平台),但所有線上平台都必須遵守基本的通知與行動機制、用戶申訴機制與透明度報告義務。對於小型創作者,最直接的影響來自平台為了合規而收緊的內容政策。對於月活躍用戶低於4500萬的小型平台,DSA的負擔相對較輕,但仍需建立基本的違法內容處理流程。
Q10:美國與歐盟在網路言論監管上的根本差異是什麼? A: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提供極強的保護,政府幾乎不能因內容的「虛假性」而強制要求移除,除非涉及誹謗、煽動即時暴力等少數例外。歐盟則採取「基本權利平衡」路徑,認為言論自由必須與人格尊嚴、私隱、公共秩序等價值相互調和。DSA的設計正是這種平衡的體現:它不直接禁止假訊息,但要求對其系統性風險負責的平台採取行動。這種哲學差異,是跨大西洋數位治理爭議的根源。
作者簡介
林哲瑋,數位政策與媒體法律觀察者,長期追蹤歐盟數位監管立法、跨國誹謗訴訟與平台內容治理議題。曾任科技法律研究員,專注於比較法視角下的言論自由與網路責任制度,文章散見於各類科技政策與法律評論平台。相信好的監管應該讓說真話的人不用害怕,讓散播謊言的人無處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