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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

對方帳號在國外或使用境外平台發布誹謗內容,台灣法院還有管轄權嗎

對方人在國外,或利用境外平台對你發表誹謗言論,你一定會想:這樣台灣的法律還管得到嗎?答案是:管得到,但管不管得了,又是另一回事。這篇文章會從刑事、民事、實務操作到跨國平台,完整告訴你台灣法院的管轄權在哪裡,又會碰上哪些現實障礙。


一、當誹謗發生在網路上,它跟一般妨害名譽有什麼不一樣?

先弄清楚一件事:網路誹謗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它仍然是刑法裡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所規範。只是因為透過網路散布,讓它的波及範圍、證據樣態、甚至管轄問題都變得複雜許多。

台灣刑法有兩條你一定要知道: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在公開場合用粗話、辱罵性的言詞攻擊他人,沒有涉及具體事實陳述。比如在臉書社團罵人「垃圾」「腦殘」,雖未捏造任何事情,但足以貶損對方人格,就可能成罪。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如果是以文字、圖畫、網路貼文等方式散布,刑責還會加重,變成「加重誹謗罪」(同條第二項),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網路上發文、貼圖、留言,甚至轉傳別人製作的梗圖,只要內容同時具備「具體事實陳述」和「損害名譽的意圖」,就可能落入加重誹謗的範圍。而當發文者人在國外,或使用的平台伺服器根本不在台灣,管轄權的問題就浮上檯面。


二、台灣法院的刑事管轄權:只要結果在台灣發生,法網就伸得出去

很多人以為,犯罪行為發生在哪一國,就歸那一國管。這是典型的「屬地原則」。但如果這麼僵化,所有在境外發起、傷害境內人民的網路犯罪,不就通通無法可管?

幸好,台灣刑法對「屬地」的定義,比你我想像的還要寬。

1. 刑法第4條:「行為地或結果地」有其一在台灣,就視為在台灣犯罪

刑法第4條明確規定: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翻成白話就是:就算發文的人遠在美國、日本、新加坡,只要那篇誹謗貼文在台灣可以被不特定人看見,名譽損害的結果在台灣發生,那麼這起案件就「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台灣法院就有審判權。

網路犯罪正是這條規定最典型的戰場。誹謗訊息透過社群平台、論壇、影音網站傳播,台灣網友隨手一點就能看到,誹謗內容對被害人造成的社會評價減損、精神痛苦,都實實在在發生在台灣。因此,實務上極為穩定地認定:境外發文,台灣境內可共見共聞,即構成屬地管轄。

2. 除了屬地原則,還有這些管轄的「安全網」

退一步講,就算有人主張網路結果地不符合傳統意義上的屬地原則(實務上幾乎不會被這樣挑戰),台灣刑法還有好幾張網:

  • 屬人原則(刑法第7條)
    如果那個在境外發文的人是中華民國國民,就算他在國外犯罪,只要所犯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台灣刑法依然適用。不過,妨害名譽屬於輕罪,加重誹謗最重也才兩年,本來不在屬人原則適用的範圍內。但刑法第7條只是補充規定,我們前面已經先用第4條的結果地把它框住了,國籍在這裡反而不是決定性因素。
  • 保護原則(刑法第8條)
    外國人在外國對本國人犯特定重罪(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等),妨害名譽也不在此列。所以保護原則通常用不上。
  • 普遍原則(刑法第5條)
    針對海盜、劫機等萬國公罪,網路誹謗當然不會動用到這條。

簡單來說,能夠讓台灣法院對一件境外網路誹謗取得刑事管轄權的,最核心、最沒有爭議的依據就是刑法第4條的結果地理論。至於行為人是不是本國人、使用的平台在哪裡,都不影響「台灣就是犯罪結果發生地」這個事實。

3. 實務上,法院一再確認這個立場

雖然每一件個案的細節不同,但台灣各級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態度非常一致。只要被害人能證明:

  • 誹謗內容確實是在公開的網路空間(不設限的多數人可看見);
  • 該內容在台灣境內可透過一般網路連線直接瀏覽;
  • 被害人因為該內容在台灣社會的名譽受到實質損害。

法院就會認定本院有管轄權。即使被告居住國外、發文IP在國外、使用的平台主機在國外,都不會讓法院縮手。


三、管得到,但抓得到嗎?境外被告的追訴現實

管轄權確定了,檢察官也起訴了,接下來就是最讓人挫折的部分——人不在台灣,刑事程序怎麼走下去?

1. 偵查階段:身分難查、傳喚不到

網路誹謗案件無論境內境外,第一個關卡都是「找出發文者是誰」。如果對方使用的是境外平台(例如Reddit、某些論壇、推特假帳號),台灣檢警無法像對國內平台那樣,直接發函要求調取用戶資料。通常必須透過司法互助向平台所在地國請求協助,曠日費時,而且對方國家的配合度不一。

更別說對方如果刻意用VPN、Tor等方式隱匿真實IP,溯源難度就會再往上翻倍。很多時候,案件到這裡就卡關,連被告的真實姓名都查不到,檢察官只能簽結。

2. 起訴後:通緝成常態,審判實益有限

假設奇蹟般查出被告身分,且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始終待在國外不回來,法院傳喚不到,就只能依法發布通緝。問題是,妨害名譽屬於輕罪,許多國家根本不會因為這類罪名協助引渡台灣的通緝犯。就算某些國家和台灣有司法互助協定,輕罪引渡的優先順位極低,實務上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數。

如果被告因通緝而長期不到案,刑事訴訟法雖然原則上不許缺席審判,但案件可能就此停滯,對被害人而言,刑事正義的實現遙遙無期。唯一比較能安慰自己的是,通緝時效在被告入境台灣時就會被緝獲,但那需要對方「自投羅網」。

3. 國際司法互助的現實

台灣因為國際處境特殊,簽有正式司法互助協定的國家有限。比較有實質互動的,多半集中在重大犯罪(販毒、洗錢、詐欺等)。網路誹謗案件請求調取境外平台資料、甚至請求外國協助約談被告,經常遭遇刁難或直接被無視。即便成功取得資料,往往已經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數位證據可能早就被刪除。

所以,純就刑事追訴來說,被害人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但想真正把被告送進監獄或科以刑罰,除非對方回台,否則難度極高。


四、民事求償:管轄、審判與執行的三層次分析

刑事要定對方的罪不容易,但很多人更在意的是「能不能拿到賠償」。在民事上,情況相對樂觀一點,卻也同樣有執行面的困境。

1. 台灣法院對境外被告的民事管轄權

民事訴訟的管轄,基本原則是「以原就被」,也就是要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但立法者知道這樣會讓侵權行為的被害人求助無門,所以特別在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什麼是「侵權行為地」?最高法院的見解包含「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網路誹謗造成名譽損害的結果發生在台灣,台灣就是侵權行為的結果地,因此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名譽損害發生地的地方法院,對境外的被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2. 準據法:台灣法律還是外國法律?

這是涉外民事事件才會碰到的問題。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的債,原則上依「侵權行為地法」。而台灣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侵權行為結果地在我國,通常就會以台灣法律作為審判案件的準據法。這對被害人相當有利,因為你不需要去理解外國法,律師也不用費力舉證外國法的內容。

3. 送達難題與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要進行,必須把起訴狀和開庭通知「送達」給被告。被告住在國外,法院必須透過外交或郵務途徑把文書送到對方手上。送達成功與否,要看對方所在國家的郵政系統和法制能不能配合。萬一地址不明、對方拒收、或者該國不協助,送達就會失敗。

如果所有方法都嘗試過仍無法送達,法院可以准許「公示送達」,也就是把公告貼在法院佈告欄、登報等。公示送達後,被告仍然沒有出庭,原告就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只聽你的說法、看你的證據,如果認為有理由,一樣可以下判決,判被告要賠償。

4. 判決拿到了,錢拿得到嗎?

真正的痛點在這裡:你千辛萬苦拿到一紙台灣的勝訴判決,對方人跟財產都在國外,要怎麼執行?

台灣的民事確定判決,必須到被告財產所在地的國家,向該國法院聲請「承認與執行」。這又是另一個跨國司法程序,成本極高。除非對方在台灣有存款、不動產,或未來有可能來台灣工作、置產,否則這份判決的實際賠償效果很有限。

不過,有一點值得留意:若對方日後任何時候入境台灣,或想來台灣發展,這份判決就可能成為你手中最有力的籌碼。不少案例是被告為了處理在台財產、或免於被強制執行,最後選擇和解。


五、境外平台的角色:能要求刪文、調資料嗎?

實務上,很多被害人比起追究發文者,更急的是「先把誹謗內容拿掉」。尤其當內容被轉傳、截圖,傷害一直擴大,每多留一秒都是折磨。

1. 要求平台移除內容的法律基礎

不管平台的主機在哪裡,只要它在台灣可以正常透過網路存取,台灣法律就能對該平台的「營運行為」或「在台事務」產生一定拘束力。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其侵害。第195條則賦予名譽受損害者請求賠償及回復名譽的權利。

你可以正式發函給平台,附上法院的刑事告訴狀、檢察署的起訴書,或自行詳細說明哪則貼文構成誹謗,要求下架。大型跨國平台如Meta(Facebook、Instagram)、Google(YouTube)、X(Twitter)等,多設有與台灣法律接軌的檢舉機制,雖然不保證一定立刻刪除,但以「違反台灣法律」為由提出,成功率比單純檢舉「令人不適」高得多。

2. 調取境外平台用戶資料的難度

如果你需要知道發文者的IP、註冊信箱等資訊以進行訴訟,從境外平台調取資料就非常棘手。台灣檢方或法院無法直接命令境外公司交出資料。通常要走司法互助途徑,或透過美國法律程序(許多平台母公司設在美國),向美國法院聲請揭露用戶資料。這對一般小額名譽侵權案件來說,成本過於巨大,除非案件涉及重大犯罪,否則很少啟動。

3. 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可能影響

台灣曾研議《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希望規範跨境大型平台對違法內容的處理義務,但目前仍在立法階段,何時通過、內容如何都未定。一旦有了更明確的國內法依據,要快速下架境外誹謗內容或調取資料,將更有力氣。


六、跨國誹謗的特殊情境與策略思考

1. 對方在中國大陸:名義上有途徑,實際受政治影響

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簽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理論上可請求大陸協助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甚至移交罪犯。涉及網路誹謗這類言論案件,在兩岸政治現實下,請求互助的成效極不穩定。很多時候中方不予回應,或者反過來以涉及其國內法為由拒絕。

如果你的誹謗案件涉及兩岸,必須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同時別忽略在台灣本地的民事程序,先把管轄權和證據固定下來。

2. 對方在港、澳:需依各別條例處理

涉及香港、澳門的司法互助,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台灣與港澳間可進行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等互助。相較於其他國家,港澳地區對台灣司法文書的配合度稍微高一些,但實際進度仍不快。特別是在香港局勢變化後,敏感案件的處理可能更加保守。

3. 對方刻意使用VPN、Tor等匿名工具

若發文者使用VPN跳板,IP顯示在第三國,這讓溯源變得極為困難。這時只能盡可能就貼文內容、發文習慣、周邊資訊(如帳號綁定的社交關係)等進行側面推敲,並透過報案讓檢警發動進一步偵查。雖然找出真身的機率很低,但刑事告訴的提出,本身就是一種法律態度的宣示,也有助於啟動平台的內部調查。

4. 是否可以在對方所在國直接提告?

這也是選項之一。如果對方在美國、日本、韓國等有完善名譽權保護的國家,而且你掌握對方真實身分,直接在該國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未嘗不是一種解方。這時候,台灣的判決或檢方起訴書可以當作重要的證據使用。不過這意味著你必須熟悉或聘請當地律師,花費也相當可觀。


七、一步步提告,該怎麼做?

不管你最終選擇刑事、民事或者雙管齊下,以下步驟能幫你打好基礎。

1. 保全證據:第一時間就要做的事

  • 完整截圖:不只截下誹謗內容,還要包含網址、發文時間、平台名稱、發文者帳號、可見的留言數、分享數。這些都能證明內容確實處於公開狀態。
  • 公證:如果案件金額高或你預感對方會刪文,可以找公證人進行網頁事實體驗公證,讓證據具有極強的證明力。
  • 保存時間軸:記下你何時發現、何時截圖、期間內容是否曾被編輯修改。

2. 刑事告訴:到警察局或直接遞狀

對於境外網路誹謗,你可以整理好證據後,攜帶身分證到任何一個警察派出所報案,或直接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遞狀。告訴狀要清楚寫明:

  • 告訴人(你)的身分與基本資料
  • 被告(若知道)的身分或網路帳號等足以特定的資料
  • 犯罪事實:時間、平台、貼文內容、為何構成誹謗
  • 證據清單與附件

地檢署收案後會分案偵辦,檢察官會視情況指揮刑事警察局或調查局進行IP溯源、調取資料等動作。即使被告人在國外,只要犯罪結果地在台灣,檢察官仍會嘗試查明身分並依法處理。

3. 民事訴訟:準備起訴狀與相關證物

民事起訴狀除了上述內容,還必須具體說明你請求賠償的金額與理由(例如精神慰撫金、名譽回復的適當處分,如要求刊登道歉啟事)。因為法院對境外被告的送達需要時間,起訴時最好一併提供被告可能的國外地址,或說明「地址不明、請准公示送達」的理由。


八、常見問答 Q&A

Q1:對方用假帳號在國外平台罵我,查不到人是誰,還能告嗎?
可以。你可以用「不詳人士」或該假帳號作為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發動偵查查緝真實身分。若最終仍查不出來,案件會暫時簽結,但告訴期間內你已經中斷時效,未來若有新事證可再重啟。

Q2:在國外發文誹謗我的人如果是台灣人,管轄權有不一樣嗎?
結論相同。不管他是台灣人還是外國人,只要誹謗結果在台灣發生,台灣法院就有管轄權。國籍的影響只在於若他是台灣人,未來回國時更容易被緝獲執行。

Q3:誹謗內容是英文、日文等其他語言,台灣法院一樣管嗎?
照樣管。重點是該內容在台灣有沒有不特定人能夠理解並造成名譽損害。如果你的社交圈、工作圈在台灣,且有人能看懂該語言並轉述或評價,仍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Q4:平台說伺服器在國外,不受台灣法律約束,拒絕刪文怎麼辦?
你可以正式寄發存證信函給平台在台灣的聯絡窗口或代理人,強調該內容違反台灣民法人格權保護規定,要求移除。也可向台灣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平台或相關網路業者屏蔽該內容。實務上不少平台為了避免法律風險,收到具體刑事或民事文件後,會傾向配合。

Q5:對方在國外,我告民事的話開庭要到嗎?被告都不來,法官會直接判我贏嗎?
你需要配合法院的開庭,提出證據、說明主張。被告若經合法送達仍不到庭,法院可依你的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只要你的事實及證據明確,法院仍會判決。但若送達不合法,程序可能會延宕。

Q6:通緝時效多久?如果對方永遠不回來,是不是就沒事了?
妨害名譽罪的追訴權時效,依刑法規定為十年(加重誹謗為本刑兩年,時效十年)。通緝則會使時效停止進行。只要在時效內,對方一入境台灣就有可能被拘捕。即使短期內抓不到人,法律上的責任始終存在。

Q7:我可以在台灣告贏後,拿台灣的判決去美國執行對方的財產嗎?
理論上可以,但必須向美國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承認台灣判決。美國法院會審查台灣的審判程序是否正當、有無違反公共秩序等,程序繁雜且費用高昂,通常只適合標的金額較大的案件。

Q8:在網路上被罵,和當面被罵,法律上差別在哪?
網路誹謗因為是以文字或圖畫形式存在,容易構成加重誹謗,刑度較高。另外,當面罵人若未使用具體事實陳述,可能只構成公然侮辱。網路上公開貼文則往往因為涉及指摘具體事件,同時可能觸犯公然侮辱與誹謗兩罪。

Q9:我可不可以同時告刑事和民事?
當然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常見的方式,在檢察官起訴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省去裁判費。但要注意時效,獨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兩年,自知悉時起算。

Q10:提起訴訟的費用高嗎?
刑事告訴不用裁判費,你只需負擔自己蒐證、影印、可能聘請律師的費用。民事訴訟則需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一審約為標的的1%上下。標的金額不大的話,費用不算驚人。

Q11:妨害名譽的告訴期是多久?
刑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或自行為時起十年。千萬不要觀望太久。


寫在最後:法律保護不是空氣,但要懂得運用與取捨

境外網路誹謗,絕對是數位時代最讓人心力交瘁的糾紛之一。從法律面來看,台灣法院毫不猶豫地確認了自己的管轄權,刑法和民法都提供了起訴的請求權基礎。但從現實面來看,跨國追訴的門檻、司法互助的障礙、執行判決的困局,都讓被害人必須冷靜評估:我要的究竟是一個正義的宣示,還是實際的損害填補?

有時候,先透過律師發函警告對方、要求平台下架、鎖定台灣境內可執行的標的,反而比埋頭苦等司法互助更有效。有時,你需要的只是在台灣留下一份正式的法律紀錄,等待對方哪天不得不回到台灣時,一次結清。

無論選擇哪一條路,記住一句老話: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證據的保全、程序的啟動,永遠是第一步。只要踏出這一步,你的名譽權就不是境外匿名的鍵盤可以任意踐踏的。


(本文為法律知識分享,具體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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