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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

網路誹謗的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可以同時進行嗎,哪個更有嚇阻效果

網路誹謗雙面刃:刑事追訴與民事求償,到底該怎麼打?

在鍵盤前敲打幾句酸言酸語,或是轉發一張未經查證的合成圖,對當事人來說,後座力往往超乎想像。法律對於名譽權的保護,在臺灣採取「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雙軌並行的制度。這兩個軌道看似平行,實則在岔路口有精密的交會點。

第一部份:先搞清楚,你在法律上被傷害了什麼?

在討論程序之前,必須先釐清一個常見迷思:被罵髒話跟被造謠,在法律上是兩種不同的情境。

比較項目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誹謗 (刑法第310條)
核心差異抽象的謾罵、情緒性攻擊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
舉例「你是豬嗎?」、「死奧客」、「白痴」「他昨天去摩鐵偷吃」、「他收受廠商回扣」
是否涉及真偽無關事實真偽,重點在於貶低人格涉及事實真偽,若能證明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不罰
民事求償基礎侵害人格權、名譽權侵害名譽權

在網路世界的特殊情境:
網路文字若是指摘具體事件(例如:指控某網紅「假公益真斂財」),這屬於加重誹謗罪的範疇,刑度比一般口頭誹謗更重。若是單純貼出對方的照片配上「#破麻」,這則屬於公然侮辱。


第二部份:刑事告訴——國家公權力的鐵鎚

刑事程序的啟動,是請求國家檢察機關與法院針對「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它的本質是處罰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與財產(罰金)

1. 流程地圖(告訴乃論之罪)
網路誹謗屬於「告訴乃論」,意思是被害人必須主動提告,檢察官才會偵辦,不像殺人放火是公訴罪。

  • 第一步:提出告訴(期限: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
    • 地點:派出所或地檢署按鈴申告。
    • 關鍵準備:完整截圖(含留言時間、網址、帳號ID,切勿只截文字沒截頭像與時間)。
  • 第二步:檢察官偵查
    • 傳喚雙方出庭。
    • 檢方發函給臉書(Meta)、PTT站方或Google調取被告的IP位置與註冊資料。
    • 注意: 若被告是境外IP或使用跳板,這一步可能會卡關,導致「查無此人」。
  • 第三步:偵查結果
    • 起訴:檢察官認為構成犯罪。
    • 不起訴:證據不足或被告證明所言為真。
    • 緩起訴:被告認罪,檢察官給予改過自新機會(通常伴隨捐款或悔過書)。

2. 刑事責任的「真實下場」
很多被告以為「罵完頂多罰錢了事」,這是錯誤的認知。實務上網路誹謗的刑度如下:

  • 公然侮辱: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加重誹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 真實案例數據:實務判決中,初犯且無前科者,通常判處拘役20日至50日易科罰金約2萬至5萬元。若是慣犯或惡意極深者,確實有被判處有期徒刑3至6個月(無法易科,須入監服刑)的紀錄。

3. 刑事程序的嚇阻力來源
嚇阻力來自於 「前科紀錄」與 「行動自由限制」

  •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若被判有期徒刑(即便易科罰金),在一定期間內會留下紀錄,影響求職(尤其是金融、保全、公職)。
  • 拘提與通緝:若被告傳喚未到,檢察官可直接核發拘票,再不到就通緝。對於愛面子的鍵盤俠而言,被警察上門找人的心理壓力遠大於罰錢。

第三部份:民事求償——填補精神黑洞的金錢衡量

民事求償不看被告是否坐牢,只看 「原告的精神痛苦值多少錢」與 「如何回復名譽」

1. 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與第195條(名譽權回復),被害人可請求:

  • 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被造謠導致客戶解約、丟掉工作(此項需嚴格舉證因果關係,較難成立)。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這就是大家熟知的「精神賠償」。

2. 求償金額的「天花板」與「地板」
這是當事人最關心的:「告他我能拿多少錢?」法院在酌定金額時有一張看不見的評估表:

評估因子影響方向
雙方社經地位被告是月入22K的學生 vs. 月入百萬的網紅,判賠金額天差地遠。
誹謗言論的擴散程度在10人社團罵 vs. 在爆料公社破萬讚罵,後者賠償金數倍起跳。
原告精神痛苦程度需不需要看身心科?有無診斷證明?
被告犯後態度死不認錯還反嗆 vs. 庭上立刻鞠躬道歉。

實務行情參考(僅供概念理解,非絕對值):

  • 輕度(朋友吵架、社團互罵):新臺幣 5,000元 至 30,000元
  • 中度(涉及職業誹謗、地方社團公開指責偷竊):新臺幣 30,000元 至 100,000元
  • 重度(網紅公審、媒體轉載、指控性侵/外遇等不實指控):新臺幣 100,000元 至 500,000元 甚至更高。

3. 請求「刊登道歉啟事」的憲法爭議
過去法院常判決「被告須在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但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變更見解:強制刊登道歉啟事(強迫表意)違憲。現在只能請求 「將勝訴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刊登於報紙/網路」。這其實更具羞辱性與公開性,因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誰是被告、誰是原告、誰輸了官司。


第四部份:核心關鍵——刑事與民事可以同時進行嗎?

答案是:絕對可以,而且這是最標準的訴訟策略。

在臺灣司法實務運作上,刑事與民事訴訟的關係並非互斥,而是以下列三種型態存在:

1. 模式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省錢、最推薦)

  • 時間點:刑事案子已經起訴後,到一審辯論終結前
  • 程序:向審理刑事案件的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 最大優點免繳裁判費
    • 民事訴訟要依求償金額繳納1%左右的裁判費(例如求償10萬要繳1,000元)。
    • 附帶民事完全免費,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審理。
  • 缺點:如果刑事部分判決無罪,附帶民事會被駁回或移送民事庭(此時才補繳裁判費)。

2. 模式二: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最快速)

  • 時間點:隨時,即便刑事還在偵查中,甚至刑事尚未提告。
  • 程序:直接寫民事起訴狀向民事法院遞狀。
  • 適用情況:被告是名人但刑事證據不足,或是想要搶先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3. 模式三:刑事與民事完全分開打

  • 有時候刑事被告躲起來了,檢察官通緝中(刑事停擺),但民事法院照樣可以開庭,且可以一造辯論判決(被告不來,法官直接依原告證據判)。

重要提醒:消滅時效問題

  • 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人起 6個月。錯過這6個月,一輩子不能告刑事。
  • 民事請求權時效:知悉起 2年;若不知,事發起 10年

第五部份:深度比較——哪個更有嚇阻效果?(附實戰分析表)

這是一個非常務實的問題。法律人的浪漫是追求正義,但一般人的現實是「怎樣讓對方不敢再犯?」

若單純論「嚇阻效果」,我的觀察結論是:刑事有前科 > 民事賠錢 > 民事道歉 > 刑事故意不出庭遭通緝 > 單純刑事罰金。

讓我們用一張具體的比較表來剖析「被告心態」的變化:

比較維度刑事告訴 (刑法第310條)民事求償 (民法第184條)勝出者與原因
對自由之影響判刑入監易服社會勞動的壓力。傳喚未到可能被拘提、通緝無人身自由限制。不出庭最多就是一造辯論判決,直接判賠。刑事 > 民事
一般人對「收到傳票、被警察找」的恐懼遠大於「收到民事起訴狀」。
對名譽之反制留下前案紀錄(前科)。求職金融業、補教業、保全業需良民證者直接出局判決書公開,任何人上網查判決書都能看到被告名字與犯罪事實。刑事 > 民事
民事判決大家會說他輸了;刑事有罪判決大家會說他是「罪犯」。社會標籤重量不同。
金錢成本被告成本: 給國家的罰金(約2-5萬)或易科罰金。
原告成本: 近乎零(國家幫你查案)。
被告成本: 精神賠償金(3-30萬不等)+律師費。
原告成本: 需先墊付裁判費、律師費。
民事 > 刑事
民事賠償的錢是進原告口袋,刑事罰金是進國庫。對於要教訓對方的人來說,民事拿到的錢才是真的補償。
對鍵盤酸民的「心理打擊度」★★★★★
看到警察到家裡敲門、收到地檢署傳票寫「被告」,多數網路酸民立刻崩潰求和解
★★★☆☆
收到民事起訴狀,多數人會想「大不了賠你幾萬塊」,甚至擺爛脫產。
刑事初期 > 民事初期
刑事程序的「威嚇感」在偵查階段達到高峰,民事程序的威嚇感在判決高額賠償時才會浮現。
對匿名/境外帳號無能為力。檢察官查不到人就簽結。難以執行。即便法院判你贏,你找不到人扣財產。兩者皆敗
這類案件追求嚇阻無意義,重點在透過訴訟請求平台移除內容

綜合嚇阻策略建議:
如果您想要的是「最大程度的心理威嚇與實質懲罰」,請務必「先刑事,再附帶民事」

  • 先提刑事告訴,讓檢察官去查IP、傳喚被告。這個階段的壓力最大,許多案子會在這裡和解。
  • 若刑事起訴,立刻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高額精神賠償。
  • 這等於左手拿鞭子(刑罰),右手拿帳單(賠償),被告才會真正感到痛。

第六部份:實務上的戰術手冊(你該怎麼做?)

情境一:我是原告,我要討回公道

  1. 黃金24小時截圖:務必截到「網址」與「時間戳記」。PTT文章被刪前請用轉寄功能備份。
  2. 先去警局,再去地檢署:警局筆錄製作較耗時,但流程固定。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速度較快,且可能遇到內勤檢察官直接訊問。
  3. 不要獅子大開口:民事求償若開價500萬,裁判費高得嚇人,敗訴風險也高。根據實務行情酌加2-3成求償,法官較容易買單。
  4. 利用「告訴乃論」的撤回機制:刑事一審判決前都可以撤回告訴。若對方在偵查庭外提著現金和解,您可以評估是否接受。錢到手、氣也消了,再具狀撤回告訴。

情境二:我是被告,我被提告了

  1. 不要刪文:刪文在法庭上是「心虛」的表現,且湮滅證據可能引發法官的不利心證。
  2. 區分言論內容
    • 我是說事實(例如他真的外遇)?趕快找證據(照片、證人)。
    • 我只是在評論(例如這家餐廳好難吃)?主張「合理評論原則」。
  3. 網路發言不具名還是查得到:不要以為用假帳號就沒事,警方調IP查得到申請人。
  4. 認錯不丟臉:網路誹謗罪多為易科罰金,若真的罵錯人,在第一時間公開道歉並和解,有機會獲得不起訴緩起訴,連前科都不會有。

第七部份:網路誹謗常見問答(FAQ)

Q1:我在Dcard罵同學是「破麻」,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會被抓去關嗎?
A: 「破麻」屬於貶低人格的抽象謾罵,沒有指摘具體事實,因此構成公然侮辱罪。由於是在Dcard這種公開的網路場域發文,會構成加重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雖然法條文字是「強暴」但實務對網路散佈亦加重看待)。單純罵這一句,實務上99%是判拘役或罰金(易科罰金約2-3萬元),極度不可能因此入監服刑。但若對方提民事,判賠個1-2萬元是常態。

Q2:如果對方用假帳號罵我,警察說查不到IP怎麼辦?是不是拿他沒轍?
A: 這是網路訴訟最大的痛點。若使用境外VPN或公用Wi-Fi,確實可能查無此人。此時刑事程序會簽結。但您仍有兩條路:

  1. 對平台提告民事: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精神(雖尚未通過)及現行法院見解,您可發函要求平台(如Meta)移除該則違法內容。若平台不作為,實務上曾有判決認為平台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2. 保全證據另謀他法:雖然找不到人,但您可以將該則貼文的「負面情緒影響」化為診斷證明,作為民事求償的依據,等待日後該帳號不小心露出馬腳。

Q3:被罵的當下很氣,但過了七、八個月才想告,還來得及嗎?
A: 視情況而定。

  • 刑事告訴來不及。刑事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如果您七、八個月前就知道是誰罵的,卻沒動作,檢察官會直接給不起訴處分
  • 民事求償來得及。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是2年。您仍然可以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Q4:我在網路上只是轉貼「聽說」某公司賣黑心食品,結果被告了,怎麼辦?
A: 這是非常危險的「轉傳即犯罪」行為。法院實務認為,即便您只是按分享鍵,也構成「散布於眾」的誹謗行為。您在法庭上不能主張「我只是聽說的」來免責。您必須證明:1. 您有相當理由確信該內容為真實(例如:有查證過新聞報導、有政府公文)。2. 這件事情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無法證明這兩點,敗訴機率極高。

Q5:刑事判決有罪,我可以直接拿刑事判決書去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嗎?
A: 不可以。 刑事判決書是國家懲罰犯罪的文件。要查封被告的房子、扣他的薪水,您需要的是一張 「民事確定判決書」 或是 「民事和解筆錄」。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強烈建議要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刑事庭法官會順便幫您做出一張具有執行力的民事判決。

Q6:對方在庭上一直說他很窮,法官會不會判賠很少?
A: 會的。民事庭法官酌定「精神慰撫金」時,雙方資力是關鍵審酌要素。如果您告的是一個沒有固定收入的學生或待業者,即便他罵得再難聽,法官判賠金額通常會落在基本盤(例如2-5萬元),因為判太多他也賠不出來,只是拿到一張芭樂票(債權憑證)。反之,若對方是知名網紅、醫師、律師等有資力之人,您務必陳報對方的收入狀況與網路流量給法院,這會顯著拉高判賠金額。

Q7:什麼是「強制工作」或「易服社會勞動」?誹謗罪會罰這個嗎?
A: 誹謗罪宣告的刑期如果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可以向檢察官聲請 「易服社會勞動」 。也就是不用關,也不用繳罰金,而是去政府單位做無薪的勞動服務(例如掃公園、清水溝),每6小時勞動折算1日刑期。這對於一些寧願沒錢也不願付錢給原告的被告來說,是一個折衷方案。


結語:法律是後盾,但並非萬能

網路誹謗訴訟是一場漫長的心理戰。從提告、偵查到判決,動輒半年至一年以上。對於被害人而言,訴訟過程本身就是二次傷害。

雖然本文詳細解析了「刑事與民事並行」的優勢與「嚇阻力」的比較,但最有效嚇阻網路霸凌的方式,終究是不隨之起舞的冷處理完善的截圖存證習慣。當您握有完整的證據,在法庭上,無論對方是帶風向的網軍還是匿名的酸民,那層虛擬的保護傘終將被法律的陽光穿透。

希望這份詳盡的說明,能讓您在面對網路惡意時,知道自己並不孤單,且法律武器該如何使用最為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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