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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新聞刪除

法庭現場報導下架申請:如何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在網絡資訊爆炸的年代,一宗法庭案件審結,新聞報道往往長久留存於搜尋引擎、社交平台及新聞網站。對當事人而言,即使案件已告一段落,甚或罪名不成立,相關報道仍如烙印般伴隨左右,影響求職、生活及人際關係。「法庭現場報道下架」的訴求因此而生。

要在香港法律框架下申請將法庭現場報道下架,並非直接向新聞機構發信那麼簡單,往往需要借助《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保障,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提出投訴。本文將詳細拆解當中的法律理據、投訴流程、常見障礙與實戰策略,務求讓每個有需要的市民都能掌握整全資訊,爭取合理權益。


一、法庭報道為何成為「數碼烙印」?

1.1 公開司法原則與網絡永久性

香港司法制度奉行「公開聆訊」(Open Justice)原則,除非涉及特殊情況(如兒童、性罪行受害人身份),法庭程序及判決均公開進行,公眾及傳媒有權旁聽及報道。這保障了司法透明,防止黑箱作業。然而,傳統印刷媒體的報道會隨日子被淡忘,數碼年代的法庭新聞卻會被搜尋引擎索引、被討論區轉載、被存檔網站永久保存。一個人只要在搜尋引擎輸入姓名,過去的案件便一覽無遺。

1.2 「報道下架」的常見場景

提出下架要求的,通常是以下幾類人士:

  • 刑事案件中被捕但最終不被起訴、或被判無罪的人;
  • 已服刑完畢的更生人士;
  • 民事訴訟中的與訟雙方;
  • 案件中的證人或受害者,其姓名、年齡、職業等被公開;
  • 破產或公司清盤程序的當事人。

他們普遍面對「已更新但搜得到」的困局:案件早已完結,個人資料卻持續在網上流通,構成持續的心理壓力與實際歧視。


二、私隱條例如何規管法庭報道中的個人資料?

2.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核心保障

香港並無單一的「被遺忘權」法例,個人資料保護主要建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下,所有「資料使用者」(包括新聞機構、網站營運者)在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六大保障資料原則:

原則要點
第1原則 — 收集目的及方式須以合法公平方式收集,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第2原則 — 準確性及保留期間須採取步驟確保資料準確,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目的所需。
第3原則 — 使用限制除非獲當事人自願及明確同意,否則不得用於新目的。
第4原則 — 保安須採取保安措施防止資料未經授權被查閱、處理或刪除。
第5原則 — 透明度須公開其個人資料政策及實務。
第6原則 — 查閱及改正當事人有權查閱及要求改正個人資料。

申請法庭報道下架,主要會運用第2原則(保留期間)第6原則(查閱改正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刪除不再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或更正不準確的內容。

2.2 新聞豁免:一把雙面刃

條例第61條為「新聞活動」設立了豁免。若資料使用者是為了新聞活動(包括新聞採集、撰寫、發布)而持有個人資料,且其發布是為了公眾利益,則可獲豁免遵守第3原則(使用限制)及第6原則(查閱及改正)。這意味著,新聞機構可以合理主張,即使當事人要求刪除或改正法庭報道,他們也無義務遵從,前提是報道內容真確且符合公眾利益

2.3 誰是「資料使用者」?

在法庭報道下架的爭議中,「資料使用者」可能是:

  • 傳媒機構(如《明報》、《星島日報》、《香港01》等)
  • 網上討論區或社交平台(如 LIHKG 討論區、Facebook 專頁),若其主動整理並發布法庭新聞
  • 搜尋引擎(Google、Yahoo),若其快取、顯示包含個人資料的摘要
  • 個人營運的網站或部落格

不同類型的資料使用者,其豁免權限及責任各異,投訴時必須清楚界定。


三、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前的自我評估

3.1 你的個人資料是否仍在「被使用」?

投訴前提是,相關報道確實載有你的「個人資料」。根據條例定義,個人資料指「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從中可直接或間接確定該人身份的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照片、職業、社會地位、人際關係等。單純的案件描述若無法辨認身份,不屬個人資料。

3.2 要求下架的法律基礎是否成立?

你需要問自己:

  1. 報道內容是否準確? 若案情描述有誤、將同名同姓者混淆,可循第6原則要求「改正」(更正或刪除不準確部分)。
  2. 保留期限是否過長? 第2原則要求資料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收集目的所需。若案件已審結多年,當事人已更生,而報道持續被公開索引,可能構成過度保留。
  3. 是否存在凌駕性的公眾利益? 若案件涉及嚴重罪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重大公眾安全議題,新聞豁免的範圍會較寬,下架難度大增。反之,輕微案件、家庭糾紛、已撤控案件等,私隱權可能凌駕公眾知情權。

3.3 常見的誤區

不少人以為「只要案件已完結,就有權刪除網上紀錄」。這是錯誤的。公署不會強制要求新聞機構「改寫歷史」,只能針對個人資料的處理方式作出裁決。例如,可要求網站移除姓名中的其中一個字、遮蔽身份證號碼,但保留案件事實。期望「整篇報道消失」往往不切實際。


四、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的具體流程

公署處理投訴的流程分為投訴前準備、提交投訴、初步篩選、調解/調查、裁定及執行五個階段。

4.1 第一步:直接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查閱/改正要求

根據條例第18條及第22條,你應先書面向持有你個人資料的機構(如新聞網站)提出查閱及改正要求。建議使用掛號信或電郵並保留副本,內容須包括:

  • 你的全名及聯絡方式;
  • 能識別你身份的證明(如身份證副本,可遮蔽部分號碼);
  • 指出哪一篇報道、哪個網址(URL)含有你的個人資料;
  • 說明要求下架或改正的理據(例如「案件已於X年X月撤控,本人無任何刑事紀錄,該報道的持續公開對我構成嚴重困擾,且不再符合公眾利益」);
  • 指定限期(通常為40日)內作出回應。

若對方在合理時間內(一般是收到要求後40日)拒絕或不予理會,你才可向公署投訴。這一步驟是法定前置程序,對後續投訴極其重要。

4.2 第二步:向私隱專員公署提交投訴

若資料使用者拒絕依從或沒有回應,你可親身、郵寄或透過公署網上表格提交投訴。公署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3樓1303室。

投訴須提交的文件及資料:

  • 填妥的投訴表格(可從公署網站下載);
  • 你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詳細陳述書,說明事件經過、涉及的個人資料、為何要求下架;
  • 你與資料使用者的往來書信/電郵記錄;
  • 相關法庭報道的列印本或螢幕截圖(必須清楚顯示網址及發布日期);
  • 任何證明你因該報道遭受損害的證據(如被僱主拒聘的電郵、心理醫生報告、網絡騷擾截圖等)。

填寫陳述書要點:
請以「故事化」但條理分明的方式敘述:

  1. 背景:你是誰,案件基本情況,結果(無罪/撤控/已服刑)。
  2. 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報道具體披露了你的姓名、年齡、職業、居住地區等。
  3. 你採取的行動:何時向哪個媒體提出要求,對方如何回應。
  4. 損害與不公:因為報道持續可被搜尋,你面對求職被拒、家人困擾、社交孤立等具體事例。
  5. 法律依據:指出你認為條例哪項原則被違反(如第2原則保留過長、第6原則未能改正不準確資料),並反駁可能的新聞豁免(可強調公眾利益已隨時間消減,或你的私隱權益凌駕於公眾知情權)。

4.3 第三步:公署的處理程序

  1. 初步篩選:公署會檢視投訴是否屬其管轄範圍、有否表面證據。若投訴明顯不成立(例如資料使用者明顯屬新聞活動且內容真實、公眾利益極大),可能不展開正式調查。
  2. 調解:若表面證據成立,公署會嘗試調解。專員會將你的投訴轉介給資料使用者,邀請雙方自願協商。許多個案在此階段達成妥協:例如媒體同意在報道中加入更新資料(如「本案被告已獲無罪釋放」),或將姓名轉為「X先生」,或從網站移除部分個人資料但保留案件內容。
  3. 正式調查:調解失敗或個案複雜時,私隱專員可行使調查權力,要求雙方提供文件、面談、搜查處所(在極端情況下)。調查聚焦於:資料使用者是否違反保障資料原則;是否享有新聞豁免;豁免是否被濫用。
  4. 發出執行通知:若專員裁定投訴成立,會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採取指定補救措施,例如:
    • 永久刪除該報道或當中的個人資料;
    • 修改報道,使當事人無法被辨認;
    • 停止向第三方披露相關個人資料;
    • 更正不準確的內容。
  5. 執行通知的強制力:資料使用者若不遵從執行通知,即屬違法,可被公署起訴,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若持續違法,每日罰款1千元。此外,受屈的當事人也可根據條例第66條,向法庭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4.4 整個流程需時多久?

處理時間差異極大,簡單個案如媒體自願下架可能只需數週;若進入調查及執行通知階段,動輒半年至一年以上。由於公署資源有限,投訴數量多,要有心理準備這是一場持久戰。


五、不能不知的兩大攔路虎:新聞豁免與公眾利益

5.1 新聞豁免如何在投訴中被援引?

媒體面對私隱投訴,幾乎必定祭出條例第61條。他們的主張通常是:

  • 採訪及發布法庭新聞屬「新聞活動」;
  • 報道內容涉及刑事司法、公眾安全,或公眾人物操守,符合「公眾利益」;
  • 因此,即使當事人要求刪除,他們也無義務跟從(豁免第6原則的改正要求)。

5.2 如何反駁新聞豁免?

作為投訴人,你必須針對「公眾利益」進行挑戰。以下策略值得參考:

媒體常見主張你的反駁切入點
案件涉及公眾知情權案件已完結多年,公眾對此議題的興趣早已消退,持續公開當事人姓名無助公共討論。
維持公共紀錄完整性「紀錄」不等於必須包含可辨識個人的資料——可遮蓋姓名、身份證號碼,仍保留案件性質與判決。
公眾有權知道法庭運作司法公開原則是保障審訊公平,而非懲罰當事人一世。更生人士有權重投社會,符合公眾利益。
報道已廣為流傳,下架無意義正因網絡永久留存,才更應在源頭刪除或匿名化,減低損害。不能以「傷害已造成」為由拒絕補救。

若能提交社會工作者的專家意見、更生人士研究報告等,證明長期保留個人資料對更生的負面影響,有助說服公署在權衡利益時傾向保障私隱。


六、策略性部署:向公署投訴以外的平行行動

別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裏。在等待公署處理的漫長過程中,你可同步進行以下動作:

6.1 搜尋引擎去索引(De-indexing)

你可以直接向 Google、Yahoo、Bing 等搜尋引擎提交法律要求,請求移除特定搜尋結果。Google 設有「個人資料刪除申請表」,若符合以下情況可申請移除:

  • 內容包含身份證號碼、銀行戶口等敏感資料;
  • 涉及「復仇式色情」或未經同意的露骨影像;
  • 內容來自已遭入侵的網站;
  • 涉及未成年人。

注意,Google對合法新聞報道的移除請求非常謹慎。若你能取得公署的執行通知,或法院命令,成功率會大增。直接向搜尋引擎提交的法律依據是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的「被遺忘權」,但香港用戶並非必然受惠,只能以私隱政策為由嘗試。

6.2 向原新聞機構協商「局部匿名化」

除了硬性投訴,軟性溝通也有效。你可以書面建議媒體:

  • 將姓名以「X先生/女士」取代;
  • 刪除年齡、職業、居住區域;
  • 在文章頂部加入更新說明:「本文當事人已於X年被判無罪釋放」;
  • 將文章從「即時新聞」分區移至資料庫深層,並設置「noindex」標籤,阻止搜尋引擎索引。

部分傳媒在收到合理的更改要求時,為避免法律風險及維護聲譽,願意作出有限度讓步。請以尊重、理性的態度溝通,並承認他們當初的報道合法,只是時移勢易,望酌情處理。

6.3 法庭申請「永久匿名令」或「報道限制」(罕見,但具效力)

若案件仍在審理中,或你有特殊情況(如精神健康、人身安全威脅),可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

  • 禁止傳媒披露當事人姓名、地址、照片的「匿名令」;
  • 限制報道範圍的「非公開聆訊」或「部分非公開」命令。

已審結案件則極難追溯更改,除非有重大司法錯誤。這是一條成本高但一勞永逸的路。

6.4 借助地區法院民事訴訟

若私隱專員的執行通知未能令資料使用者遵從,或你需要金錢賠償,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6條直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頒發強制令(禁制繼續發布)及判給損害賠償。訴訟期間可一併申請臨時禁制令,防止資料在案件審理期間繼續流傳。這需要聘請律師,訴訟費不菲,但對於重大傷害個案是有效手段。


七、真實案例的啟示:成功與失敗的分界線

(基於實務經驗整理的抽象化案例,非公開判案)

案例A(局部成功):
一名青年因店鋪盜竊被判社會服務令,五年後成功更生,成為社工。但網上新聞報道仍可輕易搜到其全名及案底。他向新聞網站要求下架不果,向公署投訴。經調解,媒體同意將姓名改為「阿明」,刪除所住屋邨名稱,並在文末加上「過來人更新:當事人已完成更生,現服務社會」。雖未完全下架,但已大幅減低辨識度。成功關鍵:提出具說服力的更生證據,且案件性質輕微。

案例B(失敗):
一名前上市公司董事因詐騙罪被判監,出獄後要求財經新聞網刪除所有相關報道。公署裁定投訴不成立,因為案件涉及公眾投資者利益,屬重大公眾利益事項,新聞機構享有豁免;且該董事姓名對維持事實完整性至關重要。

案例C(完全下架):
一宗非禮案,被告最終被判無罪釋放。一家小型網媒在報道時錯誤將被告全名與另一犯案者混淆。當事人直接向該網媒發律師信,並向公署投訴不準確。公署發出執行通知,指令更正。由於是明顯事實錯誤,網站最終將整篇報道下架並道歉。成功關鍵:抓住「不準確」這點,而非單純私隱請求。

這些案例說明,「下架」成功與否極大程度取決於個人資料的準確性、案件性質、時間流逝,以及你能否證明持續公開已無社會效益。


八、投訴信範本(節錄)

以下提供陳述書核心段落寫法,請按自身情況修改:

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本人(姓名:陳大明,身份證號碼:Y123456(7))現投訴XX新聞網站(網址:www.example.com)不當處理本人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及第6保障資料原則。

背景:本人於2015年曾涉及一宗普通襲擊案件(案件編號:ESCC 1234/2015),最終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法庭判決無罪釋放。XX新聞網站於2015年5月10日刊登一篇標題為〈侍應涉襲擊同事被捕〉的報道,內容披露了本人的全名、年齡(當時23歲)、任職餐廳名稱及居住區域。該報道的網址至今仍可被搜尋引擎索引。

本人於2024年1月8日以書面方式(附件一)要求該網站刪除該篇報道或移除其中可辨認本人身份的個人資料,指出案件已事隔9年,本人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且持續被公開指認已對本人的精神健康及就業機會造成嚴重損害(附件二:精神科醫生證明)。該網站於1月20日回覆拒絕要求,稱享有新聞豁免(附件三)。

本人認為:一、該報道內之個人資料保留已超過達致新聞目的所需時間,違反第2原則。9年間公眾對該輕微事件的知情權早已消減,本人更生後的私隱權益明顯凌駕;二、該網站濫用新聞豁免,其拒絕改正不準確的觀感(即本人仍可被公眾標籤為罪犯)是違反保障原則精神。公眾利益不等於永久公開。

現懇請專員展開調查,並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該網站永久移除該篇報道,或至少移除本人姓名及其他可辨識資料,使本人可重過正常生活。


九、常見問題(FAQ)

Q1:法庭新聞是公開資料,我還有私隱權嗎?
有。公開司法不代表放棄一切私隱。你的姓名、年齡、住址、相片是個人資料,受條例保護。資料使用者須確保使用方式合法公平,公開聆訊的新聞報道不等於可以永久無節制地流傳。

Q2:案件超過10年,是否一定可以要求下架?
沒有固定年限。10年只是參考,關鍵是該個人資料是否仍為達致新聞目的所必需。若案件屬極嚴重(如謀殺),公眾紀錄的保留期可能更長;輕微案件及已更生個案,時間越久,成功機會越大。

Q3:如果新聞機構已倒閉,網站仍存在怎麼辦?
若網站仍由他人(如域名接管者、寄存公司)管理,可嘗試找出背後營運者(透過Whois查詢域名註冊人),向其提出要求。若完全無人管理,可向搜尋引擎申請移除該網頁的索引快取,減低能見度。

Q4:被上載到討論區或社交平台的法庭文件截圖怎麼辦?
首先向平台檢舉,指明該內容未經你同意披露個人資料,違反平台守則及私隱條例。大型平台如Facebook、LIHKG有既定投訴渠道。若平台不理會,你可向公署投訴平台營運商。由於平台用戶多非專業新聞機構,他們難以主張新聞豁免,成功下架機會通常較高。

Q5:公署的執行通知一定能讓網站刪文嗎?
不一定。專員會根據調查結果決定補救措施,可能是刪除整篇,也可能只是局部遮蓋或加入更新。即使發了執行通知,若網站拒不遵從,公署可刑事檢控,但過程漫長。最終或需透過民事訴訟執行。

Q6:申請下架需要律師嗎?
向公署投訴無需律師,你可自行撰寫。但若涉及複雜法律爭議、打算民事索償,或面對強勢媒體,諮詢律師意見會更穩妥。法律援助署或部分社區組織可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Q7:如果我的名字被誤認成同音罪犯,媒體不更正,可以投訴嗎?
絕對可以。這是典型的「不準確個人資料」個案,第6原則賦予你絕對的改正權。媒體不能以新聞豁免為由拒絕更正事實錯誤。提投訴時務必附上證據,證明你是無辜的一方。

Q8:我擔心投訴後反而引起更多人搜尋那篇報道(史翠珊效應),怎麼辦?
這是常見憂慮。可先以私下方式與媒體協商匿名化而非全篇刪除,減低衝突性。另外,向公署投訴的過程是保密的(除非進入公開聆訊),外界未必即時知悉。也可請求公署或網站,在處理期間暫時將文章下線或封鎖搜尋。

Q9:是否有案例是香港法庭直接命令媒體刪除法庭報道?
極為罕見,但若有強力理據(例如報道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或構成藐視法庭),法庭可頒令移除。一般私隱訴訟中,法庭也可頒發強制令。這已超越公署權限,須另聘律師處理。

Q10:我不住在香港,是外地人,曾被香港法庭審訊及報道,也能投訴嗎?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適用於在香港控制收集、持有、處理個人資料的資料使用者。只要該資料使用者(如新聞網站伺服器在港、公司在港註冊)受香港法律管轄,你便有權投訴。你的居住地不影響條例的域內管轄。


結語:爭取數碼尊嚴的持久戰

申請法庭現場報道下架,關乎的不是改寫歷史,而是保障自己在更生後不被過去永久定義的尊嚴。法律工具確實存在,但過程充滿灰色地帶——新聞自由與私隱權的角力,往往取決於你能否具體說服公署「天平該向你傾斜」。

別因初期被拒而氣餒。先準備好一封情理兼備的陳述信,按部就班與媒體交涉、向公署投訴、同步向搜尋引擎申請去索引,多軌並行。即使最終無法令那篇報道完全消失,匿名化、更新化、不可搜尋化等「漸進式勝利」,都能為你的人生騰出喘息空間。

記住,你是資料的主人,有權要求自己的個人資料被合理使用。在這場數碼烙印的戰爭中,資訊就是你的武器。願本文能成為你邁向平靜生活的第一張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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