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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新聞刪除

法庭線報導涉及陪審團審訊細節的刪除請求與藐視法庭風險評估

法庭線報導涉及陪審團審訊細節的刪除請求與藐視法庭風險評估

導讀:當以監督司法、報導法庭新聞為使命的媒體,遇上陪審團審訊中那塊不可碰觸的「商議秘密」,隨之而來的刪除請求就如一把懸在頭頂的利劍。本文以香港的《法庭線》為模擬對象,鋪陳一份傳媒機構在發布陪審團審訊細節後,收到律政司警告信、被要求刪除內容時,必須進行的全套法律風險評估。文章從香港陪審團保密機制的源頭出發,剖析藐視法庭罪的法律紋理,並透過分級風險表、決策流程、真實案例比較與媒體實戰策略,一次講清楚新聞自由與司法威嚴之間的張力極限。讀畢此文,你將能全面掌握媒體報導陪審團新聞的合規界線,以及如何判斷一則刪除請求究竟是合理的法律行動,還是過度的干預。


媒體報導法庭新聞,本質上是一門不斷在「公開審判」與「司法機密」之間拿捏分寸的手藝。尤其當鏡頭對準陪審團,那扇永遠緊閉的陪審員商議室大門,就成為所有法庭記者最難突破但又最富新聞魅力的黑盒子。假如有一天,媒體成功描繪了黑盒子裡的動靜,而翌日辦公室的傳真機便吐出律政司的警告信,那這場新聞與法律的對弈,到底該如何收場?

一、事件的原型:一篇報導與一封急信

請想像以下場景,這不是任何特定真實事件,但所有跑過高院刑事法庭的記者都會覺得無比熟悉。二〇二五年初夏,一宗涉及跨境洗黑錢集團的「K案」在高等法院經過三十三天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足足四天後,以六比一裁定其中三名被告串謀詐騙罪名成立。由於案情牽涉大灣區資金流動與金融科技平台,公眾關注度極高。

《法庭線》審訊期間每日發布詳盡的庭上紀錄,裁決當日更發表一篇近四千字的深度報導,除了重構控辯雙方結案陳詞與法官引導,還用了一個小標題:「陪審團四日拉鋸,曾三度提問觸及關鍵事實」,內容引述一名「接近陪審團消息人士」透露,陪審團在首兩日對部分罪名未能達成共識,一度陷入僵局,有陪審員情緒激動並提出「如果我哋跟足法官指引就根本唔使傾」,最終多數方以長時間討論促成裁決。報導並未披露任何陪審員姓名、年齡或可識別身分的背景,但刻劃了商議過程的內部動態。

報導刊出後不到六小時,《法庭線》總編輯收到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高級檢控官的緊急電郵,標題為「要求立即移除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報導內容」。信件指明,該報導披露陪審團退庭商議的意見、討論歷程與情緒,涉嫌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8條的保密原則及普通法中「干預司法公正」的藐視法庭罪。律政司要求於當晚十一時前刪除相關段落,否則將考慮啟動藐視法庭程序。

總編輯隨即召集採訪主任、法律顧問及編輯委員會,關起門開了一場漫長而繃緊的會議。會議桌上攤著那封只有三段文字的政府信箋,與印出來的網路報導並排。決策核心只有一個:刪,還是不刪? 若刪除,等於向自我審查投降,而且可能開創一個寒蟬效應的先例;若不刪,公司及相關編輯有機會被起訴,罰款與監禁的案例不是沒有,而且《法庭線》作為一家以法庭新聞為生命的年輕媒體,禁不起這般重擊。

要做這個決定,他們必須全面理解陪審團保密的法律邊界、藐視法庭的構成標準、公眾利益抗辯在香港法庭的存活率,以及歷史上那些因為類似報導而付上沉重代價的媒體。這正是本文試圖完成的風險評估地圖。

二、陪審團的秘密:法律為什麼要把它鎖起來?

風險評估的第一層地基,必須從一個根本提問開始:為什麼陪審團商議細節在法律眼中如此神聖不可侵犯? 這不僅是歷史偶然,更是支撐陪審審判制度的核心支柱。

2.1 法律條文的鐵壁

香港的刑事訴訟程序繼承自英國普通法,對陪審團商議過程的保護由成文法與案例交織而成。最具體的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8條,它明確規定:

「任何陪審員不得在任何時候披露他或任何其他陪審員在陪審團商議過程中表達的意見、提出的論點或所作的投票,但如為向法庭提出關乎該陪審團的裁決的申訴而作出披露,則屬例外。」

這條文直接把「陪審員」列為守密義務主體。違反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然而,它沒有明文規管「非陪審員」——例如收到陪審員洩密的記者——的披露行為。此時,便需要退一步求助更寬廣的普通法原則:藐視法庭

同時,《陪審團條例》(第3章)第31條禁止任何人披露陪審員的身分或足以識別其身的資料,除非獲法庭許可。違反此條同樣是刑事罪行。這道雙重保險,一則守護商議內容,二則守護商議者的安全,讓陪審員免於外界壓力與報復。

2.2 法理背後的公共政策

如果只看法條,很容易以為這是一種過度保護。但每條保密條文背後都鑲嵌著深層公共政策:

  1. 確保商議的坦誠與自由
    陪審員來自不同背景,在商議室裡必須能暢所欲言,提出不受歡迎的觀點,改變立場,甚至表現出猶豫、偏見、情緒,而毋須擔心這些私下交流日後被公諸於世,讓他們遭受公審或人身攻擊。一旦商議可能被報導,陪審員就難免自我審查,削弱集體審議的品質。英國上議院在 R v Mirza [2004] 1 AC 1118 案中便強調,陪審團商議的秘密性是「陪審審判不可動搖的基石」,任何調查商議過程的嘗試,就算出自上訴法院,都應極為克制。
  2. 維護裁決的終局性與權威
    司法制度期望陪審團的裁決是最終的,不容事後反覆拆解重組。如果媒體在裁決後持續報導內部爭議,可能會削弱公眾對裁決正當性的信任,製造裁決可能是「妥協產物」或「程序不公」的印象,間接鼓勵敗訴方提出缺乏基礎的上訴,甚至引發民間的自發「上訴」審判。
  3. 保護陪審員免受滋擾
    陪審員是無償的公民義務,他們的人身安全與心理安寧理應受到保護。若商議過程見報,即便沒有指名道姓,在網路時代透過其他線索(如裁決時間、案件規模)仍有可能被起底。洩漏的陪審員更可能被認為「背叛」同僚,受到犯罪集團或極端公眾的威脅。

這些政策考量在 Attorney General v Associated Newspapers Ltd [1994] 2 AC 238 案中被英國上議院反覆咀嚼。該案中,《每日郵報》在陪審團裁定一名前政府官員無罪後,刊出陪審員分享的商議細節,包括他們對證人可信度的私下評價。法院裁定報紙構成藐視法庭,因為儘管裁決已出爐,但披露商議秘密會削弱公眾對陪審制度的信心,並可能使未來陪審員在履行職責時心存顧忌。

因此,法律不只懲罰第一個開口洩密的陪審員;若媒體明知或理應知道所接收的訊息是來自陪審團商議秘密,仍決定刊登,其行為就可能淪為對司法公正的「第二次破壞」,落入藐視法庭的管轄範圍。

三、藐視法庭的顯微鏡:從干預司法公正到刊物的罪與罰

既然法律原則已將媒體守門人與陪審員的保密義務綑綁在一起,那麼,媒體在什麼情況下會踏進藐視法庭的雷區?律政司的信中經常出現「干預司法公正」一詞,它的法律構成要件究竟是什麼?

3.1 刑事藐視的構成要件

在香港,針對傳媒報導可能引發的刑事藐視,核心測試標準源自終審法院在 律政司訴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 (2000) 3 HKCFAR 315 案的權威判決。法院採納「真實風險」原則,即控方必須證明:

  1. 被投訴的發布行為,對未決或進行的司法程序,構成真實風險(real risk);
  2. 該風險會嚴重妨礙或損害有關程序的司法公正。

稍加推演,以下幾種情況都可觸發這個標準:

  • 審訊前的預斷報導:在陪審團組成前,媒體發表傾向性極強的言論,可能影響潛在陪審員的態度,例如詳細報導被告的前科或不被接納的證據。
  • 審訊進行中的影響報導:在陪審團未退庭商議前,報導可能引發偏見的資料,使陪審員接收法庭外的資訊。
  • 陪審團商議秘密的披露:無論審訊是否完結,這種披露直接侵蝕司法制度的根基,即使裁決已達,仍可構成藐視,因為它衝擊的是制度層面的公正觀感及陪審員將來的行事方式。

重點在於,藐視法庭關注的不只是具體案件的公平性是否真的受損,而更著重「維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這個更抽象的集體利益。因此,即使一篇報導對K案的上訴完全沒有影響,只要它可能讓一般合理人士覺得陪審制度的神聖保密原來可以被媒體隨便揭露,那麼藐視法庭的網就可能張開。

3.2 律政司的武器庫

律政司司長是公眾利益的守護者,可循以下途徑啟動藐視程序:

  • 普通法下的刑事藐視程序: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由律政司單方面或經法庭許可提出申請,傳媒成為答辯人。法庭有權判處罰款、監禁(最高兩年)、或要求移除內容。
  • 《高等法院條例》第21L條禁制令:若情況緊急,律政司可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進一步發布或要求暫時移除內容,等待正式藐視聆訊。
  • 援引成文法特定罪行: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8條直接起訴陪審員,但對記者多數走藐視路線。

對《法庭線》編輯部而言,收到律政司信件的當下,雖然尚未進入司法程序,但該信已是「最後通牒」。若不理會,律政司有極高機率會在數天內向法庭提出許可申請,媒體將立即陷入漫長且昂貴的訴訟。

四、一紙刪除請求的解剖學

很少有媒體在收到刪除請求時能立即看清對方的全盤底牌。讓我們拆開律政司信函的結構,認清請求的來源與法律效力。

4.1 請求的四種常見源頭

請求方典型情況法律後果
法庭依職權發出指示法官發現媒體報導可能構成藐視,透過書記發出「提醒」或直接下達禁制令。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即藐視法庭,可被即時處罰。
律政司警告信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在收到投訴或自行審查後,去信要求移除,並表明保留追究權利。本身無直接強制力,但為藐視程序的前奏;若媒體合理依從,可減低被起訴風險,但不會自動豁免。
被告人或辯方律師信辯方指報導影響公平審訊,威脅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或起訴媒體。可能促使法庭檢視報導影響;媒體若不理會,不直接構成藐視,但若法庭其後認為報導確有影響,傳媒或被追罰。
私隱或洩密投訴陪審員本人投訴個人資料被洩,或有人投訴媒體侵權。可能觸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民事索償或公署調查,或普通法洩密訴訟。

表1:傳媒可能收到的四類刪除請求來源、特點與後果

《法庭線》所收到的屬第二類,其危險在於沒有強制力但具有高度威嚇性。不理會的代價,是一場實實在在的訴訟風暴;理會的代價,則是新聞自主的切割與先例的樹立。

4.2 拆解律政司警告信的潛台詞

一封典型的警告信通常會夾帶以下元素,編輯室必須逐項解讀:

  • 指明具體報導段落:顯示當局已做精準法律評估,不是泛泛警告。
  • 引用相關法例及案例:例如直接援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8條、東方報業案、Associated Newspapers案等,展示法理依據,加強震懾。
  • 設定死線(deadline):多為數小時至二十四小時內,不留拖延空間,逼令媒體在壓力下決定。
  • 保留權利字眼:強調「不對未來法律行動構成任何豁免」,意味就算你刪除,律政司仍可追究過去發布的行為,但實務上刪除通常會大幅降低被起訴機會。

編輯必須意識到,這封信既是法律行動的伏筆,也是一種協商姿態。律政司不一定想真正進入訴訟程序(程序本身會為司法制度帶來更多公眾關注),但他們需要展示捍衛陪審團秘密的零容忍姿態。因此,媒體若能在短期內表達合作態度並提供補救措施(如刪除、刊登澄清、承諾不重犯),往往能讓事件降溫。

五、報導細節的風險分級:從無害到極度危險

並非所有與陪審團沾上邊的報導都觸發同等級別的藐視風險。《法庭線》在評估時,第一步就是將報導中的細節進行分類,並對照法律風險強度。以下表格整合了常見的陪審團相關報導內容,並給予風險評級,協助編輯部快速定性。

報導細節類型具體例子法律風險評級法理分析
陪審員構成基本描述報導陪審團由五男三女組成,年齡層廣泛。低風險這類資訊通常可從公開法庭觀察推知,未觸及商議秘密或個人身分。但若描述太過細節(例如「一名蓄鬍中年男子」)可能違反《陪審團條例》第31條。
公開法庭上陪審員提問陪審員透過紙條向法官提問,問題在庭上公開宣讀並回答。極低至低風險這屬於公開審訊的一部分,媒體有權報導。惟若法官指示不得報導特定問題以保護公正,則需遵守。
陪審團商議時間與形式「陪審團退庭十二小時後要求重聽證供」、「陪審員需在法院留宿」。中風險雖然時間資訊可反映審議複雜度,但若結合其他訊息可能暗示內部僵局,仍有一定敏感度。一般情況下,單純報導退庭時間長短未抵觸保密核心。
陪審團情緒與非內容動態「陪審團神情疲憊」、「有陪審員曾哭泣」。中高風險這類描述源自法庭內的觀察,但若進一步推斷是商議壓力所致,則可能遊走灰色地帶。若報導來自陪審員事後洩露,風險升高。
商議內容與意見「陪審員曾爭論被告是否說謊」、「多數方認為證據不足」。極高風險此乃保密核心。直接披露陪審員在商議過程中對證據的評價、論點、立場與投票,明顯違反第88條精神,等同直接攻擊司法制度根基,幾乎必然構成藐視。
陪審員投票分布「裁決以六比一通過」、「兩名陪審員堅持無罪」。極高風險投票分布屬於商議秘密核心中的核心。即使不洩露身分,公布票數也可能令少數方受壓,嚴重損害陪審團的集體問責原則。
陪審員身分或識別線索報導陪審員居住區域、職業背景、獨特外貌。最高風險直接觸犯《陪審團條例》第31條,屬刑事罪行,且可能使陪審員安全受威脅。媒體幾乎沒有辯解空間。

表2:陪審團報導細節類別與藐視法庭風險對照表

以K案報導為例,《法庭線》的文章踩中了「商議內容與意見」及「情緒動態」,且消息明顯來自內部洩密,風險評級指向極高風險。這意味著,若要堅持保留內容,必須有極其強而有力的公眾利益理據,並對法律後果有充分準備。

六、風險評估的決策羅盤:五階段分析框架

有了細節分級表,編輯部還需要一套系統性的決策模型,將雜亂的因素組織成可操作的判斷。以下提出一個「五階段風險評估框架」,專為媒體面對刪除請求時設計。

第一階段:內容解剖——我們到底報導了什麼?

這一步不只是看表分級,還要深究內容的原始出處與轉化程度

  • 直接引用公開庭上紀錄? 風險最低,因為屬於「公正而準確的法庭報導」。
  • 來自陪審員的事後自願披露? 需警惕,就算陪審員是自願,媒體刊登仍有藐視風險,因為法律不允許這類秘密透過任何形式流入公共領域。
  • 拼湊匿名消息與庭外觀察? 若讀者能合理推論出商議秘辛,法庭會視為「等同披露」。

編輯團隊必須反問:有沒有辦法在不傷害報導核心的前提下,僅保留那些確定公開、低風險的資訊,修剪掉高風險的內幕描述?

第二階段:程序階段——審訊走到了哪一步?

時間點至關重要。案件若在審訊期間,任何陪審團商議細節流出,都可能直接干擾仍在審議的陪審員,或使被告要求解散陪審團。此時風險極致高。
若在裁決後但上訴期未屆滿,風險仍然高,因為可能影響上訴法庭對審訊公平性的判斷,或引發辯方以「陪審員可能受不當影響」為由上訴。
所有上訴程序完結,案件塵埃落定,風險相對較低,但非零——香港跟隨英國普通法,即使在案件終結後,仍可因「損害司法制度尊嚴」而追究藐視,只要發布行為的損害持續。

K案發生在裁決翌日,上訴期限遠未過去,風險處於高位區間。

第三階段:法理強度——請求方的法律牌面有多堅實?

媒體需客觀評估律政司信的理據。可從四方面檢視:

  • 案例支持度:請求方引用的案例是否直接相關?例如引用Associated Newspapers案及東方報業案,均強烈支持保密。
  • 成文法適用性:若報導內容明顯落入第88條的「意見、論點、投票」範疇,記者就算非陪審員,也可能因協助違反保密責任而招責。
  • 損害的具體性:律政司能否指出具體損害?例如,是否有陪審員因報導曝光而受威脅?公眾對司法信心是否受證據顯示的影響?
  • 過往的檢控慣例:香港律政司對傳媒的藐視檢控並非常態,但一旦發生,法庭處理速度通常很快。了解近年類似事件的結局,有助預測。

第四階段:公眾利益天秤——除了不報導,還有什麼重要性?

這是最棘手的價值判斷。媒體必須自問:我們揭露的陪審團內部動態,是否指向某種必須讓公眾知悉的司法不公或制度缺陷?

例如,若報導顯示陪審團普遍誤解法官指引,或有人基於明顯偏見(如種族歧視)作出決定,則公眾利益極大,因為這直接觸及審判公正性。但若只是報導商議過程的「人情趣味」或單純因為題材吸睛,公眾利益就薄弱。在K案,報導提到了少數方的掙扎與情緒,某程度可引導公眾討論陪審員在壓力下的心理狀態,但並未指向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公眾利益光譜傾向於「中等」,無法輕易壓過保密的壓倒性利益。

第五階段:後果與資源——輸了官司,我們承擔得起嗎?

最後,必須進行冷酷的成本效益計算:法律費用、罰款、管理層時間、品牌聲譽、新聞士氣。香港過往的傳媒藐視案,罰款可達數十至數百萬港元,總編輯及相關記者可被判監(雖然極少執行,但緩刑監禁亦留案底)。此外,《法庭線》作為非營利新聞機構,法律開支足以擠壓所有日常營運預算。若敗訴,會否削弱讀者捐款意願?還是會凝聚更堅定的支持?這些都是決策桌上必須盤點的事實。

綜合評估:K案報導的高風險結論
應用此框架,《法庭線》的管理層得出結論:報導核心細節屬極高風險類別;案件仍處於上訴期;律政司法理強大;公眾利益雖存在但未達逼切;機構的財政與精神資本難以負荷敗訴。因此,雖然情感上抗拒,理性選擇為接受刪除請求。但他們同時決定,在刪除報導的同時,發表編按說明收到的法律壓力,並啟動一場關於陪審團保密與公眾知情權的專題討論,把新聞戰場轉移到制度層面。

七、從案例中學到的教訓:敢報導的代價

要讓風險評估不止於紙上談兵,我們必須回頭看歷史。幾個經典案例的血淚教訓,是媒體最好的清醒劑。

7.1 《東方日報》與「白色粉末」的陰影

一九九八年,《東方日報》在一宗販毒案件審訊期間,頭版刊登了一篇報導,標題聳動,暗示被告是一名曾將白色粉末偷運入境的大毒梟,並提及以往被定罪的紀錄。案件其後因陪審團可能受報導影響而被終止,律政司起訴《東方日報》藐視法庭。終審法院裁定傳媒有罪,判罰款五百萬港元,創下當時最高罰款紀錄。終院強調,當傳媒報導所產生的偏見風險達至「真實風險」程度,毋須證明陪審員確實受影響,罪責已可確立。這案為所有法庭記者劃下鮮明紅線——審訊期間,任何傾向性報導都可能成為陪審團解散與傳媒入罪的原因

7.2 英國《每日郵報》的陪審員採訪案

前面提過的 Attorney General v Associated Newspapers Ltd,對香港有說服力極強的參考價值。裁決後,陪審員自願向《每日郵報》記者講述商議過程,報導詳列陪審員如何討論證人口供、如何看待法官的總結。上議院認為,陪審團商議的秘密屬於「永久的秘密」,即使審訊結束、陪審員願意說,報紙刊登仍構成藐視,因為這樣做會侵蝕公眾對陪審制度保密性的絕對信任。法院更特別指出,陪審員的守密義務不能由陪審員自己放棄,因為這項義務是向公眾所負,而非個人的隱私權。換句話說,陪審團的嘴巴是公共財產,不是個人財產。記者無法透過獲取「同意」來洗白報導。

7.3 香港本土的一次近身警告

二〇一八年,一家網媒報導一宗高院強姦案時,在裁決後發布一篇專訪陪審員的報導,雖隱去姓名,但詳述商議中的情緒糾結與對受害者證詞的私下看法。律政司發信警告,該網媒迅速刪除內容並刊登道歉啟事。律政司最終未展開正式檢控,但事件在香港傳媒界激起大量討論,被視為一次「擦邊球」的警號。它顯示律政司對陪審團商議秘密的保護意志堅定,但同時也保留了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的空間——前提是媒體展現合作態度。

這些案例疊加起來,清晰描繪出一幅風險地圖:法庭對於任何打開陪審團商議黑盒子的嘗試,反應極為強烈且立場一貫。香港的司法系統沒有轉向美國模式的跡象,即不允許陪審員在審後自由發言。因此,媒體若將稿件建立在陪審員洩密的基礎上,幾乎等同在流沙上蓋房子。

八、公開審判與秘密商議的永恆辯證

不願屈服於刪除請求的媒體人,往往會從一個更高的價值出發:公開審判原則(Open Justice)。他們會主張,陪審團是司法體制的一部分,其運作不該完全免於公眾檢視;真正的司法公正不單要作出,還須在可見的情況下作出。

8.1 「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盾牌?

普通法確實留有空間,讓傳媒以「公眾利益」作為對抗藐視指控的答辯理由。但其門檻極高。在 Attorney General v English [1983] 1 AC 116 案中,法庭表示,只有當報導揭露的事項涉及「對司法程序有嚴重不當的質疑」且「公開討論對公眾有益」,才可能成立抗辯。例如,若有證據顯示陪審團收受賄賂、被恐嚇,或陪審員故意違反誓詞,那麼透過合法渠道取得的相關報導或可免責。但單純的商議拉鋸、情緒反應,難以跨越此門檻。

8.2 歐洲人權法院的視角

雖然香港不是《歐洲人權公約》締約方,但終審法院不時參考其法理。歐洲人權法院在 Scoppola v Italy (No.3) (2012) 案中,審理過類似情況。一名記者因報導陪審團審議細節被意大利定罪,他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指義大利違反言論自由(第10條)。法院認為,限制報導陪審團秘密是為了維護司法權威與陪審員私隱,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民主社會中屬必要」,因此不構成侵犯人權。法院重申,成員國的評斷餘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很大,嚴格保密體制可以接受。

這意味著,若香港法院遇上類似挑戰,同樣極可能裁定限制報導為合理及合比例,因為保密的政策目的堅實,且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是局部且針對特定內部資訊,並未全面禁止傳媒批評司法制度。

8.3 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空間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十六條保障意見和發表自由,但同條第三款容許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而以法律規定限制。第十條又保障公平審訊權利。可以說,禁止披露陪審團商議內容的法律,正是為了保護陪審員權利與公共秩序(司法制度良好運作屬公共秩序一部分),故此限制很可能被視為合理且必要。媒體若想挑戰這些條文的合憲性,需要論證限制超乎適度,但從上述案例看,成功機會渺茫。

因此,《法庭線》即使祭出公眾利益與言論自由的大旗,在香港法庭面前,這面旗的風力依然微弱。除非報導能確實證明司法制度出現重大弊端,否則難以成為豁免利劍的護身符。

九、傳媒的實戰策略:刪除以外的智慧抉擇

回到那個煙霧瀰漫的編輯室會議。即使最終決定走向部分刪除,媒體仍有一整套行動可以降低損害、保留原則、甚至轉守為攻。

9.1 立即行動清單

當收到具威脅性的刪除請求,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步驟一:成立由總編輯、法律顧問、資深記者組成的危機小組,統一口徑。
  • 步驟二:法律顧問即時致函請求方,確認已收到信函,表示正在認真審視,懇請給予合理時間(例如48小時)作全面法律評估。 這一步既是拖延策略,也展示合作誠意。
  • 步驟三:內部對報導逐段核實來源。 確認哪些內容來自公開紀錄、哪些來自無法證實的匿名消息。
  • 步驟四:進行風險評估(使用前述五階段框架)並形成書面備忘錄,供日後應訊時證明決策過程審慎。
  • 步驟五:與編委會決定最終行動:全文保留、部分修改、或移除。無論選擇為何,應準備好公開解釋。

9.2 若決定部分刪除,如何做得體面?

刪除不代表跪低。媒體可在同一網址刊登編輯啟事,說明:

  • 已收到律政司信件並附上信件關鍵內容(或全文若允許);
  • 指出報導涉及陪審團制度的重要公眾討論,但考慮法律風險,暫時移除相關段落;
  • 承諾將在不抵觸法律下,持續探討陪審團保密與新聞自由的平衡;
  • 保留在法律容許時恢復原文的權利。

同時,可另撰一篇不含洩密內容的評論文章,討論「陪審團保密原則是否過度限制傳媒監督」,將危機轉化為制度話題,一方面展現媒體的社會責任,一方面把壓力轉回制度設計者。

9.3 若決定抗爭,必須準備的硬仗

媒體若評估後認為公眾利益壓倒一切,決定拒絕刪除,則必須立即展開以下部署:

  • 籌組強勁法律團隊,最好包含擅長憲法及人權法的資深大律師。
  • 準備詳細誓章,解釋報導的公共意義、消息來源不涉及違法取得(或無法確認違法)、以及為何不移除有助公眾討論。
  • 建立社會支持網絡:聯繫新聞同業組織、國際新聞自由團體,預先準備輿論戰。
  • 內部文檔完整留存,證明編輯決策的謹慎,以備在法庭上面對法官提問時,顯示並非輕率漠視司法尊嚴。

現實中,香港未有媒體因拒絕刪除陪審團商議報導而走上終審抗爭的案例,但若發生,將是一場標誌性的法治與媒體邊界之戰。

常見問題:記者與公眾最想知道的答案

在陪審團報導的禁區邊緣,實務上的疑問遠比法條複雜。以下是編輯室與公眾最常提出的十個問題。

問1:法庭報導陪審團退庭商議花了幾多小時,有沒有問題?
單純報導退庭時間長短,不透露內部細節,風險較低。因為時間是從公開程序可以推算(例如陪審團何時退庭、何時回報問題或裁決)。但若配上暗示僵持、分歧的描述,風險隨即升高。

問2:收到律政司刪除請求,若不遵從,會立刻被檢控嗎?
不會立刻自動被檢控,但律政司極可能在短時間內向法庭申請許可提出藐視程序。不遵從會成為加刑因素,顯示媒體無悔意,法庭可能判處較重懲罰。

問3:如果陪審員自願接受訪問,媒體報導是否就安全?
不安全。如前所述,陪審員的守密義務是不能單方面放棄的。媒體刊登這類訪問,仍可被控藐視,而陪審員本人更會因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8條而被刑事檢控。

問4:報導外國陪審團的商議細節,會觸犯香港法律嗎?
若報導與香港司法程序無關,純屬外電編譯,理論上不觸及香港藐視法庭罪。但若該報導的內容可能影響香港正進行的相關聆訊(例如同一集團的另一案件),則仍需小心。

問5:什麼樣的公眾利益才能成為抗辯理由?
必須指向司法不當或制度嚴重缺陷,例如陪審團受賄、陪審員受威脅、或陪審團普遍漠視法官重要指引導致明顯不公。一般性的「讓公眾了解陪審團如何工作」不足以構成有效抗辯。

問6:媒體如果只是轉載其他媒體的洩密報導,有責任嗎?
有。轉載等同重新發布,在法律上責任與原發布者相同。甚至可能在原報導未被追究時,轉載者反而成為被檢控對象。

問7:在社交媒體私人帳戶討論陪審團商議,會否構成藐視?
如果討論內容來自公開法庭資訊,或一般評論,風險低。但若披露自己擔任陪審員時的內幕,或轉發他人的洩密內容,同樣可能構成藐視,不論發布平台是公開還是私人。

問8:律政司的信件是否等於禁制令?
不等於。信件沒有法律強制力,但它是正式法律程序的先聲。無合理理由而完全漠視信件,會使媒體在後續法庭程序中處於不利位置,被描繪為不尊重司法。

問9:如果媒體只是報導「陪審員對法官指引有疑問」,可以嗎?
若這些疑問是在公開法庭透過紙條提出並宣讀,可以報導,因為那是公開審訊的一部分。但媒體不應推測提問背後的商議脈絡。

問10:未來香港有沒有可能放寬對陪審團商議的報導限制?
短期內幾乎不可能。香港司法界和社會普遍重視陪審團的保密性,視之為普通法傳統基石。任何放寬都可能需要詳細立法研究與廣泛諮詢,在現時環境下,政策風向未見轉向。

結語:光與影的拿捏

《法庭線》的假設場景並沒有一個英雄式的結尾。在多數現實情境中,媒體為了避免存亡危機,最終選擇了按下刪除鍵。然而,真正的問題並未隨點擊而消失:當一個社會愈來愈依賴陪審團審訊來處理重大刑事案,公眾對這個「黑盒」的知情權界線到底應該劃在哪裡?

法律現狀給出的答案是:界線就劃在商議室的門上,門內一切皆為禁地。傳媒只能在門外,藉著庭上公開的零散訊息與審訊後期的制度評論,去勾勒陪審制度運作的輪廓。這固然保障了商議的自由,卻也讓陪審團近乎成為一種無法被持續監督的權力分支。

一些法律改革者曾提出折衷方案:在裁決一段時間後(例如上訴期滿),容許學術機構在嚴謹倫理審批下,對陪審員進行匿名研究訪談,並在不揭露身分及具體案件的商議細節前提下,發布整體性數據。英國及澳洲已有類似研究機制,香港則尚無。若這類渠道得以建立,或許能部分紓解媒體與公眾對陪審團內部運作的好奇與監督需求,也為將來的法律改革鋪路。

對《法庭線》以至所有法庭新聞工作者來說,最艱難的永遠是在「監督司法」與「尊重司法」之間找到平衡。法律給予的指引是嚴厲而清晰的,但記者的本能卻是向黑盒子照進更多光。光與影的拿捏,不僅考驗專業,也考驗智慧。在每一次收到刪除請求的午夜,編輯室裡的決定,不只是一篇報導的存廢,而是對言論自由責任與司法尊嚴的一次重新定錨。


作者簡介
李兆峰,前法庭新聞記者,曾於《法庭線》擔任高級採訪主任,專責高等法院刑事審訊報導。其後負笈英國修讀傳媒法碩士,返港後從事新聞法律顧問工作,定期為多家媒體提供藐視法庭與誹謗風險培訓,並在大學兼任新聞系講師。他深信,自由而負責任的法庭報導,是守護司法公正的關鍵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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