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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主與平台的簽約陷阱有哪些?專業法律顧問為您詳細剖析

直播主與平台的簽約陷阱有哪些?專業法律顧問為您詳細剖析

在數位浪潮的推動下,直播產業已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經濟力量,無數懷抱夢想與才華的個人投入直播主的行列,期待在虛擬舞台上發光發熱,並將流量變現。然而,在這片繁榮的景象背後,潛藏著許多不為人知的法律風險與合約陷阱。直播主與平台或經紀公司(MCN)所簽訂的一紙合約,往往決定了其未來數年職業生涯的成敗與自由度。許多直播主在簽約時,或因經驗不足、或因急於獲得機會、或被優渥的條件所吸引,未能細究合約條款,最終導致權利受損、糾紛不斷,甚至背上沉重的法律與財務負擔。

本文將以專業法律顧問的視角,深入剖析直播合約中常見的各種陷阱,提供條文解讀、風險分析與實務建議,旨在協助直播主在簽署這份可能影響深遠的法律文件前,能夠睜大眼睛,保護自身權益,建構平等且可持續的合作關係。

簽約前的根本性陷阱——不對等的交涉地位與資訊落差

在討論具體條款前,必須先理解陷阱產生的根源。多數情況下,直播平台或大型MCN擁有標準化、預先擬定的制式契約,直播主僅有「接受」或「拒絕」的選擇,鮮少有修改條款的議價能力。這種結構性的不對等,是許多不利條款的溫床。此外,直播主往往聚焦於「禮物分潤比例」、「底薪保障」、「流量扶持」等收益面數字,而忽略了合約中關於責任、限制與處罰的條款,形成嚴重的資訊落差。

專業建議: 即便議價空間有限,也應將審閱合約視為必要的投資。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特別是熟悉娛樂、媒體或網路產業的律師。他們能快速識別關鍵風險點,並嘗試進行談判。若預算有限,至少應將合約帶回家仔細閱讀,對任何不清楚、感覺不公平的條款進行標記,並要求對方解釋。切勿在簽約現場因氣氛或壓力而倉促決定。

核心權利歸屬陷阱——你的創作,還是公司的資產?

這是直播合約中最核心、也最容易產生長遠影響的陷阱,主要圍繞「著作權」與「人格權」展開。

1. 著作權的全面讓渡陷阱:

  • 常見條文: 「乙方(直播主)於本合約期間及合約終止後,於本平台播出之一切直播內容、影片、音訊、圖文、發言等(包括但不限於…),其全部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自創作完成時起,即『視為』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歸甲方(平台/公司)所有。甲方得無限次、全球、永久地進行使用、修改、授權、轉讓及進行商業開發,無需另行通知乙方或支付任何費用。」
  • 陷阱分析:
    • 「視為」轉讓 vs. 「約定」轉讓: 「視為」二字在法律上極具殺傷力,意指法律上直接認定權利屬於平台,直播主可能喪失主張自己為原始創作者的权利。較為平衡的寫法是「乙方『同意』將『特定財產權』『授權』予甲方」。
    • 權利範圍過寬: 「一切內容」、「全部智慧財產權」將直播主所有心血結晶一次性賣斷。直播主的形象、創意、甚至與粉絲的互動模式,都成為平台的永久資產。合約結束後,直播主可能無法再使用自己過去的經典內容。
    • 著作人格權的拋棄: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若同意讓渡或「不行使」,意味著平台可以任意剪輯、修改你的直播內容,甚至以扭曲的方式使用,且無需標註你的名字。
  • 專業建議與談判策略:
    • 堅持「授權」而非「轉讓」: 目標應是授予平台「為履行本合約及推廣所需」的「專屬授權」。合約期滿後,授權應可轉為非專屬或終止。
    • 限定範圍: 明確授權的內容(如:直播存檔、精華短片)、使用目的(如:平台內宣傳、官方社群媒體發布)、地域(如:大中華區)、期限(與合約期掛鉤或約定固定年限)。
    • 保留著作人格權: 明確約定平台在使用內容時,應以適當方式標示直播主之名稱或藝名。
    • 分潤機制: 若平台將你的內容進行二次商業開發(如製作成付費課程、周邊商品、授權給第三方),合約中應約定直播主可獲得一定比例的分潤。

2. 藝名、商標與個人形象的綁定陷阱:

  • 常見條文: 「乙方於本合約期間所使用之藝名、直播間名稱及其相關標識,其權利歸甲方所有。合約終止後,乙方不得繼續使用。」
  • 陷阱分析: 直播主苦心經營的品牌識別,在合約結束後可能被迫放棄,一切從零開始。若該名稱由公司註冊為商標,法律風險更高。
  • 專業建議: 簽約前,應先查詢該藝名是否已被註冊商標。在合約中爭取約定,藝名及相關標識的權利歸直播主所有,僅授權平台於合約期間使用。若由公司申請註冊,應明確約定合約終止後,公司須無條件將商標權轉讓予直播主。

經濟性條款陷阱——看似豐厚,實則暗藏玄機

收益是直播主最關心的部分,但合約中的財務設計往往複雜且充滿限制。

1. 薪資與分潤結構不透明:

  • 常見條文: 「乙方收入由『底薪』、『禮物分潤』、『商業合作提成』及『績效獎金』構成…具體計算方式以平台後台數據及甲方內部規則為準。」
  • 陷阱分析: 「以內部規則為準」是極大的紅旗。這賦予平台單方面解釋和修改計算方式的權力。禮物折現比例、平台扣除手續費、稅費負擔方(是稅前還是稅後收入)、績效獎金的發放門檻(如:需同時滿足直播時長、時段、平均觀看人數、禮物總值等多項苛刻條件)都可能是不透明的地帶。
  • 專業建議:
    • 細化計算公式: 堅持將所有收入的計算公式明確寫入合約附件。例如:「禮物分潤 = (用戶購買禮物之現金金額 × 禮物折現率60%) × 乙方分潤比例50%。平台應提供每一筆交易明細之查詢後台。」
    • 定義關鍵績效指標(KPI): 如果涉及績效獎金或流量扶持,必須將KPI具體化、量化,並避免「甲方認定」、「綜合評量」等主觀字眼。
    • 約定對帳與支付週期: 明確每月對帳日、甲方提供對帳單的義務、乙方提出異議的期限、以及最終支付日期。逾期支付應有違約金條款。

2. 最低直播義務與「養老條款」:

  • 常見條文: 「乙方保證每月有效直播天數不少於26天,每日有效直播時長不少於4小時…『有效直播』之定義由甲方根據後台數據認定。」
  • 陷阱分析: 超高強度的直播義務可能導致身心俱疲,且「有效直播」的定義模糊(如:是否允許中途離開、是否對同時在線人數有要求)可能成為平台指稱違約的藉口。更隱晦的是,有些合約會設定「漸進式」義務,或約定平台有權單方面調整直播要求。
  • 專業建議: 根據自身狀況,爭取合理、可持續的直播時長與天數。明確「有效直播」的技術性定義(如:單次離鏡不超過幾分鐘、需開啟鏡頭及聲音)。拒絕平台單方調整權,任何變更應經雙方書面同意。

行為限制與違約金陷阱——難以脫身的枷鎖

此部分條款旨在約束直播主行為,並設定嚴苛的違約後果,常是糾紛的核心。

1. 獨家與競業禁止條款(Exclusivity and Non-compete):

  • 常見條文: 「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於任何甲方競爭對手之平台(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之直播、發布影片或與粉絲互動。合約終止後【兩年】內,乙方亦不得於競爭對手平台從事類似活動。」
    • 陷阱分析: 合約期的獨家性是合理的,但過長的「合約後競業禁止期限」嚴重限制直播主的職業自由。法律上,競業禁止需以保護雇主正當營業利益為必要,且應給予合理補償。許多合約只限制員工,卻未提供相對補償,其合理性在訴訟中可能受挑戰,但訴訟本身已耗時耗財。
  • 專業建議:
    • 縮短競業期限: 爭取將合約後的競業禁止期限縮短至6個月內,或完全刪除。
    • 明確競爭對手範圍: 要求具體列出平台名稱,避免「類似或競爭業務」這種模糊表述。
    • 連結補償條款: 若接受競業禁止,必須約定在此期間,平台應支付不低於一定比例(如:原平均月收入50%)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未支付補償金,則該條款無效。

2. 天價違約金(Penalty Clause):

  • 常見條文: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無論輕重),應賠償甲方【新台幣五百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預期利益損失、商譽損失及律師費用)。」
  • 陷阱分析: 這是最恐怖的陷阱之一。鉅額的懲罰性違約金旨在嚇阻直播主解約或跳槽。根據民法,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但「過高」的認定需要訴訟,過程漫長且成本高昂,對個體直播主形成強大的威懾力。
  • 專業建議:
    • 刪除懲罰性違約金: 理想情況是刪除固定金額的違約金條款,改為「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實際』且『可證明』之直接損失」。
    • 區分違約情形並設定上限: 若無法刪除,應區分違約類型。對於輕微違規(如:遲到、短少直播時數),設定按次計算的較低罰款。只有對於根本違約(如:在競爭平台獨家開播),才適用較高違約金,且金額應合理,並可嘗試與預期收入掛鉤(例如:不超過過去12個月直播主從甲方獲得的總收入)。
    • 爭取「改正期」: 加入條款,約定對於非根本性的違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並給予乙方合理期限(如:15日)改正,逾期未改方可視為違約。

3. 單方解釋權與合約修改權:

  • 常見條文: 「本合約未盡事宜,由甲方制定補充規則或解釋。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隨時修改平台規則及相關政策,並經公告後即對乙方生效。」
  • 陷阱分析: 這等於給予平台無限的權力,可以通過修改「規則」來實質改變雙方的權利義務,規避合約的拘束。
  • 專業建議: 堅決反對此類條款。任何影響雙方核心權利義務的修改,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補充規則應作為合約附件,與主約具有同等效力。

合約終止與續約陷阱——請神容易送神難

1. 自動續約條款(Automatic Renewal):

  • 常見條文: 「本合約期滿【三個月】前,若任一方未以書面提出終止,合約將自動續延【三年】。」
  • 陷阱分析: 直播主可能因忙碌或忘記,錯過提出終止的期限,導致被自動綁定另一個長約。
  • 專業建議: 爭取刪除此條款,改為「合約期滿即終止,如需續約,應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合約」。若無法刪除,務必將提醒事項記入日程,並在期限前以「存證信函」等可留存證據的方式發出書面終止通知。

2. 平台/公司的單方任意終止權:

  • 常見條文: 「甲方得因業務調整、乙方表現未達預期或任何甲方認為不宜繼續合作之事由,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 陷阱分析: 使合作關係極不穩定,直播主可能隨時失去收入來源,且因「表現未達預期」定義模糊,平台可輕易行使此權力。
  • 專業建議: 爭取將終止權限於特定、客觀的情況,例如:乙方涉及嚴重犯罪、被處以長期停權、或連續數個月未達到雙方明確約定的最低KPI。並應約定,若甲方無故提前終止,應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金。

爭議解決條款陷阱——維權路上的障礙

  • 常見條文: 「因本合約產生之任何爭議,雙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 陷阱分析: 若直播主在台灣,平台在中國大陸或海外,此條款將導致未來發生爭議時,必須前往約定的仲裁地進行法律程序,大幅增加維權的時間、金錢與心理成本。仲裁雖較訴訟隱密快速,但一裁終局,上訴機會極微。
  • 專業建議: 爭取將管轄法院約定在「乙方住所地」或「合約履行地」之法院。若必須接受仲裁,則爭取對自己相對便利的仲裁地點(如:香港、新加坡)及中立的仲裁機構。

結論:建立權責對等的健康合作關係

面對一份直播合約,直播主的心態不應僅是「獲得一份工作」,而是「建立一段重要的商業合作關係」。合約的每一項條款,都定義了這段關係中的權力、利益與風險分配。本文剖析的種種陷阱,其核心目的無非是平台/公司試圖最大化自身控制力與利益,同時將風險與限制轉嫁給直播主。

防範這些陷阱,沒有捷徑。第一步是「認識」,了解哪些條款是關鍵風險點;第二步是「談判」,即使只能修改一兩處,也可能在未來避免巨大損失;第三步是「諮詢專業」,律師的費用相對於潛在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往往是一項值得的投資;最後一步是「書面化」,任何口頭承諾(如:保證流量、額外資源)都應盡可能寫入合約或作為附件。

直播產業仍在快速演化,相關法律規範亦在逐步完善中。直播主唯有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識與議價能力,才能從被動的「合約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合作參與者」,確保自己的創意、勞動與個人品牌,能在公平的基礎上獲得應有的回報,讓直播生涯走得長久、穩定且自由。記住,一份好的合約不只是束縛,更是保障你夢想穩健前行的堅實甲板。在按下「同意」按鈕之前,請務必給予這份文件應有的尊重與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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