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公開:品牌方與KOL合作契約中最常隱藏的對你不利條款

數位時代的隱形陷阱:品牌與KOL合作契約中你不可不知的十大霸王條款
引言:網紅行銷的繁榮與契約危機
在當今數位媒體主導的消費時代,品牌與關鍵意見領袖(Key Opinion Leader,簡稱KOL)的合作已成為行銷策略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根據最新市場調查,全球網紅行銷產業價值已突破數百億美元,且呈現持續成長趨勢。然而,在這場看似雙贏的合作背後,卻潛藏著許多品牌主難以察覺的法律風險。
筆者從事企業法務顧問工作十餘年,處理過不下百件品牌與KOL的合作糾紛,深刻體會到多數品牌主往往在爭議發生時,才驚覺當初簽署的合作契約中暗藏對自己極為不利的條款。這些條款通常以看似標準化的格式呈現,實則經過精心設計,將法律風險與商業負擔巧妙地轉嫁給品牌方。
本文將以法律專業角度,全面解析品牌與KOL合作契約中常見的隱藏陷阱,並提供具體的契約談判建議,協助品牌主在享受網紅行銷效益的同時,也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一、合作範疇界定模糊:創意發想與實際執行的鴻溝
1.1 「盡力宣傳」條款的文字遊戲
許多KOL合作契約中常見「乙方(KOL)應盡力為甲方(品牌)宣傳推廣」這類表述。從表面看,這樣的條款似乎合情合理,但法律實務上,「盡力」二字恰恰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
「盡力」是一個主觀性極強的概念,KOL可能認為發布三則貼文、兩則限時動態已屬「盡力」,而品牌方可能期待的是深度體驗、多次曝光與互動參與。當雙方對「盡力」的理解出現落差時,品牌方往往難以依據此類模糊條款主張權益。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契約會將「創意發想」責任完全歸屬於品牌方,KOL僅負責「依約執行」。這意味著若行銷效果不如預期,KOL可主張已按照品牌要求發布內容,至於內容的創意性、吸引力則與其無關,風險完全由品牌承擔。
1.2 交付成果的量化標準缺失
一份對品牌方公平的契約,應當明確規範KOL的具體交付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貼文數量、圖文規格、影音長度、發布平台、發布時段、保留時限等。然而,實務上常見的契約往往僅列舉「發布X則貼文、Y則限時動態」,對於貼文是否可刪除、是否可隱藏、是否可設定僅好友可見等細節,完全未作規範。
曾有一知名保養品牌與美妝KOL合作,約定發布三則Instagram貼文。KOL如期發布,但品牌方事後發現,該KOL在發布後一週即將貼文歸檔至「精選動態」而非維持在主要版面,導致曝光效果大幅降低。由於契約未明定貼文應保留於主要版面的期限,品牌方只能徒呼負負。
二、獨家合作與競業禁止:被忽視的商業限制
2.1 隱性獨家條款的擴張解釋
競業禁止條款在KOL合作契約中相當常見,旨在防止KOL同時為競爭品牌宣傳,削弱行銷效益。然而,許多契約對此條款的設計存在嚴重缺陷,對「競爭品牌」的定義過於寬泛,可能涵蓋品牌方目前尚未進入但未來計畫拓展的產品線,甚至包括品牌關係企業的所有產品類別。
舉例而言,一家本土手工餅乾品牌與美食KOL簽訂合作,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签约期間及合約終止後三個月內,不得為任何其他食品品牌宣傳」。此後,該KOL婉拒了某進口咖啡豆品牌的合作邀請,理由是「食品類別」涵蓋範圍過廣,導致KOL損失商業機會,也間接影響與品牌方的合作關係。
2.2 獨家合作期間的合理性質疑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陷阱是獨家合作期間的長度。部分品牌會要求長達一年甚至更久的獨家合作期,但對KOL而言,這意味著在此期間無法接受任何同類型品牌的邀約,對其生計影響甚鉅。此類條款若未搭配相對應的保證費用或最低合作金額,很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從法律角度而言,過長的獨家合作期間且未提供合理對價,可能構成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之情形。品牌方在設計此類條款時,應審慎評估其合理性。
三、智慧財產權歸屬:創作成果的歸屬與使用權限
3.1 著作權歸屬的常見迷思
KOL合作產出的照片、影片、文案等內容,其著作權歸屬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許多品牌方誤以為「既然付了錢,創作內容就應該歸品牌所有」,但法律上的著作權歸屬遠比想像複雜。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若契約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則創作內容的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創作者(即KOL)所有,品牌方僅取得「契約目的範圍內」的使用權。這意味著品牌方不得將該內容用於其他未約定的行銷管道,也不得修改、重製或授權第三方使用。
3.2 使用範圍的無限擴張條款
與前述相反的另一種陷阱,是品牌方在契約中要求取得「永久、無償、全球範圍、不限媒體、可轉授權」的內容使用權。此類條款表面上對品牌方有利,實則可能引發KOL的反感,甚至導致合作破局。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契約會將此使用權延伸至「品牌關係企業」及「未來可能發展之所有商業領域」,形同品牌方以一次性合作費用,取得KOL創作內容的永久完整權利。此種權利分配是否合理,在實務上經常引發爭議。
曾有服飾品牌與KOL合作拍攝穿搭照片,契約中約定品牌擁有照片的「永久使用權」。三年後,該品牌將照片授權給其海外代理商使用於當地型錄,KOL主張此舉超出原始合作範圍,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院最終認定,契約中的「永久使用權」未明確包含「授權第三方」之權利,判決品牌方需另行支付授權費用。
3.3 修改權與著作人格權的衝突
除了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也是不可忽視的議題。部分品牌契約中要求取得「無條件修改內容」的權利,這可能與KOL的著作人格權產生衝突。
依據著作權法,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若品牌方大幅修改KOL創作內容,致其品質低落或與KOL一貫風格不符,KOL可主張品牌方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因此,契約中應明確規範修改的範圍與程序,避免後續爭議。
四、付款條件與時程:金流背後的風險分配
4.1 「驗收合格」作為付款條件
多數KOL合作契約會將「品牌方驗收合格」作為付款條件之一,此設計本身並無不妥,問題在於「驗收標準」的定義與「驗收程序」的規範。
若契約僅約定「內容須經品牌方驗收合格後付款」,卻未明定驗收的具體標準、審查期限、不合格的認定方式及補正機制,則形同賦予品牌方單方面決定是否付款的絕對權力。此類條款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平原則,甚至在訴訟中被法院調整。
更具風險的條款設計是「驗收期間內品牌方未表示異議,視為驗收合格」的「視同合格」條款。此條款表面上中立,實則將「及時審查」的責任完全加諸品牌方,若品牌方因內部流程延誤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審查,將被迫接受可能未達預期的內容。
4.2 尾款比例與履約擔保
合作費用的支付時程安排,反映了雙方對履約風險的分配。常見的付款方式有三種:簽約即全額付款、簽約付部分款項完成後付尾款、以及完成後一次性付款。
從品牌方角度而言,保留一定比例的尾款至KOL完全履約後支付,是最能保障自身權益的方式。然而,部分KOL會要求較高的簽約金比例,甚至要求全額預付,此時品牌方應審慎評估KOL的履約能力與誠信紀錄。
曾發生某新創品牌與中型KOL合作,應其要求全額預付合作費用,不料該KOL後續因個人因素延遲發布,最終僅發布部分內容即失聯。品牌方雖有意追討,但考量訴訟成本遠高於合作金額,只能作罷。
4.3 隱藏費用的揭露義務
除了約定的合作費用,KOL合作可能衍生其他成本,例如:產品提供、體驗行程、活動入場、住宿交通等。這些項目的費用歸屬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避免後續爭議。
常見的糾紛類型包括:KOL主張合作費用不含產品成本,要求品牌額外提供;或品牌要求KOL自行負擔體驗行程費用,KOL認為不合理。無論何種情況,事先明確約定總是優於事後爭執。
五、內容審核權與發布控制:品牌形象的守護與妥協
5.1 審核機制的程序設計
品牌方通常會要求在內容發布前擁有審核權,以確保內容符合品牌形象與行銷訴求。然而,審核機制的程序設計若不完備,可能導致合作時程延宕,甚至成為爭議導火線。
理想的審核條款應包含:審核窗口、審核期限、審核標準、修改要求的形式、多次修改的處理方式、逾期未回覆的效果等。實務上常見的缺失是未明定審核期限,導致KOL完成創作後遲遲無法獲得品牌反饋,影響後續排程。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審核通過」的效力。若KOL依品牌要求修改後,品牌得否再次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有無修改次數限制?這些問題若未於契約中規範,容易陷入無止境的修改循環。
5.2 最終發布權的歸屬
理論上,KOL合作內容的發布與否應由品牌方決定,畢竟品牌是付費的一方。然而,部分KOL會在契約中要求保留「最終決定權」,主張其對發布內容擁有完整控制權,品牌審核意見僅供參考。
此類條款對品牌方風險極高,意味著可能發生品牌付費卻無法控制最終發布內容的情況。若有KOL堅持此類條款,品牌方應審慎評估合作必要性,或要求加入「若雙方對內容無法達成共識,品牌方得終止合作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的保障條款。
5.3 限時動態與即時內容的特殊性
隨著社群媒體的發展,限時動態、直播等即時性內容已成為KOL合作的重要形式。此類內容的特殊性在於,其發布與審核難以按照傳統圖文模式進行,需要特殊的條款設計。
對於直播合作,契約應明確規範直播時長、主題範圍、是否可即時互動、有無禁忌話題等。對於限時動態,則應約定發布數量、發布時間、保留方式(是否加入精選動態)等。更重要的是,應明確此類即時內容是否需經事前審核,若無法事前審核,應如何處理直播中的突發狀況。
六、成效保證與KPI設定:可量化的承諾與不可量化的風險
6.1 保證效果的迷思
許多品牌方期望在契約中要求KOL「保證合作成效」,如保證達到一定觸及人數、互動率或銷售轉換。此類保證看似合理,實則存在執行上的困難。
首先,社群媒體的演算法變動、競品動態、整體市場環境等因素,均會影響貼文成效,非KOL個人所能控制。要求KOL保證具體成效,可能導致KOL為達標而採用不當手段(如購買機器人粉絲、鼓勵無意義互動),反而不利品牌長期發展。
其次,成效數據的認定標準需要明確。是以平台後台數據為準?由第三方機構監測?若雙方對數據解讀不一致,應如何處理?這些問題若未事先約定,極易衍生爭議。
6.2 KPI的合理設定與調整機制
與其追求保證成效,更務實的做法是設定合理的關鍵績效指標(KPI),並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KPI應具體、可衡量、可達成、相關且有時限,且應區分「基本目標」與「挑戰目標」,並對應不同的報酬條件。
更先進的契約設計會納入「情事變更條款」,允許在特定情況下調整KPI。例如,若合作期間發生社群平台大規模當機、演算法重大調整、或整體市場急遽變化,雙方得重新協商KPI設定,避免一方因不可控因素承擔不利益的結果。
6.3 數據透明化與第三方驗證
KOL合作成效的認定,高度依賴數據的真實性與可驗證性。因此,契約中應要求KOL提供後台數據權限,或同意由品牌方指定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數據監測。
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KOL提供的數據截圖經過美化或選擇性呈現,品牌方難以驗證其真實性。若能於契約中約定數據查核權,並明定虛報數據的違約效果,可有效降低此類風險。
七、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救濟途徑的設計與限制
7.1 違約金的合理性審查
多數KOL合作契約會約定違約金條款,以簡化違約時的損害計算。然而,違約金金額是否合理,在法律上可能受到法院審查。
依據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實務上,法院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會考量「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因素。若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於品牌方可能受到的損害,法院有權予以酌減。
例如,某契約約定KOL若遲延發布,每日應給付合作費用10%的違約金。此約定看似對品牌方有利,實則可能因過高而被法院認定無效或酌減。合理的違約金設計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而非作為懲罰工具。
7.2 連帶責任與第三方權利
KOL合作可能涉及第三方權利,如使用未授權音樂、侵害他人肖像權、商標權等。契約中應明確約定此類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以及受害方的求償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契約會要求KOL「擔保其創作內容不侵害第三人權利,如有侵權情事,KOL應負完全責任」。此條款表面上將侵權風險完全轉嫁給KOL,實則可能因違反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而被認定無效。較平衡的做法是,雙方依各自的過失程度分擔責任,並約定侵權發生時的處理程序。
7.3 終止權的行使與效果
契約終止條款的設計,直接影響雙方在合作破局時的權利義務。常見的終止事由包括:他方違約未改善、破產重整、負責人變動、或任意終止等。
品牌方應特別注意「任意終止權」的行使條件與效果。部分KOL契約會約定「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X日前書面通知他方」,此類條款對品牌方的風險在於,KOL可能在即將發布重要內容前行使終止權,導致行銷計畫落空。
較妥善的設計是,區分「有正當理由的終止」與「無正當理由的終止」,並針對後者課予較重的賠償責任。同時,應明定終止後的權利義務處理,包括已付款項的返還、已創作內容的使用權限、保密義務的存續等。
八、保密義務與商譽保護:品牌無形資產的維護
8.1 保密範圍的界定
KOL合作往往涉及品牌未公開的行銷策略、產品資訊、預算配置等營業秘密。契約中的保密條款應明確界定「保密資訊」的範圍,並區分「絕對保密」與「相對保密」的資訊類型。
常見的缺失是保密範圍過於空泛,如「所有與本合作相關之資訊」,導致KOL難以判斷何種資訊應保密、何種資訊可公開。理想的保密條款應採「例示+概括」方式,先列舉具體的保密資訊類型(如產品上市時間、預算金額、合作條件等),再輔以概括條款涵蓋其他未列舉但性質相當的資訊。
8.2 保密期間的合理性
保密義務的存續期間也是需要關注的重點。部分品牌要求「永久保密」,此類約定對某些資訊(如產品配方)可能合理,但對於行銷策略、合作條件等有時效性的資訊,永久保密可能不符合實際需求。
合理的保密期間應視資訊性質而定,一般行銷相關資訊以二至三年為宜,核心營業秘密則可約定較長期間甚至永久。同時應注意,保密義務不因契約終止而失效,此點應於條款中明確約定。
8.3 負面訊息發布的限制
除了傳統的保密義務,現代KOL合作契約還應納入「負面訊息發布限制」條款,禁止KOL於合作期間及合作結束後,發布任何可能損害品牌商譽的言論。
此類條款的設計需注意平衡言論自由與商譽保護,不宜過度限制KOL的合法表達。例如,可約定「不得惡意詆毀、誹謗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損害品牌形象」,而非一概禁止「提及品牌負面訊息」,以免影響KOL對公共議題的正常討論。
九、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意外事件下的風險分擔
9.1 不可抗力條款的常見缺失
不可抗力條款旨在處理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外部事件,如天災、戰爭、政府禁令等。然而,許多KOL合作契約的不可抗力條款過於簡略,僅列舉少數事由,未涵蓋現代社會常見的風險類型。
例如,社群平台無預警關閉、大規模當機、演算法重大調整等,是否屬於不可抗力?KOL個人因素(生病、懷孕、家庭變故)是否可主張不可抗力?這些問題若未於契約中明確,發生時極易產生爭議。
較完善的不可抗力條款應包含:定義不可抗力事由、通知義務、證明文件、影響期間的權利義務、終止權的行使等。對於KOL個人因素,則應區分是否可歸責,分別約定處理方式。
9.2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允許在契約成立後,因不可預料的情事變更,致原定給付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此原則可補充不可抗力條款的不足,但需透過訴訟程序主張,耗時費力。
因此,較積極的做法是在契約中納入「重新協商條款」,約定特定情事發生時(如匯率大幅波動、法規重大變更、市場急遽變化等),雙方應善意協商調整契約內容。此類條款可提供較訴訟更迅速的解決途徑。
十、管轄法院與準據法:爭議解決的程序風險
10.1 單方指定的管轄法院
許多KOL合作契約會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以品牌方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此類條款對品牌方極為有利,卻可能對KOL造成程序上的不便,甚至影響其訴訟意願。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此合意須基於雙方自由意志。若管轄法院條款為品牌方單方預定,且對KOL顯失公平,法院可能認定該條款無效。實務上曾有案例,KOL居住地與品牌所在地相距遙遠,法院認為約定品牌所在地為管轄法院對KOL訴訟權保障不足,判決該條款無效。
較平衡的做法是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得由任一方選擇以相對人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既保障品牌方權益,也兼顧KOL的程序利益。
10.2 準據法的選擇
跨境KOL合作日益普遍,此時「準據法」的選擇就顯得格外重要。契約應明定以何國法律為解釋依據,避免發生爭議時因法律適用問題延宕解決時程。
對臺灣品牌而言,原則上應堅持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KOL為外國籍,應同時考慮判決在該國執行的可行性,必要時可約定以國際仲裁替代訴訟,以利於外國執行。
10.3 仲裁條款的利弊權衡
部分KOL合作契約會約定以仲裁替代訴訟。仲裁的優點在於程序迅速、不公開、可選任專業仲裁人,但缺點是費用較高、上訴救濟管道有限。
品牌方在決定是否採用仲裁條款時,應考量合作金額、爭議複雜度、證據分布等因素。一般而言,小額爭議適合訴訟,大額或專業性強的爭議則可考慮仲裁。無論選擇何種程序,都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避免事後爭執。
結語:平衡共贏的契約關係
KOL行銷的本質是品牌與創作者的合作共贏,契約的功能在於為此合作提供公平合理的遊戲規則,而非作為一方壓迫另一方的工具。一份理想的KOL合作契約,應當在保障品牌商業利益的同時,也尊重KOL的創作自主與合理權益,方能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本文所列舉的十大契約陷阱,旨在提醒品牌主在簽約前審慎評估,而非鼓勵以對抗心態與KOL談判。實務經驗顯示,多數KOL均願意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關鍵在於品牌方能否準確識別風險,並提出具體可行的修改建議。
最後提醒所有品牌主,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能替代專業法律意見。涉及重大權益的契約,仍應委由專業律師審閱,方能獲得最完善的保障。在數位行銷日新月異的今天,唯有建立公平透明的合作關係,品牌與KOL方能攜手創造最大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