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申請「判決書刪除」?關鍵要件一次看

如何成功申請「判決書刪除」?終極指南:關鍵要件、法律依據與實戰策略一次掌握
在數位時代,過往的司法紀錄彷彿成為一個永不褪去的烙印。無論是求職、貸款、甚至是建立一段新的社會關係,一份公開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判決書,都可能對個人名譽、工作與生活造成難以估量的負面影響。因此,「判決書刪除」(或常被稱為「下架判決書」)成為許多希望重建生活、獲得第二次機會的人迫切尋求的解方。
然而,「申請判決書刪除」並非一項簡單的行政程序,它是一場需要嚴謹策略、充分準備與法律知識的攻防戰。本指南將為您徹底剖析成功申請的每一個關鍵環節,從核心法律思維、必備要件、實戰步驟到常見迷思,提供您最完整、最深入的行動藍圖。
第一章:破除迷思——「判決書刪除」的本質與法律依據
在開始之前,必須先建立一個最關鍵的正確觀念:所謂的「刪除」或「下架」,其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請求停止利用(不公開)個人資料」。這並非將判決從司法歷史中抹除,而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規定,請求司法院「停止」將這份載有您個人資料的判決書「公開」於網路平台上供人查詢。
1. 核心法律武器:《個人資料保護法》
您的申請主要並非依據《法院組織法》或《刑事诉讼法》,而是 《個資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以及 《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關於資料利用之合法性要件。
- 如何應用? 您必須向司法院主張:判決書當初被蒐集、公開的「特定目的」(例如:司法透明、公眾監督、法学研究)隨著時間推移,在您個案的狀況下已經「消失」或「顯著減弱」。而繼續公開您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犯罪細節等資料,對您人格權(名譽、隱私、工作權)的侵害,已遠遠大於其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院繼續「利用」(即公開)您的個人資料,已不符合《個資法》的比例原則,應予停止。
2. 司法院的立場與內部規範
司法院作為判決書的蒐集、處理與利用機關,也訂定了「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性侵害案件與少年事件收文書及裁判書公開原則」、「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等內部規定。這些規範雖非法律,但提供了行政操作的框架。它們原則上鼓勵公開,但也明文規定了幾類「必須」或「得」不公開的案件類型(如下述)。您的申請書狀必須巧妙地結合《個資法》與這些內部原則,強化您請求的正当性。
3. 「刪除」vs. 「不公開」:精準定義您的目標
請務必理解,您的成功並非讓該判決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司法院的所有檔案中消失。它依然存在於司法體系內部檔案中,供司法人員為業務所需進行調閱。您的勝利是:讓這份判決書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這個對公眾開放的網站上被移除,使得一般民眾、雇主、銀行無法透過簡單的Google搜尋或系統查詢到該筆紀錄。這已能絕大多數地達到您恢復平靜生活的目的。
第二章:成功申請的「黃金四大關鍵要件」
並非所有判決都能成功申請不公開。司法院會進行嚴格的個案審查,而成功的申請通常緊密圍繞著以下四個要件。您的任務就是用所有證據來說服承辦人員,您的案件符合這些要件。
關鍵要件一:案件類型本身依法或依政策「應」或「得」不公開
這是最強而有力的理由。若您的案件屬於以下類型,成功機率極高:
- 少年事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規定,任何少年事件之刑事紀錄與裁判書,均不得公開。這是絕對的禁止公開。
- 性侵害案件: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不得公開或揭露足以識別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身分的資訊。實務上,通常會將被告/行為人的姓名等個資一併隱匿,以避免「對向推論」導致被害人身分曝光。
- 緩起訴、緩刑案件: 雖然法律未明文「必須」不公開,但實務見解與法院公開原則均認為,這類案件給予被告自新機會,其公開的必要性較低。若您已順利完成緩起訴處分(如:提供義務勞務、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這是非常有利的論點。
- 受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之判決確定者: 您既已被司法證明無罪或獲得類似無罪的效果,繼續公開判決書對您的名譽造成持續且不公的損害,其公開之公共利益已不復存在。
關鍵要件二:時間的流逝與「已經付出代價」
對於不屬於上述類型的案件(例如:普通竊盜、詐欺、公共危險等),時間是您最重要的盟友。
- 刑罰執行完畢已經過相當期間: 所謂「相當期間」並無法定標準,但實務上通常認為3年至5年是一個基本的門檻。若服刑完畢僅半年一年,很難說服法院您已回歸社會、不再有危害。但若已過5年、10年甚至更久,您主張「已贖完罪、回歸正常生活」的論點將更有力。
- 已徹底履行完畢: 不僅是主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包括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沒收、緩刑條件、緩起訴條件等所有法律上的義務,您都必須已經全部履行完畢。這證明您已為過錯負責,國家對您的懲罰與矯治目的已經達成。
關鍵要件三:繼續公開對您「人格權」的侵害遠大於「公共利益」
這是整個申請案的「核心攻防戰場」。您必須積極舉證,而司法院則會從反面評估公開的利益。
- 您需舉證的「侵害」:
- 工作權侵害: 提供多次求職被拒的證明(如:婉拒Email、面試後無下文的可對應時間點紀錄)、公司背景調查的相關文件、或來自雇主的明確告知(因查到判決而無法錄用/晉升)。特別是如果您的工作領域涉及財務、教育、保全、運輸等需要高度信賴的行業,此影響更為顯著。
- 名譽與隱私權侵害: 提供親友、鄰居因得知判決而對您產生負面評價、排擠或騷擾的具體事例(可透過自行紀錄或證人陳述書)。描述該判決如何對您的心理健康、家庭生活、社會關係造成持續性的困擾與壓力。
- 經濟權侵害: 提供銀行拒絕貸款申請、信用卡申請的文件,或保險公司拒保、提高保費的相關通知。
- 您需削弱對方的「公共利益」:
- 主張「個案已無教育意義」: 該案件的犯罪手法並非新穎、特殊,已無警示社會大眾或供法学研究的顯著價值。
- 主張「公眾監督目的已達成」: 司法程序早已終結,法院的審判並無任何不法或不公之處,無需持續公開以供公眾監督司法。
- 強調「比例原則」: 相較於您個人所受的巨大且持續的損害,繼續公開這份「舊案」所能帶來的公共利益微乎其微,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關鍵要件四:證明您已真正「更生」、回歸社會且無再犯之虞
司法院希望將寶貴的「不公開」機會給予真正悔改、對社會不再有危險性的人。您必須證明您是一個「好人」,而不只是一個「不會再犯罪的人」。
- 無再犯罪紀錄: 這是基本門檻。申請時必須一併申請最新的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良民證),證明自該案後,您潔身自愛,無任何其他刑事犯罪紀錄。
- 積極貢獻社會的證據:
- 穩定就業: 提供長期、連續的在職證明、勞保投保明細,證明您有正當職業,是社會的生產者而非負擔。
- 參與公益: 提供擔任志工、捐款給合法公益團體的收據或證明。這能強烈展現您回饋社會、彌補過錯的誠意。
- 家庭支持與社區關係: 可請家人、社區里長、甚至是教會牧師等具公信力之人,出具推薦信或陳述書,描述您現在為人的正直、對家庭的負責以及與社區的良好互動。
- 進修與學習: 提供參與任何職業訓練、在職進修或學習課程的證明,展現您向上努力的決心。
第三章:實戰操作——申請流程與書狀撰寫技巧
Step 1:事前準備與證據蒐集
- 調取判決書全文: 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列印出您希望申請不公開的判決書全文,確認案號、股別。
- 申請良民證: 至各地警察局外事科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確認自該案後無其他紀錄。
- 蒐集侵害證據: 系統性地整理所有求職被拒、貸款失敗、他人歧視的相關文件、電子郵件或對話紀錄(注意隱去他人個資)。並按時間順序整理好。
- 蒐集更生證據: 整理在職證明、薪資單、勞保明細、志工證明、捐款收據、推薦信等所有正面證據。
Step 2:撰寫「請求停止利用個人資料申請書」(核心中的核心)
這份申請書是您說故事、打動承辦人的唯一機會,必須結構嚴謹、論理清晰、情感真摯。
- 第一部分:當事人基本資料與案號
明確寫明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電話,以及所欲申請之判決的完整案號(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 第二部分:請求主旨
明確寫明:「請求 貴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停止將上述案號之判決書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並懇請准予刪除網路上的公開資料。」 - 第三部分:事實與理由(論述核心)
這是整篇文章的靈魂所在,建議分點分段,層層遞進:- A. 案情簡述與目前狀態: 簡要說明該案件的性質、最終判決結果(例如:於OO年OO月OO日受緩刑X年宣告,並已於OO年OO月OO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強調所有法律義務均已履行完畢,國家刑罰權已徹底實現。
- B. 援引法律依據: 明確指出本案請求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及相關規定,因判決書公開之特定目的已消失,繼續利用個人資料已無正当性。
- C. 論證「公共利益」已顯著降低: 詳細說明為何您的個案已無公開價值(例如:常見犯罪類型、無特殊法学研究價值、司法程序無爭議)。
- D. 具體陳述「個人所受侵害」: 這是需要濃墨重彩書寫的部分。用真實、具體的故事和證據來說話,而不是空泛地說「我找不到工作」。
- 「申請人於111年應徵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職務,已通過兩輪面試,最後人資部門來電告知,因進行背景調查時發現本案判決,故無法錄用,此有電子郵件可證(附件1)。」
- 「申請人於112年向XX銀行申辦房屋貸款,雖信用狀況良好、還款能力無虞,然銀行徵審部門仍以有司法紀錄為由,要求提高利率1.5%,大幅增加申請人經濟負擔(附件2)。」
- 「申請人之子女就讀國中,其同學家長透過網路查得本案判決,於家長群組中散播,導致子女在校遭受異樣眼光與排擠,使申請人深感自責與痛苦,家庭生活蒙上陰影。」
- E. 證明「已更生回歸社會」: 條列式地展示您的所有正面證據,塑造一個「悔過自新、認真生活」的形象。
- 「自本案後,申請人持續於OO公司任職已逾5年,擔任技術員工作,態度認真,此有在職證明與勞保明細可稽(附件3)。」
- 「申請人於閒暇之餘,固定每月至社區老人食堂擔任志工,服務長者,回饋社會(附件4:志工服務證明)。」
- 「本案發生後,申請人深切反省,並持續參加法律常識課程,深知法治重要性,絕無再犯之可能(附件5:課程證書)。」
- F. 總結與請求: 再次強調,繼續公開所造成的損害與其所欲維護的微小公共利益顯不相當,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與《個資法》之精神,懇請 貴院體恤申請人努力更生之艱辛,惠准所請。
- 第四部分:附件清單
條列所有提交的證據名稱與頁數,例如:
附件1:求職被拒電子郵件影本
附件2:銀行貸款條件通知書影本
附件3:在職證明及勞保投保明細影本
…(依此類推)
Step 3:遞送申請與後續追蹤
- 遞送單位: 將申請書連同所有證據附件,以掛號信寄送至「該判決書之審判法院」(例如:如果是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就寄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收)。務必在信封上註明「申請判決書不公開」及案號。
- 追蹤進度: 寄出後約兩週,可去電該法院的「書記官」或「資料科」詢問承辦股別及辦理進度。態度務必謙和有禮。
- 補充資料: 若法院來文要求補件或說明,務必在第一時間內詳盡回覆。
Step 4:靜候結果與救濟途徑
- 審理時間短則一個月,長則數月不等。
- 若獲准許: 您會收到法院的正式公文。之後需持續關注司法院網站,通常下架作業需要一些作業時間。
- 若遭駁回: 您會收到駁回的公文,上面會載明理由。此時您並非毫無機會,您可以:
- 提出覆議: 針對駁回理由,撰寫理由狀進行反駁,並補充更強而有力的新證據,再次申請。
- 提起行政訴訟: 主張法院(作為行政機關)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違法,侵害您的個資權與人格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這難度較高,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第四章:常見問題與致命錯誤
- Q:可以申請刪除對方的判決書嗎?
- A:絕對不行。您只能就載有您自己個人資料的判決書提出申請。
- Q:如果我是告訴人/被害人,可以申請刪除嗎?
- A:可以。特別是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依法有絕對權利要求隱匿個資。其他案件的被害人若認為判決書公開對其造成過度侵害(例如:曝光住址、家庭關係),亦可依《個資法》申請。
- Q:找代辦公司有效嗎?
- A:高度風險。許多代辦公司收費高昂,但其最終也是幫您撰寫一份申請書。他們無法保證成功,且可能使用制式化、缺乏真情實感的模板,效果反而更差。真正關鍵的「個人故事」與「證據」,只有您自己才能提供。與其花大錢找代辦,不如將預算用於諮詢專業律師,請律師幫您審閱申請書狀的論理是否妥適。
- 致命錯誤:說謊或隱瞞。 在申請書中切勿謊報案情或隱匿其他未被查到的紀錄。一旦被法院查證屬實,您的信用將徹底破產,絕無申請成功的可能。
第五章:超越法律——心理建設與人生展望
申請判決書不公開,不僅是一個法律程序,更是一場自我療癒與社會接納的奮鬥。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請照顧好自己的心理健康。
- 接納過去: 承認過去的錯誤,但不要被它定義。您現在的努力與改變,才是定義您是誰的關鍵。
- 尋求支持: 不要獨自承受壓力。與信任的家人、朋友或輔導師談談,他們的支持是您走下去的重要力量。
- 專注當下: 無論申請成功與否,繼續您「更生」的步伐。穩定工作、參與公益、經營家庭,這些實實在在的生活成果,才是對過往錯誤最有力的回應,也是您未來無論面對任何挑戰的最堅實基礎。
結語
成功申請判決書不公開是一條需要耐心、毅力與細心的道路。它沒有百分之百的保證,但透過本指南所提供的詳盡策略,您已經掌握了所有提升成功機率的關鍵知識。請記住,您的目標是向司法機關證明,您已經從過去的錯誤中成長,成為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正向力量,值得一個被公平對待、重新開始的機會。從今天開始,就著手整理您的故事與證據,勇敢地踏出這一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