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寫:強大的判決書刪除理由狀該怎麼寫?

律師教你寫:強大的判決書刪除理由狀終極指南——從心法到實戰,奪回您的數位人生
在數位時代,過往的一個司法判決,就像一道永不消失的烙印,深深影響著當事人的名譽、工作、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當您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決心重返社會、開啟新人生時,卻發現網路上輕易可搜尋到的判決書,成為一道無法逾越的高牆。這種無力與焦慮,我們深切理解。
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見證了無數當事人為此所苦。然而,法律並非沒有給予救濟途徑。向法院聲請「刪除裁判書」,並非不可能的任务,但其成功與否,極度仰賴一份論理清晰、情感真摯、法依據紮實的「理由狀」。
本文將化身您的隨身法律顧問,鉅細靡遺地解構一份「強大的判決書刪除理由狀」該如何撰寫。這不僅是一份格式範本,更是一場與法官的深度對話,我們將從心法、策略、法律架構到文字語感,帶您一步步打造出最具說服力的法律文書。
第一章:基礎認知——為何可以要求刪除判決書?法律依據何在?
在動筆之前,必須先穩固您的立論基礎。法官憑什麼要答應您的請求?答案在於「利益權衡」。
1. 核心法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
這是您最強大的尚方寶劍。該條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關鍵解讀:判決書內容(特別是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犯罪細節)屬於「個人隱私」。原則上,其公開已對您的隱私造成侵害。法院需要衡量的重點是:「繼續公開這份判決書,對『公益』是否有其必要?」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輔助運用
法院公開判決書的行為,也被認為是「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您得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關鍵解讀:您可以主張,該判決的「懲罰與教育」此一特定目的,在您服刑完畢、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後,已然消失。繼續公開已非「執行職務所必須」,且您並未「書面同意」,故應予刪除。
3. 憲法層次的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
該解釋文明確認可「隱私權」乃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其中包含了「資訊隱私權」,即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
- 關鍵解讀:您是在主張一項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這將您的請求提升到更高的層次,而不僅僅是向法院「乞求」一份恩惠。
結論:您的論述核心永遠是「公益V.S.私益」的權衡。 您必須成功說服法官:「本案中,保護我個人隱私與更生復歸的利益,已經遠大於繼續公開判決書所能帶來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動筆前的戰略準備——成功,始於細節
一份強大的理由狀,源於開戰前的縝密準備。請務必完成以下步驟:
1. 確認您「有資格」聲請
- 您必須是該判決的「當事人」(被告、犯罪嫌疑人)。告訴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原則上無法聲請刪除整個判決書,但或可請求隱匿其個人資料。
- 案件必須已「確定」(即已無法再上訴)。
- 最好已滿足刑罰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赦免或時效完成等條件。這是表明您已為過錯負責,社會應給予您重新開始機會的最有力證明。
2. 全面蒐集對您有利的證據(附件!附件!附件!)
空口無憑,法官需要看到具體事證。請準備好以下文件的掃描檔,並將作為理由狀的附件:
- 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證明案件已終結。
- 刑罰執行完畢證明(如監獄的出監證明、罰金的繳納收據、易服勞役的執行完畢證明、緩刑期滿的證明等):這是重中之重。
- 更生證明文件:
- 在職證明、薪資單:證明您有正當工作,積極重回社會。
- 服務單位或社區的推薦信:由雇主、主管、社區里長出具,內容應提及您的良好表現、負責態度與悔改之心。
- 參與公益活動的證明:捐血、義工、慈善捐贈的記錄或照片。
- 參加教育課程、諮商輔導的證明:展現您自我提升的決心。
- 家庭責任證明:如戶口名簿、子女出生證明,說明您需負擔家計,判決書公開將影響家庭生計。
- 判決書公開造成侵害的具體證據:
- 求職被拒的證明:Email或書面拒絕通知(雖難取得,但若有則極具說服力)。
- 來自親友、同事詢問的困擾:可自行詳述,但最好有輔證。
- 網路搜尋結果截圖:顯示在Google、Bing等搜尋引擎輸入您的姓名,該判決書即出現在第一頁。
3. 鎖定管轄法院與撰寫書狀格式
- 管轄權:向「作成該判決之法院」提出聲請。例如,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就向該法院提出。
- 書狀名稱:使用「聲請狀」或「陳報狀」。
- 案號與股別:務必查詢並填上該案的案號與承審股別(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這能確保您的聲請狀被快速送到承辦法官手中。
第三章:理由狀的黃金結構——一步步搭建無懈可擊的論述
一份強大的理由狀,結構必須清晰,讓法官一眼就能掌握您的核心論點。
1. 【聲請人基本資料與案號】
- 開門見山,表明身分與目的。
- 範例:「聲請人 ○○○ 因民國○○年○○字第○○號(案號)案件,謹依法具狀聲請刪除貴院之裁判書公開資料。」
2. 【聲請事項】
- 明確、簡潔地寫出您的請求。不要模糊地帶。
- 範例:「懇請 鈞院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將本案之刑事判決書自貴院網站『裁判書查詢系統』中予以刪除(或下架),以保障聲請人之資訊隱私權及更生權益。」
3. 【事實與理由】—— 這是靈魂所在,必須分段論述
第一段:簡述案件緣由與現狀
- 簡要說明過去發生了什麼事,但切勿詳述犯罪細節或為自己辯解。重點在於強調「該案的司法程序已完全終結,且聲請人已接受完畢應有之法律制裁」。
- 範例:「聲請人前因○○案件,經 鈞院於○○年○○月○○日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已於○○年○○月○○日將所科處之罰金全數繳納完畢(或已服刑期滿),有繳款收據(或出監證明)可稽(詳附件一)。」
第二段:論述「繼續公開判決書已無公益可言」
- 這是攻擊主軸。您必須削弱對方(即支持公開的一方)的立論基礎。
- 論點一:司法透明度與公益目的已達成。
- 論述:判決書公開之目的在於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監督司法運作、提供學術研究及嚇阻犯罪。在本案中,該案件早已確定且執行完畢,社會大眾監督司法之公益目的已然實現。繼續公開對於「監督司法」已無任何實質助益。
- 論點二:案件輕微,無持續公開之特殊性與必要性。
- 論述:本案所涉之罪並非殺人、強盜、貪污瀆職等重大危害社會治安或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之犯罪(註:若您的案件屬此類,難度極高)。其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對於社會大眾並無持續知悉、高度關注之公益需求。
第三段:強力論述「繼續公開對個人隱私與更生權益造成重大且持續的侵害」
- 這是防守主軸。您必須具象化地描繪您所受的痛苦,並將其提升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層次。
- 論點一:嚴重侵害資訊隱私權與名譽權(憲法層次)。
- 論述:任何人均得輕易透過搜尋引擎獲取該判決書,導致聲請人之過去過錯被無限放大與傳播,此一「數位烙印」使聲請人之名譽權、人格權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顯已逾越比例原則。
- 論點二:嚴重阻礙更生復歸社會(社會層次)。
- 論述:聲請人雖曾誤入歧途,然已誠心悔過並接受法律制裁,現已重返社會,致力成為一名守法之公民。惟該判決書之公開,導致:
- 求職困難:無數雇主於面試前進行網路搜尋,見此記錄後即不予錄用,使聲請人經濟陷入困境(可附上求職記錄與被拒證明)。
- 人際關係受挫:親友、同事乃至子女之同學家長均可能查詢得知,導致聲請人遭受異樣眼光與社會排斥,承受巨大精神壓力。
- 家庭生計受影響:作為家庭經濟支柱,求職不順直接影響家人之生活品質與子女受教權。
- 論述:聲請人雖曾誤入歧途,然已誠心悔過並接受法律制裁,現已重返社會,致力成為一名守法之公民。惟該判決書之公開,導致:
- 論點三:提出積極更生的具體證據(攻防一體)。
- 論述:聲請人深知悔改不能僅止於言詞,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持續奮發向上。目前於○○公司擔任○○職務,工作表現認真負責,深獲雇主肯定(詳附件二:在職證明及雇主推薦信)。業餘時間亦參與○○公益活動,回饋社會(詳附件三:義工服務證明)。聲請人努力開啟人生新頁,懇請 鈞院給予機會,移除此一沉重之數位枷鎖。
第四段:法律適用與利益權衡總結
- 將前述論點,用法律語言進行最終的總結陳詞。
- 範例:「綜上所述,本案判決書繼續公開所能維繫之公共利益極為有限且輕微,然對聲請人個人隱私、名譽、工作權、家庭及更生權益之侵害卻屬重大、深刻且持續。兩相權衡之下,顯然後者應受保護之利益更為優越。是故,鈞院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刪除該判決書,於法有據,且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4. 【附件】
- 列出所有您準備好的證據名稱與頁數,例如:
- 附件一:罰金繳納收據影本。
- 附件二:在職證明及推薦信影本。
- 附件三:服務單位識別證影本。
- …(依此類推)
5. 【法院與日期】
- 謹狀
- ○○地方法院 公鑒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具狀人:○○○ (簽名或蓋章)
第四章:律師的進階寫作心法與常見地雷
心法一:語氣誠懇卑微,但論理堅定強勢
- 要:使用「懇請」、「鈞院」、「鑒核」等謙敬語。但對於法律論述,要像律師一樣自信、有邏輯、引經據典。
- 不要:不要用情緒化字眼謾罵或抱怨(例如「這個爛系統毀了我的人生」)。也不要過度狡辯或否認過去犯行,重點在「我認錯,我已付出代價,我現在變好了」。
心法二:講故事,但更要講法律
- 法官也是人,真情故事能打動人心。但最終說服他的是「法律」。您的個人陳述必須能無縫對接到法律條文和法理上。
心法三:量化您的困境
- 與其說「很多公司不要我」,不如說「自去年至今,聲請人共投遞逾50份履歷,獲得面試機會8次,然有3次面試官明確提及因網路搜尋到本案記錄而不予錄用…」。具體的數字更有說服力。
常見地雷區:
- 地雷一:否認犯罪。您是在聲請「刪除」,不是在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承認判決的確定力是前提。
- 地雷二:指責司法不公。這會激怒法官,完全偏離主題。
- 地雷三:空泛的請求。沒有附上任何證明文件,全篇只有個人感受。
- 地雷四:遺漏案號股別。導致公文旅行,石沉大海。
第五章:範例模擬(節錄精華版)
聲 請 狀
聲請人:A○○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相對人: (免列)
案號:貴院110年度易字第123號
聲請事項
為聲請刪除裁判書公開資料事:懇請 鈞院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本案之刑事判決書自貴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中予以刪除,以保障聲請人之資訊隱私權及更生權益。
事實與理由
一、 緣聲請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 鈞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依法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詳附件一),合先陳明。
二、 查裁判書公開之目的,在於司法透明、學術研究及犯罪嚇阻。然本案係屬過失犯罪,與故意侵害法益之犯罪本質有別,且案件業已確定並執行完畢長達兩年,社會公益監督之目的早已實現。持續將判決書公開於網路,對於增進公共利益可言已無任何實質助益,反而…
三、 反之,該判決書之持續公開,對聲請人資訊隱私權與更生權之侵害卻與日俱增:
(一)…(論述隱私權、名譽權侵害)
(二)聲請人現任職於「○○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惟每於求職階段,雇主均能輕易自網路搜尋得悉本案記錄,導致聲請人多次與理想工作失之交臂,經濟生活始終無法穩定(詳附件二:求職記錄與部分公司回覆截圖)。現雖有正職,然內心始終惶恐,深恐現任雇主發現後影響職涯…
(三)聲請人已深切反省,並積極回歸社會。目前不僅工作穩定,更於閒暇時擔任社區環保志工(詳附件三:在職證明及志工服務證明),戮力彌補過錯。惟網路上之數位烙印,卻使聲請人每日生活在無形壓力之下,懇請 鈞院體察更生人重返社會之艱難…。
四、 綜上所述,兩相利益權衡下,繼續公開判決書之微小公益,遠不敵對聲請人造成之重大私益侵害。爰依首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准刪除本案裁判書公開資料,以維法制,而保障人權,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附件:
一、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一份。
二、求職記錄與Email回覆截影本一份。
三、在職證明及志工服務證明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具狀人:A○○ (簽名蓋章)
結語:給您的最後鼓勵與建議
撰寫這份理由狀,是一場為自己人生而打的戰役。過程或許艱辛,但絕對值得。請記住,法官審閱您的聲請時,他不只看到一份文件,更看到一個努力想重生的人。
如果您在閱讀本指南後,仍覺得毫無頭緒或案件過於複雜,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的價值在於他能將您的故事,用最精準的法律語言包裝起來,最大化您成功的機率。投資一份專業的法律服務,換回一個清白的數位人生與無限的未來可能性,這將是您人生中最有價值的投資之一。
勇敢地提起筆,或者,勇敢地拿起電話預約律師諮詢。為您的第二次人生,做出最有力的行動。
免責聲明:本文為法律寫作指導與知識分享,並非正式法律意見。個案結果仍取决于承辦法官之裁量,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