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在LINE轉傳了誹謗訊息,律師教你如何自救避免成為共犯

不小心在LINE轉傳了誹謗訊息,律師教你如何自救避免成為共犯
前言:一條轉發,可能讓你從旁觀者變成被告
在台灣,LINE是滲透率最高的即時通訊軟體,從家庭群組、同事群組到鄰里守望相助群組,每天都有數以萬計的訊息被轉傳。許多人在收到「某人做壞事」、「某店家黑心」、「某候選人貪汙」等未經查證的訊息時,基於提醒親友的善意隨手轉發,卻不知道自己已經踩進誹謗的法律地雷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計,近三年網路妨害名譽案件每年均超過4,000件,其中因LINE轉傳訊息而遭提告的比例逐年攀升。更令人擔憂的是,多數轉傳者都聲稱「我只是不小心」、「我不知道這是假的」、「我沒有惡意」,但在法律上,不知情並不能完全免除責任。
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觀點出發,完整解析在LINE上不慎轉傳誹謗訊息時的法律風險,以及從事發當下到法院程序的完整自救指南。即使你現在覺得事不關己,這篇文章也能幫助你建立正確的網路訊息轉傳觀念,避免某天突然成為妨害名譽罪的被告。
第一章:什麼是誹謗?LINE轉傳訊息的法律定性
一、刑法誹謗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台灣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從法條可以拆解出三個核心要件:
- 意圖散布於眾:行為人有將訊息公開讓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知悉的主觀意圖。在LINE群組轉傳訊息,即使是封閉式的家庭群組,只要成員超過三人,司法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已構成「散布於眾」的要件。
- 指摘或傳述:包括「自行創作」和「轉述他人」兩種型態。單純按下LINE的「轉傳」按鈕,不加上任何評論,在實務上仍被認定為「傳述」行為。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訊息的內容必須具體且足以降低社會對特定人的評價。例如指控某人「收賄」、「外遇」、「詐騙」,而非單純辱罵三字經(後者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二、LINE轉傳行為在法院的認定標準
許多民眾誤以為「我只是轉傳不是原創」、「我沒說是我寫的」就可以免責,但最高法院早已有明確見解:轉傳他人誹謗言論,同樣構成誹謗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實務上,檢察官與法官在認定LINE轉傳是否構成誹謗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1. 轉傳的群組規模與屬性
- 小規模親友群組(5人以下):風險相對較低,但仍可能構成
- 大型社群群組(50人以上):高度風險,視同公開散布
- 一對一私訊:原則上不構成散布於眾,但如果收件人會再轉傳,轉傳者仍可能須負責
2. 轉傳時有無加註個人意見
- 單純轉傳:仍構成傳述行為
- 加註「求證中」、「未經證實」:可作為減輕責任的依據,但不能完全免責
- 加註質疑或否定評論:可能不具誹謗故意
3. 訊息內容的真實性
- 真實且與公益有關:不罰(刑法310條第3項)
- 真實但僅涉私德:仍可能成罪
- 虛假或未經查證:高風險
三、不小心轉傳的法律定位:未必故意與過失
法律上,「不小心」可以區分為兩種層次:
未必故意:行為人雖非確定訊息為真,但已預見可能為虛偽,仍抱著「反正先轉再說」的心態而為之。司法實務上,對於未經任何查證就轉傳重大指控訊息的行為,經常被認定為未必故意。
過失:行為人因疏忽而未查證,或未察覺訊息內容有誹謗之嫌。刑法誹謗罪原則上不處罰過失行為,但民事侵權行為仍需負責。
這也意味著:即使你真的只是「不小心」按到轉傳,只要能證明你完全沒有誹謗的意圖,刑事責任可能不成立,但仍然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第二章:轉傳訊息後的前30分鐘——黃金自救四步驟
當你驚覺自己可能在LINE上轉傳了一則誹謗訊息,無論是朋友提醒你、看到訊息被他人質疑,或是自己重新閱讀後發現不妥,當下的反應將大幅影響後續的法律責任輕重。以下是律師建議的黃金自救步驟:
第一步:立即停止,絕不二次傳播
首先要做的是停止所有傳播行為。這包括:
- 不要再將同一則訊息轉傳給其他任何人
- 不要在群組中補充說明細節或試圖辯解
- 不要為了「解釋」而將訊息截圖傳給其他人看
許多人在慌張時會想把訊息轉給懂法律的朋友詢問,但這個行為本身就構成另一次傳播。正確做法是:手機放下,深呼吸,先冷靜下來再進行下一步。
第二步:刪除已傳送的訊息(但須注意證據問題)
LINE提供「刪除訊息」功能,但使用上必須格外謹慎:
對所有使用者刪除:在訊息送出後24小時內,長按該則訊息選擇「刪除」→「對所有人刪除」,可以將該則訊息從所有群組成員的對話窗中移除。這個功能可以「降低」而非「免除」法律責任——它讓後來查看對話紀錄的人不會看到誹謗內容,但已經看過的人仍然可能成為證人。
刪除不代表消滅證據:請務必理解,對方可能在你刪除前就已經截圖。試圖刪除後矢口否認,反而可能被認定為隱匿事證,影響法官對你犯後態度的評價。
千萬不要做的事:不要因為慌張而退出群組或封鎖所有成員。這種行為在法院實務上經常被解讀為「畏罪潛逃」,對訴訟非常不利。
第三步:在群組中正式澄清與道歉
刪除訊息後,建議在同一個群組發布以下聲明(可根據情況調整):
「抱歉,我剛剛轉傳的關於[被害人姓名/單位]的訊息,未經正式查證,內容可能有誤。我現在立即刪除該則訊息,並為我未經查證的轉傳行為鄭重道歉。如有造成任何人的困擾,我願意承擔責任。」
這段聲明具有多重法律功能:
- 中斷故意連結:證明你主觀上無誹謗故意,發現錯誤後立即更正
- 降低損害:讓其他群組成員知道該訊息不可信,避免損害擴大
- 犯後態度良好:法院審酌量刑時的重要參考因素
- 和解基礎:被害人看到誠意,後續和解機率大幅提升
第四步:保全證據,留存完整紀錄
在刪除訊息「之前」或「同時」,你必須做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完整截圖保全證據。
許多轉傳者害怕留存證據,恨不得把所有紀錄都清空。但從律師角度來看,沒有證據反而難以自保。你需要的截圖內容包括:
- 原始訊息內容(你從誰那裡收到、長什麼樣子)
- 你轉傳的訊息內容
- 轉傳時間與群組名稱
- 你後續的道歉聲明
- 其他成員的反應(有無人要求查證、有無人指正錯誤)
這些截圖未來可以證明:
- 你確實是「轉傳」而非原創者
- 你發現錯誤後立即更正
- 訊息來源是誰(可能追溯真正惡意散布者)
- 損害範圍有限
第三章:誰是加害人?誰是受害人?釐清三方法律關係
在誹謗訊息轉傳事件中,至少存在三方角色:原始散布者、轉傳者、被害人。釐清自己的法律定位是擬定後續策略的前提。
一、轉傳者的法律角色:從正犯到幫助犯
1. 共同正犯
如果轉傳者與原始散布者有犯意聯絡(例如明知是捏造仍合力散布),法院可能認定為誹謗罪的共同正犯。但在「不小心轉傳」的情境中,較少被認定為此類型。
2. 幫助犯
這是不小心轉傳者最常見的法律定位。刑法第三十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你未參與捏造訊息,但你的轉傳行為幫助了原始散布者達成散布於眾的目的。
3. 獨立正犯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即使你只是轉傳,且能證明訊息來自他人,但你向第三人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本身就構成誹謗罪的「傳述」行為,可以獨立成罪。
換言之,即使找不到原始散布者是誰,甚至根本不知道是誰寫的,你仍然可能為自己轉傳的行為負起完全責任。
二、被害人的法律武器: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被害人面對誹謗訊息,可以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1. 刑事告訴
- 罪名: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文字圖畫散布)或第1項普通誹謗罪
- 刑度:最高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告訴期間: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 特點: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國家追訴犯罪,可附帶民事訴訟
2.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 法源: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 請求項目:精神慰撫金、名譽回復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 時效: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 特點:不需構成刑事犯罪,只要有過失造成名譽損害即須賠償
3. 回復名譽請求權
被害人可請求法院命行為人公開道歉或刊登澄清啟事。但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指出,法院不得強迫加害人自我羞辱,只能要求為合理、必要的名譽回復處分。
三、原始訊息來源的追蹤與法律責任
如果你是單純轉傳者,找出原始來源對你有三個好處:
- 釐清責任比例:原始捏造者通常須負主要責任
- 和解條件:可協助被害人對源頭提告,換取被害人撤告
- 自證清白:證明你確實只是轉傳,而非參與捏造
如何追蹤LINE訊息的原始來源?實務上,你可以:
- 回溯個人對話紀錄,找到第一個傳給你的人是誰
- 截圖保存訊息上方的「轉傳」標記(LINE會顯示「轉傳」)
- 在刑事偵查中,檢察官可向LINE公司調閱帳號註冊資料
但請注意:即使找不到源頭,你仍然要為自己的轉傳行為負責。
第四章:收到警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當你發現自己「不小心」轉傳的訊息已經鬧上警局或地檢署,慌張是人之常情,但接下來的每一步都至關重要。
一、警詢階段:你的權利與應對要領
1. 確認通知書性質
警局通知書分為「證人」通知書與「犯罪嫌疑人」通知書。前者封面通常記載「關係人」或「證人」,後者為「犯罪嫌疑人」。即使是證人身份,你仍然可能因供述內容轉為被告。
2. 絕對不能做的事
- 不要無故不到: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裁罰;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可發布通緝
- 不要說謊:偽證罪刑責遠重於誹謗罪
- 不要刪除手機對話紀錄:這是湮滅刑事證據,構成獨立犯罪
3. 警詢準備要領
- 將手機完整對話紀錄備份(可透過LINE設定→備份聊天紀錄)
- 整理時間軸:何時收到訊息、何時轉傳、何時刪除、何時道歉
- 準備書面陳述書:避免臨場緊張遺漏重點
- 釐清答辯方向:是主張「無故意過失」還是「訊息為真實」
4. 接受警詢時的關鍵技巧
- 針對問題回答,不主動提供額外資訊
- 不清楚的資訊回答「不確定」或「需要再確認」
- 對於主觀意圖的問題(如「你當時是不是想讓大家討厭他?」),應如實陳述但避免情緒化
- 全程態度冷靜、配合
二、偵查階段:地檢署的攻防重點
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會傳喚告訴人、被告、證人進行偵查。這一階段的重點在於:能否在起訴前達成和解。
1. 檢察官在乎什麼?
- 你與告訴人是否認識?有無恩怨?
- 訊息內容的真偽(是否查證)
- 轉傳的規模與影響
- 犯後態度(是否承認、是否道歉)
- 有無前科
2. 不起訴處分的機會
在以下情況,檢察官可能給予不起訴處分:
- 罪嫌不足:能證明完全不知情且無查證義務
- 微罪不舉:情節輕微,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 真實不罰:能證明所傳述內容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
- 告訴撤回:妨害名譽案件告訴乃論,被害人撤告即應不起訴
3. 緩起訴處分的可能
若檢察官認為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可給予緩起訴,附帶條件包括:
- 向被害人道歉
- 支付一定金額的損害賠償
- 提供40至240小時義務勞務
- 參加法治教育
緩起訴期間(1至3年)內未再犯罪,期滿後不起訴,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三、審判階段:法院程序簡介
若未能達成和解且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將進入法院審理。對一般民眾而言,這是壓力最大的階段,但其實多數輕微案件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仍有和解撤告的機會。
刑事訴訟流程簡述:
- 地方法院受理→分案
- 準備程序:法官整理爭點,調查證據
- 審判程序:交互詰問、辯論
- 宣判
量刑考量因素:
- 轉傳次數與群組數量
- 是否引導他人肉搜或攻擊被害人
- 是否與被害人和解
- 有無其他前科
- 犯後態度
第五章:和解實務——用最少代價換取撤告
在妨害名譽案件中,和解是終結訴訟最有效的方式。但許多轉傳者對於和解有錯誤期待,導致談判破裂、被起訴判刑。以下是律師執業多年的和解心法:
一、和解的黃金時機
最早:接到通知前
發現轉傳錯誤後,主動向被害人道歉並提出賠償。此時被害人尚未委任律師、尚未提告,情緒相對單純,和解條件通常最低。
次早:警局階段
製作筆錄前或筆錄後,透過員警表達和解意願。此時被害人已付出時間成本,和解金通常會高一些,但仍屬可控範圍。
最後機會:起訴前
檢察官偵查中,起訴前是最後一個比較容易和解的時點。一旦起訴,被害人對司法系統有較高期待,和解條件會顯著提高。
二、和解金的合理區間
民事賠償並無公定價,但實務上可參考以下區間:
- 單純轉傳,立即刪除道歉:5,000元至30,000元
- 轉傳至大型群組,未及時處理:30,000元至80,000元
- 轉傳內容極具殺傷力(如指控性侵、詐欺):80,000元至200,000元
- 惡意捏造或反覆散布:200,000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不應以「我沒錢」為由拒絕和解。實務上常見告訴人原本只求公開道歉,但被告擺出無所謂或哭窮的姿態,反而激怒告訴人,最終不僅要賠更多,還可能被判拘役。
三、和解書必備條款
一份完整的妨害名譽和解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 當事人基本資料: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 案由:明確記載是針對哪一件LINE轉傳訊息事件
- 和解條件:
- 賠償金額與給付方式
- 是否要求書面或公開道歉
- 撤回告訴條款:約定「甲方(告訴人)應於收受賠償金後___日內,向○○地檢署/法院撤回刑事告訴」
- 刑事責任放棄:其餘刑事責任不再追究
- 民事請求權拋棄:拋棄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 保密條款:雙方不得對外揭露和解內容(可選擇性)
- 違約效果:如一方違反保密義務,應返還賠償金等
重要提醒:刑事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和解書寫得再漂亮,如果沒有實際遞狀撤回告訴,訴訟程序不會自動停止。
第六章:不被起訴的護身符——真實性證明與合理查證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是誹謗案件最重要的免責條款。
一、真實性抗辯的適用條件
1. 訊息內容必須為真
你可以主張轉傳的內容是真實發生的事實。例如轉傳某公眾人物曾遭法院判刑的確定判決書截圖,內容確實屬實。
2. 真實性證明責任
2019年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仍須證明訊息內容為真實,而非由被害人證明內容虛偽。實務上,只要行為人能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可免責。
3. 與公共利益相關
即使訊息為真,如果是涉及他人私德(如感情生活、個人習慣)而與公益無關,仍然可能成罪。例如轉傳鄰居外遇的細節,即使屬實,因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
二、合理查證義務——現代網路使用者的必修課
對於未經查證的轉傳行為,法院近年來趨向嚴格認定。以下行為通常不被認定為已盡查證義務:
❌ 看到多人轉傳就跟著轉
❌ 朋友說絕對真實
❌ 覺得很像是真的
❌ 只是提醒大家小心
❌ 有說「聽說」或「未經證實」
什麼是有效的查證?
✅ 查詢政府公開資訊(如公司登記、判決書、新聞報導)
✅ 向當事人本人求證(私訊詢問)
✅ 查證原始消息來源的可信度
✅ 等待主流媒體正式報導
實務操作建議:
若要轉傳重大指控訊息,至少應先做以下任一項:
- Google關鍵字,確認有可信來源報導
- 進入台灣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等查核網站確認
- 在訊息加註警示語:「此訊息尚未經獨立查證,請勿逕行轉傳」
三、「善意」與「惡意」的模糊邊界
除了真實性抗辯,實務上也會考量行為人是否「善意」發表言論。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指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不成立誹謗罪。
這號解釋為「合理確信真實」建立了基礎,但近年實務操作上,對於未經任何查證、僅憑網路流言就大肆轉傳的行為,法院傾向認定為重大過失甚至未必故意,難以適用509號解釋免責。
換句話說:「我相信這是真的」必須有客觀依據,不能只是「我感覺這是真的」。
第七章:民事侵權的地雷區——沒有刑事責任也要賠
許多轉傳者抱持僥倖心態:「只要被害人撤告,我就沒事了。」但他們忽略了一個關鍵問題:刑事撤告不代表民事免賠。
一、刑事與民事的脫鉤
妨害名譽的刑事責任(告訴乃論)與民事侵權責任是兩個獨立程序:
- 刑事:被害人可撤回告訴,檢察官不起訴或法官諭知不受理判決
- 民事:被害人仍可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在刑事偵查中和解,被害人同意撤告並簽署和解書,但和解書中漏未記載拋棄民事請求權。結果數月後,被害人另提起民事訴訟,轉傳者必須再面對一次法院程序。
正確做法:和解書必須明確記載「拋棄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本案衍生之一切民刑事請求權均拋棄」。
二、民事賠償的計算基準
法院在酌定精神慰撫金時,考量因素包括:
- 雙方社經地位:被害人社會評價、職業身分;加害人經濟能力
- 侵害情節:轉傳群組規模、訊息殺傷力、散布期間長短
- 加害人犯後態度:是否及時道歉、有無和解誠意
- 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需提出相關證據(如就醫紀錄)
參考實務案例:
- 轉傳某補習班老師涉嫌性侵學生(已獲不起訴)至地方性社群群組(300人):賠償8萬元
- 轉傳某里長貪污(查無實證)至4個鄰里群組:賠償12萬元
- 轉傳某店家使用過期食材(未經證實)至美食社團:賠償6萬元加公開道歉
三、名譽回復處分——比賠錢更難堪的責任
除了金錢賠償,被害人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最典型的是登報道歉,但隨著社群媒體興起,法院越來越常判決:
- 在LINE群組中張貼道歉啟事
- 在Facebook個人頁面置頂道歉貼文30日
- 在Dcard、PTT等原散布平台發表道歉文
這種處分對當事人的心理壓力往往大於金錢賠償。試想,你在一個500人的群組中熱心分享資訊,最後卻必須在同一個群組公開道歉,那種羞恥感可能是許多人無法承受的。
第八章:不同轉傳情境的風險分析與應變策略
LINE轉傳訊息的情境千變萬化,以下針對常見的高風險情境,提供具體應變建議:
情境一:家庭群組轉傳長輩圖文
風險分析
家族群組經常流傳各種指控特定人物或企業的圖文,如「某品牌牛奶含致癌物」、「某政治人物是賣國賊」。長輩多出於關心而轉傳,法律意識薄弱。
自保策略
- 收到這類訊息時,不轉傳、不回應
- 若已轉傳,立即以「我剛看到查核中心說是假的」回應並刪除
- 在群組建立「轉傳前先查證」的默契
特殊注意
家庭群組因成員有親屬關係,被害人提告意願相對較低,但不代表零風險。實務上曾發生妯娌因轉傳不實訊息互告,最終鬧上法庭。
情境二:地方社群/鄰里群組
風險分析
「XX社區有小偷」、「OO路有隨機傷人犯」這類訊息在地方群組極易擴散,且經常附上未經處理的監視器畫面,不僅可能誹謗,還可能侵犯肖像權。
自保策略
- 第一時間向訊息來源者確認時間、地點、是否已報警
- 未經官方證實,應加註「消息未經證實,請勿轉傳」
- 若誤傳,立即以更醒目方式更正(如貼上警察局公告)
特殊注意
地方群組經常涉及公共利益,真實性抗辯空間較大,但相對的,誤傳傷害鄰里關係,和解難度較高。
情境三:職場/公司群組
風險分析
在同事群組轉傳關於主管、客戶或競爭對手的負面訊息,風險極高。職場關係複雜,一則轉傳可能導致升遷受阻、考績受影響,甚至遭公司懲處。
自保策略
- 職場群組視同職場延伸,發言應比照職場倫理
- 誤傳後除了向被害人道歉,也應向公司人資說明
- 預先設定LINE的「轉傳」按鈕確認機制(雖然LINE無此功能,但可養成送出前再次閱讀的習慣)
特殊注意
公司可能將此行為視為違反工作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換言之,你可能同時面臨失業與官司。
情境四:商品/服務負評
風險分析
在群組中抱怨店家服務差、商品有瑕疵,甚至指控店家「黑心」、「詐騙」。若評論基於真實消費經驗,受消費者保護法保障;但若加油添醋或完全虛構,可能構成誹謗。
自保策略
- 評論應基於事實,避免情緒性字眼
- 使用「我認為」、「我感覺」等主觀表述
- 若誤會店家,應公開澄清並道歉
特殊注意
店家對負評提告的動機有時是為了「殺雞儆猴」,即使你願意道歉,對方仍堅持提告。此時應評估是否有其他消費者也有類似經驗,可作為真實性抗辯的證據。
第九章:預防勝於治療——建立安全轉傳的五大習慣
與其事後焦慮地尋求律師協助,不如從現在開始改變轉傳訊息的方式。以下是律師公會推廣的「LINE轉傳停看聽」原則:
習慣一:停——轉傳前先暫停10秒鐘
LINE設計讓轉傳訊息極其便利,兩秒鐘就能完成。這十秒可以做什麼?
- 快速瀏覽訊息:內容是否涉及具體指控?
- 判斷指控對象:是有名有姓的個人或具體店家?
- 評估後果:如果內容是假的,被害人做何感想?
習慣二:看——檢查訊息的三個紅燈
一則訊息如果符合以下任一特徵,極可能是未經查證的不實訊息:
🔴 沒有日期、沒有地點、沒有消息來源
例如:「剛剛發生!台北市某國小有陌生人強拉學童!」哪一天?哪一間學校?誰說的?
🔴 要求大量轉傳
例如:「請大家幫忙分享,讓更多人知道!」真正的官方警訊通常不會要求民眾無限制轉傳。
🔴 充滿情緒性標點與錯字
例如:「太可惡了!!!這種人渣一定要讓他被大家知道!!!」大量驚嘆號、情緒性用詞,常見於假訊息。
習慣三:聽——求證的三個正確管道
-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LINE官方帳號@tfc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可直接傳送訊息查證
- MyGoPen:LINE官方帳號@mygopen
- 各級政府官方LINE:如「165反詐騙」、「疾管家」等
這些查核單位都有專人查證,且多數情況下在數小時內回覆。轉傳前等幾個小時,你就不必等檢察官傳喚。
習慣四:記——保留轉傳紀錄的習慣
很多人習慣定期刪除對話紀錄以釋放手機空間,但這也同時刪除了你的自保證據。建議:
- 重要群組對話至少保留3個月
- 每月備份一次LINE對話紀錄(可備份至雲端或電腦)
- 收到疑似不實訊息時立即截圖,保全來源
習慣五:傳——安全轉傳的五字口訣
若要轉傳可能具爭議的訊息,至少應做到:
加:加上自己的評論,如「尚未證實,僅供參考」
減:刪除情緒性用詞、誇大標題
改:改寫成中性陳述
查:附上查證連結
止:標註「請勿再轉傳」
第十章:企業與社群管理者的連帶責任
如果你是LINE群組的管理員、版主,或是企業的社群小編,風險將比一般使用者更高。
一、群組管理員的監督義務
群組管理員雖非訊息發布者,但如果明知群組內有人持續散布誹謗訊息,卻不制止、不刪除、不移除成員,實務上有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
管理員自保守則:
- 制定群組規範,明確禁止未經查證的人身攻擊
- 收到成員檢舉時應積極處理
- 對於明顯誹謗內容,應將該則訊息刪除(在LINE群組中,管理員無法刪除他人訊息,但可以請發布者自行刪除)
- 屢勸不聽者,應予退出群組
二、企業小編的工作風險
企業官方LINE帳號或粉絲專頁的小編,若因工作需求轉傳資訊,必須格外謹慎:
- 企業連帶責任:民法第188條,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 小編個人責任:仍為實際行為人,被害人可一併提告
- 內部懲處:企業可能向小編求償
小編實戰建議:
- 所有對外發布訊息應經法務或主管書面確認
- 個人帳號與工作帳號嚴格區分
- 不將個人觀點與工作角色混淆
第十一章:法律之外的課題——情緒修復與關係重建
法律責任終有一天會了結,但事件對人際關係、心理健康造成的傷害,往往比罰金或拘役更難復原。
一、被告者的心理壓力
許多不小心轉傳訊息卻被提告的人,長期處於焦慮、失眠、自我否定中。他們反覆問自己:「我只是不小心的,為什麼他要告我?」「我以後還能不能在群組發言?」
律師建議:
- 承認錯誤,但不代表全盤否定自己
- 將訴訟視為解決問題的程序,而非人格的終局審判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
二、道歉的藝術與修復
法律上的和解只是最低標準,真正修復關係需要更有溫度的互動。
有效的道歉:
- 指名道姓向被害人道歉
- 具體說明做錯什麼(「我不該未經查證就轉傳」)
- 表達理解對方的感受
- 承諾未來不再犯
- 不附帶任何條件
無效的道歉:
- 「如果造成你的困擾,我道歉」(推卸責任)
- 「我也是受害者,我也是被騙的」(模糊焦點)
- 「大家同事一場,不要這麼計較」(情緒勒索)
三、網路言論的數位足跡
你在LINE轉傳的每一則訊息,雖然會隨著時間被新對話淹沒,但在他人的截圖、備份中,可能永遠留存。這就是數位足跡。
建立健康的網路言論習慣,不只是為了避免被告,更是為了建立值得信賴的數位人格。未來的雇主、合作夥伴、甚至子女,都可能透過這些足跡認識你。
結語:轉傳不是零成本,按下按鈕前請三思
LINE的轉傳按鈕設計得太過輕巧,容易讓人忽略每一次點擊的法律意義。從收到訊息到按下轉傳,不過兩秒鐘,但你可能要花費兩年、甚至更長時間,來處理這一按帶來的後果。
這篇文章不是要恐嚇你從此不敢轉傳任何訊息,而是希望幫助你建立風險意識——轉傳是一種言論行為,言論行為就必須負擔言論責任。
如果你已經不小心轉傳了誹謗訊息,請記住四個關鍵字:停止、刪除、道歉、保全。按照本文所述的自救步驟,多數情況下仍有補救空間。如果你只是運氣好還沒遇到,現在開始改變轉傳習慣還來得及。
網路世界很大,但法律界線很清晰。每一次按下轉傳,你都在為自己的數位人格投票。願我們都能成為訊息流通中負責任的節點,而非不實訊息的幫兇。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具體情況請諮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