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紀錄刪除全指南:律師詳解申請條件與流程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院紀錄刪除全指南】終極詳解:從申請條件、聲明狀範本到上訴救濟,律師一步步教你捍衛個資與隱私權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過往的一個訴訟紀錄、一份公開的判決書,都可能成為個人生命中揮之不去的數位烙印。無論是年輕時一時衝動所犯下的過錯,或是捲入一場無辜的風波,當法律程序已然終結,您是否渴望一個「被遺忘的權利」,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法院紀錄刪除」正是為了回應此一需求而存在的法律機制。然而,這條路並非總是清晰明朗。該符合什麼條件?該向誰申請?申請書狀又該如何撰寫?如果申請被拒絕了,難道就只能放棄嗎?
本指南將化身您的法律燈塔,由資深律師的角度,鉅細靡遺地剖析「法院紀錄刪除」的每一個環節。我們將深入探討法律依據、申請流程、書狀撰寫技巧,並解答所有常見疑問。這不僅是一份說明,更是一份賦予您力量,爭取個人名譽與隱私的實戰手冊。
第一章:基礎概念篇 — 什麼是「法院紀錄刪除」?法律依據何在?
在台灣,所謂的「法院紀錄刪除」並非指將案件從法院的卷宗中物理上銷毀(這在檔案法上有嚴格的保存年限規定),而是指針對「公開」的司法資料進行處理,使其無法被一般大眾輕易查詢瀏覽。其主要目的在於平衡「司法透明」與「個人隱私及更生保護」兩大價值。
一、 核心法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vs. 法院組織法
「法院紀錄刪除」的申請,主要立基於兩大法律之間的權衡:
- 《個人資料保護法》:這是您申請刪除最強而有力的武器。
- 第3條:您作為當事人,有權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第11條第3項: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已無特定目的,或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雖然判決書的公開有其特定目的(後述),但在個案中,若該目的已達成或與當事人的隱私權產生嚴重衝突時,即可援引此條文。
- 第19條、第20條:任何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若公開所造成的隱私侵害已遠大於公益目的,則其利用恐欠缺正當合理性。
- 《法院組織法》第83條:這是司法公開原則的來源。
- 該條文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規定者,依其規定。」
- 此規定的公益目的在於:
- 司法公正透明:讓社會大眾監督司法審判,確保判決品質。
- 法律教育與研究:提供學界、實務界研究與教學的素材。
- 法律預測性:讓民眾了解法院見解,預測自身行為的法律效果。
因此,申請「刪除」本質上是一場「《個資法》下的隱私權」與「《法院組織法》下的司法公開原則」的博弈。您的任務,就是在申請書狀中充分論證:在本案中,保護您的隱私權和更生利益,其重要性已遠超過繼續公開該裁判文書的公益價值。
二、 「刪除」的實際意涵:遮隱、姓名隱匿與資料庫下架
實務上,「刪除」有以下幾種不同層級的效果:
- 裁判書原文遮隱(部分隱匿):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將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特定個人識別資訊,以「○」或其他代號取代。但案件事實、判決結果仍可閱覽。
- 姓名隱匿(全面隱匿):將裁判書中所有可能識別出您身分的資訊全部遮隱,包括姓名、代號、特定地點、公司名稱等,使外界幾乎無法從文中判斷當事人是誰。這通常用於性侵害、少年事件等依法應隱匿的案件,或其他經說服法院認有必要之案件。
- 請求搜尋引擎移除連結:即使法院已將判決書遮隱,但若過去的公開版本已被Google、Bing等搜尋引擎「快取」(收錄存檔),仍可能透過搜尋姓名找到舊紀錄。您可以依據《個資法》向這些搜尋引擎公司提出移除連結的請求。
- 註記不公開:對於尚未上網公開的判決,您可聲請法院於案件確定時,即註記該判決不予公開。
本指南主要聚焦於前兩者:向法院聲請將「已公開」的裁判書進行遮隱或姓名隱匿。
第二章:申請條件與資格篇 — 誰可以申請?成功關鍵是什麼?
並非所有案件的當事人都能成功申請刪除。法院會進行一個嚴格的「利益權衡測試」,您必須在聲請狀中主動證明您符合以下條件:
一、 絕對隱匿案件(法律強制規定)
以下類型案件,法律明文規定應隱匿當事人姓名,通常無需申請或申請後幾乎必然核准: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性侵害犯罪案件。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少年刑事案件。
- 《家事事件法》第9條:家事事件案件。
- 《證人保護法》第11條:受保護之證人。
-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二、 相對隱匿案件(需聲請並說服法院)
這是大多數申請人所屬的範疇。法院會考量以下因素,進行個案審查:
- 案件性質與嚴重程度:
- 輕罪較易核准:過失犯、微罪(如竊盜、輕傷、詐欺得利等金額微小案件)、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因對社會公益影響較小,較易說服法院隱匿之必要性。
- 重罪較難核准:殺人、強盜、重大經濟犯罪等嚴重侵害法益之犯罪,因公益考量(社會安全、重大警示作用)較強,申請難度極高。
- 時間經過長短:
- 案件確定後經過的時間越久,當事人持續更生、回歸社會的證明越強,過去紀錄對現今生活的影響與當前公益關聯性就越低,申請成功的機率隨之提升。
- 對當事人現今生活的具體影響:
- 這是說服的關鍵。您必須提出具體、真實的證據,證明公開的判決書對您造成了「持續且重大」的困擾與損害。例如:
- 職涯影響:求職時被雇主以「有前科」為由拒絕,提供求職被拒的證明、信件等。
- 社會評價與人際關係:遭受鄰里、親友的歧視與排擠,造成精神痛苦(可附上診斷證明)。
- 數位時代的具體危害:被網路霸凌、收到騷擾訊息、個人資料被公開起底等。
- 家庭生活:影響子女在校就學、遭受異樣眼光。
- 這是說服的關鍵。您必須提出具體、真實的證據,證明公開的判決書對您造成了「持續且重大」的困擾與損害。例如:
- 當事人更生情況與悔意:
- 證明您已改過遷善,回歸正常生活。例如:持續穩定工作多年、參與公益活動、進修學習的證明、周遭友人出具的良性證明等。
- 公益與私益的權衡:
- 您必須論證「保護您的隱私權」的重要性,如何壓倒「公開司法文書」的公益價值。例如:一個十年前的微罪竊盜案,其「司法監督」的公益價值早已隨著時間淡去,但對當事人求職、成家的負面影響卻依然鮮明。
律師提示:單純地主張「不好看」、「不名譽」而沒有具體損害證據,很難通過法院的審查。成敗的關鍵在於「舉證」和「說理」的深度。
第三章:實戰流程篇 — 一步步教你完成申請
步驟一:事前準備 — 確認案件資訊與蒐集證據
- 查詢判決:先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用案號、案由、判決日期等關鍵字,找到您想要申請隱匿的判決書全文。確認其目前仍是公開狀態。
- 確認案號:記錄下完整的「案號」(例如:110年度訴字第123號)。
- 蒐集證據:開始蒐集上述「對生活具體影響」的證明文件。證據越充分,成功率越高。
步驟二:撰寫聲請狀 — 靈魂所在
這是整個申請過程中最核心的部分。一份論理清晰、證據充實的聲請狀,能大幅提高成功率。下一章將提供範本與詳細撰寫教學。
步驟三:遞交聲請狀 — 該遞給誰?
這是一個常見的迷思。請務必將聲請狀遞交給「該判決的『原裁判法院』」,而不是司法院或其他單位。
- 舉例:如果判決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那麼就應將聲請狀遞交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遞狀方式:
- 親遞:直接到該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收狀處」,將聲請狀正本及證據附件遞交,並索取收據。
- 郵寄: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該法院的書記官單位(地址可在司法院網站查得),記得保留掛號執據。
步驟四:等待法院審理
法院收狀後,會分案給法官進行審查。法官可能會:
- 直接根據書面資料做出裁定(准許或駁回)。
- 要求您以書面或到庭補充說明理由、陳述意見。
- 通知您開庭進行調查(較少見,但對於複雜案件有可能)。
整個過程可能耗時數週至數個月,請耐心等待。
第四章:聲請狀範本與撰寫技巧教學 — 律師手把手教你寫
以下提供一個聲請「判決書姓名隱匿」的民事聲請狀範本,並附上各段落撰寫技巧說明。
〈範本開始〉
民事聲請狀(聲請判決書姓名隱匿)
案號:○○○年度○○字第○○○○號 (請務必填寫正確案號)
股別:○股(如果知道承辦股別的話可填寫,不知道可省略)
聲 請 人 甲○○ (即原案被告)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住:○○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聲請人本人
為聲請隱匿判決書個人資料事宜,依法狀請鑒核:
一、 聲請事項:
- 請准將貴院○○○年度○○字第○○○○號民事(或刑事)判決書中,關於聲請人甲○○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所有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予以遮隱或刪除,並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予以更新。
-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 事實與理由:
(一) 本案緣起與經過:
聲請人前因○○○○事件(例如:業務過失傷害、小額詐欺等,請簡述案由),於○年○月○日經貴院以○○○年度○○字第○○○○號判決確定在案(例如:判處有期徒刑○月,緩刑○年)。聲請人深知行為有所偏差,於案件確定後已深切反省,並完全履行判決所定之義務(例如:已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完畢、已服完勞役、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等),決心回歸社會,做一守法公民。
(二) 判決書公開對聲請人造成之重大且持續性侵害:
1. 職涯發展嚴重受阻:聲請人現年○歲,正處於事業拼搏之關鍵時期。然因該判決書可於司法院網站上輕易被檢索,致使近年來多次求職時,於背景調查階段遭雇主發現此筆紀錄,因而婉拒錄用。隨附聲請人近期求職遭拒之電子郵件與書面通知共○份(詳附件1),足證此公開紀錄對聲請人之工作權與生存權造成實質且嚴重之侵害。
2. 社會評價與人際關係受創:聲請人之親友、鄰居乃至子女同學之家長,亦曾因網路搜尋而得知此事,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投以異樣眼光,甚至對聲請人之子女進行排擠,造成家庭成員莫大之精神壓力與痛苦。隨附身心科診所就診紀錄一份(詳附件2),證明聲請人因長期處於此壓力下,已出現焦虑、失眠等症狀。
3. 數位時代下之永久傷害:該判決書如同數位烙印,隨科技發展與網路搜尋之便捷,此一紀錄將無限期跟隨聲請人,使其「被遺忘權」與「重新開始」之機會徹底剝奪,所造成之隱私權侵害具持續性與不可回復性。
(三) 聲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案判決書公開之目的,在於司法監督與法治教育。惟該案至今已逾○年,聲請人已完全更生,該案之公益目的已然達成。繼續公開判決書所能實現之公益極為有限,然對聲請人隱私權之侵害卻巨大且持續,兩相權衡,顯失比例。故聲請人依《個資法》請求停止利用(即公開)此份載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於法有據。
(四) 利益權衡:私益遠大於公益:
承上,本案乃屬○年前之○○案件(強調案件輕微性),其案情單純,對社會公共利益已無重大影響或警示之必要。反之,該判決書之持續公開,對聲請人個人生活、家庭與工作之負面影響卻與日俱增。是故,保護聲請人之隱私權與更生利益,其重要性顯已遠遠超過繼續公開此一陳年舊案所能實現之微小公益。為保障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工作權及人格權,實有將判決書中足資識別聲請人身分之資料予以隱匿之必要。
三、 綜上所述,為此懇請 鈞院體恤聲請人之處境,惠予裁定准許聲請人之請求,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民事庭(或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具狀人:甲○○ (簽名蓋章)
〈附件清單〉
- 附件1:求職被拒證明共○份。
- 附件2:身心科就診紀錄影本一份。
- 附件3:在職證明/勞保投保明細(證明穩定工作)一份。
- 附件4:良民證(證明無其他前科)一份。
- 附件5:判決書查詢結果影本一份。
〈範本結束〉
律師撰寫技巧提點:
- 案號最重要:絕對不能寫錯。
- 聲請人身份:明確寫出是原審的哪一方當事人(被告、原告、上訴人等)。
- 聲請事項:要具體明確,寫出案號和希望達到的效果(遮隱姓名、身分證字號等)。
- 事實理由:這是靈魂段落。
- 誠懇認錯:先承認錯誤並表明已改過,塑造更生人形象。
- 具體損害:這是核心。不要只寫「造成困擾」,要寫出「如何困擾」,並附上證據。求職被拒、診斷證明是最有力的文件。
- 法律引用:一定要引用《個資法》條文,並論證「公益目的已消失」。
- 利益權衡:主動幫法院分析「公益 vs. 私益」,論證為什麼私益比較重要。
- 證據: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證據清單要列清楚。
第五章:救濟篇 — 聲請被駁回怎麼辦?如何撰寫抗告狀?
收到法院的「裁定」駁回您的聲請時,千萬不要灰心。您有權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告」。
一、 抗告狀該遞給誰?
- 撰寫「抗告狀」。
- 將抗告狀遞交給 「原審法院」 (即做出駁回裁定的那個法院),而不是直接遞給上一級法院。
- 原審法院會將您的抗告狀連同原卷宗,一併送上級法院審理。
二、 抗告狀怎麼寫?
抗告狀的目的在於指出原裁定哪裡有錯誤、哪裡理由不備。範本結構與聲請狀類似,但重點在於「攻擊」原裁定的理由。
〈抗告狀範本核心段落撰寫指南〉
刑事抗告狀(為聲請隱匿判決書遭駁回事宜)
案號:○○○年度○○字第○○○○號 (原裁定的案號)
抗 告 人 甲○○ (即聲請人)
相 對 人 ○○地方法院 (或寫「檢察官」,視情況)
為不服臺灣○○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號駁回聲請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
抗告聲明:
- 原裁定廢棄。
- 請准予將貴院(原審法院)○○○年度○○字第○○○○號判決書中關於抗告人之個人識別資訊予以隱匿。
抗告理由:
一、 原裁定駁回理由略以:……(引述原裁定駁回的理由,例如:認本案案情仍有公益價值,或對抗告人影響未達重大程度等)。
二、 惟原裁定就「利益權衡」之判斷,有下列違誤之處:
(一) 忽略關鍵證據:原裁定稱「對抗告人影響未達重大程度」,然抗告人於聲請時已具狀陳明並附呈多次求職遭拒之證明(原審附件1)及就診紀錄(原審附件2),原裁定就上開足以證明隱私受有「持續且重大」侵害之具體事證,未予審酌,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二) 對公益價值有過度評價:原裁定過度強調本案之公益價值。查本案乃屬○年前之微罪案件,判決結果為緩刑/易科罰金,案情單純,對於現今社會之司法監督、法治教育實已無顯著意義。原裁定未能審酌「時間因素」對公益價值之衰減效應,亦未比較公益與私益間已嚴重失衡之狀態,其利益權衡之判斷顯有違誤。
(三)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意旨:《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賦予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之權利,旨在防止過時、無目的之個人資料持續擴散,造成當事人不可回復之傷害。原裁定未能體察此一立法精神,過度偏向司法公開原則,就《個資法》之適用有解釋過苛之違法,牴觸了《個資法》保護個人資訊自主權之核心價值。
三、 綜上所述,原裁定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有違誤,為此懇請 鈞院(抗告法院)明察,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以保障抗告人之基本人權。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分院) 公鑒
律師提示:抗告狀的論理要更上一層樓,直接點出原裁定「哪裡錯了」,是證據調查不全?還是法律見解有誤?用詞可以更強烈一些,例如「理由不備」、「認定違誤」、「違反比例原則」等法律術語。
第六章:常見問題與解答(FAQ)
Q1: 申請判決書刪除需要請律師嗎?
A: 法律並未規定一定要請律師。如果您對法律文書撰寫有信心,且案件情況簡單,可以嘗試自行申請。但對於複雜案件、重大案件,或先前自行申請已被駁回者,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能精準掌握法律見解、撰寫強而有力的書狀,並進行有效的利益權衡論證,能顯著提高成功率。
Q2: 申請一定要付費嗎?
A: 聲請本身目前無需繳納裁判費。但如果您委任律師,則需負擔律師的酬金。
Q3: 如果案件最後是「無罪」判決,可以申請刪除嗎?
A: 可以,而且成功率理論上更高。既然經法院判決無罪,代表您是被證明清白的,公開該判決對您的名譽損害更大。您可以主張該判決的公開已無任何負面的公益目的,反而對您的隱私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Q4: 申請通過後,Google搜尋還找得到怎麼辦?
A: 法院的裁定僅能拘束司法院的資料庫。對於已被搜尋引擎快取的舊頁面,您需要自行向搜尋引擎公司提出「移除連結」的申請。
- Google:可以使用其提供的「移除個人資訊」申請工具。
- Bing:也有類似的內容移除要求政策。
申請時,您可以附上法院准予隱匿的裁定書,作為強力的證明文件,要求他們移除搜尋結果中指向「未遮隱版本」判決書的連結。
Q5: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會受影響嗎?
A: 不會。本指南所述的「判決書刪除(隱匿)」與「良民證」是兩套完全不同的系統。
- 良民證:由警察機關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核發。該條例明定哪些紀錄可以(或必須)不予記載,例如:無罪、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拘役/罰金執行完畢後一定時間等。其核發與否與判決書是否在網路上公開無關。
- 判決書隱匿:僅針對「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公開查詢功能進行處理。
因此,即使成功申請判決書隱匿,如果您不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中不記載的規定,良民證上仍可能會有紀錄。反之亦然。
Q6: 多久會知道結果?
A: 時間不定,從一個月到數個月都有可能,取決於法院的案件量以及您案件的複雜程度。如果法院要求補陳意見或開庭,時間就會拉長。
結語:給自己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過去的錯誤或經歷不應成為終身的枷鎖。法律賦予了您爭取「被遺忘權」的武器,雖然過程需要努力與耐心,但為了個人的尊嚴、家庭的平靜與事業的未來,這絕對是一場值得奮戰的戰役。
這份終極指南,希望能鉅細靡遺地陪伴您走過每一個步驟。從理解法律、評估自身條件、準備證據、撰寫書狀,到最後的救濟程序,我們已將成功的藍圖攤在您的面前。勇敢地提起筆,或者,尋求專業的協助,邁出這關鍵的一步,為自己的人生故事,翻開嶄新的一頁。
(註:本指南為根據現行法律之通用性說明,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具體案情與法院裁量,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獲得更精準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