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被遺忘權」概念在特定區域請求 Google 刪除負面新聞

當過去永不遺忘:在數位時代中運用「被遺忘權」於特定區域,向Google請求刪除負面新聞的完整指南
在這個資訊以光速傳播、數位足跡幾乎永恆存續的時代,一段過往的負面新聞報導,可能像一道永不癒合的傷口,持續影響著一個人的就業機會、社會關係與內心安寧。無論是多年前已司法了結的刑事案件、一場早已平息商業糾紛的片面報導,或是一則未經充分查證的指控,這些內容一旦被搜尋引擎索引,便彷彿被賦予了不朽的生命,在每一次的關鍵字搜尋中重現,不斷強化其負面影響。這種「數位永恆」的現象,催生了法律領域一項重要且日益受到關注的權利——「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本文將深入剖析「被遺忘權」的核心意涵,並提供一份極具實踐性、針對特定地理區域(如歐盟、英國、台灣、香港等地),向全球搜尋巨擘Google提出刪除負面新聞連結申請的完整攻略。我們將穿越法律理論、實務程序、挑戰困境與未來展望,為您繪製一幅清晰的數位自主權地圖。
被遺忘權的起源與法律核心:不僅是刪除,更是資訊隱私的再平衡
「被遺忘權」並非指徹底抹滅歷史或篡改事實,其法律精髓在於「資訊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言論自由」之間的再平衡。它賦予個人要求資料控制者(在此情境下,主要指搜尋引擎)在特定條件下,移除關於其個人過時、不相關、不再具有公共利益之資料連結的權利。
這項權利的里程碑起源於2014年歐盟法院對「Google西班牙案」(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的判決。法院裁定,在特定情況下,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引擎從以其姓名搜尋的結果中,移除指向不適當、不相關、不再相關或過時個人資料的連結。此判決將搜尋引擎界定為《歐盟資料保護指令》下的資料控制者,並確立了「被遺忘權」的實踐框架。其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章》(GDPR)在第17條明確規定了「刪除權」(Right to Erasure,俗稱被遺忘權),使其成為一項更具強制力的法律權利。
這項權利的發動,通常基於以下幾項關鍵衡量標準:
- 資料的過時性與持續相關性: 所指控的事件或資訊是否發生在很久以前?隨著時間推移,這些資訊對於公眾當前的判斷是否仍屬必要?例如,一則二十年前輕微違規的報導,對於個人當下的社會評價顯然已不具合理關聯。
- 資訊的準確性與完整性: 原始新聞報導是否包含不實、未經證實或誤導性的資訊?報導是否只呈現了單方面說詞,而未給予當事人公平回應的空間?
- 個人資料的敏感性: 涉及的是否為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如健康狀況、性取向、宗教信仰、財務細節等)?
- 資訊處理的合法性基礎: 當初公布這些個人資料的法律依據(如公共利益、當事人同意)是否仍然存在?例如,一件已服刑完畢且更生多年的案件,其持續公開的刑罰紀錄可能已超出當初基於司法公開原則的目的。
- 對個人的影響與公共利益之權衡: 這是核心中的核心。新聞連結的持續存在,對當事人的私生活、尊嚴、就業、心理健康造成的損害,是否明顯大於公眾知的權利?公眾是否仍有「必須知曉」的強烈利益?例如,一位普通公民多年前的債務糾紛,與一位持續參與公共事務的政治人物過往的類似事件,兩者間的公共利益權衡將截然不同。
區域性的實踐差異:全球並非一體適用
必須強調的是,「被遺忘權」的實踐具有強烈的「區域性」。Google並非在全球範圍內統一適用歐盟標準,而是根據請求者所在地、所依據的法律,以及目標受眾的地理位置,來決定刪除連結的範圍。
- 歐盟/歐洲經濟區(EEA): 這是被遺忘權效力最強的區域。依據GDPR,個人可直接向Google提交刪除請求。若Google拒絕,當事人可向所在國的資料保護機關(如法國CNIL、英國ICO)申訴。法院判決亦支持Google僅需在歐盟境內的搜尋引擎版本(如google.fr, google.de)進行刪除,而非全球性的google.com。
- 英國: 脫歐後,英國保留了與GDPR高度相似的《英國資料保護法》(UK GDPR)。因此,在英國提出請求的程序與效力與在歐盟境內類似。
- 台灣: 台灣並未直接引用「被遺忘權」一詞,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實務上,當事人可以援引此法條精神,主張過時、不相關的負面新聞連結構成對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向Google提出移除請求。台灣的司法判決(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判決)也曾出現承認類似「被遺忘權」概念的見解,要求新聞媒體移除舊聞連結。向Google提出請求時,可明確引述台灣《個資法》作為依據。
- 香港: 香港目前未有成文法明定「被遺忘權」。主要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6原則(關於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以及透過普通法下侵權行為(如惡意散播虛假言論)等途徑進行救濟。向Google提出請求時,挑戰較大,常需結合具體情況,強調資訊的不準確、過時及造成的重大傷害。
- 美國: 美國法高度傾向於維護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因此,「被遺忘權」在美國幾乎不被承認。Google通常僅會依據美國法律移除極少數類型的内容(如涉及未成年色情、盜用身份、銀行帳戶資訊等)。單純因「過時」或「負面」而提出的移除請求,在美國法下極難成功。
實戰步驟:向Google提交刪除請求的詳盡指南
如果您判斷自身情況符合特定區域(如歐盟、台灣)的法律原則,以下是如何向Google提出正式請求的詳細流程:
第一步:自我評估與準備
這是決定成敗的基石。在填寫任何表格前,請嚴肅地回答以下問題:
- 這則新聞連結與我有何直接關聯? 它是否明確提及您的全名,或包含足以直接識別您身份的詳細資訊?
- 資訊是否不準確、誤導或過時? 仔細檢視內容,找出事實錯誤、未經回應的指控,或事件已獲司法最終解決(如無罪定讞、緩刑期滿)的證據。
- 持續公開是否已無公共利益? 您是否已非公眾人物?該事件是否純屬私人領域事務?公眾是否仍有知曉此陳年舊事的正當理由?
- 對我造成了什麼具體損害? 準備具體事例:求職被拒的郵件、合作機會的中止、遭受騷擾的紀錄等。損害越具體、越嚴重,請求的說服力越強。
- 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明確您所依據的法律管轄區及法條(例如:「依據歐盟GDPR第17條」或「依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
第二步:蒐集與組織證據
- 爭議連結: 記錄完整的URL。
- 個人身份證明: 準備可證明您即是新聞當事人的文件(如身份證、護照掃描件,但通常僅在後續申訴階段才需要提供)。
- 支持性文件: 這是關鍵。包括:法院的無罪、緩刑或案件終結證明;顯示資訊錯誤的官方文件;證明您已更生、現有正面社會貢獻的資料;專業人士(如律師、心理師)關於該資訊對您造成持續傷害的說明。
- 損害證明: 求職拒信、網路霸凌截圖等。
第三步:尋找並填寫Google官方移除請求表單
切勿透過一般客服郵件。請使用Google為此專門設立的表單:
- 歐盟/英國/歐洲經濟區: 使用「從Google搜尋結果中移除個人資訊」表單。搜尋「Google Remove personal information from Google」即可找到。
- 台灣及其他地區: 可使用「移除過時內容或法律問題相關內容」的表單。搜尋「Google 移除搜尋結果」或直接訪問Google的「法律問題移除工具」頁面。
第四步:精準撰寫請求理由(陳述書的核心)
在表單的「其他資訊」欄位,您需要撰寫一份簡潔但有力的論述。建議結構如下:
- 開門見山: 明確指出您依據何地法律(如「依台灣個資法」),請求移除某個特定URL連結。
- 陳述事實: 簡述該新聞報導的事件,並立即指出其核心問題:例如,「該報導涉及本人於[年份]的一件私人財務糾紛,該糾紛已於[年份]經由[方式,如和解]完全解決。」
- 論證「過時、不相關、無公共利益」: 強調時間的流逝與現狀的改變。「此事已過去超過[數字]年,本人目前已[描述現狀,如:在另一領域穩定工作、投身社區服務],該過時資訊已完全無法反映本人現況,且公眾對此陳年私人事務已無任何知悉的合法利益。」
- 論證「不準確或不完整」(如適用): 「該報導僅單方面引述另一方說法,未能呈現事件全貌,且其中關於[具體事項]的描述與事實不符。」
- 具體說明損害: 「此連結在搜尋本人姓名時持續置頂,導致本人在過去[時間]內,多次在求職面試時遭受質疑,並收到合作夥伴的關切,對本人的名譽、職業發展與精神造成持續且重大的困擾。」
- 明確請求: 「因此,懇請貴公司依據[法律依據],評估並將該連結從以本人姓名進行之搜尋結果中移除。」
第五步:提交後的追蹤與可能的後續
- Google通常會在數日到數週內,透過您提供的電子郵件回覆初步決定。
- 若獲批准: Google會通知您已移除該連結在其該區域相關版本上的搜尋結果。您應定期以相關關鍵字搜尋,確認移除效果。
- 若遭拒絕: Google會提供概括性理由(如「經審查,我們認為該資訊仍有公眾利益」)。此時,您有兩條路:
- 向當地監管機構申訴: 這是最有力的後續行動。在歐盟/英國,可向所在國資料保護機關投訴。在台灣,可向行政院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提供您向Google提交的所有資料副本及拒絕回信。
- 尋求司法救濟: 在法院提起訴訟。這需要投入大量時間、金錢與法律資源,通常是最終手段。
挑戰與爭議:被遺忘權的荊棘之路
行使被遺忘權絕非易事,它置身於幾股強大力量的拉扯之中:
- 公眾知情權 vs. 個人隱私權: 這是永恆的辯論。刪除一條新聞連結,是否會損害新聞檔案的完整性、妨礙歷史研究,或讓公眾無法評估公眾人物的過往?
-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出版商和新聞機構常批評被遺忘權是一種審查制度,賦予個人「修改歷史」的權力。
- 法律管轄權的衝突: 歐盟法院要求全球刪除?還是僅限歐盟境內?此爭議引發「地理封鎖」(Geo-blocking)技術的應用與規避之間的貓鼠遊戲。
- 科技巨頭的裁量權: 目前,Google等公司實質上扮演了「第一道守門人」的角色,由它們的內部團隊初步判斷請求的合理性。這使得權力的天平傾向於擁有龐大資源的企業。
- 執行面的不一致: 相似的案件,可能因審核人員的不同而得到相異的結果,缺乏絕對透明的標準。
未來展望:技術、法律與社會的共進
被遺忘權的發展方興未艾。未來可能朝向以下方向演化:
- 更細緻的權衡機制: 透過人工智慧與更明確的指導方針,使「公共利益」測試更加客觀、一致。
- 法律適用的進一步澄清: 各國法院的判決將持續塑造這項權利的邊界,特別是在跨境資料流動頻繁的亞太地區。
- 技術解方的角色: 除了刪除,未來或許更強調「上下文補充」技術。例如,在舊新聞旁自動附註「此事件已於XX年司法結案」,提供更完整的信息圖景,而非簡單地讓資訊消失。
- 個人數位素養的提升: 個人將更主動地管理自己的數位足跡,理解並適時主張自己的數位權利。
結論
「被遺忘權」在特定區域向Google請求刪除負面新聞連結,是一項複雜但至關重要的數位時代自救工具。它並非試圖抹去過去,而是尋求在資訊永恆的數位沙漠中,為個人開闢一片允許成長、改變與重新開始的綠洲。成功與否,取決於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對自身情況的嚴謹評估、對證據的有力組織,以及一份清晰而堅定的請求陳述。
在這個過程中,個人不僅是在對抗一個搜尋結果,更是在參與塑造一個更為平衡、更富有人文關懷的數位未來——一個既尊重集體記憶,也珍視個體重生權利的未來。這條路雖充滿法律與技術的荊棘,但對於深受過時資訊所苦的人而言,每一步爭取,都是對自身尊嚴與生活主權的重新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