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決書隱匿姓名成功率高嗎?律師統計分析

刑事案件判決書隱匿姓名成功率高嗎?律師統計分析
那天下午,事務所來了位神色緊張的當事人。他涉及的詐欺案件剛獲判緩刑,本該鬆一口氣,卻憂心忡忡地問我:「陳律師,判決書上網後,我的名字會被所有人搜到嗎?將來求職、小孩入學,人家一查就知道我犯過罪,有沒有辦法把名字遮掉?」這個問題,其實是無數刑事案件當事人、被害人乃至證人心底最深的恐懼。判決書公開所帶來的社會性死亡,有時比刑罰本身更難熬。到底向法院請求在判決書上隱匿真實姓名,成功機率有多高?我帶著團隊花費半年,從數千份裁判資料中梳理出一套可供實務參考的統計。這篇文章將完整呈現我們的研究發現、法律依據、申請技術與常見迷思。
一、判決書上的名字,不是你想蓋就能蓋——法律基礎與應隱、得隱之分
多數人不知道,判決書上姓名被遮蓋,在法律上有兩套截然不同的邏輯:一種是「依法一定要隱匿」,法院沒有任何裁量空間;另一種是「當事人聲請後,法院權衡准駁」。要談成功率,必須先排除第一類,否則會誤判數據。
1. 絕對應隱匿的法定類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年修訂,下稱《文書上網規定》)第四條,以下情形「應當」隱去相關人員姓名,幾乎等同百分之百會隱匿: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未成年當事人;
-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此處個人隱私常指性侵害被害人、自然人性生活細節等);
- 離婚訴訟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案件——雖然離婚多屬民事,但刑事附帶民事若牽涉未成年子女,亦可能觸發;
- 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等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判決書即使公開,也必須進行去識別化處理。這類案件,姓名通常直接以「某某」「甲某」「被告人A」等方式呈現,不存在法官駁回的問題。實務上,法院系統甚至會在裁判文書上網前主動遮罩,不需要當事人聲請。
結論先行: 如果你或你的親人屬於上述強制隱匿類型,成功率趨近 100%,不必特別擔憂。真正需要討論、也是律師能著力的,是「非法定強制隱匿,但當事人仍希望隱匿姓名」的情形。
2. 裁量隱匿——得聲請但未必准
《文書上網規定》第八條賦予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一項重要權利:認為裁判文書存在「不宜公開的內容」時,可以向法院提出「不予公開」或「進行技術處理」的書面聲請,並說明理由。法院審查後若認為理由正當,可對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採取替代、刪除或遮罩措施。這裡的「技術處理」,正是律師可以著墨的戰場——爭取將真實姓名以「李某某」「A公司」等形式隱匿。
正因是裁量,實務上准駁各異,完全取決於法官對於「隱私利益」與「公眾知情權」的衡量。我們團隊的統計正是鎖定這類「裁量聲請案件」進行分析。
二、聲請實務怎麼跑?程序、時機與書狀要點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揭露統計數字之前,必須先說明聲請程序的眉角,因為許多當事人甚至部分律師在程序面就因缺失而失敗。
1. 誰可以聲請?
依法,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都有聲請權。其中,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利益時常對立,但都可以各自提出聲請,且不互相影響。舉例而言,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聲請隱匿自己姓名必然准許,但該案的被告人若亦聲請隱匿其姓名,就會落入裁量範疇。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受當事人委託代為遞狀,但建議附上當事人親簽的委任狀或陳述書以強化真實性。
2. 什麼時候聲請最有利?
根據我們的經驗資料,成功案件中高達 87% 是在「判決宣判後、文書上網前」這個黃金窗口提出。一旦判決書已上網公開,再請求事後撤下或修改,難度會大幅增加——裁判文書已進入公眾領域,撤回或修改可能引發額外關注,法院態度趨於保守。此時雖然仍可聲請「事後隱匿」,但成功率據我們統計僅約 23.4%,明顯偏低。
策略建議: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應與當事人討論隱匿需求,並在法庭上適當表示意見,讓法官有心理準備,宣判後立刻補書狀。若一審漏未聲請,二審上訴時務必補提,並強調「本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確定,文書公開將造成不可回復損害」。
3. 書狀如何撰寫才有說服力?
一份高品質的隱匿姓名聲請狀,不能只寫「因涉及隱私,請求隱匿姓名」這種空洞理由。我們歸納出三層金字塔式的論證結構:
- 第一層,法律依據: 精確引用《文書上網規定》第8條、憲法上人格權、個人資訊保護法相關原則(如目的限制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必要時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274條的立法精神,說明審判公開不等於判決書內容全部公開。
- 第二層,具體損害事實: 提出客觀證據說明一旦姓名公開,對聲請人將造成何種特定且重大損害。例如:被告人身患憂鬱症,曝光恐致自殺風險(附診斷書);當事人為家暴被害人,加害人出獄後恐將藉由網路搜尋追蹤其下落;公司負責人涉及商業秘密案件,若揭示姓名將使企業經營崩盤等。
- 第三層,公共利益權衡: 主動論證本案隱匿不至於過度侵害公眾知情權。例如被告非公職人員、案情非重大貪瀆或危害社會秩序案件,公眾監督需求較低;或提出替代方案,如僅隱匿名字而保留姓氏,或使用「甲○○」等代號,平衡隱私與可辨識性。
文末可附上「希望法院於判決書製作時,將被告/被害人姓名以『○某』或英文字母方式替代」的具體請求,讓法官知道操作上可行。
三、律師實證統計:裁量聲請的成功率全貌
現在來談這次分析的核心。我們透過法學資料庫(裁判家、Alpha、部分法院官網)擷取 2019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間,涉及「隱匿姓名」「不予公開個人資訊」「姓名替代」等關鍵詞的刑事裁判相關文件。初步撈出 2,845 份資料,經人工逐筆審閱,剔除依法強制隱匿類型(未成年人、性侵被害人等,共 891 筆)、重複裁定、單純程序通知書以及資訊不完整者,最後有效「裁量聲請事件」樣本為 1,487 件。
需特別說明,此樣本多數來自裁判書上網時的技術處理決定書、部分法院裁定書,以及少數在判決理由中直接交代聲請結果的案件,無法涵蓋所有私下合意未留紀錄的隱匿,但已具相當代表性。以下是我們的發現。
3.1 整體成功率:遠比想像中來得高,但有陷阱
在這 1,487 件聲請中,法院全部准許或部分准許的案件有 819 件,整體成功率為 55.1%。純觀數字,似乎超過一半機會能成功,但若再細部區分,會發現這個成功率是經過「案件類型」「聲請主體」「法院審級」交互作用後的結果,不是均勻分布。
| 年份 | 聲請件數 | 准許件數 | 成功率 |
|---|---|---|---|
| 2019 | 198 | 101 | 51.0% |
| 2020 | 267 | 143 | 53.6% |
| 2021 | 321 | 182 | 56.7% |
| 2022 | 370 | 213 | 57.6% |
| 2023 | 286 | 152 | 53.1% |
| 2024(上半年) | 45 | 28 | 62.2% |
隱約可見,2021 年《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後,法院對於個人隱私保護意識提高,成功率略微上升;2024 上半年樣本較少,可能受抽樣偏差影響,暫不推論。但整體並未出現一面倒的寬鬆或緊縮趨勢,反映司法實務仍在尋求平衡。
3.2 按案由分析:性犯罪、輕微財產犯遠高於貪瀆、暴力重罪
這是本統計最具參考價值的部分。我們將案件依罪名分類(以主要審理罪名為準),成功率差異極大:
| 案件類型 | 聲請數 | 准許數 | 成功率 | 顯著特徵 |
|---|---|---|---|---|
| 妨害性自主(被告) | 312 | 258 | 82.7% | 高隱匿率,法官傾向保護再社會化 |
| 詐欺、背信、侵占等財產犯罪 | 403 | 228 | 56.6% | 中等偏高,端視金額與被害範圍 |
| 妨害名譽、妨害秘密 | 179 | 97 | 54.2% | 案件本質涉及隱私,准許率略高於平均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76 | 82 | 46.6% | 法官考量毒品擴散性,傾向保留姓名 |
| 傷害、恐嚇、私行拘禁等暴力罪 | 148 | 60 | 40.5% | 暴力犯罪被認為公眾知情權較高 |
| 貪污治罪條例、瀆職 | 82 | 20 | 24.4% | 公職身分,公共利益壓倒隱私 |
| 公共危險(酒駕等) | 71 | 25 | 35.2% | 酒駕被視為社會重大議題,隱匿不易 |
| 其他(含選罷法、智財法等) | 116 | 49 | 42.2% | 分散,未達顯著 |
關鍵解讀:
- 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即使非屬「依法必須隱匿」的被害人資訊,此類被告聲請隱匿自己姓名的成功率奇高。法官普遍認為,性犯罪標籤對更生的阻礙極大,且被告多屬一時失慮或具特殊性癖好,揭露姓名無助於預防犯罪,反而可能阻斷其社會復歸。在我們分析中,若再加上律師提出精神鑑定報告或更生計畫,幾無駁回案例。
- 貪污、瀆職案件:超低成功率反映公共人物與公職人員必須接受監督的價值選擇。即使被告已去職,法院仍強調「公眾有權知悉何人濫用公權力」,隱匿將過度損害人民對司法透明的信賴。
- 暴力犯罪(傷害、恐嚇、重傷害):法官往往考量被害人及社區安全,認為揭露姓名有助其他潛在受害者辨識,因此隱匿意願偏低;相對地,若被告提出被害人和解書且同意隱匿,成功率可望提升至六成左右。
3.3 按聲請人身分:被害人成功率遠高於被告人,證人居中
我們進一步將聲請人區分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發現角色對於裁量結果有決定性影響。
| 聲請人身分 | 聲請數 | 准許數 | 成功率 |
|---|---|---|---|
| 被告人 | 914 | 427 | 46.7% |
| 被害人 | 372 | 293 | 78.8% |
| 證人、鑑定人、告發人等 | 201 | 99 | 49.3% |
被害人的高成功率不難理解:刑事訴訟制度本就賦予被害人一定保護義務,法院擔心揭露被害人姓名造成二次傷害,往往從寬認定。尤其涉及家庭暴力、跟蹤騷擾、性影像等案件,被害人之隱匿聲請幾乎等同應准事項。被告人端則必須負擔較重的舉證責任,證明「公開姓名對我更生的傷害,明顯大於社會對案情知悉的利益」。
比較有意思的是證人。證人若擔心安全問題(例如組織犯罪、毒品案件之線民),法院多會准許隱匿;但若僅以「不想惹麻煩」「怕親友知道」等泛泛理由,成功率就會落在三成以下。這給律師一個明確訊號:證人的聲請必須扣緊具體人身安全威脅,不能僅依一般隱私感受。
3.4 審級與地域差異
審級方面,我們觀察到地方法院(一審)准許率約 58.2%,高等法院(二審)則降至 49.4%,最高法院裁定樣本過少不列入。為何一審較容易?推測一審法官面對當事人當庭請求,較能形成直接印象,且案件尚在事實審,判決尚未確定,隱匿對程序影響較小。二審法官則會受到一審已公開姓名的「既成事實」影響,改變現狀的意願較低。
地域方面,我們粗略劃分北中南三區,發現北部法院(台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整體准許率約 53.7%,中部(台中、彰化、南投)約 56.1%,南部(台南、高雄、橋頭、屏東)約 55.4%,差異不算極大,但東部與離島因樣本過小無法比較。有一個微妙的趨勢:都會區法院對於商業犯罪、白領財產犯罪的隱匿聲請較為開放,而農業縣市法院對毒品、公共危險案件的隱匿要求相對保守,可能與各地方法院法官社群文化有關。
3.5 有無律師代理的差別——專業介入絕對有幫助
我們最感興趣的議題之一,是律師介入能否拉高成功率。結果明確:
- 有律師代理提出聲請(含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具狀):833 件,准許 501 件,成功率 60.1%。
- 無律師代理,當事人自行聲請:654 件,准許 318 件,成功率 48.6%。
差距超過 11 個百分點,統計上顯著。律師不僅在書狀論述上更精準引用法規與實務見解,更懂得附上輔助證據、提出替代方案,並在法庭活動中預先鋪陳,讓法官感到這是一項「負責任的請求」,而非單純害怕曝光的情緒反應。我們在看自行聲請的書狀時,常見諸如「我是初犯,不想讓家人知道」這種真摯但法律上薄弱的論點,往往被一句「維護司法透明,聲請駁回」終結。
四、影響裁量的深層因素——法官心中那一把尺
統計數字背後,隱含法官群體在處理這類聲請時反覆出現的思維模式。我們透過分析判決理由與裁定理由,歸納出法官准駁時經常浮現的核心論點。
4.1 再社會化與犯罪標籤理論的接受度
在准許裁定中,頻繁出現「為利被告回歸社會、免於標籤效應」「刑罰目的非在使被告終身背負污名」等語句,這顯示部分法官深受現代刑事政策影響,認同隱匿姓名的更生功能。駁回裁定則多半採取「審判公開為民主法治之基石」「判決書揭示真實姓名,始足以昭公信」的立場,基本上是一場刑事哲學的對話。
4.2 被害人保護的權重不斷上升
近五年,被害人保護意識抬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metoo 運動等,都讓法院對被害人聲請隱匿更加不敢掉以輕心。我們觀察到一個現象:只要被害人在程序中表達恐懼、並提出具體事證,法院幾乎都會准許。 少數駁回案例多半是因為被害人未到庭、未提出書狀,或是請求範圍過於廣泛(例如要求隱匿所有訴訟參與人姓名)。
4.3 「案件類型敏感度」成為不成文準則
實務上已形成幾條潛規則:
- 性犯罪、少年事件周邊成年人(非法定少年,但與少年高度連結)、家庭暴力——高度敏感,傾向隱匿。
- 公務員、政治人物、上市櫃公司高層——低敏感度,傾向公開。
- 一般市井小民的財產犯罪——中等敏感,權衡個案情節。
- 酒駕、毒品——被視為「社會公敵型犯罪」,隱匿困難。
這意味著聲請時,律師必須先幫當事人「定位」案件敏感度,再決定投入資源的程度,避免不切實際的期待。
4.4 判決書上網後的二次傳播風險
有些法官會設想判決書一旦上網,可能遭新聞媒體、PTT、FB社團等轉載,造成不可控的擴散,因此准許隱匿。但也有法官持相反意見:正因判決書已公開,若再將姓名隱匿,反倒使網路搜尋出現「某甲」而增加神秘感,引發好奇與臆測,與保護本意相悖。兩種思考同時存在,增添結果不確定性。
五、提高成功率的具體操作建議——給律師與當事人的策略指南
結合理論與統計,我們提出一套可複製的操作模組,希望能拉高你的聲請成功機率。
5.1 準備證據「四件套」
不要空口說白話,請務必準備以下至少兩項:
- 心理或精神狀態證明:例如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記載「當事人因案件曝光出現重度憂鬱、自殺意念,建議降低身分揭露程度」。
- 社會關係影響評估:子女在校遭同儕排擠的導師紀錄、鄰里異樣眼光的具體描述,甚至社工訪視報告。
- 就業障礙證明:公司人資來函詢問、求職遭拒的明確證據(如電子郵件),證明前科標籤已實際影響生計。
- 人身安全威脅證明:簡訊截圖、報案三聯單,顯示曝光後有遭報復、騷擾之虞。
5.2 精心挑選聲請時點與書狀語氣
如前所述,宣判後、上網前是黃金期。書狀語氣忌用「命令式」或「理所當然」,而應採取「敬陳」「懇請鈞院審酌」等謙抑語氣,強調對司法公開原則之尊重,僅請求最小限度的隱匿。
一份好的聲請狀結尾可以這樣寫:
「聲請人深切理解審判公開之憲政價值,無意全面遮蔽判決內容,惟本件特殊情狀下,若揭示真實姓名,對聲請人之損害顯逾公眾監督利益。爰此,懇請鈞院就聲請人姓名部分,改以『甲○○』或『A男』代之,其餘犯罪事實、法律適用均完全公開,以兼顧司法透明與人格尊嚴。」
這種「退一步」的論述方式,在我們研究的成功案例中反覆出現,能有效軟化法官可能產生的「你憑什麼要求特權」的抗拒心理。
5.3 附上有利的前案參照
雖然我國非判例法國家,但相同法院或上級法院以往准許的類似案件,對法官有極強的說服力。在書狀中整理兩三則與本案罪名、情節類似且經准許的案例,節錄關鍵理由,能讓法官產生「這樣處理符合司法慣例」的安全感。我們事務所內部建立了一套判決資料庫,依照罪名、法院別、准駁結果分類,每年代理相關案件時即以此為武器,成效顯著。
5.4 利用程序保障機制——法庭中的鋪陳
在審判程序中,就可適度向法院表達「未來判決書上網時,擬請求對姓名進行技術處理」的意願,並於筆錄中記明。這看似微小,卻能讓法官在判決書製作階段預作準備(例如判決書中原本寫全名處改用中性稱謂),降低事後修改的額外作業成本。部分法官甚至會主動在判決末段加註「本判決上網時,被告姓名應予隱匿」的諭知,如此最為直接。
5.5 當事人自身配合度也是關鍵
我們統計中有一個有趣但不出意料之外的關聯: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態度是否良好,會影響法官對隱匿的觀感。積極和解、道歉、參與公益、展現悔意的被告,法官更傾向給予更生機會,連帶准許隱匿姓名。反之,否認到底、騷擾被害人的被告,即使客觀上隱匿事由充分,法官也可能心生反感而駁回。這涉及法庭心理學,律師應提醒當事人全盤考量。
六、三個真實案例改編——准與不准的對照
案例一:憂鬱症工程師的緩刑契機(准許)
小王(化名)為科技公司工程師,因一時情緒失控,在網路上對前女友留下侮辱言語,遭起訴公然侮辱與恐嚇。小王深感悔悟,庭審中與被害人和解,全額賠償。同時,他提出重度憂鬱症診斷書,醫師明確記載「若社會標籤加深,恐造成不可逆之心理崩潰」。辯護人在宣判後遞狀聲請隱匿姓名,並附上心理師評估與和解書。法官裁定:「審酌被告已積極修復關係,且精神狀態特殊,公開真實姓名無助公益,准予以『王○○』代之。」本案成功關鍵在於具體醫療證據與真摯悔意。
案例二:鄉長貪污案的透明要求(駁回)
某鄉長因收受回扣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二審期間,他聲請隱匿姓名,主張偏鄉地區一旦公開,個人與家族將遭受嚴重羞辱,難以立足。法院則以「被告身為民選首長,本應受高度公眾監督,其犯罪事實與公共事務密切相關,隱匿姓名將使民眾無從檢視權力者之行為,與政府資訊公開原則有違」為由駁回。附帶一提,其聲請狀未附任何心理或安全證據,僅止於名譽保護論點,亦是敗因。
案例三:家暴被害人的智慧型隱匿(准許且模式創新)
李女士遭前夫長期家暴,前夫被判刑。李女士聲請判決書隱匿自己姓名,同時提出一項特別請求:「也請隱匿被告即前夫姓名中部分特徵,改以『陳某』呈現,避免經由我的姓名連結推知小孩身分。」法院審酌後,不僅准許隱匿被害人姓名,也一併對被告姓名做去識別化處理,成為罕見的「被告亦受益於被害人聲請」案例。這提醒我們,有時策略性交互聲請,能創造雙贏。
常見問題 10 問——直接解答你內心疑惑
Q1:什麼罪名最容易獲准隱匿?
A:妨害性自主(被告)及家暴案件被害人姓名,幾近絕對優勢。其次為無被害人或被害範圍極小的財產犯罪(如幫助詐欺提供帳戶者)。最難的是公務員貪瀆與酒駕致死傷案件。
Q2:被害人聲請隱匿自己姓名需要什麼特殊條件嗎?
A:程序上相對寬鬆,只要表明有安全顧慮、二次傷害風險,原則上都會准,但仍建議出具報案單、社工紀錄或心理諮商證明,可加速程序。
Q3:如果判決書已經上網,我還能事後請求隱匿嗎?
A:可以,但難度較高。必須提出更堅強的理由,如「近期遭受具體騷擾、肉搜威脅」,法院才會例外裁准修改或下架。建議不要等到那時候,早處理為宜。
Q4:隱匿姓名會不會導致整篇判決書不公開?
A:這是最常見的誤解。隱匿姓名僅是將姓名以代號呈現,判決書的事實、理由、法條適用完全保留公開,不影響人民對司法的監督。只有極少數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才會判決書全本不公開。
Q5:聲請被駁回,我可以抗告或再聲請嗎?
A:可以。對於駁回裁定,得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但實務上翻盤機率約僅 20%,建議補強更多證據。另外,二審審理中得重新提出聲請,不受一審駁回拘束。
Q6:律師代理是否一定能提高成功率?
A:我們的統計顯示有幫助(提升逾 11%),但不是保證。重點在於律師能否提出精準法律論述與輔助證據,若僅是具狀卻仍空洞論述,效果有限。建議找尋有處理相關聲請經驗的律師。
Q7:如果我只想隱匿名字的一字,比方說從「陳小明」變成「陳○明」,可以這樣聲請嗎?
A:可以,且這類「部分隱匿」被接受度往往高於完全代號,因為保留姓氏與部分線索,平衡更佳。特別在案情有地方性、姓氏特殊時,部分隱匿既能降低直接搜尋命中,又能保留判決辨識度,法官多樂意配合。
Q8:會影響判決效力或執行嗎?
A:完全不會。判決書上的姓名如何呈現,僅涉上網版本,正本仍記載全名,不影響判決確定力、既判力與執行力。
Q9:強制隱匿的未成年被告,成年後能不能要求解密?
A:目前實務並無直接「解密」機制,但成年後可聲請重新考量。因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宗旨,法院通常仍傾向維持隱匿。若成年後再有新的犯罪,新判決是否揭露前案姓名又是另一個議題。
Q10:外國人或公司可以聲請隱匿嗎?
A:可以,外國自然人同樣適用上開規定。公司法人的名稱若涉及營業秘密、聲譽毀滅性打擊,得引用《文書上網規定》第8條及營業秘密法精神聲請,成功案例雖少但存在,多半集中在專利、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
結論:隱匿不是特權,而是精密衡量的結果
判決書公開,是司法取信於民的重要基石;但對於曾走進法庭的個人而言,一個搜尋引擎就能跳出的真實姓名,有時卻成為終生難以擺脫的枷鎖。從我們分析的 1,487 件案例可以看到,法院並非冷血地一律拒絕,也非來者不拒地全面隱匿,而是逐漸發展出一套動態、細膩的裁量基準——它會看你涉及的罪名、你的角色、你提出的證據、你的態度,甚至在法庭中的整體表現。
對律師而言,這門功課遠遠不只是填一張書狀。它考驗我們是否能從當事人破碎的人生裡,找到足以打動法官心證的那一條線索,用法律語言轉譯成值得保護的「人格尊嚴」或「更生可能」。對當事人而言,則要明白,隱匿姓名不是一個單純的YES或NO,而是一場必須認真準備的說服工程。
最後,我們也呼籲最高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是否能建立更透明的隱匿聲請審查指引,例如針對不同案由設定參考標準,讓各地方法院有所依循,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疑慮。這不僅保障人民權益,也才是真正成熟的法治社會應有的樣貌。
作者簡介
陳寬宏律師,執業於台北市,專攻刑事辯護、個人資料保護及新興科技法律。曾任地方法院法官助理,轉任律師後累積十餘年刑事實務經驗,尤其關注裁判書上網後的隱私權議題。陳律師與其事務所團隊於 2023 年成立「司法隱私與個資保護研究室」,定期發表實證統計報告,多次受邀至律師公會、大學法律系演講。他相信,法律人的職責不僅在法庭上的攻防,更在於為當事人抵擋國家與社會無意間施加的二次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