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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負面關鍵字刪除 搜尋結果移除 網路法律顧問

負面關鍵字刪除失敗,上法院告 Google 有勝算嗎?

負面關鍵字刪除失敗,上法院告 Google 有勝算嗎?——從被遺忘權到名譽侵害的完整法律攻防

你只是隨手在 Google 搜尋框打上自己的名字,按下 Enter,卻在螢幕上看到一連串讓血液凝固的詞語:「詐騙」、「官司」、「出軌」、「黑心」。更糟的是,這些字眼根本不是事實,或者是十多年前早已落幕的誤會,如今卻像刺青一樣烙印在搜尋引擎的「相關搜尋」或「自動完成」建議裡。你花了好幾個月向 Google 申訴、填表單、附上判決書,得到的回覆永遠是冷冰冰的罐頭信件——「感謝您的來信,經審查後,我們決定不採取行動。」那股無助感,讓許多人把最後希望押在法庭上:直接告 Google,有勝算嗎?

答案遠比單純的「有」或「沒有」複雜得多。它像一塊多面切割的水晶,從歐盟、台灣、美國不同角度看,折射出截然不同的光譜。這篇文章會從法律條文、真實判決、搜尋引擎技術邏輯、訴訟策略到替代方案,一步步拆解這條漫漫長路的所有關卡。我們不堆砌法條,而是用你聽得懂的方式,把法庭上法官會追問的每一個「為什麼」都攤在陽光下。


一、那些傷人的關鍵字是怎麼「長」出來的?

要告 Google,得先知道敵人在哪裡。負面關鍵字通常出現在兩種地方:自動完成(Autocomplete) 和 相關搜尋(Related Searches)。前者是你在搜尋框輸入「王大明」時,下方立刻跳出的預測字串,例如「王大明 詐騙」、「王大明 外遇」;後者則是搜尋結果頁面底部或側欄顯示的「與王大明相關的搜尋」,像是「王大明 黑道」、「王大明 欠債不還」。

Google 曾多次公開解釋,這些建議詞完全是演算法根據「大量使用者的搜尋行為」自動生成的。系統會分析關鍵字的共現頻率、點擊率、地理位置、語言、近期突發搜尋量等上百種信號,沒有人工編輯在幕後一筆一筆鍵入。換句話說,「王大明 詐騙」之所以出現,往往是因為真的有一段時間、有一群人在搜尋這組字詞,而且可能點了某些網頁,讓機器判定這是一個「有價值的組合」。

然而,演算法不懂「真實」與「謠言」的差別,也不會判斷當年那件妨害名譽的官司其實已經無罪定讞。它只認數據。這正是災難的根源——當錯誤資訊或過時標籤被大量搜尋行為固化,一個人的姓名就此被黏上撕不掉的負面標籤。

我們在實務上見過太多血淋淋的例子:一名年輕女性只因大學時期與前男友發生感情糾紛,對方惡意在各大論壇散布她是「感情騙子」,幾年下來,「XXX 騙感情」竟牢牢佔據 Google 搜尋建議,讓她求職時被人資當面質疑;有中小企業主因為一樁商業糾紛被對手在網路上抹黑,搜尋公司名稱時自動跳出「黑心公司」,業績直接腰斬。這些傷害是即時、具體且持續放大的——畢竟在台灣,超過九成的人會用 Google 搜尋來認識一個陌生名字。

二、Google 的刪除機制:為什麼你總是被打槍?

面對海量的刪除請求,Google 確實有一套內容移除政策,但設下的門檻極高。很多人搞錯方向,以為只要「我覺得名譽受損」就該刪,但 Google 的邏輯是以「內容本身是否違反特定法律或政策」為核心,而非以「搜尋建議對某人是否造成困擾」為核心。

下面這張表格清楚呈現 Google 針對不同類型內容的處理態度:

請求刪除的內容類型Google 通常會移除嗎?備註與實務觀察
兒童性虐待圖像或內容絕對會,且通報相關單位採用自動化偵測加人工審查,處理速度極快
未經同意散布的私密影像(復仇式色情)會,有專門表單須當事人本人提出,且明顯未經同意
機密個人資料(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等)會,屬於機密個資需明確指出網址與內容,通常數天內移除
誹謗、侮辱、名譽損害的搜尋建議或摘要極為困難,幾乎不處理Google 主張自己不產製內容,僅「反映網路現狀」
過時或不相關的負面搜尋結果(被遺忘權)只在歐盟等承認被遺忘權的地區處理台灣用戶以歐盟身分申請也有機會,後文詳述
搜尋建議含有「詐騙」等負面字眼,但可連結到真實新聞報導不會移除,認為具公共利益即使新聞內容後來證明有誤,也需先更正源頭
因商業競爭出現的惡意關鍵字串幾乎不處理,除非法院命令競爭對手操作的「負面 SEO」極難舉證,Google 不介入商業糾紛

你之所以不斷吃閉門羹,關鍵句就是:「Search results reflect the content available on the web.」(搜尋結果反映了網路上存在的內容。)Google 把自己定位成一塊鏡子,而非內容的創造者。如果你家門口被人潑漆,你該告的是潑漆的人,而不是賣鏡子的廠商——這就是他們面對訴訟時的核心防禦邏輯。鏡子壞了廠商或許要賠,但鏡子照出髒東西,他們會說:「我只是一五一十反射現實。」

因此,當你主張「搜尋建議裡出現『王大明 騙錢』害我找不到工作」,Google 的認知是:那是因為有很多人在搜尋這組關鍵字,而且可能點擊了某篇報導或論壇文章。他們沒有「編輯」這組關鍵字,只是用演算法把大量人類行為的軌跡呈現出來。這在法律上,構成了極難跨越的障礙。


三、挑戰巨人前的法律武器:從歐盟、台灣到美國的勝訴拼圖

既然私下申訴無效,那我們就來硬的——走法院。但在不同國家提起訴訟,你的法律立足點會從「很有希望」直接跌到「幾乎不可能」。這一段我們仔細剖析三套最重要的法律框架,以及它們如何影響你的勝率。

3.1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被遺忘權:最有機會的那扇窗

2014 年,西班牙男子岡薩雷斯(Mario Costeja González)的案子徹底改寫了全球數位隱私的遊戲規則。他發現用 Google 搜尋自己名字時,會出現 1998 年一則關於他房屋遭拍賣的陳年公告。他認為債務早已清償,這些過時資訊不該像幽靈一樣纏著他。歐盟法院最終判決:搜尋引擎是「資料控制者」,即使原始網頁本身合法,當事人仍有權要求搜尋引擎從「以姓名為查詢條件」的搜尋結果中移除該連結。這就是「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誕生。

此後 GDPR 第 17 條明文規定,在六種情況下資料主體有權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包括「資料不再為原蒐集目的所必要」、「當事人撤回同意」、「當事人行使反對權且資料控制者無凌駕性正當理由」等。對台灣讀者來說最關鍵的問題是:我又不住歐盟,也能用這條嗎?

實務上,Google 提供的「被遺忘權」申請表單,一開始只限歐盟居民。但後來在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NIL)等機構的壓力下,Google 採取「去索引範圍限於歐盟地區的搜尋結果」的妥協方案——也就是說,就算你住在台灣,只要你能夠提出「與歐盟有足夠關聯性」的主張(例如你即將赴歐盟工作、投資、留學,且這些搜尋結果會對你在當地的權益造成損害),就有機會成功。Google 會以「地理封鎖」的方式,讓歐洲境內使用者看不到特定連結,但台灣或其他地區的搜尋結果不變。

要利用這條路徑,你的申訴必須證明以下幾點,而且審查過程往往長達數月:

  • 搜尋結果是以你的姓名進行查詢而顯示。
  • 該結果所連結的內容「不正確、不相關、不再相關或逾越處理目的」。
  • 你的個人隱私權利益大於公眾取得該資訊的利益(此為利益衡量,若你是公眾人物或涉及重大公共事務,通常會被駁回)。

勝算提示:若你只是要消除搜尋建議欄的負面「關鍵字」,而非移除特定網頁連結,被遺忘權的效力其實有限。因為「關鍵字建議」是動態演算,不直接等於某個特定網頁的索引。但如果負面關鍵字的出現完全是因為某個特定過時網頁被大量搜尋關聯,你成功移除該網頁連結後,搜尋建議會隨著數據更新慢慢淡化——這是一種間接療法。

3.2 台灣:民法、個資法與憲法,在「技術中立」高牆下的步步進逼

在台灣提起訴訟,你可以在訴狀中組合使用以下法條:

  • 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隱私,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另第 19 條、第 20 條規範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要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以下:行政罰則,但我們要談的是民事救濟。

表面看起來武器不少,但真正打到法院,你會撞上兩個巨大的爭點:搜尋引擎算不算「資料控制者」? 以及 搜尋建議是否屬於「侵害行為」?

台灣目前還沒有像歐盟那樣明文將搜尋引擎視為資料控制者的最高法院判例。部分下級法院的見解傾向認為,Google 提供的是純粹技術性、自動化之中立服務,沒有「編輯」或「產製」關鍵字建議,因此難以認定其具有侵害名譽的故意或過失。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思維是:「倘若要求搜尋引擎業者逐一審查使用者輸入之關鍵字組合是否構成誹謗,不僅技術上窒礙難行,更將對言論自由及網路資訊流通造成寒蟬效應。」

然而,有幾個近年值得關注的發展:

  1. 台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600 多號(涉及網路平台刪文義務)的判決逐漸承認,平台若經告知有明顯侵權內容而怠於處理,仍可能構成不作為侵權。這個法理如果類推到搜尋建議,當你已經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明確告知「特定搜尋建議字串連結到不實且毀損名譽的內容」,Google 仍完全無動於衷,此時它的「不作為」就可能被拿出來檢驗。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可能性:搜尋建議若包含姓名並帶有評價性字眼(如「王大明 小偷」),該組合本身就形成一筆「個人資料」。Google 透過演算法「蒐集」使用者搜尋行為並生成此個人資料,是否逾越了特定目的?如果當事人已撤回同意或主張反對權,Google 有無刪除義務?目前尚無確定判決,但學界倡議應朝 GDPR 精神靠攏。
  3. 憲法基本權的間接效力: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等解釋確立隱私權與名譽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國家有義務建構制度保障。若我國法律對搜尋引擎的責任規範不足,未來可能催生修法或司法造法。

實際操作上,如果你要在台灣告 Google,訴訟策略通常會這樣打:

  • 先依據個資法第 11 條發函請求刪除「王大明 詐欺」等以你姓名為基礎的搜尋建議資料,並保留收件回執。
  • 遭拒絕後,提起「請求刪除個人資料及回復名譽」之訴,將 Google 台灣合作夥伴(如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列為被告。
  • 主張搜尋建議含有不實誹謗性陳述,經告知後仍持續展示,構成對名譽權的不法侵害,且搜尋引擎已非純然被動,其演算法之設計本身創造了加重損害的風險。
  • 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 Google 在訴訟期間先遮蔽該關鍵字。

但必須老實說:在台灣法院要打贏,目前機率大約只在兩到三成之間,而且耗時至少一兩年。 法官的科技理解、對言論自由的權衡,以及 Google 律師團強大的訴訟火力,都會讓這條路走得非常辛苦。我們看過最接近成功的案例,多半是透過大量協商與公關壓力,在庭外達成部分讓步,而非拿到白紙黑字的勝訴判決。

3.3 美國:幾乎不可能的任務,Section 230 絕對屏障

如果你打算在美國告 Google,先聽一句老實話:把訴訟費省下來做品牌重塑,可能更划算。《通訊端正法》第 230 條(Section 230 of 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明確規定:「互動式電腦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不應被視為其他資訊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之資訊的出版人或發表人。」這條法律是網路世界的地基,它讓平台不用為使用者或第三方張貼的內容負責,也賦予平台自由篩選內容的權限而不喪失免責地位。

歷年來,美國法院反覆確認,Google 的搜尋結果、自動完成建議,甚至精選摘要(Featured Snippets),都受到 Section 230 保護。即使建議詞明顯誹謗,只要它是基於第三方搜尋行為自動產生,Google 就不須承擔責任。歐盟的被遺忘權判決在美國無法執行,甚至被部分法官視為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因此,除非你能證明 Google 的「員工」手動編輯、創造了該誹謗性建議(例如曾有工程師刻意把某人的名字與「殺人犯」綁定寫進程式碼),否則在美國的訴訟百分之九十九會在程序階段直接被駁回。這是一堵近乎絕對的防禦牆。


四、法庭上的攻防實錄:你會被逼問的五大關鍵問題

我們現在把場景拉回台灣的假設法庭。如果你想說服法官,光靠「我感覺很受傷」是不夠的,你必須在以下五個戰場上逐一得分。以下這張清單,等於是你的訴訟勝敗體檢表。

  1. 該關鍵字是否構成「事實陳述」且能證明為虛偽?
    單純的意見表達或侮辱性形容(例如「王大明 笨蛋」)或許讓人難堪,但要構成誹謗,通常須指向具體事實。如果你要指控「王大明 詐欺」侵害名譽,你必須先證明自己從未涉及任何經判決確定的詐欺行為,甚至連嫌疑都沾不上邊。Google 的律師很可能挖出你二十年前被檢察官不起訴的詐欺案,主張「並非全然無據」,以削弱你的主張。
  2. 損害是否具體且重大?
    你得拿出證據:人資的電子郵件明確寫著「因為搜尋結果疑慮,暫緩錄用」、客戶解約的正式信函、精神科就診紀錄。光說「感覺被歧視」是不夠的,法官需要量化或至少明確化的傷害。
  3. Google 有無事前過濾或事後迅速移除的義務?
    這裡是法律論辯的主戰場。你的律師必須說服法官:「Google 的演算法並非純然被動的鏡子,其設計本身已包含了對資料的評價與排序,因此應負有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當事人已明確告知具體侵害,Google 擁有技術能力(如過濾特定組合、降低權重)卻完全不做,這種不作為即構成侵權。」Google 則會反擊,主張全面監控搜尋建議將扼殺言論、技術上不可行且成本過高。
  4. 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眾人物?
    如果你是政治人物、上市櫃公司高層、知名網紅,法院會大幅調高言論自由的保障比重。你的負面關鍵字即使有些許失真,只要核心事實與公共監督有關,你幾乎告不贏。相反地,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上班族,十年前的感情糾紛被持續挖墳,你的隱私保護需求就可能壓過公眾知的權利。
  5. 請求的範圍是否適當?
    你若要求 Google「全面刪除全世界任何人打上我名字時的所有負面建議」,這在實務上幾乎不可能,法官也會覺得過苛。若能限縮到「遮蔽在台灣地區顯示的特定數組不實連結之關鍵字組合,或要求 Google 在相關建議旁附上澄清連結」,可行性與勝率都會明顯提高。

五、不打官司也能贏?訴訟前的五道替代策略

打官司是漫長、昂貴且充滿不確定性的最終手段。在按下起訴狀的傳送鍵之前,這五件事你應該按順序試過一遍。

策略一:把「被遺忘權」申請表填到極致

即使你不住歐盟,仍可嘗試用英文向 Google 提出被遺忘權請求。重點是,你要建立「與歐盟的連結」:例如你正申請歐洲某大學博士班、你公司即將在德國設點、你持有歐盟國家長期簽證等。提供具體證明文件。請求時不要只說「這對我不公平」,要逐條論證:該資料已過時、不相關,且你的隱私利益大於公眾利益。我們的經驗中,大約有 15%–20% 的非歐盟居民透過縝密的論述成功讓特定網址在歐洲區去索引。

策略二:正面內容壓制——用 SEO 搶回搜尋版圖

這是最務實、最不依賴他人善意的做法。建立數個以你姓名為域名的個人網站、撰寫深度專業文章、經營活躍的 LinkedIn 與 Medium 帳號、參與正向新聞曝光。當高品質內容的權重累積夠高,它們會自然把負面關鍵字擠到第二頁以後。你甚至可以策略性地針對「王大明 貢獻」、「王大明 公益」等正面組合進行關鍵字優化,讓搜尋建議出現新的、健康的長尾詞。這個過程需要三到六個月,但一旦成功,等同你掌握了話語權。

策略三:律師函的心理戰與法律程序的「前階段」施壓

一封印有法律事務所抬頭、引經據典、附上判決字號的律師函,寄到 Google 的台北辦公室及美國總部法務部門,效果常比個人申訴強十倍。函中明確指出:若不於十五日內對特定搜尋建議採行遮蔽措施,將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且將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個資法。大公司的法務對於有具體法律行動威脅的案件,會提高處理層級。有時在進入正式訴訟前,Google 會願意「去索引」幾個最明顯有問題的連結作為讓步,這就足以讓相關負面建議隨時間消散。

策略四:從源頭刪除——讓那篇該死的新聞或論壇文徹底消失

搜尋建議是果,原始網頁是因。如果你能讓那篇造成關聯的報導下架、讓論壇管理員刪除誹謗留言,甚至聲請法院對原始發文者核發禁止發表命令,那麼 Google 的資料庫在重新爬梳後,負面建議會自然崩解。這需要你對原始內容發布者提起妨害名譽訴訟或請求刪文,比起告 Google,勝率往往高出許多。

策略五:聯絡 Google 的「移除過時內容」工具

Google 有一項較少人知道的功能:若網頁內容已顯著更新,但搜尋結果的摘要(Snippet)仍顯示舊的負面資訊,你可以透過「移除過時內容」工具要求更新快取。這對於新聞網站修改標題後舊標仍殘留的情況特別有效,能快速消除部分連結的視覺殺傷力。


六、法院的難題:執行力的邊界與跨境管轄的現實

假設你奇蹟似的在台灣法院打贏了。判決主文寫著:「被告應將含有原告姓名與『詐欺』字樣之搜尋建議關鍵字予以移除。」接下來呢?這份判決對 Google 的拘束力有多少?

Google 在台灣的營運主體是「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但它只是負責廣告銷售、客戶服務的行銷據點,真正掌管搜尋引擎演算法的伺服器、資料庫與決策權,都在美國總部。台灣分公司會抗辯:「我們無權更動全球搜尋系統,判決無法執行。」你必須走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程序,而美國法院對於涉及言論自由的台灣判決,審查標準極度嚴格,幾乎不可能放行。

因此,有經驗的律師會引導法官將主文設計得更具執行彈性,例如:命台灣分公司在其「有管領能力之範圍內」,採取技術可行之遮蔽措施,使台灣地區使用者無法看見特定搜尋建議組合。Google 台灣的確具備向總部請求區域性調整的管道(例如因應當地法律封鎖特定關鍵字的前例),這就創造了實際執行的空間。換言之,你只能在台灣境內「贏一半」,而非全球下架。


七、立法動向:台灣是否終將迎來「被遺忘權」?

台灣目前沒有被遺忘權的明文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賦予刪除權,但其要件較嚴格,且主管機關對於搜尋引擎是否為「非公務機關」的適用解釋模糊。不過,國發會與法務部近年已在研究GDPR對我國個資法修正的影響,民間團體也多次呼籲在《數位通訊傳播法》或《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納入平台對明顯違法內容的「通知—移除」責任與合理期間回應義務。

然而,每次談到中介責任,言論自由與科技業者都會強力反彈,擔心「私人審查」損害網路開放性。可以預見,短期內要通過像歐盟那樣強度的被遺忘權法案相當困難。最可能的路徑是:司法先透過個案判決累積「搜尋引擎在特定條件下負有一定作為義務」的實務見解,再逐步驅動立法。因此,每一椿勇敢提起的訴訟,其實都在為台灣的數位人格權鋪路。


常見問答(FAQ)

Q1:我的名字在 Google 搜尋建議出現「騙子」,可以提告名譽損害嗎?
可以提告,但要證明「騙子」是對具體事實的虛偽陳述,且對你造成實際損害。單純的侮辱性字眼加上演算法自動生成,會讓法院判斷偏向 Google 的機率較高。建議先透過申訴、律師函與源頭刪除等方式處理。

Q2:Google 拒絕刪除負面關鍵字,我可以在台灣直接告美國總部嗎?
技術上可以,但會面臨送達、管轄權、美國 Section 230 的實體法抗辯以及判決執行等重重難關。實務上幾乎沒有人這樣做,多半以台灣分公司為被告,並主張其在台營運行為構成侵權。

Q3:如果我是公眾人物,是否就完全沒機會?
機率大幅降低,但非絕對零。如果你的負面關鍵字完全是捏造,且與公共事務無關(例如涉及捏造的私德醜聞),仍有機會。重點在於舉證不實與惡意。

Q4:已經無罪定讞的案子,Google 還一直顯示「XXX 殺人」,能強制移除嗎?
這是非常有力的主張。你可持無罪判決書,向 Google 提出內容移除要求,並明確指出該等搜尋建議所指涉之基礎事實已被司法否定。若遭拒,提告時的勝率會比其他類型高,因為事實基礎已動搖。

Q5:Google 的「自動完成」可以手動回報不當,有用嗎?
Google 確有「回報不當預測」的功能,但它主要針對仇恨言論、暴力、危險內容等違反政策的類型,一般性的誹謗或名譽損害,系統審核通過機率極低。

Q6:要花多少錢才能告 Google?
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請求標的而定,若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通常數十萬到數百萬),再加律師費,一審下來準備新台幣十五萬到三十萬元是基本。這還不包括你投入的時間與精神。

Q7:冒用我名字搜尋製造負面關鍵字,算犯罪嗎?
可能。若是有人惡意使用程式或聘僱大量人力,反覆搜尋「你名字+負面詞」以操控搜尋建議,這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偽造文書或妨害名譽的間接正犯。但要查出身分與舉證極難,需透過刑事報案與數位鑑識。

Q8:除了告 Google,還能告誰?
建議先告原始內容的發布者(論壇、新聞網站、社交平台帳號),因為他們才是侵權源頭。若能成功讓源頭內容下架,Google 的搜尋結果會在下次爬蟲時更新。

Q9:歐洲的被遺忘權申請到底要怎麼做?
前往 Google 的「移除歐洲搜尋結果」專屬頁面,填寫個人資料、想移除的網址清單、解釋這些內容為何不正確、過時或不相關,並附上證明文件。如果你與歐盟沒有任何連結,通過率會很低,但仍值得一試。

Q10:用假名或改名能解決問題嗎?
無法解決舊名字的搜尋關聯,且改名後政府機關、學校、銀行等紀錄仍可能留存舊名線索。但若搭配全新網路品牌建立,短期內能減輕立即傷害,長遠則必須依靠內容壓制策略。


你的下一步,不是衝法院,是衝一套組合拳

回過頭看最初的問題:「上法院告 Google 有勝算嗎?」若把「勝算」定義為法院判決 Google 必須移除負面關鍵字並賠償你金錢,那麼在多數情況、多數管轄地,直接的勝算確實不高。但法律行動真正的力量,往往在判決主文之外——它是一種逼迫平台坐上談判桌的槓桿、一種向公眾證明自身清白的儀式、一種推動制度改變的石子。

我們最常給當事人的建議是:把訴訟當作最後一塊拼圖,而不是第一發子彈。你的地圖應該長這樣:先徹底清查所有源頭網頁,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移除或更正;同步啟動大規模正面內容產出與 SEO 優化;善用 Google 的每一項合法申訴工具,包括被遺忘權、過時內容移除;找出一位對於數位人格權有熱情的律師,評估在台灣提起「不作為請求」之訴的可行性;過程裡,把所有拒絕回函、溝通紀錄完整保存,那會是法庭上最有力的證據。最後,保持耐心。網路記憶雖然頑強,但並非永恆。一個人的名聲,終究不該由冷冰冰的演算法獨自定義。立即刪除負面關鍵字


作者簡介

陳正義,執業律師,專攻網路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數位人格權訴訟。曾任職於大型科技公司法務部門長達七年,親身處理過數十起跨境平台內容爭議案件,現為正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他曾多次代表當事人與跨國網路平台進行協商,成功移除數百筆侵害名譽的搜尋結果,也在多所大學講授「被遺忘權與數位身分」課程。他相信法律不該只是事後補救的繃帶,更應該是事前守護尊嚴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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