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判決書想下架,律師分析刪除與遮隱可行性

當詐欺案判決書成了無法刪除的數位烙印,律師帶你看清「下架」的真相與唯一出路
「我明明已經繳完罰金、也緩刑期滿了,為什麼上網 Google 自己的名字,那篇詐欺案判決書還是掛在第一頁?」、「找工作面試完,人資就因為看到判決書裡寫著我是詐欺幫助犯,馬上打來說不錄用了……能不能把那篇判決書從網路上刪掉?」
這是我在執業過程中,最常聽到的幾句求助。詐欺案件——無論是提供帳戶的人頭、車手、電信詐騙機房成員,還是被認定為幫助詐欺的當事人——在刑事程序走完之後,往往面臨真正懲罰的開始:只要在搜尋引擎輸入他的名字,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其他法律資訊平台上的判決書,就像一塊撕不掉的標籤,讓更生、求職、家庭生活甚至子女在校的人際關係,統統被捲入無邊的負面影響中。
這篇文章將由我,一位專精刑事辯護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律師,帶你用最完整、最深度的方式,一次拆解詐欺案判決書「下架」的所有可能性,分析「刪除」為何幾乎不可能,以及真正可行的手段——「遮隱」該怎麼做、成敗關鍵在哪裡、聲請書要如何寫才能打動法官。文章非常長,但每一段都為了讓你真正看懂法律實務的全貌。
一、判決書為什麼會出現在網路上?——司法公開原則與個人資料的永恆拉鋸
要談下架,必須先理解判決書是「怎麼被放上去的」。許多人誤以為判決書是某個政府機關為了懲罰當事人刻意公開,甚至以為只要有關係、找民代就能把它「拿掉」。這完全是誤解。
臺灣在民國 99 年(2010 年)大幅修正《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明定各級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將「判決書全面上網公開」作為司法透明化、接受人民檢驗的重要機制。立法理由寫得很清楚:讓人民監督司法、促進裁判品質、避免黑箱作業。從此,凡是沒有依法應予不公開的判決,原則上都會在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完整呈現。
公開的內容,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2 項本文,原則上會揭露當事人的「自然人姓名」,但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的資料,在公開前就會被法院以程式或人工自動遮蔽(例如地址只留到路段、身分證字號只顯示前幾碼)。換句話說,你現在上網看到的詐欺判決書,法院已經做過第一層處理,但「姓名」這個最關鍵的識別符號,通常會完整保留。
而這,正是所有痛苦的核心——一旦姓名與「詐欺」罪名連在一起,就成為永遠可以被搜尋到的數位烙印。
詐欺案的特殊性:犯罪事實本身就是公開處刑
詐欺案件的判決書有一個特性,它為了說明被告如何施用詐術、被害人如何陷入錯誤、金流如何流動,往往會將犯罪細節寫得非常清楚:用什麼話術、在哪個平台交易、匯到哪個帳戶、甚至對話紀錄的內容。這些犯罪事實的詳細描述,搭配上真實姓名、時間、地點,即便只是一個單純賣帳戶的人頭,也很容易讓身邊的人認出「這就是我認識的那個誰」。這種「事實曝光」所帶來的標籤效應,遠遠超過刑罰本身,也讓詐欺案當事人的更生之路異常艱難。
二、先搞清楚你要的「下架」到底是什麼——刪除與遮隱的天壤之別
實務上,當事人口中的「下架」其實包含好幾種期待,律師必須先幫你釐清,否則方向錯了,一切努力都不會有結果。這三種需求分別是:
- 徹底刪除:讓這篇判決書從司法院資料庫裡完全消失,搜尋引擎再也找不到。
- 部分遮隱:判決書還在,但把自己的姓名、公司行號或其他能識別出自己的資訊,進一步隱藏或改以代號(如甲○○、A女)呈現。
- 讓 Google 搜不到:判決書本身內容不變,但要求搜尋引擎(如 Google)移除該筆搜尋結果的連結。
這三種操作對應的法律依據、聲請對象、可行性完全不同,我用一張比較表來說明:
| 項目 | 刪除(完全移除) | 遮隱(去識別化) | 請求搜尋引擎移除連結 |
|---|---|---|---|
| 定義 | 將整篇判決書從資料庫徹底移除 | 僅將姓名、地址、公司名等足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訊,改以代號或隱匿,判決書其餘部分仍公開 | 判決書內容不變,但要求 Google 等搜尋引擎停止索引或刪除該網址之搜尋結果 |
| 法律依據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刪除權、《憲法》隱私權 | 《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2 項但書、《裁判書公開與遮隱資訊處理原則》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停止利用權、歐盟 GDPR 被遺忘權精神、Google 自訂的移除政策 |
| 可行性 | 實務上趨近於零,目前法院幾乎不准許將已公開判決書整篇刪除 | 高度可行,只要符合「特殊保護必要」要件,成功率不低 | 部分可行,尤其在遮隱成功後,可據以要求 Google 更新或移除過時內容 |
| 影響範圍 | 判決書從此不存在於官方檢索系統,連帶影響所有轉載網站 | 官方系統上的姓名變成符號,一般人無法直接連結到特定人,但裁判事實仍可被檢視 | 僅限該搜尋引擎,判決書原始網頁還在,他人仍可透過其他方式找到 |
| 所需時間 | 嘗試此途徑可能耗時數年、走憲法訴訟,且無成功前例 | 聲請法院裁定,實務約 1 至 3 個月內可獲結果 | 向 Google 提交要求後,審查時間約數週至數月 |
| 適用對象 | 理論上所有當事人,實際無法實現 | 被告人、被害人、告訴人、證人等利害關係人均可聲請 | 搜尋結果所連結網頁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從這張表就能清楚看出,對絕大多數人而言,真正能救命的不是「刪除」,而是遮隱。以下我就分別深入說明這兩者的實務操作與法律攻防。
三、「刪除判決書」為什麼幾乎不可能?——司法公開利益與個資保護的終極碰撞
許多當事人在諮詢時會非常執著地問:「律師,我要的是『全部刪掉』,真的沒有辦法嗎?」我必須誠實地說,在現行臺灣司法實務下,你要把一篇已經依法公開、且不屬於法定不公開範圍的詐欺案判決書「整篇刪除」,難度幾乎等同於推翻整個司法公開制度。
1. 判決書公開是「依法利用」,當事人難以主張刪除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4 項固然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蒐集或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者,當事人可以請求刪除。但法院將判決書公開的依據是《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這是法律明文授權的「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且具備極高的公共利益——司法受監督、裁判品質提升、法律見解統一與法學研究。在這樣的公共利益面前,個人請求刪除整篇判決書,幾乎不可能被認為優先於公眾知悉司法程序的權利。
實務上曾出現當事人依據《個資法》訴請法院將判決書刪除的案例,最終都遭駁回,法院的論理大致為:判決書公開既係基於法律明文規定,其蒐集、處理及利用即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且已依法就部分個資予以遮隱,當事人若主張進一步保護,應循《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但書所定之「遮隱程序」為之,而非請求將整份裁判書刪除。由此可見,整個司法體系早已將「遮隱」設定為平衡公開與隱私的唯一調節閥,而關閉了「刪除」這扇門。
2. 憲法層次的辯論:被遺忘權能贏得過司法透明嗎?
歐洲在 2014 年透過「Google Spain 案」確立了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讓人民可以請求搜尋引擎移除過時、不相關的個人資料連結。此概念隨後被引入臺灣,並在若干行政法院判決中被討論。然而,臺灣至今並未在成文法中完整建立被遺忘權,且即便援引憲法第 22 條隱私權加以主張,當個人「被遺忘的利益」與「公眾知的權利」相衝突時,司法院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向來高度尊重司法公開的立法形成自由。
尤其在詐欺案判決書的情境,犯罪行為的真實性、法院的認事用法,都屬於公眾有權檢視的領域。如果今天允許某個當事人以「更生困難」為由整篇刪除判決書,那等於創造一個可以任意抹去司法紀錄的後門,這對於防止再犯、保障潛在交易對象、維繫人民對司法信賴的傷害太大。因此,無論是從立法意旨或憲法法庭過往解釋(如釋字第 603 號對資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界定),都不太可能推導出「人民有權要求刪除已公開之詐欺案判決書」的結論。
3. 少數例外:判決書原本就不該公開的情形
唯一可能整篇「下架」的情況,是判決書自始依法不應公開,卻因行政作業疏失上網。例如案件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法律明定不公開審理及裁判之情形,卻被誤上傳;或判決書內容確有國家安全、重大犯罪防治機密等極端例外。詐欺案通常不屬於這些類型,除非該詐欺案被害人或被告有未成年且依法應不公開,但那種情形多半一開始就不會出現在公開檢索系統。因此,對絕大多數已被判詐欺罪的成年人而言,整篇刪除之道,實務上並不存在。
四、真正有效的解方——判決書「遮隱」完全操作手冊
既然刪除無望,我們就必須把全部心力放在「遮隱」這件事上。遮隱的意思是:向法院聲請裁定,將判決書中的姓名、足以識別你個人的細節(例如公司行號、特定地址、特殊事件),改以代號或不公開,讓搜尋引擎和一般大眾無法直接將判決書內容與你本人連結。
這是目前唯一能被法院接受、且有大量成功案例的救濟管道。以下我將以律師親身經驗,帶你從法律依據、聲請條件、書狀怎麼寫、法院審查標準到失敗後的救濟,一條一條拆解。
4.1 遮隱的法律依據:藏在但書裡的生機
核心法條是《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2 項但書,它的文字是這樣的(大意):
「裁判書之公開,如有其他法律規定應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或有事實足認將有害於當事人或第三人名譽、信用,或侵害其隱私,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法院審酌後,得依聲請將當事人或第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資訊遮隱。」
此外,司法院另訂有《法院裁判書公開與遮隱資訊處理原則》,更具體操作細節。從法條可以看出,法院准許遮隱的關鍵要件是:「有事實足認公開特定資訊將對當事人產生不當損害」或「有其他特殊保護必要」。
這就是你要全力說服法官的核心戰場。
4.2 詐欺案中,哪些情況最容易聲請成功?
從我處理過的案件和法院實務裁定觀察,下面這幾種詐欺案類型,成功遮隱的機率明顯較高:
- 輕微犯罪、提供帳戶或幫助詐欺者:非主謀、惡性輕微,常因社會經驗不足或誤信友人而涉案,例如販賣個人帳戶、擔任提款車手一次等。這類當事人的「再社會化」利益最容易打動法官。
- 犯罪時剛成年、或現已脫離犯罪環境:判決書繼續掛名,對其未來幾十年的人生影響甚鉅,遮隱有助於真正使其復歸社會,符合憲法保障之更生原則。
- 姓名極為獨特,或與特定地區、店家高度連結:例如判決書寫出「在○○市○○路開設『珍好味雞排』的甲○○」,這等同於直接替店家及負責人公開處刑,遮隱必要性極高。
- 已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且期間無再犯:此時刑罰目的已達,若長期背負標籤,與比例原則有違。
- 被害人聲請遮隱自己姓名:法院通常較易准許,因為被害人隱私保護的需求極高,較無司法監督的對立性。
- 案件情節中帶有高度私密或名譽損害性細節:例如騙取感情、涉及特殊癖好等,即便詐欺為主要罪名,過度暴露私生活可主張隱私侵害。
反之,如果你是詐欺集團主謀、犯罪所得極高、犯罪手段惡劣具社會矚目性(例如重大投資詐騙、造成多人傾家蕩產),法院會認為保留姓名可讓社會大眾提高警覺、防止再犯,遮隱的難度便會大幅提高。
4.3 聲請遮隱的完整步驟(附實際作業細節)
當你決定要聲請遮隱,務必按部就班,一個環節出錯都可能被駁回:
步驟一:確認判決是否已確定、以及要找哪個法院聲請
- 必須是已確定的判決才能聲請遮隱公開版本。如果案件還在審理中、上訴中,法院不會處理。
- 聲請的對象是作成該判決的法院。如果是地方法院判決後未上訴確定,就向該地方法院聲請;如果經過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實務上是向最後事實審法院(通常是最後進行事實調查和判決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提出聲請;若無法確認,可以向最後判決的法院詢問,或直接向原審地院遞狀,法院會裁定是否須移轉管轄。
- 可先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出該判決的案號、股別、判決日期,這些資訊都要在書狀中寫明。
步驟二:準備聲請遮隱狀
這是最重要的一環,一定要用書狀方式提出(不能只是打電話或寫 email),標題寫「聲請遮隱判決書個資狀」或「聲請裁定遮隱裁判書識別資訊狀」。狀紙須包含:
- 聲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絡電話。
- 聲請標的:明確寫出要遮隱哪一份判決(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88 號刑事判決」)。
- 聲請事項:具體請求將哪些資訊遮隱。例如:「請求將上開判決書中所載聲請人之姓名改以『甲○○』或其他代號代之,並將事實欄所載『○○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市○○路○○號』等足資識別聲請人營業處所之資訊一併遮隱。」
- 聲請理由:這是成敗關鍵,下文 4.4 會完整教你論述。
- 證據:提出任何能證明「公開姓名將對你造成重大損害」或「更生迫切需求」的文件。例如:求職遭拒的電子郵件、被同事或鄰居指認後的不當騷擾紀錄、心理諮商證明、清償完畢證明、在學或在職證明(顯示你已在穩定生活中)、更生保護相關輔導證明等。
- 切結書或相關釋明:部分法院會要求釋明該判決是否已確定,可附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自行聲請補發。
步驟三:遞狀與繳費
- 聲請遮隱事件,目前依實務並無須繳納裁判費,這是非訟性質的聲請,不用擔心費用問題。
- 遞狀可以直接親送該法院的收狀處,或郵寄。記得自己留存一份蓋有收狀章的副本。
- 遞狀後,案子會分給該案原審的法官(若原法官仍在職)或由輪分法官處理。
步驟四:等待法院審理與裁定
- 法官原則上以書面審查為之,可能不開庭。但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可能會通知你到庭陳述意見,或要求補充資料。實務上,開庭比例不高。
- 審理期間約 1 到 3 個月,但如果法官要求補件、法院內部流程較慢,也有可能拖到更久。
步驟五:取得裁定後的動作
- 若法院裁定准許,會將裁定正本送達給你,同時由法院將該裁定連同要遮隱的判決書一併傳送給司法院資訊處,由司法院進行後台的姓名及相關資訊遮隱。通常執行完畢後數日至一週內,法學檢索系統上的判決書就會變成「甲○○」等代號。
- 非常重要:拿到裁定後,你要主動聯繫 Google 等搜尋引擎,請求移除「含有你姓名」的舊版搜尋結果摘要或頁庫存檔。因為即便司法院已經遮隱,Google 的暫存可能還留有你原姓名的文字片段。你可以透過 Google 的「移除過時或不再存在的內容」工具,提交法院裁定書作為證明,要求更新,這部分成功率很高。
- 同時,也應向民間法律資料庫(如 Lawsnote、法源法律網)通知移除或更新,這些平台多半有配合機制。
4.4 律師實戰:如何寫出能打動法官的聲請理由
這部分是整場戰役的精神所在。我看過太多當事人自己寫的聲請狀只會寫「我很可憐、我找不到工作」,這樣是不夠的。你必須把個人狀況架接到法律要件上。
必備論述架構:
- 具體化損害:不是空泛說名譽受損,而是要提出證據,證明因為判決書掛名,導致你遭受什麼特定不利益——例如投遞某公司履歷後,人資明確回覆因判決書內容不錄用;或子女在學校被同學搜到家長詐欺判決,產生霸凌。將這些事實條列出來。
- 強調比例原則與再社會化利益:引用憲法法庭相關解釋的精神(可提釋字第 775 號、第 777 號等雖非直接講遮隱,但均揭示刑罰應助於更生),主張犯罪情節輕微、已受刑罰完畢,若繼續讓全名暴露於公開網路,對你復歸社會形成不成比例的阻礙,違反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人格發展自由。
- 論述「已無公開姓名之公益必要性」:指出你的案子並非組織犯罪主謀,沒有反覆實施詐欺之虞,公眾無需透過保留你的姓名來預防被害;且本案判決之事實如已引用代號仍不影響公眾對司法之監督。
- 個案特殊事實連結:若你的姓名極特別(例如罕見姓氏搭配特殊字)、判決中透露的工作地點、就讀學校、特殊經歷等,在在指向可特定出你本人。你要強調「這些資訊組合形成的識別力,等同於公開身分證」,請求將前述一切足資識別之記號一併遮隱,僅保留犯罪事實供公眾評判,這樣既能保護隱私,又不影響判決的監督功能。
- 提出替代方案展現善意:表明你願意接受以代號、英文字母等方式呈現,絕非企圖隱瞞犯罪事實,只是想要一個不被標籤化的重生機會。
小技巧:如果你能附上其他法院「准許遮隱」的裁定案號供法官參考(當然無拘束力,但可增加說服力),例如某地院曾准許詐欺幫助犯遮隱姓名,你可在狀中提及,這對法官心證有正面影響。
4.5 實務常見駁回原因與如何避免
從失敗案例中學習,更能提高勝算。常見駁回事由如下:
- 聲請時機不對:判決尚未確定就聲請,直接駁回。
- 聲請對象錯誤:向非原審法院聲請,又未說明理由,法院可能直接駁回或裁定移轉,拖延時間。
- 未釋明「特殊保護必要」:只說「不想被看到」或「覺得很丟臉」,卻完全未提出客觀證據,法官難以採信。務必附上實證。
- 請求範圍過當:例如主張「整篇判決書都不要公開」,這幾乎必然被駁回;或者主張連犯罪事實都要完全移除,也容易失敗。最好的策略是只鎖定識別性資訊。
- 犯罪情節重大或具高度公益性:如前述,大型詐騙案主謀的成功率偏低,法官會認為公開全名有其預防功能。此時若仍想聲請,可以退一步僅請求遮隱配偶姓名、子女學校等無辜第三人資訊,部分獲准的可能性仍存在。
五、如果法官不准怎麼辦?——遮隱聲請的救濟途徑
聲請若被裁定駁回,不必絕望,你還是有路可走:
1. 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告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之裁定,可以在送達後 10 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告。抗告狀必須具體指出原裁定認事用法有何違誤,例如忽略重要證據、未充分衡酌隱私侵害與比例原則等。此時建議一定要委任律師處理,因為抗告更側重法律攻防,一般人不易掌握。
2. 等一段時間、情況改變後再度聲請
如果你被駁回的原因是「剛判決確定不久,仍有再犯風險」,那麼可以等 2、3 年後,你工作穩定、家庭正常、無任何犯罪紀錄,並取得相關證明,再重新提出聲請。隨著時間推移,「更生成功」的事實會大幅強化你的保護必要。
3. 與被害人聲請區分處理
如果你是詐欺案的被害人,發現自己的姓名、帳戶資料大剌剌寫在判決書裡,擔心遭二次詐騙或騷擾,那你的聲請基礎又比被告強得多。法院對於被害人的資訊保護通常較為優惠,可以單獨就你個人資料部分聲請遮隱,不必擔心被與被告的公益問題綁在一起。
4. 走向憲法法庭?
極端情況下,若當事人認為《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未賦予充分刪除權,已侵害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及人格權,在用盡通常救濟程序後,可考慮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過這條路非常漫長,實務上至今尚未出現針對詐欺判決書遮隱成功聲請釋憲並獲有利解釋的案例,多半只能當成最後手段。
六、不只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也都能下架嗎?
另一個經常被問到的問題是:「我這個詐欺案件後來已經不起訴處分了,為什麼不起訴處分書還在網路上?可不可以也要求刪除?」
依現行規定,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以及起訴書,只要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相關行政規定主動公開,或經合理遮蔽個資後放在檢察機關網站上,其法理與判決書相似——都帶有讓公眾監督檢察權行使的公益目的。不過,檢察體系對於當事人聲請遮隱的流程,目前法制化程度不如法院完整,實務上大多是向原承辦地檢署提出書面聲請,請求隱匿姓名及個資,檢方會內部簽報審核。
近年來,法務部已注意到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對於緩起訴期滿、不起訴確定後的處分書,開放當事人聲請「去識別化」,許多地檢署的網站上現在幾乎都已預設以代號公開。如果你發現自己的不起訴書仍然掛著全名,可正式向該地檢署遞狀請求將姓名遮隱,附上不起訴確定證明及相關理由,成功的機會不低。至於網路上的舊版處分書,亦應同步請求搜尋引擎更新。
七、延伸戰場:當判決書被轉載到新聞、PTT、FB、部落格,該怎麼請求移除?
這是更棘手的問題。新聞媒體在報導社會案件時,常會直接引用判決書內容並揭露當事人全名,而且媒體報導本身受到《憲法》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高度保障。判決書被媒體引用後,即使你成功讓司法院資料庫遮隱了姓名,新聞網頁上的原始報導還是可以繼續存在。
此時你能做的有:
- 向新聞媒體直接協商:以個人資料保護、更生權益等理由,請求媒體將報導中的姓名改為代號或去識別化。有些媒體基於社會責任願意配合修改網路版,但無法強制。
- 援引 Google 被遺忘權政策:向 Google 提出要求,主張該報導連結已過時、不再具有新聞價值,或因含有你的敏感個資,請求在搜尋你姓名時不出現該連結。Google 會依個案進行評估,平衡公眾知的權利與你的隱私權。特別注意,若你已取得法院遮隱裁定,這份裁定對 Google 而言是非常有力的「官方證明」,可大幅提高 Google 移除該則報導搜尋結果的機率。
- 對論壇貼文(如 PTT、Dcard):可直接向該平台管理方提出檢舉,主張該內容洩漏個人隱私、違反版規,通常平台會相對迅速處理,因為這類平台較不具備新聞媒體的公益外衣。
不過仍要誠實說,媒體報導的移除比判決書遮隱困難許多,有時需要透過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移除侵害人格權的內容)才能解決,成本極高。
八、不可不知的陷阱與迷思——律師的真心話
- 「找民代或高官施壓就會下架」:這是最大的幻想。司法院資訊公開程序有法定標準,任何個人或機關無權違法操作。一旦走後門曝光,反而會引發更大的輿論風暴,得不償失。
- 「改名後判決書就會自動跟著改」:不會。判決書上的是你案件當時的真實姓名,改名不會讓已公開的判決書內容變動。你必須透過遮隱程序才能將名字換成代號。
- 「把所有個資都遮起來就等於沒有這篇判決書」:某種程度上對搜尋引擎來說是真的。只要判決書上完全沒有你的姓名,只用甲○○,當人們搜尋你的真實姓名時,就不會跳出這篇判決書。這正是遮隱的核心目的。
- 「緩刑期滿就應該自動下架」:法律沒有這種規定。緩刑期滿僅是刑之宣告失效,不影響判決書作為司法文書的公開性。
- 「我是冤枉的,所以要刪判決書」:如果案件是經非常上訴或再審改判無罪,那原確定判決當然會被撤銷,公開的錯誤判決書也會依規定處理(可能會上架無罪判決並記載撤銷情形)。若是單純覺得自己被冤枉但已確定,不可能因此刪除。
常見問題 FAQ
Q1:詐欺案判決書可以完全從司法院網站刪除嗎?
A:實務上幾乎不可能。判決書公開是法律明文規定,除非自始屬於法定不公開案件卻誤上網,否則法院不會准許將整篇判決書刪除。可行的作法是聲請將姓名及其他識別資訊「遮隱」。
Q2:聲請遮隱一定要花錢請律師嗎?
A:法律沒有強制要委任律師,你可以自己寫狀聲請。但因為聲請狀的法律論述、證據準備及如何打動法官,對一般人門檻極高,若案件有一定複雜度或你想追求最大成功率,建議還是由具備個資法與刑事經驗的律師協助。目前聲請程序本身無需繳納裁判費。
Q3:判決已經過了十年,還能聲請遮隱嗎?
A:可以,沒有時效限制。事實上,時間愈久、你生活愈穩定、更生事證愈充分,愈容易說服法院「保留姓名已無重大公益,但對你的侵害卻持續加深」,反而對你有利。
Q4:如果我是被害人,可以要求判決書把我的姓名和匯款帳號全部遮掉嗎?
A:當然可以,而且法院通常會准許。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表明為避免受到二度傷害、詐騙集團騷擾或個資外洩風險,請求將判決書中被害人身分資訊全部遮隱。這與被告聲請的基礎不同,相對單純。
Q5:遮隱成功後,為什麼 Google 還是搜得到我的名字和判決書片段?
A:因為 Google 有頁庫存檔和索引機制,不會即時同步更新。你拿到法院裁定後,必須主動使用 Google 的「移除過時內容」工具,提交裁定證明,請求移除舊的搜尋結果摘要或頁庫存檔。通常在幾週內就會生效,之後別人再搜尋你的名字就不會出現該判決書連結了。
Q6:我的詐欺案是緩起訴,緩起訴處分書也可以遮隱嗎?
A:可以。向承辦的地檢署聲請,請求將處分書上的姓名去識別化,檢方實務上已有相關處理機制,尤其在緩起訴期滿後成功率更高。
Q7:判決書遮隱後,其他轉貼的網站或論壇文章怎麼辦?
A:取得法院遮隱裁定後,可持該裁定逐一請求轉貼者(如新聞網站、內容農場、論壇)移除或去識別化。若對方拒絕,可考慮提起民事侵害人格權的訴訟。對於大型平台,有公權力文書佐證,通常會願意配合。
作者簡介
王紹華 律師
現任寰宇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攻刑事辯護、個人資料保護法、數位人格權及被遺忘權等新興法律領域。曾承辦多起詐欺、洗錢案件之辯護及更生規劃,並協助當事人成功聲請判決書遮隱,累積豐富實戰經驗。王律師長期關注數位時代下司法透明與個人隱私的衝突調和,多次受邀至公部門及民間團體講授個資法與裁判書公開制度,並參與相關修法研議。堅信刑罰的目的不是終身烙印,而是讓每一個願意改變的人,有機會被社會重新接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