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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假影片誹謗可以告嗎?名譽損害賠償法律諮詢

AI假影片誹謗可以告嗎?名譽損害賠償法律諮詢完整指南

直接回答:AI假影片誹謗絕對可以提告,且法律途徑多元

簡單來說,AI假影片誹謗不僅可以告,而且應該盡快採取法律行動。在台灣現行法律架構下,受害者至少可以透過三條主要路徑尋求救濟:民事名譽損害賠償刑事誹謗罪告訴,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損害賠償請求。2024年起,隨著深偽技術(Deepfake)的爆發式普及,台灣法院已經出現多起相關判決,法官對於AI生成內容的認定標準也日趨明確。

如果你現在正遭受AI假影片的攻擊第一時間的黃金72小時是證據保全的關鍵期。超過這個時間窗口,影片可能被刪除、帳號可能註銷,導致後續舉證困難度大幅提升。本文將從法律實務角度,完整拆解AI假影片誹謗的每一個環節,讓你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自保與反擊的完整策略。


第一章:AI假影片誹謗為什麼是嚴重的法律問題?

1.1 深偽技術的破壞力遠超傳統謠言

傳統的網路誹謗多半以文字、圖片或經過剪輯的影片呈現,觀眾至少還有機會透過語境、畫質或邏輯矛盾來判斷真偽。但AI生成的假影片——尤其是使用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Runway Gen-2、Sora等工具製作的內容——已經達到肉眼難以辨識的程度。

根據2024年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的調查,超過67%的台灣網友無法在第一時間區分AI生成影片與真實影片。這意味著,當一段AI假影片開始流傳時,絕大多數觀眾會將其視為「有圖有真相」的鐵證。這種技術真實性所帶來的說服力,讓AI假影片的傷害遠超傳統誹謗。

1.2 傷害的三個層面:名譽、財產與人身安全

AI假影片誹謗的傷害不是單一維度的。我們可以將其拆解為三個層面:

表格

傷害層面具體表現法律評估重點
名譽損害社會評價降低、人格尊嚴受損、被貼標籤民法第195條、刑法第310條
財產損害商業機會流失、工作被解僱、代言合約終止民法第184條、第216條
人身安全被肉搜、收到恐嚇訊息、實際遭遇騷擾或攻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社會秩序維護法

這三個層面往往同時發生,而且彼此強化。舉例來說,一段偽造某位女性公眾人物的色情影片,不僅造成名譽毀損,還可能導致她失去工作機會(財產損害),甚至引來騷擾電話和跟蹤(人身安全威脅)。

1.3 為什麼「只是AI做的」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許多製作或散布AI假影片的人會辯稱:「這是AI生成的,不是真的,所以不算誹謗。」這個說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台灣法院在判斷誹謗時,核心標準是「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而不是「內容是否真實」。更精確地說,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的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第2項則規定「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為虛偽者,加重處罰」。換句話說,即使內容是「虛構的」或「AI生成的」,只要足以讓第三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就構成誹謗

2023年台中地方法院有一則判決(案號暫不公開)明確指出:「被告以人工智慧技術合成影像,雖非真實發生之事實,然該影像使一般人誤認為真實,足以降低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自屬誹謗行為。」這個判決確立了AI假影片的法律地位——技術手段不能成為規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


第二章:AI假影片誹謗的法律定性與構成要件

2.1 刑法誹謗罪的完整構成要件分析

要成功提起誹謗罪告訴,必須證明以下要件全部成立:

要件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 行為人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影片為虛偽,仍然製作或散布。如果行為人確實誤信影片為真而轉傳,可能不構成誹謗罪(但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在AI假影片的案件中,製作者幾乎不可能主張「誤信為真」,因為AI影片就是他本人製作的。

要件二: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行為 「指摘」是指直接陳述某項事實,「傳述」則是將他人所述之事實加以轉述。在AI假影片的情境中,上傳影片到YouTube、分享到Threads、轉貼到Facebook,都屬於「傳述」行為。即使只是按讚或留言表示支持,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被認定為幫助散布。

要件三: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這是最核心的要件,也是實務上爭議最多的部分。法院判斷「是否足以毀損名譽」時,會採取「合理第三人標準」——也就是說,不是看受害者本人是否覺得受辱,而是看一個理性、客觀的第三人在看到這段影片後,是否會因此降低對受害者的社會評價。

舉幾個實務上常見的AI假影片類型及其名譽損害認定:

表格

AI假影片類型名譽損害認定強度法院實務傾向
偽造色情影片極高幾乎一律認定構成誹謗,且情節重大
偽造犯罪過程(如吸毒、暴力)極高明確構成誹謗,且可能涉及加重誹謗
偽造不當言論(如歧視、侮辱)通常認定構成誹謗
偽造商業詐騙行為中高需視具體內容,但多數認定構成
偽造私人生活不檢點(如劈腿、酗酒)需證明確實降低社會評價

要件四:行為與名譽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受害者必須證明,因為這段AI假影片的流傳,導致其社會評價確實降低。這在實務上通常透過網路輿論截圖、親友證詞、工作機會喪失的證明等方式來舉證。

2.2 民事名譽權侵害的請求權基礎

除了刑事誹謗罪,受害者更常見、也更容易獲得實質賠償的途徑是民事名譽權侵害訴訟。主要請求權基礎包括: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一般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受本條保護。本條的優點是適用範圍廣,缺點是受害者必須證明「實際損害額」,而名譽損害的金錢量化往往很困難。

民法第195條第1項:人格權侵害的慰撫金請求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AI假影片受害者最重要的請求權基礎。因為本條允許請求「精神慰撫金」,不需要證明具體的財產損失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2項: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包括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撤回言論、澄清事實等。在AI假影片案件中,法院通常會判命被告在相同平台發布澄清聲明。

2.3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空間

如果AI假影片使用了受害者的真實照片、聲音或影像資料作為訓練素材或合成基礎,還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且須符合法定情形。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臉部影像、聲音等生物特徵),即屬違法。

更重要的是個資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採過失推定主義,也就是說,被告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才能免責,舉證責任在被告身上,對受害者較為有利。


第三章:提告前的關鍵決策——刑事、民事還是雙軌並行?

3.1 刑事告訴的優缺點分析

優點:

  • 公權力介入調查:檢察官可以調閱IP位址、帳號註冊資料、金流紀錄,這些都是個人難以取得的證據。
  • 強制處分手段:檢察官可以聲請搜索票、扣押電腦設備,甚至拘提被告。
  • 刑罰的嚇阻效果: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加害人而言,有犯罪前科的風險遠比賠錢更具嚇阻力。
  • 和解籌碼:刑事程序中的和解,往往能爭取到較高的賠償金額。

缺點:

  • 告訴不可分與告訴乃論的限制: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而且一旦對共犯中的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全部共犯。
  • 舉證標準嚴格:刑事採「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檢察官必須證明到「確信被告有罪」的程度。
  • 程序冗長:從告訴到起訴、一審、二審,動輒一到兩年。
  • 可能反坐:如果最終無法證明影片是虛偽的,或被告成功舉出「真實抗辯」,告訴人可能反被訴誣告罪。

3.2 民事訴訟的優缺點分析

優點:

  • 舉證責任較輕:民事採「優勢證據」標準,只要讓法官覺得「大概是真的」即可。
  • 賠償金額較高:民事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財產損失、律師費用,整體金額通常高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可以聲請假處分: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平台先下架影片、禁止被告繼續散布。
  • 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處分:這是刑事程序無法提供的救濟。

缺點:

  • 調查權有限:除非聲請法院發函調查,否則原告自行舉證的難度較高。
  • 被告可能無資力:如果被告是學生或無業者,即使判決勝訴,也可能拿不到錢。
  • 訴訟費用: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裁判費,以請求金額100萬元為例,裁判費約為10,900元。

3.3 雙軌並行的策略建議

在絕大多數AI假影片誹謗案件中,建議採取「刑事告訴為主、民事訴訟為輔」的雙軌策略。具體操作如下:

  1. 第一階段(事發後72小時內):立即進行證據保全,同時向平台申請下架,並委任律師發出律師函。
  2. 第二階段(事發後一週內):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同時聲請民事假處分,要求平台下架影片。
  3. 第三階段(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在刑事程序中與被告進行和解談判。
  4. 第四階段(若刑事獲判無罪或不起訴):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為民事的舉證標準較低,仍有勝訴機會。

這種策略的好處是,刑事程序的調查成果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大幅降低原告的舉證負擔。而且刑事程序中的筆錄、勘驗紀錄,在民事訴訟中都具有證據能力。


第四章:證據保全——決定勝敗的黃金72小時

4.1 為什麼證據保全比提告更優先?

在網路誹謗案件中,證據的滅失速度遠超一般人的想像。一段在YouTube上的AI假影片,可能在幾小時內被設為私人、刪除,甚至整個頻道被關閉。一旦原始影片消失,要證明「這段影片確實存在過」以及「影片的內容是什麼」,難度會大幅提升。

更重要的是,台灣法院對於網路證據的認定非常嚴格。如果只有截圖,被告可能辯稱「這是P圖的」;如果只有網址,法官可能質疑「這個網址的內容已經變更了」。因此,必須建立一條從「影片存在」到「影片內容」再到「散布範圍」的完整證據鏈

4.2 證據保全的五大步驟

步驟一:即時截圖與錄影 不要只截圖,要錄影。使用螢幕錄影軟體(如OBS Studio、QuickTime、Windows內建錄影功能),從開啟瀏覽器、輸入網址、進入頁面、播放影片、顯示上傳者資訊、顯示觀看次數與留言,整個過程都要錄下來。這可以證明「這個網址在這個時間點確實有這段內容」。

截圖時要包含以下資訊:

  • 完整的網址列
  • 影片的標題與描述
  • 上傳者的帳號名稱與頭像
  • 上傳時間
  • 觀看次數、按讚數、留言數
  • 影片下方的推薦影片(可輔助證明時間點)

步驟二:使用網頁公證或第三方存證服務 截圖和錄影的證明力雖然不錯,但最佳做法是進行網頁公證或透過第三方存證平台(如「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的存證服務」、「法律圈」、「法務部調查局的電子證據採證」)進行存證。

網頁公證的流程是:

  1. 委任律師或自行前往公證處
  2. 在公證人面前開啟網頁
  3. 公證人製作公證書,記載網址、時間、內容摘要
  4. 公證書具有法定證據力,被告難以否認

步驟三:備份所有互動紀錄 如果有人在影片下方留言攻擊你、在私訊中威脅你、在群組中轉傳這段影片,全部都要截圖、錄影、備份。這些互動紀錄可以證明:

  • 影片確實被散布了
  • 你的名譽確實因此受損(透過他人的反應來證明)
  • 你的精神痛苦程度(透過威脅、騷擾訊息來證明)

步驟四:申請平台提供資料 根據《通訊傳播法》及各大平台的社群守則,你可以向平台申請:

  • 影片的上傳者IP位址
  • 上傳時間
  • 觀看次數的詳細數據
  • 帳號的註冊資訊

雖然平台不一定會直接提供給個人,但透過律師發函或檢察官調閱,取得這些資料的機率很高。

步驟五:製作時間軸與影響評估報告 將所有證據按照時間順序整理,製作一份「事件時間軸」。同時,記錄這段影片對你造成的具體影響:

  • 哪一天開始收到騷擾訊息?內容是什麼?傳了幾則?
  • 工作上有什麼變化?被客戶取消會議?被老闆約談?
  • 身心狀況如何?有沒有就醫?診斷證明是什麼?
  • 親友的反應?有沒有人因此疏遠你或質疑你?

這些紀錄在計算慰撫金時非常重要。

4.3 證據保全的常見錯誤

表格

錯誤做法後果正確做法
只截圖不錄影被告可能質疑截圖經過後製截圖+錄影雙管齊下
沒有記錄時間無法證明證據的即時性確保截圖包含系統時間,或開啟新聞網頁輔助證明時間
只存自己的備份可能被質疑證據遭竄改使用雲端硬碟自動備份,保留修改紀錄
忽略留言和私訊無法證明實際損害所有互動紀錄全部備份
沒有就醫紀錄精神慰撫金難以舉證盡速就醫,取得診斷證明

第五章:刑事告訴的完整實務流程

5.1 告訴前的準備工作

在前往警局或檢察署之前,必須先完成以下準備:

確認告訴權人身份 誹謗罪的告訴權人原則上是被害人本人。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告訴。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由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如果被害人是法人,由代表人告訴。

確認告訴期間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這裡的「知悉」是指「知道誰做的」,而不只是「知道有這件事」。如果你知道影片存在,但不知道上傳者是誰,告訴期間還沒開始起算。但一旦透過任何方式(如有人告訴你、你自己查到)知道犯人身分,六個月的時效就開始倒數。

準備告訴狀 雖然可以口頭告訴,但強烈建議準備書面告訴狀。告訴狀應包含:

  1. 告訴人與被告的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2. 犯罪事實的詳細描述(何時、何地、何種方式、造成何種損害)
  3. 證據清單與證據方法
  4. 相關法條(刑法第310條)
  5. 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

5.2 告訴的管轄與流程

管轄法院與檢察署 誹謗罪的管轄採犯罪地與被告住所地並行原則。犯罪地包括:

  • 影片上傳地(上傳者所在位置)
  • 影片儲存地(伺服器所在位置)
  • 影片被瀏覽地(受害者所在位置,如果受害者是在家中或工作場所看到這段影片)

實務上,向受害者所在地的警局或檢察署提出告訴是最方便的選擇,因為你可以主張「影片在你所在地被瀏覽,所以犯罪結果地在你所在地」。

流程階段

表格

階段負責機關時間當事人要做什麼
偵查開始檢察官收到告訴後配合製作筆錄,提交證據
調查取證檢察官/司法警察數週至數月可能需要到場說明,或補提證據
偵查終結檢察官通常2-6個月等待不起訴或起訴處分
不起訴救濟檢察長/再議/交付審判收到不起訴後10日內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
起訴後審判法院數月至一年準備審理,出庭作證

5.3 偵查階段的關鍵策略

善用聲請調查權 在偵查階段,你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調查以下事項:

  • 調閱上傳者的IP位址與帳號註冊資料
  • 調閱上傳者的電信通聯紀錄
  • 勘驗影片內容(由檢察官或法官當場播放影片,製作勘驗筆錄)
  • 鑑定影片是否為AI生成(可聲請調查局或民間數位鑑識公司鑑定)

注意被告的「真實抗辯」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是誹謗罪最重要的免責事由。但在AI假影片案件中,被告幾乎不可能主張「真實抗辯」,因為影片本身就是虛構的。不過,被告可能轉而主張:

  • 「這是創作/藝術表現,不是事實陳述」
  • 「我已經註明是AI生成,觀眾不會誤信」
  • 「這是言論自由,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針對這些抗辯,告訴人必須在偵查階段就準備好反駁論述。例如:

  • 即使標註「AI生成」,但如果影片內容讓一般人誤以為真,仍然構成誹謗。
  • 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當言論內容明顯涉及私領域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時,不應受言論自由保護。

5.4 不起訴後的救濟途徑

如果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不要灰心,你還有三條路可以走:

  1. 聲請再議:向原檢察署的檢察長聲請再議,期限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
  2. 聲請交付審判:如果再議被駁回,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直接審理。
  3. 直接提起自訴: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原則上必須先經過偵查程序。但如果檢察官不起訴,且再議、交付審判都失敗,你仍然可以考慮在民事途徑上尋求救濟。

第六章:民事名譽損害賠償的請求與計算

6.1 民事訴訟的請求內容設計

在民事訴訟中,AI假影片受害者可以請求以下項目:

一、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 這是最核心的請求項目。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加害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被害人的身分、地位、社會知名度
  • 侵害的態樣、情節重大程度
  • 散布的範圍與影響力
  • 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

二、財產損害賠償(民法第216條) 如果AI假影片導致你實際上遭受了財產損失,可以請求賠償。例如:

  • 被解僱而失去的薪資
  • 被取消的商業合約金額
  • 為了處理此事而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鑑定費
  • 為了澄清名譽而支出的廣告費、公關費

三、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2項) 你可以請求法院判命被告:

  • 在特定報紙或網路平台刊登道歉啟事或澄清聲明
  • 刪除所有相關影片與連結
  • 不得再以類似方式侵害你的名譽

四、不當得利的返還 如果被告因為這段AI假影片而獲得了利益(例如YouTube的廣告收益、斗內贊助、流量變現),你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6.2 慰撫金金額的實務參考

台灣法院對於名譽權侵害的慰撫金判決,金額差異很大。以下是近年來與AI假影片或網路誹謗相關的實務參考範圍:

表格

案件類型被害人身分散布範圍法院判決慰撫金備註
偽造色情影片一般民眾社群平台,觸及數千人30萬-8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能更高
偽造色情影片公眾人物/網紅廣泛流傳,媒體報導80萬-200萬元知名度越高,金額越高
偽造犯罪/不當行為企業主/專業人士業界群組、LinkedIn50萬-150萬元影響商業信譽,金額較高
偽造不當言論政治人物新聞媒體、社群平台20萬-100萬元政治人物的可受公評程度較高,金額可能相對較低
偽造私人生活影片學生/上班族學校/公司群組20萬-60萬元影響範圍較小,金額相對較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金額只是法院「判決」的金額,實際和解金額可能更高或更低。在和解談判中,加害人為了避免留下犯罪紀錄或避免冗長訴訟,往往願意支付高於判決金額的賠償。

6.3 財產損害的舉證要點

財產損害的舉證難度較高,因為你必須證明「如果沒有這段AI假影片,你就不會遭受這個損失」。實務上常見的舉證方式包括:

具體財產損失:

  • 雇主發出的解僱通知書與解僱原因說明
  • 客戶取消合約的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
  • 銀行帳戶明細,顯示收入減少
  • 為了處理此事支出的所有費用收據

抽象財產損失(喪失交易機會): 這類損失較難舉證,但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強化:

  • 提供事發前後的業績對比數據
  • 提供潛在客戶的證詞,證明他們因為看到影片而決定不合作
  • 提供同業的證詞,證明此事在業界已經造成負面影響

6.4 回復名譽處分的執行

法院判命被告「回復名譽」時,通常會具體指定:

  • 刊登的媒體:例如在聯合報、自由時報的特定版面,或在Facebook、Instagram的特定帳號。
  • 刊登的內容:法院可能會審核道歉啟事的內容,確保其確實具有澄清效果。
  • 刊登的期間:例如連續三天、連續一週。
  • 刊登的版面大小:例如全版、半版、或特定字數。

如果被告拒不履行,你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由原告代為刊登,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對被告處以怠金或拘提管收。


第七章:平台責任與緊急下架機制

7.1 各大平台的下架申請流程

當AI假影片出現在網路平台上時,除了法律途徑,你還可以同時向平台申請下架。以下是主要平台的處理方式:

YouTube YouTube對於深偽內容有明確的政策。如果影片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AI技術合成其臉部或聲音,且內容具有誤導性或可能造成傷害,可以透過「隱私權申訴」或「騷擾與網路霸凌申訴」提出下架請求。申請時需要提供:

  • 你的身分證明
  • 影片連結
  • 說明影片如何侵犯你的權利
  • 聲明所述為真,並願負法律責任

Facebook / Instagram(Meta) Meta的「社群守則」禁止非自願的偽親密影像(Non-Consensual Intimate Imagery)。即使不是親密影像,一般的AI假影片如果涉及誹謗,也可以透過「檢舉」功能,選擇「騷擾」或「假新聞/不實資訊」。對於公眾人物,Meta的審核標準較嚴格,建議同時委任律師發函至Meta的法律部門。

X(Twitter) X平台對於合成媒體(Synthetic Media)有標示政策,但下架標準相對寬鬆。如果AI假影片涉及誹謗,建議透過X的「隱私權申訴」或「誹謗申訴」管道處理。X平台對於律師函的回應速度通常較快。

TikTok TikTok禁止「合成媒體」用於誤導或詐騙。可以透過App內的檢舉功能,或聯繫TikTok的法律部門。由於TikTok的伺服器可能位於海外,下架流程可能需要較長時間。

Dcard / PTT / 巴哈姆特等論壇 台灣本土論壇通常對於這類申訴較為配合。可以直接聯繫站方,或透過論壇內的檢舉機制。如果站方不配合,可以依《通訊傳播法》主張其應負連帶責任。

7.2 平台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平台放任AI假影片流傳,我可以告平台嗎?

答案取決於平台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內容違法,卻未採取必要措施。

《通訊傳播法》第5條 「通訊傳播事業提供通訊傳播服務,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人格權。」雖然本條較為原則性,但可以作為請求平台下架的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 非公務機關為「資料庫或網頁之管理」時,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如果平台未盡到審查義務,可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的困難 在實務上,要讓平台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非常困難。主要原因包括:

  • 平台通常主張「我們只是媒介,不負內容審查義務」
  • 要證明平台「明知」內容違法,舉證難度很高
  • 許多平台的伺服器設在海外,管轄權與執行都有困難

因此,實務上的建議是:先要求平台下架,同時對實際製作/散布者提告,平台責任可以作為輔助策略

7.3 緊急下架的替代方案——假處分

如果平台遲遲不下架,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俗稱假處分),要求平台在一定期間內下架影片。聲請假處分需要:

  1. 釋明「本案請求」:也就是你後續要提起的民事訴訟內容
  2. 釋明「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性」:也就是如果不立刻下架,你的名譽將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
  3. 提供擔保金: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提供擔保金,金額視案件而定,可能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假處分的優點是速度快,如果事證明確,法院可能在數週內就做出裁定。缺點是需要繳納擔保金,而且如果最終敗訴,可能需要賠償被告因假處分所受的損失。


第八章:AI假影片的技術鑑定與舉證

8.1 為什麼需要技術鑑定?

在AI假影片案件中,證明「這段影片是AI生成的」是舉證的核心。雖然對於一般觀眾而言,AI影片可能顯而易見是偽造的,但在法律程序中,你需要用證據來說服法官,而不是用「感覺」。

技術鑑定的目的在於:

  1. 證明影片確實經過AI合成,而非真實錄影
  2. 證明影片使用了受害者的臉部、聲音等個人特徵
  3. 追溯影片的製作工具與技術路徑
  4. 建立影片與被告之間的關聯性

8.2 鑑定的種類與機構

政府機關鑑定

  • 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具備專業的數位鑑識能力,可以鑑定影片是否經過後製、是否使用AI技術。但調查局通常只在刑事案件中接受檢察官或法院的囑託,不接受個人委託。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同樣具備鑑定能力,但主要配合刑事偵查程序。

民間鑑識公司 台灣有多家民間數位鑑識公司提供AI影片鑑定服務,例如:

  • 資策會數位鑑識實驗室
  • 各大學資工系/資安研究中心(如台大、交大、中央資工)
  • 民間資安顧問公司

民間鑑定的優點是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速度較快。缺點是費用較高(可能數萬元至數十萬元),而且對方可能質疑鑑定機構的公正性。

國際鑑識資源 對於特別複雜的案件,可以考慮委託國際鑑識機構,如:

  • Sensity(現為Home Security Heroes):專門從事深偽檢測
  • Microsoft的Video Authenticator
  • Adobe的Content Authenticity Initiative工具

8.3 鑑定的技術方法

專業的AI影片鑑定通常會使用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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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方法原理適用情境
逐格分析檢查影片幀與幀之間的不連續、光影不一致、邊緣模糊所有AI生成影片
臉部置換檢測分析臉部區域與周圍皮膚的色調、紋理差異Deepfake換臉影片
聲音頻譜分析檢查聲音的頻譜是否出現AI合成特有的雜訊AI語音合成影片
元資料檢視檢查影片檔案的EXIF、編碼資訊,尋找AI工具的水印或特徵所有數位影片
物理一致性檢查檢查影片中的物理現象(如光影方向、反射、重力)是否符合現實高品質AI生成影片

8.4 沒有鑑定報告時的替代舉證策略

如果因為時間或費用因素無法取得正式鑑定報告,還可以採取以下替代策略:

專家證人 在民事訴訟中,可以聲請具有資工、資安背景的專家作為證人,在庭上說明AI影片的特徵。專家證人的證言雖然不如鑑定報告正式,但仍具有一定的說服力。

比對真實影像 提供受害者的真實照片、影片,與AI假影片進行並列比對,指出明顯的差異(如五官比例不對、聲音音質異常、表情不自然等)。這種比對雖然不是「科學鑑定」,但可以讓法官直觀地感受到差異。

被告的自白 如果被告在訊問或調解過程中曾經承認「這是我用AI做的」,這個自白就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在與對方溝通時,盡量透過文字訊息或錄音錄影的方式留下紀錄


第九章:特殊情境與進階議題

9.1 跨境案件——當加害人在海外時

AI假影片的一個棘手問題是,製作者可能位於台灣境外。當加害人在中國大陸、東南亞、歐美等地時,法律追訴的難度會大幅提升。

刑事追訴的困難 如果加害人在海外,台灣檢察官雖然可以發布通緝,但實際上難以執行拘提。除非該人入境台灣,或台灣與該國有司法互助協定,否則刑事追訴往往只能「掛著」。

民事追訴的可能性 民事訴訟可以對在海外的被告進行公示送達,並在被告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一造辯論判決。雖然判決後的執行仍有困難,但至少可以取得「勝訴判決」,作為未來追訴或向平台主張權利的依據。

向平台施壓的策略 即使抓不到加害人,如果影片是在台灣可以接觸到的平台上流傳,你仍然可以:

  • 要求台灣的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封鎖該網址
  • 向台灣的搜尋引擎(如Google台灣)申請移除搜尋結果
  • 向台灣的社群平台(如Facebook台灣分公司)主張權利

9.2 當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時

如果AI假影片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會更加嚴格: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如果AI假影片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內容(即使是合成的),不僅構成誹謗,還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1,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些罪名的刑度遠高於一般誹謗罪,且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會主動偵查。

家長的代理權 未成年人的告訴與訴訟,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為進行。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定代理人就是加害人(例如父母製作子女的AI假影片——雖然極端,但確實有可能),則應由其他親屬或主管機關代為行使權利。

9.3 當受害者是公眾人物時

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藝人、網紅、企業家)在AI假影片誹謗案件中,面臨一個特殊的法律障礙——「可受公評之事」的抗辯

可受公評之事的法理 美國法上有「實際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台灣法上則有「可受公評之事」的概念。簡單來說,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公共利益,且行為人並非明知虛偽或重大過失,則可能免責。

AI假影片是否適用? 這在學理與實務上都有爭議。一派認為,AI假影片既然是「虛構的」,就不可能是「可受公評之事」,因為可受公評的前提是「事實」。另一派則認為,如果AI假影片是在「評論」公眾人物的公共行為,即使使用虛構影像,也可能受言論自由保護。

實務建議 對於公眾人物而言,AI假影片案件的重點在於證明「這段影片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

  • 偽造的色情影片明顯與公共利益無關
  • 偽造的私人生活影片與公共利益無關
  • 只有當AI假影片涉及公眾人物的公共職務行為時,才可能進入言論自由的討論範圍

9.4 團體誹謗與法人名譽權

AI假影片的受害者不一定是個人,也可能是公司、團體、政黨、宗教組織。法人雖然沒有「精神」,但仍然享有名譽權。

法人的名譽損害賠償 法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但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因為法人沒有精神)。法人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

  • 商譽損失
  • 客戶流失的營業損失
  • 回復名譽的必要費用(如公關費、廣告費)

團體誹謗的刑事問題 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保護對象是「他人」,學理上認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在實務上,對於法人的誹謗罪告訴較為少見,檢察官的偵辦意願也較低。因此,法人受害者建議以民事訴訟為主


第十章:和解、調解與訴訟外的紛爭解決

10.1 什麼時候應該考慮和解?

不是每一個AI假影片案件都必須走到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適合和解的情境:

  • 加害人願意誠懇道歉並賠償
  • 加害人是認識的人(如同事、同學、親友),希望修復關係
  • 訴訟成本(時間、金錢、精神壓力)高於可能獲得的賠償
  • 證據不夠充分,訴訟風險較高
  • 加害人是未成年人,希望給予改過機會

不適合和解的情境:

  • 加害人態度惡劣,毫無悔意
  • 影片已經廣泛流傳,和解無法有效回復名譽
  • 加害人是慣犯,和解無法嚇阻未來行為
  • 賠償金額明顯過低,無法彌補損害

10.2 和解的內容設計

一份完整的AI假影片誹謗和解書,應該包含以下條款:

表格

條款項目內容要點重要性
事實陳述加害人承認製作/散布AI假影片的事實★★★★★ 避免日後翻供
道歉與澄清加害人同意在特定平台發布道歉與澄清聲明★★★★★ 回復名譽的核心
刪除義務加害人同意刪除所有原始檔案、備份、已上傳的影片★★★★★ 防止繼續散布
賠償金額明確記載賠償總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保密條款雙方是否同意對和解內容保密★★★★☆ 視需求而定
不得再犯加害人承諾未來不再以類似方式侵害★★★★★
違約條款若加害人違反上述義務,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
撤回告訴/訴訟被害人同意在收到賠償後撤回告訴或訴訟★★★★★

特別注意:刑事和解與撤回告訴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和解後原則上應撤回告訴。但建議在和解書中約定「於賠償金全額支付後,才撤回告訴」,以確保加害人確實履行義務。

10.3 調解程序

如果不想直接進入訴訟,也可以先聲請調解。調解的管道包括:

法院調解 向地方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與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調解的優點是具強制執行力,缺點是需要繳納聲請費。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向當地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優點是免費、程序簡便。缺點是調解成立後需要經過法院核定才具有強制執行力,且對方如果不願意調解,無法強制其到場。

律師調解 / 民間調解機構 透過律師或民間調解機構進行調解。優點是彈性大、保密性高。缺點是調解結果不具強制執行力,需要雙方自願履行。


第十一章:預防策略——如何降低成為AI假影片受害者的風險

11.1 個人層面的預防措施

雖然法律可以提供事後救濟,但預防永遠勝於治療。以下是降低風險的實用建議:

減少公開的個人影像 AI換臉技術需要「訓練素材」——也就是你的臉部照片。訓練素材越多、品質越好,生成的假影片就越逼真。因此:

  • 避免在公開社群平台發布高解析度的正面照片
  • 如果必須發布,可以考慮加上浮水印或降低解析度
  • 定期檢視並刪除舊的公開照片

啟用平台的隱私保護功能

  • Facebook:將個人照片設為「僅限朋友」,關閉「臉部辨識」功能
  • Instagram:將帳號設為「不公開」
  • Google:使用「Google圖片搜尋」定期檢查是否有你的照片被不當使用

使用「數位浮水印」技術 越來越多的創作者開始在發布的影像中加入隱形浮水印(如Digimarc、NAGA的隱形浮水印技術)。這些浮水印人眼看不見,但可以透過軟體檢測,有助於證明「這段影片是盜用我的素材」。

11.2 企業與組織的預防措施

對於企業而言,AI假影片的風險不僅針對個人,也可能針對企業領導人、品牌、產品

建立「深偽監測」機制 企業可以委託資安公司或使用自動化工具(如Sensity、ZeroFox),定期掃描網路上是否出現偽造的企業相關影片。

制定「深偽事件應變SOP」 企業應該預先制定應變計畫,包括:

  • 事件發生後的通報流程
  • 公關回應的模板與話術
  • 法律團隊的聯繫方式
  • 技術團隊的鑑識流程

員工教育訓練 定期教育員工辨識AI假影片的技巧,並建立內部通報機制。許多AI假影片的攻擊是從「釣魚」開始的——先偽造CEO的影片要求員工轉帳或提供機密資料。

11.3 技術層面的辨識技巧

雖然AI技術日新月異,但目前仍有幾個可以觀察的破綻:

表格

觀察項目AI假影片常見破綻說明
眼睛不自然眨眼、瞳孔形狀異常、眼神空洞AI在生成眼睛細節時仍有困難
牙齒牙齒排列不整、數量不對、過於模糊牙齒的細節是AI的弱點
耳朵耳廓形狀不自然、耳環穿模耳朵的複雜結構難以完美生成
頭髮髮絲邊緣模糊、與背景融合不自然頭髮的隨機性對AI是挑戰
手指手指數量不對、關節異常手指是AI生成影像的經典破綻
光影光源方向不一致、陰影位置錯誤物理一致性是AI的難題
聲音語調單一、缺乏情感起伏、背景雜訊異常AI語音合成仍有機械感

第十二章:常見問答(FAQ)

Q1:AI假影片誹謗的告訴時效是多久?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這裡的「知悉」是指知道「誰做的」,而不只是知道「有這件事」。民事請求權的時效則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二年內,但自侵權行為時起超過十年者,不得請求。建議無論如何都要盡快採取行動,因為證據會隨時間滅失。

Q2:如果我不知道是誰做的,還可以告嗎?

可以。你可以先向檢察署提出告訴,在告訴狀中記載「被告為不詳」。檢察官會透過調查IP位址、帳號資料等方式追查加害人。在民事方面,你也可以先對平台聲請假處分,要求下架影片,同時保留對實際加害人追訴的權利。

Q3:我只是轉傳了AI假影片,沒有製作,會被告嗎?

會。 刑法第310條處罰的對象包括「指摘」和「傳述」。轉傳屬於「傳述」行為,如果明知或可得而知影片為虛偽,仍然轉傳,就可能構成誹謗罪的共犯或幫助犯。在民事上,轉傳者也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看到可疑影片,不要急著轉傳,先查證

Q4:AI假影片的賠償金額通常是多少?

這沒有標準答案,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節。一般民眾的案件,精神慰撫金通常在20萬至100萬元之間;公眾人物或情節特別重大的案件,可能達到數百萬元。財產損害則需個案計算。和解金額可能高於或低於判決金額,取決於雙方的談判籌碼。

Q5:平台一直不下架我的檢舉,我該怎麼辦?

如果平台的檢舉機制無效,你可以:

  1. 委任律師發律師函至平台的法律部門
  2.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平台下架
  3. 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訴
  4. 如果平台是台灣公司,可以考慮將平台列為民事被告

Q6:AI假影片是合成的,我可以主張「這不是真的,所以沒有損害」嗎?

這是加害人的抗辯,不是受害人的主張。作為受害人,你不需要證明「影片是真的」,你只需要證明「這段影片讓我的社會評價降低」。即使影片是AI合成的,只要觀眾誤以為真,名譽損害就成立。

Q7:如果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法律處理會有什麼不同?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依年齡而異。未滿14歲者完全不負刑事責任;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輕其刑。在民事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原則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告未成年人時,通常會同時對其父母主張權利

Q8:我可以要求Google移除搜尋結果嗎?

可以。Google有「移除搜尋結果」的申請機制,如果搜尋結果涉及誹謗、侵權或不實資訊,可以向Google提出申請。但Google的審核標準較為嚴格,通常需要先有法院的判決或明確的侵權證據。在台灣,也可以考慮聲請「搜尋結果移除令」,但這在實務上較為少見。

Q9:刑事告訴後,檢察官多久會做出決定?

這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和檢察署的案量。簡單的案件可能在一到兩個月內偵結;需要調閱IP、進行鑑定的案件,可能需要三到六個月甚至更久。如果檢察官認為事證不足,可能會先將案件簽結或不起訴,這時你可以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

Q10:我應該自己寫告訴狀,還是委任律師?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雖然告訴狀可以自行撰寫,但AI假影片案件涉及複雜的證據問題、技術問題和法律爭點。律師可以幫助你:

  • 設計完整的證據策略
  • 撰寫具有說服力的告訴狀和訴狀
  • 在偵查和審判中有效主張權利
  • 與對方進行和解談判
  • 聲請假處分和證據保全

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或尋求各縣市政府的法律諮詢服務。

Q11:AI假影片涉及我的聲音,這也受法律保護嗎?

受保護。 雖然台灣法律沒有專門的「聲音權」,但聲音屬於個人特徵的一部分,可以納入「人格權」或「個人資料」的保護範圍。如果AI假影片未經同意使用你的聲音,可以主張民法第195條的人格權侵害,以及個資法的損害賠償。

Q12:如果AI假影片是在OnlyFans或色情網站上,處理方式有什麼不同?

這類平台的下架難度通常較高,因為它們的伺服器多設在海外,且對內容審查較為寬鬆。建議策略:

  1. 先向平台提出DMCA(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下架通知,主張你的肖像權/著作權
  2. 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3. 委任律師發函至平台的註冊公司
  4. 向台灣的網路服務提供商申請封鎖該網址
  5. 對實際製作者提起刑事告訴和民事訴訟

Q13:我可以同時告很多人嗎?比如說製作者、轉傳者、平台?

可以。在刑事上,你可以對所有參與誹謗行為的人提出告訴。在民事上,你可以將所有應負責任的人列為共同被告,請求連帶賠償。但要注意的是,告訴乃論罪的撤回具有「不可分性」,如果你對其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全部共犯。

Q14:什麼是「真實抗辯」?加害人可能怎麼用這個來脫罪?

「真實抗辯」是指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在AI假影片案件中,加害人幾乎不可能主張真實抗辯,因為影片本身就是虛構的。但加害人可能改為主張:

  • 「這是創作自由,不是事實陳述」
  • 「觀眾都知道這是AI做的,不會誤信」
  • 「這是對公眾人物的評論,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針對這些抗辯,你需要準備相應的反駁論述,強調影片的誤導性、與公共利益無關、以及實際造成的損害。

Q15:如果我不想鬧大,只想讓影片下架,有沒有低調的處理方式?

有。你可以:

  1. 委任律師發函給加害人,要求刪除影片並承諾不再犯(律師函通常具有嚇阻效果)
  2. 直接向平台申請下架
  3. 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和解
  4. 聲請假處分(雖然是法院程序,但不一定會上新聞)

但如果加害人拒絕配合,或影片已經廣泛流傳,低調處理可能無法有效解決問題,這時就需要考慮正式的法律途徑。


第十三章:結論與行動清單

AI假影片誹謗是這個時代最惡名昭彰的數位暴力之一。它不僅傷害個人的名譽與尊嚴,更動搖了社會對「真實」的基本信任。但值得慶幸的是,法律並沒有在這個問題上缺席。從刑法誹謗罪到民法名譽權保護,從個資法到通訊傳播法,台灣的法律架構提供了多層次的救濟途徑。

關鍵在於,受害者必須在黃金時間內採取正確的行動。猶豫、拖延、或試圖「冷處理」,往往只會讓傷害擴大、證據滅失、時效錯過。

如果你現在正遭受AI假影片誹謗,請依以下順序行動:

立即行動(0-24小時):

  • [ ] 保持冷靜,不要與加害人在公開場合對罵
  • [ ] 立即進行螢幕錄影與截圖,保全所有證據
  • [ ] 記錄事件時間軸,保存所有互動紀錄
  • [ ] 向平台提出下架申請
  • [ ] 聯繫信任的親友,尋求情緒支持

短期行動(1-7天):

  • [ ] 委任律師,發出律師函
  • [ ] 進行網頁公證或第三方存證
  • [ ] 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 [ ] 聲請民事假處分(如需緊急下架)
  • [ ] 就醫取得身心診斷證明(如需主張精神慰撫金)

中期行動(1-6個月):

  • [ ] 配合檢察官偵查,補提證據
  • [ ] 進行AI影片技術鑑定
  • [ ] 評估和解可能性,進行談判
  • [ ] 提起民事訴訟(如和解不成)

長期行動(6個月後):

  • [ ] 持續監測網路,防止影片重新上傳
  • [ ] 執行判決或和解內容(如道歉啟事、賠償金收取)
  • [ ] 進行心理諮商,處理創傷後壓力
  • [ ] 考慮公開發聲,協助其他受害者

作者簡介

本文 謝承恩 作者為專精於網路法、人格權保護與數位鑑識領域的法律實務工作者,長期關注深偽技術(Deepfake)對個人權益的衝擊,並參與多起AI假影片誹謗案件的訴訟代理與危機處理。作者主張,在科技快速演進的時代,法律不應只是事後的救濟工具,更應成為預防數位暴力的前置防線。本文旨在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將複雜的法律知識轉化為實用的行動指南,協助每一位在網路公審中無辜受害的人,找回屬於自己的正義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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