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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

已經過了一段時間才發現被誹謗,現在提告還在追訴時效內嗎

摘要提示:誹謗罪的追訴時效,你該知道的事

如果你發現遭到誹謗時已經過了一段時間,是否還能提告,關鍵不在「案發多久」,而在於你「何時確實知道誹謗者是誰」。刑事上,誹謗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犯人的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這個期限就無法再追究刑事責任,與一般所謂的追訴權時效是兩回事。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有較長期間,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可以求償,但事發超過10年也將消滅。以下從法律條文、實務見解、各種情境到常見問答,徹底拆解誹謗的時效迷宮,協助你判斷自己的案子是否還在可以提告的黃金時間內。


一、從一個常見的焦慮說起

你滑著手機,忽然在某個論壇、社群貼文底下,看見一段明顯影射自己的文字,內容不實且充滿惡意,把你說成一個毫無誠信的人,甚至暗示你有違法行為。你心跳加快,憤怒又委屈。冷靜下來後,看了一眼發文日期,才驚覺那已經是將近一年前的貼文。更糟的是,你根本不確定發文的人是誰。這時你腦中浮現第一個問題:「我現在才發現,還能告他嗎?」

又或者,你在整理舊物時,翻出前同事寄發給全公司的電子郵件,裡面寫滿對你的不實指控,收件日期是八個月前。你早就離開那間公司,但這封信對你的名譽傷害持續發酵。現在你想追究,卻害怕是不是一切都太晚了。

這些場景的共通問句就是:「已經過了一段時間才發現被誹謗,現在提告還在追訴時效內嗎?」在台灣法律裡,這個問題沒有單一答案,因為刑事與民事的遊戲規則完全不同,而起算的時間點,往往從「你真正知道對方是誰」那一刻才開始跳錶。以下我們將以刑事誹謗罪、民事侵害名譽權,以及最關鍵的「知悉時點」如何認定,一步步詳細說明。


二、誹謗的雙軌法律責任:刑事與民事必須分開看

(一)刑法上的誹謗罪——關鍵在「告訴期間」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為加重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14條明文規定,誹謗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國家雖然認為誹謗是犯罪,但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必須由被害人出面提告才能啟動追訴。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有一個極度嚴格的時間限制:「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六個月,一般稱為「告訴期間」。它是一道程序門檻,一旦過了告訴期間才提告,檢察官就必須為不起訴處分,法院也必須諭知不受理判決,不管那個誹謗內容有多惡劣、證據有多確鑿,刑事大門就此關閉。

所以第一個重點出現了:刑事誹謗的告訴,不是從「誹謗發生的那天」開始計算六個月,而是從「被害人知道犯人是誰的那天」開始計算。 如果你一直不知道是誰在背後放箭,這段期間根本還沒有開始倒數。

(二)民事上的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即使刑事告訴期間已過,也不代表你無法透過民事途徑要求對方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受民法第195條保障,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刊登道歉啟事。

關於時間限制,民法第197條第1項有明確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換句話說,民事求償有兩道防火牆:

  • 主觀起算:從你知道有損害、也知道對方是誰起,2年內要提起訴訟或為請求;
  • 客觀最長期限:從誹謗行為發生那一天起,超過10年,就算你完全不知道這事,請求權也終局消滅。

(三)刑事與民事時效的簡明對照

項目刑事誹謗(刑法§310)民事侵害名譽權(民法§184、§195)
法律性質告訴乃論之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程序啟動被害人必須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被害人自行提起民事訴訟
主要時間限制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提告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請求
最長界限若已提告,追訴權時效為5年(一般誹謗)或10年(加重誹謗)行為時起逾10年,請求權消滅
逾期的法律效果檢察官不起訴 / 法院不受理被告得抗辯時效消滅,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可否單獨存在逾期即無法追訴刑事責任不受刑事告訴期間影響,可獨立提告

這裡要特別釐清一個觀念:很多人會把「告訴期間」和「追訴權時效」混在一起。刑事訴訟法上的追訴權時效,指的是國家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權力在多長時間內有效。以刑法第80條為例,一般誹謗罪最重本刑為一年,追訴權時效為5年;加重誹謗罪最重本刑為二年,追訴權時效為10年。但這是在「告訴已經合法提出」的前提下,才有適用餘地。如果連六個月告訴期間都沒趕上,追訴權時效再長都無用武之地。簡單說,告訴期間是進入刑事程序的第一道窄門,追訴權時效是進入之後的長度限制


三、把「發現」翻譯成法律語言:何謂「知悉犯人」?

整個問題的核心,在於「知悉」兩個字。你或許會想,看到網路貼文的那一瞬間,不就知悉了嗎?實務上的認定比你想的細膩許多。

(一)最高法院的一貫立場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雖然現已停止適用,但見解仍具參考價值)曾指出,所謂知悉,是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事涉懷疑,或僅係得自傳聞,尚不得認為知悉。要達到「知悉」的程度,不能只是聽人家說、猜測可能是誰,而必須有相當的證據,足以讓一個通常理性的人確信某特定人就是犯人。

後續的實務見解更進一步說明,知悉犯人,不只是知道該人的姓名或暱稱,而是必須達到可以特定該人的程度,足以讓檢察官發動偵查、讓法院確認審判對象。如果是網路虛擬帳號,你單純知道一個「暱稱」或「ID」,卻無法連結到真實世界的人物,通常還不算知悉犯人;必須等到你取得足以特定其真實身分的資料時,知悉才算真正發生。

(二)知悉的「時點」怎麼舉證?

告訴期間既然是從知悉起算,那到底是哪一天知悉,就成為實務上攻防的關鍵。一般來說,可以作為證明「知悉時點」的資料包括:

  • 你第一次發現誹謗內容的網頁截圖日期
  • 報警或向平台檢舉的紀錄
  • 與律師討論、諮詢的相關紀錄
  • 你向網站管理員請求提供發文者資料的申請日期
  • 收受警察機關或檢察署通知的日期
  • 任何可以證明當時你才確知對方身分的客觀書面或電磁紀錄

換句話說,保存證據的行為本身,往往就是證明知悉時點的最佳方式。這也是為什麼律師總是提醒,一旦發現誹謗貼文,第一件事就是截圖並留下時間戳記。

(三)如果犯人匿名,一直查不出來呢?

對於網路匿名誹謗,被害人往往只看到一個陌生的帳號,根本無從得知背後是誰。這時候,在刑事程序上,你可以先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但在告訴狀中記載犯人的線索為「網路帳號某某某」。實務認為,在這種情形下,只要你尚未確知該帳號所對應的真實身分,告訴期間就不算開始進行。透過檢警調閱電信紀錄、IP位址等方式一步步查出真實身分的過程,是被害人從「不知」到「知悉」的必經之路。一旦警方查出特定人並通知你,那時才開始起算六個月。

特別注意一個可能的陷阱:如果你提告時只記載「網路帳號XXX」,但警方很快就查出身分並通知你,你卻因為各種原因拖延,沒有在知悉後六個月內補正告訴對象,就可能發生告訴逾期的問題。所以,當你收到警方通知說已查出身分時,那張通知單上的日期,往往就是六個月倒數計時的起點。

(四)知悉全貌才算,還是局部就算?

另外一個爭議是,誹謗內容可能有一大串,某些段落你早知道,某些則是後來才發現,那麼知悉是要知悉「整個誹謗事件」還是「特定具體誹謗內容」始起算?實務傾向認為,如果是同一個行為人所為、時間密接、屬同一事件的數則誹謗言論,可以被視為一個整體行為,告訴期間應自被害人知悉該行為之整體與犯人時起算;反之,如果是不相干的數個獨立誹謗事件,例如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不同平台張貼不同內容,則各個事件的告訴期間應該各自計算。因此,被害人應特別留意,不要誤以為只要對某個貼文提告,等同對所有貼文都已經合法告訴。


四、刑事告訴期間的進階問題:中斷、延長與特殊情況

(一)告訴期間可以中斷嗎?

不同於民事上的消滅時效可以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刑事訴訟法上的告訴期間,性質上屬於「法定不變期間」,沒有任何中斷機制。你不能用存證信函、電話溝通或私下和解,讓六個月的期限重新起算。一旦知悉犯人後超過六個月未提告,就再也無法補救。換句話說,刑事告訴是一條只能前進、不能暫停的單行道。

(二)期間的計算方式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及第121條的期間計算原則,始日不算入,以知悉日之翌日起算,終止日為六個月後與起算日相當日的前一日。舉例:

  • 你在2025年3月15日知悉犯人,告訴期間從3月16日起算,至2025年9月15日屆滿。
  • 如果屆滿日正好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其休息日的次日代之。也就是說,如果9月15日是週日,可以順延到9月16日。

切記,這個計算是以「向你所在地管轄的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向警察機關表明告訴之意,由其移送檢察署」為準,而非你寫好告訴狀的日期。親自遞送、雙掛號郵寄或透過線上告訴系統,都必須在屆滿日前完成合法的告訴意思表示到達地檢署。逾期一天都不行。

(三)告訴權人是誰?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等提起告訴。誹謗罪侵害的是個人名譽,所以名譽被直接攻擊的那個人就是被害人。如果是對公司、法人團體的誹謗,因為法人無從享有自然人的名譽感受,刑事實務多認為法人不能成為誹謗罪的被害人(除非是公然侮辱或妨害信用等),這部分另當別論。本文以自然人被害為主要討論對象。

(四)如果被害人持續不知犯人,10年後才發現?

假設有一則加重誹謗的貼文,行為發生於2010年,被害人直到2023年才透過新技術比對查出犯人是誰,並立即提告。這時候告訴期間從2023年知悉起算六個月,看似沒問題。但是,追訴權時效呢?加重誹謗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從行為終了時起算,如果行為發生在2010年,追訴權已在2020年消滅。即使告訴合法,檢察官也因為追訴權消滅而無法追訴,只能為不起訴處分。所以,雖然告訴期間是從知悉起算,但追訴權時效的上限會成為另一個無法跨越的障礙。

(五)自訴的期間限制

被害人除了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也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的程序同樣受到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的規範,自訴的提起,也必須在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為之,否則法院會判決不受理。


五、民事時效的計算、中斷與陷阱

民事侵害名譽權的時效問題,相對來說比較有彈性,但同樣需要精準操作。

(一)「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判斷

民法的起算點,要求被害人主觀上知悉「損害的發生」以及「誰是賠償義務人」。這和刑事的知悉犯人概念相近,但民事更強調「損害」的知悉。如果誹謗文造成你名譽損害,而你也確實感受到社會評價降低、工作受影響等,那麼你知悉這些損害及對方身分時,2年時效就開始進行。如果只是知道有貼文,還沒有感受到實質損害,或尚未能特定對方身分,時效就不會開始倒數。

(二)民事時效的中斷與延展

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請求、承認、起訴。中斷後,時效重行起算。以下幾點強烈建議採取:

  • 以存證信函請求: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明請求損害賠償,可中斷時效。但注意,依民法第130條,請求後必須在6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所以存證信函只是爭取時間,不能當成永久護身符。
  • 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及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133條之見解,聲請調解等同起訴,有中斷時效效力;若調解不成立,時效從不成立時起重行起算。
  • 向法院起訴:當然是確定中斷時效的方式。

如果對方承認債務(例如回文道歉說「我會賠償」),同樣也能中斷時效,重新起算2年。這在實務上較少見,但值得留意。

(三)10年最長期限的絕對性

無論你多晚才知道,只要誹謗行為發生後已經超過10年,請求權就絕對消滅。這是一個客觀的時間限制,無任何例外可以主張,就算對方惡意隱匿身分導致你無法知悉,法院也救不了你。因此,對於非常陳舊的誹謗,民事也一樣可能無能為力。


六、不同場景的時效樣態

(一)網路張貼誹謗文,長期存在,怎麼算?

例如,一則2023年1月1日張貼在公開社團的侮辱性圖文,至今(2026年5月)仍未被刪除。請問時效如何認定?

刑事部分,誹謗行為在張貼完成時就已經既遂,後續第三人點閱只是狀態的繼續,並非新發生的犯罪行為。因此,告訴期間仍然是從你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六個月,與貼文是否繼續存在無關。但若行為人持續編輯、轉發或重新張貼,可能構成新的行為,各自起算。

民事部分,因貼文持續存在,損害持續發生,時效的起算就比較複雜。通說認為,名譽損害在貼文存在期間一直持續,消滅時效應自損害結束時起算,但實務多仍以知悉時起算2年,如果損害持續,你可以主張時效尚未開始,因為損害結果不斷累積。為了安全起見,不要過度依賴此論點,愈早請求愈好。

(二)口頭誹謗,沒有文字紀錄

口頭誹謗往往發生在一瞬間,事後難以蒐證。如果你在一個聚會中被人當眾辱罵,時間是六個月前,你當天就知道是誰罵的,但猶豫著沒提告,等七個月後友人再次提起才決定追究,那麼告訴期間已經超過,刑事上無法提告。民事上若在兩年內,仍有機會。

因為口頭誹謗缺乏像網路貼文那樣的客觀時間戳記,如何證明知悉時點成為更大挑戰。錄音、在場證人、事發後立即的社群媒體貼文或對話紀錄,都是寶貴的佐證。

(三)誹謗發生在公司內部郵件、群組

你發現前主管在八個月前發給部門群組的信件中,對你進行不實指控,而你當時並不知群組有此信件,直到最近才被同事轉寄給你看。這時,你對犯人的知悉是剛發生,因此告訴期間從收到轉寄、確知前主管為行為人時起算六個月,完全在允許範圍內。民事時效也是從此時起算兩年。這說明一個重點:只要你客觀上真的不知道,主觀上沒有延誤,法律會保護你。

(四)未成年人的誹謗行為

如果誹謗者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刑事上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被害人在知悉後仍應在六個月內提告。民事上,法定代理人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權時效同樣適用民法第197條,但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悉時點,可能略有不同,原則上從知道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時起算。提醒一點,對未成年人的提告在策略上會有所不同,必要時諮詢律師。


七、一張表格看懂刑事告訴期間 vs 民事求償時效 vs 追訴權時效

時效類型法源依據起算點期限能否中斷超過效果
刑事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237知悉犯人之時6個月不可中斷不得告訴,檢察官應不起訴
刑事追訴權時效(一般誹謗)刑法§80行為終了時5年可因偵查、起訴等停止追訴權消滅,應不起訴
刑事追訴權時效(加重誹謗)刑法§80行為終了時10年同上同上
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主觀)民法§197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2年可因請求、承認、起訴中斷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客觀)民法§197侵權行為時10年不可中斷、無例外請求權絕對消滅

八、你現在可以做什麼?——步驟化行動建議

發現誹謗內容後,若能依循下面的步驟,可以最大化法律上的保護效果,同時避免誤踩時效陷阱:

  1. 立即完整截圖
    不只是擷取誹謗文字,還必須包含網址、發文帳號、時間、留言互動等,最好以不同裝置備份,並使用可證明時間的工具(例如區塊鏈存證、寄送電郵給自己、向公證人請求體驗公證)固定證據。
  2. 記錄自己的知悉歷程
    在筆記或日記中寫下發現的日期、透過什麼方式發現、當下是否已確知對方是誰,這份紀錄可作為未來佐證。
  3. 迅速判斷知悉時點與期限
    若已知對方真實身分,從知悉日隔天起算六個月,請在行事曆上標註屆滿日,並預留至少兩週作業時間撰寫告訴狀或聯繫律師。
  4. 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可以書面或口頭為之,但書面告訴狀較能完整陳述事實與證據。如果不確定對方身分,仍可先以「網路帳號」為對象提告,並請求檢警調取電信資料。
  5. 寄發存證信函中斷民事時效
    如果知道對方地址,儘快寄存證信函請求損害賠償,但務必在六個月內起訴,否則中斷效力消失。
  6. 評估是否聲請調解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不僅可中斷民事時效,程序也較訴訟迅速、節省費用,值得一試。
  7. 諮詢律師並在時限內起訴
    如果案情複雜、對方否認或損害重大,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避免因程序不熟而錯失時效。
  8. 持續追蹤後續證據
    若誹謗文仍存在,每隔一段時間再次截圖存證,並注意有無衍生新的名譽侵害行為,各該行為的時效各自獨立。

九、常見問答(FAQ)

Q1:我看到一篇兩年前的網路文章罵我,現在才知道,還能告刑事嗎?

A: 可以,前提是你在「最近才知道發文者的真實身分」,而不是兩年前就知道。如果你兩年前看過文章但不知誰發的,今年才查出是誰,告訴期間從今年查出時起算六個月,刑事仍有機會。但要注意加重誹謗的追訴權時效為10年、一般誹謗5年,若自張貼時起已超過這些年限,就算告訴合法,國家也無法追訴。

Q2:我在FB看到有人用假帳號罵我,我不知道對方真實身分,可以告嗎?時效如何計算?

A: 可以告。你可以將告訴對象記載為「Facebook帳號XXX之真實使用人」,向檢警提告,此時告訴期間尚未開始,直到警方查出真實身分並通知你,才開始倒數六個月。但務必在警方通知後儘速補正告訴對象,不要拖延。

Q3: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是從我「看到貼文」那天算,還是「知道對方是誰」那天算?

A: 法律明文規定是「知悉犯人之時」。單純看到貼文,知道有人在罵你,但完全不知道犯人是誰,不算知悉犯人。必須達到可以特定該人身分的程度,例如知道真實姓名、地址、足以特定身分的職稱、外貌特徵加其他線索等,才啟動六個月計時。但要注意,若有足夠線索可特定而故意不查證,實務可能認定你已可得而知,告訴期間照算。

Q4:如果對方在貼文中沒有指名道姓,但我一看就知道在說我,這樣算知悉嗎?

A: 知悉的客體包含犯人與犯罪事實。對於犯罪事實,你必須能夠主張該內容是在影射你、足以讓閱讀者聯想到你,且有毀損你名譽的認知。如果你一看就知道在講你,那麼對於「犯罪事實」的知悉就沒有問題。但對「犯人」的知悉仍需特定,如果貼文也是匿名,問題回歸到是否知悉發文者真實身分。

Q5:超過六個月才提告,檢察官一定會不起訴嗎?

A: 是的。告訴乃論之罪逾期告訴,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沒有裁量空間。即便你不知法律規定、情有可原,也無法補正。

Q6:刑事不能告了,民事求償可以嗎?

A: 可以。民事請求權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只要你還在這個期限內,或是雖超過2年但事發未滿10年且能證明你確實最近才知悉,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與回復名譽。但請務必注意民事證據的保存與時效中斷機制。

Q7:我寄了存證信函,就可以放心慢慢來嗎?

A: 不行。存證信函雖然可以中斷民事消滅時效,但依民法第130條規定,你必須在請求後的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等於做白工。所以寄出存證信函只是權宜之計,爭取額外六個月的時間,期限一到仍需起訴。

Q8:誹謗發生已經超過十年,我還能要求對方賠償或道歉嗎?

A: 民事部分,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請求權絕對消滅,就算你才剛發現、證據充足,法院也會駁回。刑事部分,如果是最重本刑二年的加重誹謗,追訴權時效也僅10年,一般誹謗更只有5年,超過即無法追訴。因此,超過10年的舊事,法律上已無救濟途徑。

Q9:如果對方一直持續在不同的平台誹謗我,時效是分開算嗎?

A: 是的。每一次的發文或散布行為,都是獨立的侵權行為及犯罪行為。每當你知悉該次行為及行為人時,就各自起算告訴期間及請求權時效。你必須針對每次行為分別掌握時效,不能因為對第一次行為提告,就認為後面新的行為可以高枕無憂。

Q10:告訴期間六個月最後一天如果是假日,可以順延嗎?

A: 可以。依民法期間計算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但請勿冒險壓線,提早遞狀最安全。

Q11:如果我在國外,知道誹謗時人在國外,六個月怎麼算?

A: 告訴期間是法定不變期間,不會因為人在國外而停止進行。你知悉犯人時,無論你身在何處,六個月就開始倒數。遠距提告可以郵寄告訴狀或委任在台代理人提出,但一定要在期限內到達地檢署。

Q12:對已經過世的人誹謗,家人能提告嗎?時效如何?

A: 刑法第312條有誹謗死者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同樣是告訴乃論。告訴權人為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等。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民事部分,死者名譽受侵害,其遺族本身若因此受有非財產損害,可能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時效另計。

Q13:能不能先提刑事再提民事,或是同時進行?

A: 可以。刑事告訴與民事起訴是兩條獨立程序,可以同時進行,也可以在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但若刑事部分已逾告訴期間而無法提告,附帶民事訴訟就無法利用,必須獨立提出民事訴訟。需特別注意,獨立民事訴訟有其自身的消滅時效,不因刑事程序而停止。

Q14:如果我只打算要求對方在公開場合道歉,不要求賠償,時效一樣嗎?

A: 要求刊登道歉啟事或公開道歉,屬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質上還是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所以時效與金錢賠償相同,自知悉時起2年,行為時起10年。不要誤以為只要求道歉就沒有時間壓力。

Q15:公司或店家被誹謗,能不能告誹謗罪?

A: 刑事實務普遍認為,誹謗罪保護的是自然人的名譽感情,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不能成為誹謗罪被害人(但可能涉及妨害信用罪)。因此公司若受不實攻擊,多半是以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其時效同樣適用民法第197條,從知悉損害及行為人起2年,行為時起10年。


結語:時間是名譽的敵人,也是權利的守門員

法律對於名譽的保護,雖然設下刑事與民事的雙重防火牆,但也以嚴格的時間限制來督促被害人儘早行使權利,避免證據滅失及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你感覺自己「過了一段時間才發現被誹謗」,這句話在法律上有非常細緻的詮釋空間,重點在於區分「客觀上事情發生多久」和「主觀上你真正知道犯人是誰有多久」。只要後者的時間還在法定範圍內,你的提告就仍然有效。

因此,在情緒波動的同時,請保持冷靜,立刻依照前述步驟保存證據、記錄時間、確認對方身分,並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精算出屬於你的那一個「截止日」。法律本是保護權利者的盾牌,但這面盾牌有一道隱形的使用期限,唯有看清上面的日期,才能在名譽受損的迷霧中,重新奪回屬於你的公道。


免責聲明:本文為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案件,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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