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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名譽侵權賠償金額怎麼算?案例參考

網路名譽侵權賠償金額怎麼算?案例參考與完整詳細說明

在數位時代,網路已成為人們生活、溝通與商業活動的核心場域。然而,虛擬世界的匿名性與傳播速度,也使得名譽侵權行為愈發猖獗。一句不實的指控、一段惡意剪輯的影片、一篇充滿情緒性字眼的貼文,都可能透過社群媒體、論壇、新聞留言區或通訊軟體迅速擴散,對當事人的名譽、心理、社會關係乃至經濟利益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當侵害發生,受害者除要求移除內容、公開道歉外,最實際的救濟途徑便是請求「損害賠償」。然而,「賠償金額究竟如何計算?」成為許多受害者與涉事者共同的困惑。本文將深入剖析網路名譽侵權賠償金額的計算邏輯、關鍵影響因素,並透過大量實務案例進行驗證,旨在提供一份完整、詳盡且具實務參考價值的指南。

第一部分:網路名譽侵權的法律定性與賠償請求基礎

在探討金額計算前,必須先理解其法律上如何被定性。網路名譽侵權本質上是傳統「名譽權」侵害在網路環境的延伸。在臺灣,主要請求權基礎源自《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第195條第1項(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名譽權被歸類為人格權的一種,其侵害構成「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

  1. 侵害行為: 行為人在網路上有「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舉,如公然侮辱(以粗鄙言語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例如「騙子」、「無恥」)、誹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例如指控他人偷竊、學歷造假、從事不法交易)。常見形式有發文、留言、回覆、分享、按讚(若具積極散佈意圖)、上傳圖片或影片等。
  2. 行為不法性: 該言論已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界限,無法以「合理評論」(對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表達)、「真實惡意原則」(針對公眾人物,需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而不知其真偽)或「適當發表」(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等理由阻卻違法。
  3. 損害發生: 被害人名譽確實受損,此損害常被法律推定,但損害「程度」則需證明。
  4. 因果關係: 名譽損害與網路侵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5.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侵害名譽的故意(如惡意中傷)或過失(如未經合理查證即轉傳不實訊息)。

一旦成立侵權,被害人得請求兩大類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 與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第二部分:賠償金額的計算架構與核心組成

賠償總額並非憑空臆測,而是由以下部分疊加而成,每一部分都需要主張與舉證。

一、財產上損害賠償

此部分旨在填補被害人因名譽受損所導致的具體經濟損失。舉證責任在被害人,需提出證據證明損害金額。常見類型包括:

  1. 營業損失或商業機會喪失:
    • 適用對象: 企業、商家、自營業主(如醫師、律師、網紅、藝人、顧問)、高階經理人等,其個人名譽與營收高度相關者。
    • 計算方式: 比較侵害事件發生前後,營業額、訂單量、客戶流失數、合作案解約數的具體下滑。需提出財務報表、合約、客戶往來紀錄、營收統計圖表等為證。
    • 案例思考: A公司遭競爭對手在產業論壇散布「產品使用劣質原料,有安全疑慮」的不實文章,導致三個主要客戶終止合約。A公司可請求該三份合約預期能獲得的利潤損失。
  2. 薪資或勞動收入減損:
    • 適用對象: 一般受僱者因名譽受損遭解僱、降職、減薪或無法晉升。
    • 計算方式: 計算因此減少之薪資總額。需提出僱傭契約、薪資單、解僱通知、或證明晉升機會因謠言而喪失的內部文件。
  3. 為恢復名譽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主張且較易證明的項目。
    • 內容包括:
      • 律師費用: 為提起訴訟、發函警告、進行法律諮詢所支付之費用。實務上,法院未必全額准許,常斟酌案件複雜度、必要性及當地律師公會收費標準核定一個「合理」數額。
      • 公關或輿情處理費用: 聘請專業公關公司進行聲譽管理、發布澄清聲明、進行搜尋引擎優化(SEO)以降低負面訊息能見度等。需提出合約與發票。
      • 證據保全費用: 對網頁進行公證或透過民間公證人進行網頁證據保全,以確保侵權內容能被法院採信。此費用通常會被認為是必要支出。
      • 其他必要費用: 如為澄清事實刊登媒體廣告之費用、進行市場調查以證明商譽受影響之費用等。
  4. 其他直接財產損失: 例如因名譽受損導致信用破產,無法獲得貸款所產生的損失;或為躲避騷擾而搬家之費用等。

財產上損害的舉證是難點。 法院要求須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若無法提出精確數字,法院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依調查證據結果及言詞辯論意旨,斟酌一切情況,以「心證」定其數額。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這是網路名譽侵權賠償的核心,也是金額彈性最大、最常引發爭議的部分。精神慰撫金的目的在於「撫慰」被害人因名譽受損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創傷、羞愧、憤怒、焦慮、社會生活障礙等無形損害。

其金額沒有固定公式,法院在審酌時,會綜合考量「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各項因素,以及「侵害行為本身」的情節:

(一)被害人方面:

  1. 身分、地位、社經狀況: 通常社會知名度越高、信譽對其職業越重要者(如政治家、企業家、專業人士、藝人),名譽受損的潛在影響越大,可能獲判較高的慰撫金。但一般民眾的名譽權同樣受保障,法院會考量其於所屬社群(如職場、學校、鄰里)中的評價。
  2. 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 需由被害人陳述並提供證據,例如:罹患憂鬱症、焦慮症的就醫紀錄(診斷證明、藥單)、心理諮商紀錄、需服用助眠藥物、因壓力過大導致身體疾病(如胃潰瘍)、親友證人證言描述其情緒低落、不敢出門、社交退縮等情況。
  3. 名譽回復的難易度: 侵權內容是否被大量轉載、是否登上新聞媒體、在搜尋引擎的排名是否居高不下。傳播越廣、留存越久,損害越深,賠償金額可能越高。

(二)加害人方面:

  1. 加害行為的動機與目的: 是純粹惡意報復、嫉妒,或是出於競爭、勒索?動機越惡劣,金額可能越高。
  2. 加害手段的嚴重性:
    • 言論內容的惡毒程度: 是理性批評還是人身攻擊、辱罵字眼是否極具羞辱性。
    • 散布的範圍與管道: 在個人臉書發文與在大型公開論壇(如PTT、Dcard)、新聞網站留言區發文,影響力天差地別。是否有計畫地利用多個帳號(網軍)散播?
    • 是否使用真實或虛構事證: 偽造對話紀錄、變造圖片影片,比單純文字謾罵更嚴重。
    • 持續時間與頻率: 是單次發文,還是長達數月、數年的持續騷擾與攻擊?
  3. 事後態度: 事發後是否立即刪文、公開道歉、試圖與被害人和解?抑或矢口否認、變本加厲、毫無悔意?加害人事後態度是影響法官心證的極重要因素,積極道歉和解可能大幅降低賠償額。

(三)侵害行為的情節:

  1. 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若被侵害者是公眾人物,議題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在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間會更審慎權衡,可能適用較嚴格的「真實惡意原則」,賠償金額的判定也可能受影響。
  2. 不實內容的具體性與殺傷力: 指控他人「行為不檢」與具體指控「某年某月收受賄款XX元」,後者的殺傷力更強,賠償額可能更高。

實務上,法院判決精神慰撫金,常會參考過去類似案件的判決金額,以維持法律適用的公平性。 但每個案件事實細節不同,金額落差可能很大。

第三部分:臺灣法院實務案例參考與金額分析

以下綜合近年臺灣各地方法院至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分類說明賠償金額的認定情形。(註: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案例類別一:一般民眾間的侮辱、誹謗(社群媒體、通訊軟體)

  • 案例A(地院): 甲在只有兩人的LINE對話中,辱罵乙「垃圾」、「廢物」。法院認為侵害情節輕微,傳播範圍極小,判決精神慰撫金1萬元
  • 案例B(地院): 丙在其有500名好友的Facebook個人頁面上,張貼丁之照片並指稱「這個人是小偷,大家小心」。丁證明其因此遭共同朋友指點,精神痛苦。法院考量散布範圍達500人,對丁在其社交圈之名譽造成損害,判決精神慰撫金8萬元
  • 案例C(地院): 戊在社區住戶LINE大群組(近300人)中,多次指摘己「侵占公共基金」、「說謊成性」,並使用「惡鄰」、「不要臉」等詞。己提出診斷證明顯示有適應障礙併憂鬱情緒。法院審理後,判決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另加計己支出的律師費用3萬元,共18萬元
  • 案例D(高等法院): 庚在匿名臉書粉絲專頁發文,影射辛女與上司有曖昧關係才獲升遷,經同事轉傳,辛女飽受流言困擾。一審判賠2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該言論屬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足以破壞辛女之名譽及職場關係,維持20萬元精神慰撫金之判決。

小結: 在一般民眾案例中,精神慰撫金範圍約在數萬元至三十萬元間。關鍵在於「公開程度」、「言論具體惡性」及「被害人實際受影響證據」。

案例類別二:針對商家、企業或專業人士的侵害

  • 案例E(地院): 某消費者A在Google Maps上對B餐廳留下1星評論,內容為「食物有蟑螂,老闆態度惡劣」,但經查證為不實(A未實際消費)。B餐廳提出營業額下滑兩成的證據。法院判決A須賠償B餐廳營業損失10萬元、精神慰撫金(以商號名譽受損為由)5萬元、及律師公證等費用2萬元,合計17萬元
  • 案例F(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C公司遭離職員工D在產業技術論壇發文,指控其「技術抄襲競爭對手」、「專利有瑕疵」。C公司提出該文導致一筆關鍵訂單流失的證明。法院判決D須賠償C公司預期利益損失50萬元、為刊登澄清聲明及律師費用15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因公司法人僅能就「商譽」受損請求,判給30萬元,總計95萬元
  • 案例G(高等法院): 網友在PTT上發文指名道姓指控H醫師「手術疏失、害死病人」,文章被推爆並轉載至新聞媒體。H醫師提出其診所預約大量取消、以及自身罹患憂鬱症之診斷證明。一審判賠精神慰撫金80萬元。二審認為,該不實指控嚴重打擊醫師最核心的專業信譽,且擴散極廣,維持8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判決,並加計律師費用及公關處理費用20萬元,總賠償額達100萬元

小結: 涉及商業利益或專業信譽的案件,因財產損失較易舉證且影響深遠,總賠償額常躍升至數十萬至上百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對企業法人的判給額度通常低於自然人,但若連帶追究背後代表人或實際經營者的個人責任,其個人所需負擔的精神慰撫金可能甚高。

案例類別三:情節重大、媒體廣泛報導或持續性攻擊

  • 案例H(最高法院維持): 某政治人物J遭網路媒體K刊登專文,引用不明來源指控其涉入重大貪汙案。該文章被多家媒體轉載,成為政治熱點。J提起訴訟求償500萬元。歷審法院認為,K媒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具有重大過失,且損害範圍遍及全國。最終判決K媒體須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並在各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 案例I(地院): L女遭前男友M在多個臉書社團、Instagram創設假帳號,長期散布其私密照片及誹謗其私生活混亂,時間長達一年。L女提出多次心理諮商紀錄,並證明因此失業。法院認為M犯罪動機惡劣、手段嚴重、持續侵害,判決精神慰撫金150萬元,並核發強制刪除所有相關貼文及禁止再侵害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小結: 對於惡性重大、計畫性、媒體效應強或具有跟蹤騷擾性質的網路霸凌,法院判賠金額可能突破百萬元,以達懲戒與撫慰之效。

第四部分:賠償金額的舉證策略與訴訟技巧

  1. 證據保全第一時間: 發現侵權內容,立即以「網頁截圖」(須包含網址列、日期時間)及「錄影」方式保存。強烈建議將關鍵侵權頁面送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網路頁面公證,其證據力最高。
  2. 損害連結的證明:
    • 精神痛苦: 務必就醫(精神科、身心科),取得診斷證明書,並持續就診留下紀錄。詳細記錄事件對日常生活、工作、睡眠、人際互動的影響。
    • 財產損失: 系統性整理事件前後的財務數據對比。客戶流失、合約解除最好有書面通知,並載明與謠言相關的原因。
    • 必要費用: 所有支出的單據、合約、匯款紀錄均妥善保存。
  3. 釐清行為人身份: 網路匿名是難題。可先對刊登平台(如Facebook、LINE公司)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提供行為人註冊資訊(如IP位址、申請資料)。必要時可提起刑事告訴(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藉由檢警的偵查權調取資料。
  4. 計算明確的求償項目與金額: 起訴時,應將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各項費用分項列舉,並說明各項金額的計算依據或審酌因素。避免僅籠統請求一個總額。
  5. 考慮先支付部分費用以強化主張: 例如,先聘請律師發函或進行公證,該筆費用即可立即列入求償項目,證明已實際受損。
  6. 善用調解程序: 訴訟曠日費時。在證據齊全的前提下,可於法院調解程序中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若加害人願意道歉並賠償,可節省時間與勞力成本,並早日獲得實質補償。

第五部分:跨地域性問題與趨勢展望

網路無國界,侵權行為人與被害人可能分處不同國家或地區。此時會涉及「準據法」(適用哪國法律)與「管轄權」(哪國法院可以審理)的複雜問題。一般而言,被害人可選擇在「侵權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即被害人名譽受損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在臺灣,境外網站(如美國的Twitter、中國的微博)上的侵權,只要能特定行為人(例如是臺灣居民所為),臺灣法院仍有管轄權。

未來趨勢方面:

  • 平台責任加重: 各國立法趨勢要求網路平台對其上的侵權內容負起更積極的「通知-取下」義務,未來被害人可能更易要求平台移除內容,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向平台求償。
  • 賠償金額可能逐步提高: 隨著社會對網路霸凌、假訊息危害的認識加深,法院為發揮嚇阻功能,對於惡意重大的案件,判賠金額有逐漸提高的傾向。
  • 綜合性救濟成為主流: 被害人不再只求金錢賠償,更重視「名譽回復原狀」,因此「判決主文命加害人刊登道歉啟事」或「於原管道刊登判決書重點」等「行為請求」將與金錢賠償並重。

結語

網路名譽侵權賠償金額的計算,是一場「損害具體化」的證明過程與法官「依法衡平」的自由心證結合。它沒有簡單的計算機公式,而是深刻取決於侵害行為的每一個細節、對被害人造成的每一分影響,以及加害人事後的每一分作為。對於被害人而言,系統性地保全證據、專業地評估損害、策略性地進行法律行動,是爭取合理賠償的不二法門。對於社會大眾而言,理解這些判準,更是提醒自己在按下「送出」鍵前,務必謹慎思考言論的邊界與責任。在數位足跡永存的時代,尊重他人名譽,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維護健康網路環境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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