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s誹謗言論涉及恐嚇內容,律師結合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告訴的策略

數位時代的雙重攻擊:深度解析Threads平台誹謗言論結合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事提告策略
前言:當言論攻擊跨越紅線,進入刑事責任領域
在Meta旗下的社群平台Threads(俗稱串串)迅速崛起的當下,即時、公開且易於擴散的圖文互動已成為日常。然而,這種高度的串聯性也導致了新型態的網路暴力。當一般的情緒發洩或貶抑他人名譽的「誹謗」言論中,夾雜了針對人身安全、自由或財產的具體惡害通知(即「恐嚇」內容)時,行為的本質已從單純的民事侵權或告訴乃論的刑事誹謗,升級為具有更高社會危害性的公訴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本文將以律師實務角度,完整解析當Threads上的不實言論涉及恐嚇內容時,如何系統性地分析證據、建構法律事實,並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或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進行策略性的結合與起訴,以達到對加害者最有效的法律制裁。
第一部分:法律定性基礎-拆解Threads上的「誹謗」與「恐嚇」
在擬定提告策略前,首要任務是釐清涉案貼文或留言所觸犯的法條構成要件。Threads平台具備「引用」、「轉發」及「關鍵字搜尋」高度串聯的特性,使得言論的傳播範圍與殺傷力遠超傳統論壇。律師在協助當事人時,必須將原始貼文、留言串、甚至是限時動態截圖,逐一進行法律構成要件的校驗。
一、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與平台特性
誹謗罪的核心在於「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Threads上的應用: 無論是發文或在他人貼文下留言,只要內容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控(例如指控他人「欠錢不還」、「行為不檢點」),且足以降低社會對當事人的評價,即可能構成。
- 免責門檻(真實性證明):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律師需判斷被告所指摘的內容是否涉及公益。
- Threads的特殊性: 由於Threads的演算法容易將討論推播給同好,若誹謩言論在特定社群(如同一學校、同一職業圈)中擴散,對當事人名譽的侵害將極具針對性且難以清除。
二、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與數位化認定
恐嚇危害安全罪(俗稱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 行為手段: 言語、文字、圖像皆可構成。在Threads上,即為貼文或私訊內容。
- 「惡害通知」的認定: 必須是明確、具體的「加害」通知。例如「我要讓你斷手斷腳」、「我知道你家在哪裡,你給我小心一點」。若僅是情緒性的詛咒(如「你會有報應」),則較難構成。
- 「致生危害於安全」的判斷: 此為實務認定重點。只要被害者閱讀後,在客觀上已達心生畏懼,導致日常生活受到影響(如不敢出門、精神焦慮),即可能成立。不需加害者真的付諸行動。
三、 為什麼要在Threads案件中結合此二罪名?
- 罪質互補: 誹謗罪保護的是「名譽」,恐嚇罪保護的是「安全感」與「自由」。當一篇貼文同時具備兩者,代表該行為對被害人的侵害是全面性的。
- 公訴與告訴乃論的區別: 誹謗罪為告訴乃論(需在6個月內提告),且調解後可撤回;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只要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就必須發動偵查,且不得撤回。結合恐嚇罪提告,能增加案件的刑事動能,避免被害人因和解壓力而被迫撤告。
- 量刑與偵查資源: 涉及恐嚇內容的案件,檢警單位通常會更重視潛在的暴力風險,偵查作為可能更積極(如傳喚、搜索扣案)。法院在量刑時,若認定被告同時侵害名譽與人身安全,刑度通常會高於單純的妨害名譽案件。
第二部分:證據蒐集與鏈條建立-Threads環境下的保全策略
在Threads這種即時性強、且用戶常使用「匿名」或「小帳」(分身帳號)的環境中,證據隨時可能被刪除或帳號被註銷。律師指導當事人進行「數位證據保全」,是提告能否成功的基石。完整的證據鏈必須能證明「帳號與真人被告的連結」以及「恐嚇內容與被害人心生畏懼的因果關係」。
一、 完整截圖與後設資料保存
這是最基礎但也最常出錯的一步。
- 內容完整性: 截圖必須包含貼文全文、發布時間、發布者帳號(及顯示名稱)、以及最重要的「網址列」(URL)。Threads的貼文網址是獨一無二的,能證明該貼文確實存在於特定時間點。
- 留言串截圖: 若恐嚇內容出現在留言區,截圖時需包含上一則留言或原貼文,以證明回覆的脈絡,避免斷章取義。
- 多層次截圖: 從發現貼文的首頁通知、點進去的完整內容、到點擊發布者帳號所看到的個人檔案(大頭貼、自我介紹、過去貼文),都需要截圖,用以建立該帳號的使用者形象。
二、 公證書與第三方數位存證
考量Threads內容的易逝性,對於極度重要的恐嚇證據,應立即進行公證或使用法院認可的數位存證服務。
- 公證: 在公證人面前,現場操作電腦或手機,將所有流程(登入、搜尋、瀏覽)全程錄影或截圖,由公證人出具公證書。此舉證據力極高,完全杜絕被告抗辯「截圖造假」的可能性。
- 區塊鏈存證/時間戳服務: 部分法律科技服務提供網頁截圖的區塊鏈存證,能確保該檔案自某個時間點後未被竄改,雖證據力不如公證,但成本較低且具備相當的證明力。
三、 社群特性分析:建立「小帳」與「真人」的連結
Threads用戶常使用多個帳號。若要提告,必須設法證明操作該帳號的「幕後黑手」究竟是誰。律師應協助整理:
- 發文語癖與慣用詞: 特定錯字、標點符號、用語習慣(如「ㄏㄏ」、「笑死」),可與被告平時在其他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的公開貼文進行比對。
- IP位址與登入裝置: 這部分需待檢察官向Meta調閱電磁紀錄。律師應在告訴狀中具體請求檢方調閱該帳號的登入IP、裝置ID,並比對被告可能使用的門號或上網歷程。
- 人際網絡交叉比對: 該恐嚇帳號是否與被告的現實生活圈有交集?是否按讚或追蹤了只有現實朋友才知道的特定粉絲專頁?
四、 被害人心生畏懼之具體化證據
提告恐嚇罪,必須讓檢察官感受到「被害人的確在害怕」。
- 驗傷單或就醫紀錄: 若因長期被恐嚇導致焦慮、失眠、憂鬱而就醫,這是證明精神受創的強力證據。
- 日常生活改變的紀錄: 例如「因為害怕被跟蹤,已連續一週請家人接送上下班」、「已更換家中門鎖」、「安裝監視器」的收據或紀錄。
- 與友人的對話紀錄: 被害人在事件發生後,向親友訴說內心恐懼的對話截圖,可作為間接證據。
第三部分:律師的告訴狀撰寫策略-如何將「文字」包裝成「暴力」
刑事告訴狀是啟動偵查程序的鑰匙。面對內含恐嚇內容的誹謗案件,律師的書狀不能只是平鋪直敘地「複製貼上」貼文,而必須進行「法律構成要件的對焦」與「情節渲染」,引導檢察官做出有利的判斷。
一、 書狀標題與案由的設計
- 案由不宜僅寫「妨害名譽」: 應寫為「為追加提告誹謗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事」或「為就被告涉嫌妨害名譽及恐嚇等刑事案件提出告訴事」。將「恐嚇」置於案由,能第一時間吸引承辦檢察官對「暴力風險」的關注。
- 開宗明義: 在事實摘要的第一段,直接點出「被告不僅惡意散布不實謠言誹謗告訴人名譽,更基於恐嚇犯意,以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嚴重戕害告訴人生活安全感,已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 事實陳述的層次化建構
- 背景鋪陳: 簡述告訴人與被告的關係(如同學、網友、前同事),並說明Threads平台具有「公開擴散」的特性,為後續的「意圖散布於眾」及「公然」狀態鋪路。
- 誹謗事實的羅列: 將不實的誹謩言論按照時間順序列出,並標明出處(貼文連結/截圖編號),逐一說明這些言論是如何貶損告訴人名譽,以及其內容「不實」或「僅涉私德」之處。
- 恐嚇事實的聚焦分析: 這是書狀的核心。將涉及恐嚇的關鍵字句獨立成段,進行文義解釋:
- 客觀解釋: 論述該文字(例如:「我早晚會在路上堵你」)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認係對身體、自由之惡害通知。
- 主觀連結: 結合被告持續誹謗的行為,論證被告具有「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的主觀意圖。
- 因果論證: 敘明告訴人何時閱讀該貼文、閱讀後產生的具體生理反應(如心跳加速、手抖)與生活變動(如不敢單獨出門),並連結所附的診斷證明與對話紀錄,建構「恐嚇行為」與「心生畏懼」間的因果鏈。
三、 法條競合與論罪
說明被告係以「一發文行為」同時觸犯誹謗罪與恐嚇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 策略意義: 雖然從一重處斷,但在書狀中同時列出兩個罪名,能確保檢察官在偵查時會一併調查兩項構成要件事實。即使未來法院認為恐嚇罪不成立,仍有誹謗罪作為備案。
四、 具體的調查證據請求
告訴狀不僅是陳述,更是對檢察官下達的「偵查指令」。應具體請求:
- 函詢Meta公司: 調閱被告Threads帳號之基本資料、註冊IP、近期登入IP、綁定之電子郵件地址及手機號碼。
- 傳喚告訴人: 到庭陳述遭恐嚇後心生畏懼之詳細經過。
- 勘驗數位證據: 當庭勘態告訴人所提供之截圖光碟或數位公證書,確認內容無偽造。
第四部分:偵查程序中的攻防重點與律師角色
案件進入地檢署後,檢察官將傳喚被告與告訴人。此時,律師的角色從「撰狀者」轉變為「法庭戰略家」。
一、 被告常見的抗辯與破解之道
在Threads這類平台上,被告收到傳票後通常會驚慌刪文,並提出以下抗辯,律師需預先準備回應:
- 「帳號被盜」抗辯:
- 破解: 請求檢察官從Meta回傳的IP資料著手,分析發文期間的IP是否與被告慣用IP一致,或是否有異常跳躍(如發文IP在台北,但被告人卻在高雄上班)。若被告無法提出當下已報案帳號被盜的紀錄,此抗辯通常難以成立。
- 「我只是開玩笑,沒有恐嚇犯意」抗辯:
- 破解: 重申刑法恐嚇罪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意圖為必要,只要「惡害通知」已達被害人心生畏懼即構成。應強調主觀犯意的判斷應綜合雙方關係(是否為對立狀態)、用語強度、以及發文的公開性來認定。若已公開張貼,豈能單純以「玩笑」推託?
- 「我說的是事實」抗辯(針對誹謗部分):
- 破解: 要求被告舉證。若其所述內容涉及私德且與公益無關,即使為真,亦不得免罰。若其所述為假,則加重其惡性。
二、 律師在庭訊中的引導技巧
- 陪同告訴人應訊: 告訴人往往因緊張而無法完整表達恐懼。律師應在庭前進行模擬演練,並在庭訊時,適時請求檢察官讓告訴人補充,或針對被告的不實辯解,聲請檢察官追問關鍵細節。
- 強調數位足跡的不可抹滅性: 向檢察官強調,即使被告刪除貼文,網路備份、他人截圖以及Meta公司內部的電磁紀錄依然存在,犯罪痕跡無法真正被消滅。
第五部分:從偵查到審判的實務觀察與趨勢
一、 實務見解對網路恐嚇的態度轉變
近年來,隨著網路霸凌案件頻傳,法院實務對於「網路文字恐嚇」的認定標準已逐漸放寬。過去嚴格要求「具體加害行為」的判決趨勢,現在逐漸轉向重視「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與「言論的客觀影響力」。
- 最高法院見解參考: 多數判決認為,只要行為人的言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為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構成,不以發生現實危害為必要。
二、 民事求償的連動策略
刑事提告不是終點,獲得實質賠償才是被害人撫平創傷的方式之一。律師應在刑事起訴後,或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
- 附帶民事訴訟的優點: 免繳裁判費,且以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基礎,民事勝訴率極高。
- 求償範圍: 除精神慰撫金外,若因名譽受損導致收入損失(如因此失業、接案中斷),或為了蒐證、心理諮商所支出的費用,皆可納入求償範圍。
第六部分:完整提告策略流程圖(供律師及當事人參考)
為確保萬無一失,以下提供一套標準作業流程:
- 第一階段:緊急應變與蒐證(發現貼文後24-48小時內)
- 保持冷靜,不與對方在Threads上激烈筆戰(避免落入其激怒陷阱)。
- 立即進行「全螢幕截圖」與「網址複製」。
- 對發布者的個人檔案進行全面截圖。
- 若恐嚇內容極其嚴重,立即至附近派出所報案(雖警方可能不受理,但要拿到「受理案件證明單」)。
- 諮詢律師,決定是否進行公證。
- 第二階段:律師評估與書狀擬定(一週內)
- 將截圖、網址、個人經歷整理成證據清冊。
- 律師進行法律評估,確認恐嚇罪成立可能性。
- 決定提告罪名(僅妨害名譽?還是併提恐嚇?)。
- 撰寫刑事告訴狀,強調恐嚇情節,並附上證據光碟。
- 第三階段:提出告訴與偵查配合(一至六個月)
- 向犯罪地(被害人住所地、居住地)或被告住所地地檢署遞狀。
- 等待地檢署分案(「他」字案或「偵」字案)。
- 收到傳票後,律師陪同出庭。
- 配合檢察官調查,必要時補充書狀,回應被告抗辯。
- 第四階段:起訴後之攻防(六個月至兩年)
- 若檢察官起訴,案件移審法院。
- 考慮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律師應立即評估是否聲請再議。
結語:法治社會下的數位發言界線
Threads等社群媒體賦予了每個人麥克風,但這把麥克風不應成為攻擊他人的武器。當言論中混雜了誹謗與恐嚇,法律的劍就必須出鞘。對於律師而言,成功辦理此類案件的核心,不僅在於熟悉法條,更在於具備數位證據的敏感度,以及將被害人抽象的「恐懼感」轉化為具體法律語言的能力。
透過結合「誹謗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的精準提告策略,我們不僅是在為單一當事人討回公道,更是在為整個網路社群的言論底線,劃下一道清晰而不可逾越的紅線。唯有讓每一次的越線行為都付出應有的代價,才能還給每一位使用者一個安全、乾淨的對話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