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s誹謗案件中,律師如何向法院聲請調閱IP位址追查發文者?

網路匿蹤下的法律追訴權:律師在Threads誹謗案件中聲請調閱IP位址之完整實戰指南
引言:數位時代的名譽保衛戰
在Meta公司推出的文字導向社群平台Threads迅速崛起的時代,即時、簡短的文字串流成為資訊傳播的新常態。然而,這種高度的即時性與互動性,也為不實言論與惡意誹謗提供了溫床。當匿名或虛假帳號在Threads上發布足以損害個人或企業名譽的內容時,受害者往往面臨「知道被誰攻擊,卻不知攻擊者是誰」的窘境。
在網路世界中,IP(Internet Protocol,網際網路協定)位址猶如每台連網設備的「數位身分證」。追查發文者的真實身分,幾乎都必須從取得其IP位址開始。然而,基於個人資料保護與網路治理的平衡,IP位址的調閱並非隨意可為,必須透過嚴謹的法律程序。
本文將以律師的視角,完整且詳細地剖析,在Threads誹謗案件中,如何一步步向法院聲請調閱IP位址,將匿名的網路霸凌者繩之以法。內容將涵蓋從案發初期的證據保全、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程序的選擇、聲請書狀的撰寫技巧,到法院核發調查令或函文後的執行細節,旨在提供法律從業人員及有需求的民眾一份全方位的實務操作手冊。
(請注意:以下內容基於中華民國(台灣)現行法律體系進行撰寫,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規定。)
第一章:站穩腳跟的第一步——案發當下的證據蒐集與保全
在思考如何向法院聲請調閱IP之前,有一個至關重要卻常被忽略的步驟:即時且完整的證據保全。數位證據具有高度的脆弱性,一則貼文、一張截圖,隨時可能被發布者刪除或修改。若未能在第一時間將證據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固定下來,後續的司法程序將無以為繼。
1.1 完整截圖的技巧與細節
律師指導當事人或自行進行證據保全時,不能僅截取誹謗文字的內容。一份在法庭上具有高度證明力的截圖,應包含以下要素:
- 完整的網址列(URL): 顯示該則貼文在Threads平台上的獨一無二網址。這是確認該則貼文確實存在於特定時間、特定帳號下的關鍵。
- 發布者帳號資訊: 包含其顯示名稱、帳號(@username)、頭貼以及是否帶有藍勾勾等驗證標記。
- 發布時間戳記: 顯示「○小時前」、「○月○日」等相對或絕對時間,用以佐證言論發生的時點。
- 貼文內容與互動情形: 完整的文字、圖片、影片內容,以及按讚、回文、轉發等互動數據,用以證明該言論的傳播範圍與影響力。
- 設備資訊(選擇性但建議): 若截圖工具能一併顯示截圖當下的日期、時間,甚至是裝置型號,將更能強化證據的連續性。
1.2 公證人的角色與運用
為了避免未來在法庭上對截圖的真實性產生爭議(例如:被告抗辯截圖經過偽造、變造),最穩妥的方式是聲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進行網頁內容的公證。
- 程序: 由公證人在公證處或指定地點,親自操作電腦或手機,連線至該則Threads貼文網址,將當下的網頁內容、原始碼等資訊,以公證書的形式予以留存。
- 效力: 經公證的網頁內容,在法律上具有推定為真的效力。雖然會產生一筆公證費用,但對於高價值的名譽權訴訟或重大的刑事告訴,這筆投資絕對值得。
1.3 初步分析:從發文內容找線索
在正式啟動司法程序前,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初步分析貼文內容,尋找可能的「內部線索」:
- 發文語氣與用字習慣: 是否與當事人熟識的某人、離職員工、商業競爭對手的行文風格相似?
- 提及的具體事件或細節: 文中是否提到了只有特定圈子(如公司內部、特定社團)才知道的私密資訊?
- 發布時間的特殊性: 發文時間是否與特定事件(如公司會議結束、私人聚會後)高度相關?
這些初步分析雖然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但可以幫助律師在後續的偵查或審理程序中,更精準地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聲請調查IP的必要性與關聯性。
第二章:選擇正確的訴訟武器——刑事告訴 vs. 民事訴訟
決定要走哪一條法律途徑,直接影響後續聲請調閱IP的對象(檢察官或法官)以及適用的法律程序。律師必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為當事人規劃最有利的訴訟策略。
2.1 刑事告訴途徑
- 優點:
- 偵查權限強大: 檢察官作為國家偵查主體,擁有強大的公權力。其核發的「調取票」或向法院聲請的「通訊監察書」(在此指調閱通聯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對於網路業者(如Meta)具有強制力,業者原則上必須配合。
- 節省訴訟成本: 偵查程序由檢察官主導,告訴人無須預納裁判費用,調查證據的成本由國家負擔。
- 附帶民事訴訟: 若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告訴人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或財產上損害賠償,可省去另行起訴的裁判費。
- 缺點:
- 門檻提高: 近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對於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即俗稱的「個資」,包括姓名、地址、IP紀錄等)的審核趨嚴。檢察官必須認為犯罪情節重大,或符合特定重罪,才能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 流程較長: 刑事偵查程序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更長時間。
2.2 民事訴訟途徑
- 優點:
- 直接請求賠償: 訴訟目標明確,直接向法院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回復名譽(如登報道歉)。
- 程序相對靈活: 在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或律師可直接具狀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請求法院函請平台業者提供發文者資料。
- 缺點:
- 需自行舉證: 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上當事人需自行舉證。雖然可聲請法院調查,但法院的函文效力是否足以讓外國平台業者(如Meta)配合,實務上常遇到困難。
- 「無從得知」的窘境: 起訴時,原告必須明確記載被告的姓名、住居所等資訊。若完全不知發文者是誰,起訴程式將有瑕疵,法院可能裁定駁回。此時,律師常會先以「某甲」為被告,並在訴狀中表明發文者身分不明,請求法院先調查其年籍資料。
2.3 實務上的主流選擇:先刑後民
鑑於刑事程序的調查權限較大,且能有效突破匿名障礙,目前實務上處理網路匿名誹謗的主流作法,仍是先提出刑事告訴,待檢察官透過調閱IP、向平台業者索取使用者資料,確認特定被告身分後,再決定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
律師在此階段的關鍵任務,是協助當事人撰寫一份內容具體、說理清晰的告訴狀,讓檢察官在第一時間就能理解調閱IP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第三章:聲請調閱IP的核心戰場——書狀撰寫與說服策略
無論是刑事告訴狀還是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說服檢察官或法官核發調查令或發出函文的關鍵,在於將「調閱IP」與「釐清犯罪事實」之間的「必要性」與「關聯性」論述清楚。
3.1 告訴狀/聲請狀的標準結構與撰寫要點
一份優秀的聲請書狀,應包含以下部分:
- 首部:
- 載明案號(若已分案)、股別。
- 載明告訴人/原告與被告(若已知)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 案由:如「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事,並聲請調查證據(調閱IP位址)狀」。
- 事實陳述部分:
- 時間、地點、方式: 詳述於何時、在Threads平台上,發現哪一個匿名帳號(附上截圖),發布了何種內容的誹謗性文字。
- 具體誹謗內容: 摘要或引述貼文中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的核心文字。例如:「被告於貼文中指稱告訴人『涉嫌掏空公司資產』、『私生活不檢點』等語,已具體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
- 造成之損害: 簡述該不實言論已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心理健康或商業信譽造成何種負面影響(可附上親友或客戶關心的訊息截圖為佐證)。
- 法律依據與理由構成(此為核心):
- 釐清涉嫌犯罪者身分之必要:
- 論述IP為追查唯一線索: 「查現今社群媒體,使用者多以暱稱或虛假帳號註冊,其背後真實身分,唯有透過連線紀錄(IP位址)及使用者資料,方可追溯。是故,本件若未能調閱發文帳號之IP位址,將無從特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偵查將陷入僵局。」
- 強調Threads平台特性: 「Threads平台與Instagram高度整合,用戶眾多,訊息擴散迅速,若不即時追查,恐證據滅失(指平台留存之電磁紀錄逾一定期間即刪除),或行為人持續張貼不實言論,擴大損害。」
- 該言論已該當特定犯罪構成要件:
- 詳細論述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或第310條(誹謗罪)。重點在於證明言論已「具體指摘」事實,而非單純意見表達,且已達「公然」(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或「散布於眾」的程度。
- 特別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門檻: 律師必須提醒自己,根據現行法,檢察官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包含註冊資料、IP紀錄),須認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信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情節重大」者,才能向法院聲請調取票。誹謗罪(最重本刑一年)本身不符合重罪門檻,因此實務上多會主張被告的行為可能同時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資,最重本刑五年)或《刑法》第310條之2(利用電腦散布誹謗文字罪,雖未加重刑度,但常與個資法結合),以提高聲請通過的機率。律師必須在此部分詳盡論證。
- 符合比例原則:
- 「調閱IP位址係為追查犯罪所必需,其手段(限制平台用戶之個資隱私)與目的(追訴犯罪、保障名譽權)之間,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並無侵害人權過鉅之情形。」
- 釐清涉嫌犯罪者身分之必要:
- 聲請調查之具體事項(此為結論):
- 懇請 鈞長(對檢察官或法官的尊稱)向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 LLC,因Threads為Meta旗下產品,但台灣窗口可能為台灣臉書公司,應查明最新司法互助窗口) 或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若平台伺服器或資料有台灣端點,但通常仍以國外母公司為主要調閱對象) 函查下列事項:
- 該Threads帳號(@username)之註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及聯絡電話。
- 該帳號於「特定時間」(例如:民國○年○月○日○時○分)張貼前述誹謗貼文時,所使用之網路連線IP位址(包含IPv4及IPv6)。
- 請提供該IP位址於案發當時,由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所分配之使用者相關資料。
- 懇請 鈞長(對檢察官或法官的尊稱)向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 LLC,因Threads為Meta旗下產品,但台灣窗口可能為台灣臉書公司,應查明最新司法互助窗口) 或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若平台伺服器或資料有台灣端點,但通常仍以國外母公司為主要調閱對象) 函查下列事項:
- 末部:
- 此致 ○○○○地方檢察署 或 ○○○○地方法院
- 具狀人:○○○
- 撰狀人:○○○律師
3.2 律師的專業附加價值
除了格式與論述,律師的價值更體現在:
- 引用最新實務見解: 搜尋並附上近期類似案件(同樣是社群平台誹謗)成功調得IP的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分書,供承辦人員參考。
- 說明技術細節: 向檢察官解釋IP位址分為「浮動IP」與「固定IP」,以及取得IP後如何再向ISP業者調閱當時的租用者資料,呈現完整的證據鏈構想。
- 強調時效性: 各大平台留存電磁紀錄的時間不一,Meta相關平台的紀錄留存時間有其內部政策,律師應在書狀中特別提醒「因電磁紀錄有保存期限,懇請鈞長惠予函查,以免證據滅失。」
第四章:法院與平台之間的攻防——從函文發出到資料到手
當書狀說服了檢察官或法官,接下來便是技術性與協商性的工作。
4.1 法院函文的形式與內容
- 刑事: 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或直接以「檢察官命令/處分」命司法警察(官)向業者調取資料。最常見的方式是發文給平台業者,並檢附調取票影本。
- 民事: 法官會以「法院函」的形式,請平台業者提供訴訟所需資料,並通常會附上「如未獲回覆,本院將再行函催」等字樣,以施加壓力。
4.2 平台業者的應對與挑戰
- 跨國企業的回應機制: Meta(Facebook, Instagram, Threads)是美國公司,對於台灣司法機關的來函,有其內部處理流程。通常會由位於新加坡的亞洲總部或透過台灣分公司進行初步審查,確認請求是否符合其公司政策與當地法律。
- 拒絕提供或不回應的可能性:
- 資料不在境內: 平台可能主張使用者資料儲存於美國或愛爾蘭等地的伺服器,台灣司法機關的函文對其不具強制力。
- 司法互助程序: 要求台灣必須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協定」管道,向美國司法部提出請求,再由美國法院核發命令給該公司。此程序極為冗長,實務上極少用於一般誹謗案件。
- 個資法抗辯: 平台可能以保護用戶隱私、違反其服務條款或歐盟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精神為由,拒絕提供。
- 實務上的突破方式:
- 透過台灣分公司轉達: 雖然台灣分公司未必握有資料,但他們可以作為溝通窗口,將法院的請求轉達給總部。
- 引用我國法律效力: 重申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調查,業者在我國境內有配合之義務。
- 律師的溝通角色: 有時候,由律師直接與Meta台灣的法律窗口進行電話或郵件溝通,說明案件的急迫性與法律依據,能加速流程。
4.3 取得IP位址後的下一個動作
當平台業者回覆資料,律師終於拿到了發文時的IP位址(例如:)。然而,這通常不是最終答案,而是下一階段調查的開始。
- 浮動IP的追查: 大多數家用網路都是浮動IP。這個IP只代表某個時間點,某個用戶被分配到了這個位址。律師或司法警察必須持該IP與時間戳,再向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凱擘大寬頻等ISP業者發函,查詢該時間點這個IP是分配給哪一位申裝人。
- 固定IP與公眾Wi-Fi: 若是固定IP,可直接鎖定申裝人。但若IP來自於咖啡廳、捷運站、學校等公眾Wi-Fi,則難以特定到個人,除非該場所另有嚴格的認證登入紀錄。
第五章:證據的活用與後續訴訟策略
成功取得發文者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只是贏得了第一回合的勝利。如何將這份得來不易的證據,轉化為訴訟上的具體優勢,是律師接下來的任務。
5.1 刑事程序的推進
- 被告到案說明: 檢察官會傳喚被鎖定的嫌疑人到庭說明。此時,嫌疑人可能會有各種答辯(如「IP被盜用」、「當時不是我用的」、「我只是轉貼」等)。律師應協助告訴人準備應對,並思考如何駁斥其不合理之處。
- 認罪協商與和解機會: 在證據確鑿(IP、貼文內容、與被害人的關聯性)的情況下,許多被告會選擇認罪,並尋求與告訴人和解,以換取緩起訴或輕判。律師在此階段應精準評估和解條件(道歉方式、賠償金額),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 起訴後的準備: 若被告不認罪,案件將進入審判程序。律師需協助當事人整理從案發至今的所有資料,準備出庭作證。
5.2 民事求償的啟動
- 利用刑事偵查結果: 刑事偵查中取得的證據(如被告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原則上可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這大大減輕了民事求償時的舉證責任。
- 附帶民事訴訟: 一旦刑事部分起訴,立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實務上,對於經刑事判決認定的誹謗行為,通常會判決被告應負賠償責任,金額則視雙方身分地位、言論惡性、傳播程度而定。
- 獨立民事訴訟的優勢: 若刑事部分因故無法起訴(例如罪名不重,檢察官給予不起訴),仍可持調查取得的IP資料,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名譽權的侵害賠償。
第六章:實務困境與終極武器——從IP到真相的層層關卡
作為文章的進階探討,必須正視在調閱IP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種現實困境,以及相應的解決思路。
6.1 跨境平台的司法管轄權難題
如前所述,這是最難突破的一關。當Meta、Google等巨頭拒絕回應時,案件往往陷入停滯。
- 現行解方: 目前多倚賴「境外公司於台灣設立的辦事處或分公司」作為聯繫窗口,並由法院持續發文,甚至註明「若不回應,將依法裁罰」,但實際裁罰案例罕見,且對外國公司效力存疑。
- 長期展望: 需要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或簽訂雙邊協定,建立常態化的電子證據調取機制。
6.2 VPN(虛擬私人網路)與跳板IP的挑戰
越來越多人使用VPN隱藏真實IP。若查到的最終IP是VPN服務商的位址,追查將極為困難。合法的VPN服務商(尤其註冊在境外)通常以無日誌政策為由,拒絕提供連線者資料。
- 應對策略: 此時,律師可能需要轉向其他證據的蒐集。例如,分析發文者的語言習慣、提及的在地知識、甚至從其互動者中尋找線索。有時,可以從其Threads帳號與Instagram的連動關係中,找到一些公開的蛛絲馬跡(如打卡地點、好友名單)。
6.3 時效問題
從案發、提告、檢察官發文、平台回覆,到向ISP調閱資料,整個流程動輒數月。許多ISP業者對於動態IP的配對紀錄只保留數個月。若時間拖得太長,很可能調到IP卻查不到使用者,一切前功盡棄。
- 對策: 律師必須在書狀中反覆強調時效性,必要時可先透過司法警察(如電信警察)以較快的行政程序先行調閱部分資料。
結論:律師作為數位時代的真相守護者
在Threads這類去中心化、高即時性的社群平台上,誹謗言論的殺傷力往往在短短幾分鐘內就能達到高峰。當事人面對的是看不見的對手,承受的是真實世界的名譽損害與心理壓力。
律師在其中的角色,早已超越單純的法律條文適用者。他必須是一位數位鑑識的入門者,懂得如何指導當事人保全證據;他必須是一位精通科技法律的論述者,能將複雜的網路技術(如IP、浮動IP、VPN)轉化為法官和檢察官能理解的法庭語言;他更必須是一位耐心的策略家,從一張截圖開始,經過層層關卡,最終讓匿名背後的誹謗者為其行為付出代價。
雖然調閱IP的路徑充滿了法律門檻與技術挑戰,但透過嚴謹的程序、精準的書狀撰寫以及對平台生態的深刻理解,律師依然能為受害者在迷霧般的網路世界中,點亮一盞追尋真相的明燈,讓數位世界中的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得到最妥適的平衡與保障。
(本文僅為法律實務之一般性探討,不構成任何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實際案件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並依具體情況及最新法令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