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來,我們致力於解決企業、品牌和個人在網路上的危機公關與聲譽管理等問題。CRG 是一家以結果為導向的技術與法律機構,致力於刪除網路各種負面內容,如負面新聞刪除、論壇文章刪除、討論區惡意中傷檢舉、社群媒體內容舉報、Google 搜尋結果移除及其他搜尋引擎內容移除等,除此之外我們還提供緊急服務(立即危機處理,下架新聞,移除內容,刪除負評),從創建和提升聲譽到修復和維護聲譽,現在就立即聯繫我們專家以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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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紀錄刪除

如何申請從台灣開放數據刪除判決書?

如何申請從台灣開放數據(taiwanopendata.com)刪除判決書?一份完整的權利救濟與隱私保護指南

在數位時代,資訊的流通既帶來便利,也潛藏著對個人隱私的嚴峻挑戰。對於曾經涉及司法訴訟的當事人而言,過去的一份判決書,可能如同一個永不褪色的數位烙印,長久地於網路上公開,持續影響著其生活、工作與社會評價。台灣開放數據(taiwanopendata.com)這類資料平台,透過蒐集政府公開資料,提供了便捷的查詢服務,但也使得一般大眾能夠輕易地透過搜尋引擎,找到特定個人的司法紀錄。如果您正面臨這樣的困擾,希望將自己的判決書從此類平台上移除,這份指南將為您提供一步一腳印、最完整且深入的說明。

本文將不僅僅是提供申請流程,更將深入探討背後的的法律依據、您的權利內涵,以及在不同情境下應採取的策略。我們理解,申請刪除判決書不僅是一個技術操作,更是一場關於個人資訊自主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對話。因此,我們將從最根本的觀念開始建立,逐步引導您完成整個過程。

第一部分:理解核心問題——為何判決書會在網路上公開?又為何可以申請刪除?

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必須先理解問題的根源與本質。這關乎您後續申請的立基點是否穩固。

1. 判決書公開的法源基礎與公共利益
司法院為了落實「司法公開」、「審判透明」的原則,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判決書。其初衷是為了讓社會大眾監督司法運作,促進法律見解的統一,並供法學研究使用。據此,司法院建置了「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將大量的裁判書全文上網。這是一個政府層級的公開行為,背後具有崇高的法治國理想。

2. 從政府資料開放到民間數據平台
「台灣開放數據(taiwanopendata.com)」並非官方機構,而是一個民間企業營運的數據整合平台。其營運模式是透過技術手段,去蒐集、整理、索引各個政府部門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所釋出的「開放資料」(Open Data)。司法裁判書正是其中一類重要的開放資料。因此,平台本身並未「創造」這些判決書,而是「彙整」並提供更友善、更強大的搜尋引擎,使其更容易被一般民眾查詢到。

3. 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權的崛起——刪除請求的權利基礎
判決書的公開固然有其公益性,但其中無可避免地包含了大量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部分遮蔽)、住址、出生年月日等,以及涉及案件事實的隱私細節。這就產生了「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權」的衝突。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適用:個資法是您最強大的法律武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原則上應徵得當事人同意。雖然政府為了執行法定職務(司法公開)可以在特定目的內利用資料,但當這些資料被民間平台「二次利用」時,其目的與範圍就可能超出原本的公益範疇。
  • 「目的拘束原則」:政府公開判決書的目的是為了司法透明與監督。然而,當數據平台將這些資料用於商業營利(例如吸引流量、販賣加值服務),或讓這些資料被用於徵信、人肉搜索等無關司法監督的用途時,就可能違反了資料蒐集時的原始目的。
  • 《憲法》對隱私權的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明確指出,隱私權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其中包含了「資訊隱私權」,即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

結論:您之所以能夠申請刪除,並非因為判決書「不該存在」,而是因為民間數據平台在「利用」這些包含您個資的判決時,可能已經逾越了必要的範圍,或者隨著時間推移,其持續公開對您造成的損害已大於公益價值,此時您有權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第二部分:申請刪除前的自我評估與準備工作

衝動提出申請可能效果不彰。在行動前,請務必完成以下內部評估與外部準備。

1. 確認您的「當事人」身份與資格
您必須是該判決書中所載的「當事人」(原告、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告等),或者是直接受到判決書內容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如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繼承人)。只有具備當事人資格,才能主張個資法上的權利。

2. 全面蒐集與檢視判決書資訊

  • 準確的判決字號:例如「110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
  • 完整的當事人姓名:確保與您的身分證件完全一致。
  • 判決日期與法院
  • 該判決書在台灣開放數據網站上的完整網址(URL)
  • 截圖存證:將網頁上顯示的判決書內容、網址等完整截圖保存,作為您已發現此事證的證據。

3. 評估判決書對您造成的「具體影響」
平台在審核刪除申請時,會進行利益衡量。您必須能夠具體陳述判決書的持續公開對您造成了何種「現實且重大」的侵害。例如:

  • 工作權受損:求職時被雇主以此為由拒絕錄用,或面臨同事的異樣眼光。
  • 名譽權受損:案件雖已了結(如獲判無罪、緩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網路紀錄導致社會評價持續受損,無法回歸正常生活。
  • 精神痛苦:因案件內容涉及個人隱私(如家庭、婚姻、健康問題),公開導致持續性的焦慮、憂鬱。
  • 被騷擾或歧視:因判決書內容被不明人士騷擾,或在社區、學校中受到歧視。
    請準備好具體事例,如果能附上相關證明(如求職被拒的郵件、醫生的診斷證明)會更有說服力。

4. 確認判決書的「敏感性」與「時效性」

  • 無罪判決:若您最終獲判無罪,要求刪除的立場最為堅強。因為公開無罪判決對司法監督的公益價值較低,但對當事人的名譽傷害卻極大。
  • 輕微案件且已執行完畢:如過失傷害、竊盜等輕罪,已易科罰金或服刑完畢。法律上有「前科塗銷」制度(如《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證書與罰金扣繳作業辦法》對特定微罪的前科紀錄塗銷),您可以主張類推此精神,要求網路上的數位紀錄也應有一定期限。
  • 案件年代久遠:一樁發生在十幾、二十年前的舊案,當事人早已回歸社會、更生向上,此時持續公開的公益性顯著降低,而對個人生活的干擾則大幅提升。

第三部分:Step-by-Step實戰教學——向「台灣開放數據」提出刪除申請

完成前置作業後,我們進入核心的申請流程。由於台灣開放數據網站上未必有明確的刪除申請表單,因此我們需要採取更正式、更具法律效力的溝通方式。

步驟一:尋找官方聯絡管道

  1. 瀏覽網站:前往 taiwanopendata.com,在網頁最下方或「關於我們」、「聯絡我們」等頁面,尋找其營運公司的正式名稱、統一編號、客服電子郵件或實體地址。通常其營運主體為「網際威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 備用方案:如果網站上找不到,可以透過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用公司名稱查詢其登記地址,作為後續寄發存證信函的依據。

步驟二:撰寫具有法律說服力的「刪除申請書」/「律師函」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一份結構嚴謹、法理清晰的申請書,能大幅提高成功率。

【申請書撰寫範本與核心要素】

主旨: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求 貴公司立即刪除載有本人個人資料之判決書,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申請人聲明
    • 本人(申請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係貴公司營運之「台灣開放數據」網站(taiwanopendata.com)上所公開之「(請填入完整判決字號)」判決書中之當事人。
  2. 事實陳述
    • 貴網站未經本人同意,即蒐集、處理並利用包含本人姓名、年籍資料、涉案細節等高度敏感之個人資料,並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供不特定第三人瀏覽、下載。
  3. 法律主張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違反特定目的要件:政府機關公開判決書之目的在於司法監督,然貴公司為民間營利組織,將此等個資用於商業性數據服務,已逾越原始之特定目的,違反個資法第5條「目的拘束原則」及第19條「蒐集之合法性要件」、第20條「利用之限制」。
      • 侵害當事人權益:判決書之持續公開,已對本人之(名譽權、工作權、隱私權、心理健康—請擇一或多項具體說明)造成重大且持續性之侵害,此侵害明顯大於貴公司公開此資料所能達成之公共利益。
      • 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請求刪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中,該判決書所涉事件早已終結,其公開之公益性已隨時間遞減,而對本人之侵害持續存在,特定目的可謂已消失,貴公司已無繼續利用之正當性,依法應刪除之。
    • 違反《民法》對人格權之保障(可輔助主張):此公開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所規定之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侵害,本人得請求除去其侵害並主張損害賠償。
  4. 具體訴求與佐證
    • 為此,懇請 貴公司於文到(○)日內(建議給予7-14個工作天),將該判決書(網址:[請貼上完整URL])自貴站資料庫中永久刪除,並確保搜尋引擎亦無法再檢索到該筆資料。
    • 隨文檢附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該判決書於貴網站之頁面截圖。
      • (若有)其他有助於說明侵害事實之證據(如求職不順證明、診斷證明等)。
  5. 結語與後續行動預告
    • 若 貴公司逾期未為處理或拒絕本人之合法請求,本人為維護權益,將被迫依法向主管機關(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訴,並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救濟,屆時所衍生之法律費用與訟累,概由 貴公司負責。盼 貴公司審慎處理,以免干戈。

申請人:(您的親筆簽名或蓋章)
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步驟三:選擇有效的送達方式

  1. 電子郵件:將上述申請書掃描成PDF檔,連同附件,寄到官方客服信箱。優點是快速,缺點是證明力較弱。
  2. 存證信函(強烈推薦):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繕打內容後,透過郵局寄發雙掛號給該公司的登記地址。存證信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書,能明確證明您已在何時提出請求,是後續行政申訴或訴訟的重要證據。
  3. 律師函:如果您感到不安,或案件特別複雜敏感,聘請律師代為發函是效果最佳的方式。律師函不僅格式嚴謹,更能展現您追究到底的決心,通常能引起對方高度重視。

步驟四:追蹤與後續溝通

  • 記錄下寄發存證信函的日期與掛號號碼,並追蹤投遞狀態。
  • 在給予的期限過後,若未獲回應或遭到拒絕,應準備進行下一階段的救濟。

第四部分:當申請被拒絕時——進階的法律救濟途徑

如果數據平台無正當理由拒絕您的請求,您無需氣餒,法律提供了多層次的救濟管道。

途徑一:向主管機關提出「行政申訴」

  • 誰是主管機關? 依個資法,數據平台之業務主管機關通常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政府資料開放,但對民間平台之個資爭議亦有介入空間),但最主要的管理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法制處(或類似單位)。
  • 如何申訴? 撰寫申訴書,陳述事實、法律依據,並附上您之前與平台往來的所有書面紀錄(存證信函、回覆等)。
  • 效果為何? 主管機關依法得進行調查,並可命平台限期改正。若平台不從,可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途徑二:提起「民事訴訟」
這是直接請求司法保護的終極手段。

  • 訴訟類型
    1. 個資法上的請求:依據個資法第28條、第29條,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與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刪除」作為回復原狀之方式。
    2. 民法上的請求:依據《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數據平台)移除判決書連結與內容,並賠償精神損害。
  • 訴訟策略:在訴之聲明中,明確請求「被告應將網址為XXX之網頁資料自其經營之網站中刪除」。法院在審理時,會就「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權」進行最終的權衡。您準備的「具體影響」證據將在此時發揮關鍵作用。

第五部分:根本解決之道——從源頭管理政府開放資料

有時,僅在民間平台刪除,可能治標不治本,因為其他平台也可能同步了相同的政府資料。因此,更具戰略性的做法是嘗試從源頭處理。

1. 向原始發布機關(司法院/各級法院)申請「去識別化」或「下架」

  • 難度較高:由於司法公開是原則,法院准許下架的標準極為嚴格。
  • 成功可能性: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仍有機會,例如:
    • 案件當事人為未成年人
    • 案件涉及性侵害、家暴被害人(依法應保密)。
    • 案件內容涉及營業秘密
    • 當事人已獲「無罪判決」確定,且能證明公開判決對其造成顯著且難以回復之損害。
  • 如何申請:直接向該判決之原審法院遞交聲請狀,理由需強而有力,論證為何您的隱私權益遠大於司法公開之公益。

2. 關注法制改革
長遠來看,推動立法或修法,建立判決書公開的「落日條款」或更嚴格的去識別化標準,才是根本解決之道。例如,參考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的「被遺忘權」精神,讓執行完畢經過一定年限的判決書能自動下架或嚴格遮蔽。

結語:擁抱重新開始的權利

在數位記憶永存的今天,為自己的過去劃下句點,爭取一個「被遺忘」的空間,並非逃避,而是現代社會應予尊重的基本人權。申請從台灣開放數據等平台刪除判決書,是一條需要耐心、策略與法律知識的道路。這份指南希望能成為您手中最詳盡的地圖,從法理基礎、事前準備、實戰申請到進階救濟,為您照亮每一步。請記住,您的權利需要自己積極爭取。從撰寫第一封存證信函開始,您就已經踏出了重建數位隱私邊界、迎向新生活的重要一步。


免責聲明:本指南所提供的內容僅為法律知識分享與流程說明,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由於個案情況千差萬別,若您的案件涉及重大權益,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符合您自身狀況的專業建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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