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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移除 網路聲譽管理

從法律層面下手:請求權基礎與搜尋引擎下架內容的Google聲譽管理實務

從法律層面下手:請求權基礎與搜尋引擎下架內容的Google聲譽管理實務

一、數位時代的聲譽危機:當搜尋結果成為永久印記

在網路資訊爆炸的當代社會,個人的數位足跡已成為無可抹滅的身份印記。搜尋引擎作為資訊入口,其搜尋結果頁面往往決定了公眾對特定個體或企業的第一印象。當不利的、不實的、或過時的資訊佔據搜尋結果的前幾頁時,當事人所承受的已不僅是心理壓力,更可能衍生為實質的經濟損失與社會關係的斷裂。

從法律實務的觀察來看,向Google等搜尋引擎業者請求移除特定搜尋結果,已成為聲譽管理的重要環節。然而,這項請求並非單純的「刪除鍵」可以解決,背後涉及複雜的法律體系、跨國管轄權問題、以及搜尋引擎業者內部的審查機制。本文將從請求權基礎的建構出發,深入剖析在台灣法律架構下,如何有效向Google主張刪除特定搜尋結果連結,並結合實務操作經驗,提供一套完整的聲譽管理策略。

二、請求權基礎的建構:法律戰場的核心武器

(一)民法上的權利保護體系

在向搜尋引擎主張刪除特定搜尋結果時,首先必須建立堅實的請求權基礎。台灣民法體系中,與此最為相關的莫過於人格權的保護機制。

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這項規定被學說與實務普遍認為是人格權保護的概括性條款,也是請求刪除搜尋結果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所謂人格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肖像、隱私等具體權利,同時也涵蓋基於人性尊嚴所衍生的其他非典型人格法益。

在搜尋結果的脈絡下,當搜尋特定關鍵字後出現的連結內容,涉及對當事人名譽的貶損、隱私的揭露、或是不實資訊的散布時,當事人即可依據本條規定,主張該搜尋結果構成人格權的侵害,進而請求搜尋引擎業者除去該侵害。

然而,民法第十八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在實際操作上存在一個關鍵難題:該條規定所稱的「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係指向法院提起訴訟後,透過法院的確定判決來排除侵害。換言之,當事人無法僅憑該條規定,直接向搜尋引擎業者主張刪除連結。搜尋引擎業者並非法院,無權實質審查某一連結是否構成侵害人格權。因此,民法第十八條雖然是人格權保護的根本規定,但在向搜尋引擎提出刪除請求的實務中,往往需要搭配其他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據,或是先透過訴訟取得法院的除去侵害判決,再持該判決向搜尋引擎要求執行。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具體請求權

相較於民法的人格權概括條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了更為具體且可直接向搜尋引擎主張的請求權基礎。這在Google聲譽管理的實務中,佔據了極其重要的地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同條第四項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這項規定賦予當事人明確的請求權,得以要求資料控制者刪除其個人資料。在搜尋引擎的運作模式下,當搜尋結果中出現連結,而該連結所指向的網頁內容包含當事人的姓名、聯絡方式、財務資訊、犯罪紀錄、醫療紀錄等個人資料時,當事人即可依據本條規定,向搜尋引擎業者請求刪除該筆搜尋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搜尋引擎是否構成「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的行為,曾有過相當的討論。從技術面來看,搜尋引擎透過爬蟲程式抓取網頁內容、建立索引、並在用戶搜尋時呈現特定連結,這整個過程確實涉及對網頁中個人資料的蒐集與處理。歐盟法院在著名的Google Spain案判決中,也明確將搜尋引擎定位為資料控制者,必須對其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負責。在台灣,雖然尚無直接針對搜尋引擎的司法判決,但從法理上而言,將搜尋引擎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應無太大爭議。

(三)著作權法下的通知取下機制

著作權法提供了一條截然不同的請求路徑。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四至第九十條之十二所建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機制,權利人得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侵權通知,要求移除涉嫌侵害著作權的內容。

在搜尋結果的脈絡下,當搜尋引擎提供的連結指向盜版影片、未經授權的音樂檔案、或侵害著作權的文章時,著作權人即可依據此機制,向搜尋引擎發出侵權通知。搜尋引擎在接獲符合法定要件的通知後,通常會迅速移除該筆連結,以避免自身陷入著作權侵權的民事責任風險。

這套機制的優勢在於其高度制度化與程序明確。法律明定了通知應載明的事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遵循的處理程序、以及使用者反通知的機制。對於著作權人而言,這是一條相對可預測、且執行效率較高的請求途徑。然而,其適用範圍僅限於著作權侵權的情境,無法涵蓋名譽權、隱私權等其他人格權受侵害的情形。

(四)民事訴訟法上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當情況急迫,若不及時移除搜尋結果將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時,民事訴訟法上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成為一項強力的法律武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透過這項制度,當事人可以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或訴訟繫屬中,向法院聲請暫時性的保護措施,命搜尋引擎業者先行移除特定搜尋結果。法院在審酌是否核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通常會考量幾個因素:聲請人是否有權利受到侵害、是否有保全的必要性(即若不核發處分,是否會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以及雙方利益衡平。

在實務操作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門檻相當高。法院要求聲請人必須釋明權利存在、侵害事實、以及保全必要性,有時還可能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以備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的損害。然而,一旦取得法院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持該裁定向搜尋引擎要求刪除連結,成功機率將大幅提升。搜尋引擎雖然不直接受法院判決拘束,但對於來自有權機關的正式裁定,通常會予以尊重並配合執行。

(五)刑法上的名譽侵害與移除請求

從刑事法的角度觀察,當搜尋結果連結的內容涉及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或第三百十條的「誹謗罪」時,當事人雖然無法直接依據刑法向搜尋引擎請求刪除,但可以透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附帶民事求償,或是取得有罪判決後作為民事請求的佐證。

實務上常見的操作方式是:先對散布不實資訊或進行名譽侵害的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或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再以該刑事判決作為證據,向搜尋引擎主張該連結內容已經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應予移除。搜尋引擎對於經司法機關認定違法的內容,通常會採取較為積極的處理態度。

三、搜尋引擎下架機制的法律本質與運作邏輯

(一)搜尋引擎作為私人企業的裁量權

理解Google搜尋引擎下架機制的第一步,是認識到Google是一家私人企業,而非政府機關或司法機構。這意味著,Google對於是否移除特定搜尋結果,擁有廣泛的裁量權。當事人向Google提出刪除請求時,本質上是在向一家私人企業提出要求,而非行使某種公法上的權利。

這項認識對於聲譽管理的策略至關重要。當事人可能持有極其堅實的法律依據,甚至已經取得法院的勝訴判決,但Google仍然保留最終決定權。Google的內部審查團隊會根據其制定的政策、適用的法律規範、以及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是否移除的決定。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法律依據毫無作用。恰恰相反,Google的內部審查標準高度依賴法律框架。在隱私權侵害的案件中,Google會參考適用資料保護法規;在名譽權侵害的案件中,Google會審視是否涉及司法機關的認定;在著作權侵害的案件中,Google則嚴格遵循著作權法的通知取下程序。因此,提出請求時所依據的法律基礎,直接影響Google審查的方向與結果。

(二)Google內部審查機制的法律依據

Google在全球範圍內處理內容移除請求時,主要依據以下幾套規範:

第一,當地法律規範。 Google在每個國家或地區營運時,會遵守該地的法律要求。當收到來自法院的判決、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執法機關的通知時,Google會依據這些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來處理。這也是為什麼取得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處分,在聲譽管理中具有決定性影響。

第二,Google的內容政策。 Google制定了一套全球統一的內容政策,明訂哪些類型的內容將被自動拒絕或允許。例如,未經同意的裸露影像、網路霸凌、仇恨言論、恐怖主義內容等,都在Google的禁止之列。這些政策雖然是Google單方制定的,但在實際執行上具有類似規範的效力。

第三,國際隱私權與資料保護框架。 特別是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對Google的全球政策產生了深遠影響。雖然GDPR是歐盟的法規,但Google作為跨國企業,為了營運的一致性,往往將GDPR的標準部分內化為全球政策。這意味著,即便當事人不在歐盟境內,若能主張類似GDPR的被遺忘權理由,仍有機會說服Google接受請求。

(三)被遺忘權在台灣的法律定位

被遺忘權的概念源自歐洲法院2014年的Google Spain判決,該判決確立了搜尋引擎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應當事人要求,移除與其相關的過時、不正確或不適當的搜尋結果連結。

在台灣,被遺忘權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學說與實務對此存在爭論:有學者主張被遺忘權屬於隱私權的具體化內涵,可以透過民法第十八條及第一九五條獲得保護;也有觀點認為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資訊流通等憲法價值存在衝突,不宜輕易承認;更有實務判決明確表示,我國現行法尚未承認被遺忘權。

這種法律定位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向Google請求刪除連結的難度。當事人無法直接以「被遺忘權」作為請求依據,而必須轉化為其他更為具體的權利主張,例如隱私權侵害、名譽權侵害、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

四、實務操作:向Google提出刪除請求的具體步驟

(一)請求前的準備工作

在正式向Google提出刪除請求之前,充分的準備工作將大幅提高成功率。以下是必須完成的幾個關鍵步驟:

確認請求標的。 當事人必須明確指出請求刪除的具體網址(URL),而非僅描述關鍵字或網站名稱。Google的審查系統以URL為單位進行處理,每一筆連結都需要獨立審查。當事人應逐一列出所有請求移除的連結,並確保這些連結確實指向包含當事人個人資料或侵害內容的網頁。

蒐集證明文件。 根據請求的法律依據不同,需要準備的證明文件也有所差異。若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依據,應準備能夠證明該網頁內容涉及當事人個人資料、且該資料的處理已違反個資法規定的文件;若以名譽權侵害為依據,應準備法院判決、檢察官起訴書、或經公證的網頁內容截圖;若以著作權侵害為依據,則應準備著作權證明文件及侵權比對說明。

評估請求的可行性。 並非所有負面搜尋結果都能成功移除。在提出請求前,應先評估該連結的內容性質、來源網站的屬性、以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例如,來自官方政府網站的新聞稿、法院的公開判決書、或學術期刊的論文,即使內容對當事人不利,Google通常也不會予以移除,因為這些來源涉及公共利益,且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二)Google官方請求表單的運用

Google提供了多種官方表單,供使用者提出內容移除請求。根據請求的性質不同,應選擇正確的表單類別:

隱私權侵害請求表單。 這是最常用於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權侵害的表單。當事人可以在Google的「移除要求」頁面中找到此表單。填寫時,必須詳細說明哪些內容侵害了隱私權、該內容涉及哪些個人資料、以及為何該內容的出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Google會要求當事人確認其身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誹謗請求表單。 針對涉及名譽侵害、誹謗、公然侮辱的內容,Google設有專門的誹謗請求表單。這類請求的審查標準較為嚴格,Google通常會要求提供法院判決或其他司法機關的認定文件。若僅是當事人的單方主張,缺乏第三方權威機構的確認,Google往往會拒絕請求,理由是避免介入言論自由的爭議。

著作權侵權通知表單。 這是著作權法規定的正式通知管道。填寫時必須依照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五的規定,載明權利人資料、侵權內容的位置、侵權說明、以及權利人聲明。Google收到符合規定的通知後,通常會在數日內移除侵權連結。

其他法律問題表單。 對於涉及法院判決、行政處分、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情況,Google提供了「其他法律問題」的表單類別。當事人可以在此類別中附上法院的判決書影本、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或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等文件,請求Google依據司法機關的認定來處理。

(三)請求內容的撰寫策略

撰寫請求內容時,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以提高說服力:

具體指明法律依據。 不要僅以「這篇文章對我不利」或「這個連結讓我很困擾」等主觀感受作為理由。應明確指出依據哪一條法律、該法律的構成要件為何、以及本件如何符合該要件。例如,可以這樣撰寫:「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連結所指向之網頁包含本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該網頁內容未經本人同意即公開揭露,且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例外情形,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客觀呈現侵害事實。 避免使用情緒性語言,應以客觀、冷靜的方式描述侵害事實。附上具體證據,如網頁截圖、法院判決、或專家鑑定報告。讓Google的審查人員能夠快速理解案件的全貌,並確認請求的合理性。

強調損害的具體性與重大性。 說明該搜尋結果對當事人造成了何種具體損害。例如,因為搜尋結果中出現不實資訊,導致當事人失去工作機會、被銀行拒絕貸款、或遭受社會排擠。具體的損害描述有助於審查人員評估請求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四)不同國家地區表單的策略性選擇

Google在全球不同國家設有不同的法律請求表單,這為聲譽管理實務提供了策略操作的空間。雖然Google的全球總部在美國,但對於涉及特定國家法律的案件,Google通常會由該國的分公司或當地法律團隊負責審查。

例如,若當事人主張的是歐盟GDPR下的被遺忘權,應透過歐盟國家的表單提出請求;若主張的是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則應透過台灣的表單提出。不同國家的法律規範、審查標準、甚至審查人員的法律背景都有所差異,選擇正確的請求管道,可以提高請求被受理的機會。

實務上可以考慮的策略是:若台灣的法律依據較為薄弱(例如被遺忘權尚未被明確承認),可以嘗試透過歐盟的表單提出請求,主張GDPR的適用。雖然Google可能會以當事人非歐盟居民為由拒絕,但在某些情況下,若該連結的內容涉及歐盟境內的業務活動,或該連結對當事人的影響擴及歐盟,仍有爭取的空間。

五、搜尋引擎下架請求的常見障礙與因應策略

(一)來源網站拒絕配合的困境

向Google請求移除搜尋結果,僅能刪除搜尋引擎中的連結,無法刪除來源網站上的原始內容。這造成了聲譽管理中的一個常見困境:即使成功說服Google移除連結,只要原始網頁仍然存在,使用者仍可能透過直接造訪網站、或使用其他搜尋引擎找到該內容。

面對這種情況,可能的因應策略包括:

同步向來源網站請求移除。 若來源網站位於台灣境內,可以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或著作權法等規定,直接向網站經營者請求刪除原始內容。若網站經營者拒絕,可以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其移除。

請求Google移除所有網頁快取。 即使無法移除原始網頁,仍可以請求Google刪除其伺服器中的網頁快取(Cached Copy)、以及該網頁的相關縮圖。這至少可以確保當使用者透過Google搜尋時,無法直接看到該網頁的內容摘要。

利用robots.txt協議。 若來源網站的經營者願意配合,可以在網站根目錄中加入robots.txt檔案,禁止搜尋引擎爬蟲抓取特定頁面。這項措施雖然無法刪除已存在的索引,但可以防止該頁面未來繼續出現在搜尋結果中。

(二)Google拒絕請求後的救濟途徑

當Google拒絕了刪除請求時,當事人並非束手無策。以下是幾項可行的救濟途徑:

重新提交請求並補充證據。 Google的審查有時並非終局決定。若當事人能夠補充更強有力的證據,例如新取得的法院判決、或更詳細的法律論述,可以重新提交請求,並在請求中明確指出前次被拒絕的原因已獲補正。

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可以對Google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刪除請求權存在,並命Google移除特定連結。雖然這是一條成本較高、時間較長的路徑,但也是最終能夠強制Google執行的唯一方式。在訴訟中,當事人必須充分論證其請求權基礎,並說服法院搜尋引擎業者負有移除連結的法律義務。

尋求行政機關協助。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例如,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爭議,可以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地方政府相關局處提出申訴;若涉及著作權爭議,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尋求協助。行政機關雖然無權直接命令Google刪除連結,但可以透過行政指導、或將案件移送檢調單位等方式,間接促使Google正視問題。

(三)跨國管轄權的實務挑戰

Google台灣分公司在處理內容移除請求時,往往面臨跨國管轄權的限制。Google的搜尋引擎服務由美國總公司營運,台灣分公司在組織架構上可能僅負責廣告銷售等業務,並無權限直接修改搜尋結果。

這項組織架構造成了實務上的障礙:當事人向Google台灣分公司提出請求時,可能會被要求直接聯繫美國總部;而向美國總部提出請求時,又可能因為語言的隔閡、或美國法律與台灣法律的差異,導致請求難以獲得妥善處理。

面對這種跨國管轄權的挑戰,較為有效的策略是:

直接使用Google的全球表單。 跳過台灣分公司的窗口,直接使用Google設立的全球內容移除表單。這些表單由Google的全球法律團隊負責審查,對於跨國案件有較為統一的處理標準。

取得台灣法院的判決後,透過司法互助管道執行。 若能夠取得台灣法院的確定判決,命Google移除特定連結,可以嘗試透過司法互助的管道,將判決送交美國法院請求承認與執行。這是一條極為複雜且耗時的路徑,但在重大案件中仍有其價值。

策略性地選擇訴訟地點。 在提起訴訟時,可以考慮在對原告較為有利的法院起訴。例如,若案件涉及歐盟居民的資料保護,可以考慮在歐盟成員國的法院起訴;若案件涉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爭議,則在美國法院起訴可能更為適當。

六、超越單一連結:整合性聲譽管理策略

(一)正面內容的建立與優化

單純依賴刪除負面連結,往往難以達到理想的聲譽管理效果。搜尋引擎的演算法會根據多種因素決定搜尋結果的排名,即使成功刪除部分負面連結,其他負面連結仍可能出現,或是新的負面內容又會被建立。

因此,更為有效的策略是同時建立正面內容,稀釋負面連結的影響力。具體作法包括:

建立專業的個人品牌網站。 為當事人建立一個內容豐富、更新頻繁、且經過搜尋引擎優化的個人網站。當搜尋當事人的姓名時,這個官方網站應該出現在搜尋結果的第一位,成為使用者最先接觸到的資訊來源。

經營社群媒體帳號。 在LinkedIn、Facebook、Instagram、Twitter等主流社群平台上,建立並活躍經營官方帳號。這些平台的權重較高,容易在搜尋結果中獲得較好的排名。

發布專業文章與媒體曝光。 在專業媒體、產業期刊、或主流新聞網站上發表文章或接受採訪。這些來自高權重網站的內容,不僅能夠建立專業形象,也容易在搜尋結果中獲得較高的排名。

(二)搜尋結果的持續監控

聲譽管理不是一次性工作,而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當事人應建立定期監控機制,隨時掌握搜尋結果的變化。

設定Google快訊。 針對當事人的姓名、企業名稱、或相關關鍵字設定Google快訊,當網路上出現新的相關內容時,能夠第一時間收到通知。

定期檢視搜尋結果。 每個月至少一次,以無痕模式搜尋當事人的姓名,觀察搜尋結果的變化。注意是否有新的負面連結出現,以及原有的正面連結排名是否下降。

建立應變機制。 當發現新的負面連結時,應立即啟動應變程序:評估該連結的性質與嚴重性、決定採取的法律策略、並開始執行正面內容的建立工作。

(三)法律策略與公關策略的整合

在處理搜尋結果中的負面內容時,法律手段與公關手段各有其優勢與限制。最有效的策略是將兩者整合運用。

法律手段的優勢在於其強制力。透過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處分,可以直接命行為人移除內容、或命搜尋引擎刪除連結。然而,法律手段的成本較高、時間較長,且僅能處理具有明確法律違反的內容。

公關手段的優勢在於其靈活性與速度。透過發布正面新聞稿、經營社群媒體、或與媒體建立良好關係,可以在短時間內改變公眾對當事人的認知。然而,公關手段無法直接移除負面內容,只能透過稀釋效應降低其影響力。

將兩者整合的具體作法包括:

以法律手段處理核心侵害源。 對於涉及誹謗、隱私侵害、或違反個資法的核心內容,應採取法律手段,力求徹底移除。

以公關手段處理邊際爭議。 對於那些處於法律灰色地帶、難以透過訴訟移除的內容,則透過建立正面內容來稀釋其影響力。

善用訴訟過程中的媒體效應。 在某些情況下,提起訴訟本身就可以成為公關策略的一部分。當事人可以透過發布新聞稿,說明已經對散布不實資訊的行為人提起訴訟,藉此向公眾傳達「該內容是不實的」的訊息。

七、特殊情境下的請求權行使

(一)更生人與前科紀錄的搜尋結果

對於曾經犯罪但已服刑完畢的更生人而言,搜尋結果中出現的前科紀錄,往往是重返社會的最大障礙。雇主在面試前先搜尋應徵者的姓名,若看到過去的犯罪紀錄,很可能直接拒絕錄用,更生人幾乎沒有解釋的機會。

從法律角度分析,這類案件涉及多項權利的衝突:更生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以及平等工作權,與公眾的知的權利、新聞自由、以及司法透明原則之間的緊張關係。

在請求權基礎的建構上,可以主張: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 前科紀錄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所定義的「犯罪前科」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與利用應受到嚴格限制。當搜尋結果中出現的前科紀錄,其原始來源可能是司法機關的公開判決書,但搜尋引擎將其重新組織並在搜尋特定姓名時突出顯示,可能構成對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

被遺忘權的理論。 雖然台灣尚未明確承認被遺忘權,但可以參考歐洲的發展趨勢,主張經過相當時間後,過去的犯罪紀錄已不應繼續影響當事人的現狀生活。特別是對於已執行完畢的輕罪、或是少年時期所犯的罪行,其繼續出現在搜尋結果中的正當性較為薄弱。

在實務操作上,這類案件的難度較高。司法機關公開判決書涉及司法透明與公眾監督,搜尋引擎對於來自官方司法網站內容的刪除請求,通常採取極為審慎的態度。較為可行的策略是:先向發布判決書的司法機關請求將判決書去識別化,再持該去識別化的證明向搜尋引擎請求更新索引。

(二)醫療糾紛與專業名譽的維護

對於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而言,搜尋結果中出現的醫療糾紛或專業疏失資訊,可能直接影響其執業生涯。這類案件涉及專業名譽的維護,與一般名譽侵害案件有所不同。

在請求權基礎的建構上,可以主張:

名譽權的侵害。 若網路上的資訊包含不實指控,或是在事實的陳述中夾雜情緒性的負面評價,可能構成對專業名譽的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 醫療糾紛的報導中,常會提及醫師的姓名、服務醫院、科別等個人資料。當這些資訊在當事人已經與病患達成和解、或經司法機關判定無過失之後,仍持續在搜尋結果中出現,可能構成個人資料的過度利用。

專業倫理規範的援引。 某些專業領域設有倫理規範,禁止對專業人員進行不實或惡意的指控。雖然這些倫理規範不具法律強制力,但可以作為輔助論述,強化請求的正當性。

(三)企業商譽與競爭對手的不實攻擊

在商業競爭中,透過網路散布對競爭對手的不實指控,已成為常見的不公平競爭手段。這類案件涉及的不僅是企業經營者的名譽,更涉及企業的商譽價值與股東權益。

在請求權基礎的建構上,可以主張:

公平交易法的適用。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的侵權行為責任。 不實指控的散布者,可能構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侵權行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民法第十八條請求除去侵害。

著作權法的應用。 在某些情況下,競爭對手可能未經授權使用企業的商標、logo、或官方圖片,這可以透過著作權法或商標法的通知取下機制來處理。

八、未來趨勢與前瞻

(一)人工智慧搜尋對聲譽管理的衝擊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Google已開始將AI生成內容整合進搜尋結果中,例如「AI概覽」(AI Overviews)功能,會直接在搜尋結果頁面頂端呈現AI生成的摘要。

這項發展對聲譽管理帶來了全新的挑戰。傳統的聲譽管理策略聚焦於「移除負面連結」或「將正面連結排名提升」,但在AI概覽的模式下,即使成功刪除了特定連結,AI仍可能從其他來源擷取資訊,並在摘要中呈現對當事人不利的內容。

面對這項挑戰,未來的聲譽管理策略必須更為全面:

關注AI訓練資料的來源。 除了要求移除搜尋結果中的連結外,還需要關注AI模型訓練時所使用的資料集。若這些資料集中包含不實或侵害性的資訊,AI生成內容時就可能產生問題。

建立結構化的正面資訊。 AI在生成摘要時,傾向於擷取結構化、權威性高的資訊。當事人應積極建立結構化的正面資訊,如維基百科條目、官方網站、專業社群平台資料等,讓AI更容易擷取這些正面資訊作為摘要來源。

法律規範的調適。 現行法律主要針對「人為的」資訊處理行為,對於AI自動生成的內容,其責任歸屬與請求權基礎仍有待釐清。未來可能需要推動修法,明確規範AI生成內容的責任歸屬,以及當事人對AI生成內容的刪除請求權。

(二)跨國資料保護規範的整合趨勢

隨著各國陸續制定或修正資料保護法規,全球正逐漸形成一套較為統一的資料保護標準。歐盟的GDPR引領了這波趨勢,日本、韓國、巴西等國也相繼制定類似規範。

對台灣而言,這項趨勢的意義在於:雖然台灣尚未正式承認被遺忘權,但隨著國際規範的整合,Google等跨國企業在處理全球請求時,可能逐漸將GDPR的標準內化為統一政策。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無法直接依據台灣法律主張被遺忘權,仍有可能透過主張與GDPR相似的理由,獲得Google的接受。

(三)司法實務的可能發展方向

展望未來,台灣司法實務對搜尋引擎刪除請求的態度,可能朝以下方向發展:

逐漸承認搜尋引擎的資料控制者責任。 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意識的提升,法院可能逐漸接受搜尋引擎對其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應負責任,並在一定條件下應配合當事人的刪除請求。

建立具體的審查標準。 法院可能逐漸發展出一套具體的審查標準,用以判斷搜尋引擎是否應刪除特定連結。這套標準可能參考GDPR的規定,考量資訊的性質、時間因素、當事人的身分、公共利益等因素。

強調比例原則的適用。 在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之間,法院可能傾向於採取比例原則,權衡各方利益。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資訊,即使對當事人造成困擾,仍可能傾向於不予刪除;對於純屬私人恩怨、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資訊,則可能支持當事人的刪除請求。

結語

從法律層面建構請求權基礎,進而向搜尋引擎主張刪除特定內容,是一項高度專業且複雜的工作。它要求操作者不僅熟悉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體系,還必須理解搜尋引擎的運作邏輯、跨國企業的決策模式、以及數位時代聲譽管理的整體策略。

成功的聲譽管理,不能僅依賴單一的法律請求,而必須將法律手段與公關策略、技術操作、長期監控整合起來,形成一套完整的解決方案。同時,當事人必須有合理的預期:並非所有的負面內容都能成功移除,在某些情況下,最有效的策略不是「刪除」,而是「稀釋」與「正面重建」。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跨國資料保護規範的整合、以及司法實務的逐漸成熟,聲譽管理的法律工具與操作策略也將持續演進。唯有持續關注這些趨勢,並靈活調整策略,才能在數位時代中有效維護個人與企業的聲譽。

對於正面臨搜尋結果負面內容困擾的個人或企業而言,本文所提供的法律架構與實務策略,應能作為初步的參考與指引。然而,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具體的請求權基礎選擇、證據準備、以及策略擬定,仍應委由專業的法律人士,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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