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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最新】判決書隱匿姓名全攻略:法律依據與申請條件完整解析

【2025最新】判決書隱匿姓名全攻略:法律依據與申請條件完整解析

在當今數位時代,司法文書的公開透明與個人資料保護的界線,成為現代公民必須深入了解的重要課題。一份公開的判決書,可能伴隨當事人一生,無論是Google搜尋、背景調查,都可能不經意地揭露過往的訴訟經歷,對個人名譽、工作、家庭生活造成深遠影響。因此,如何合法合規地「隱匿姓名」,將判決書中的個人識別資訊予以遮蔽,便成為許多訴訟當事人及其家屬迫切想知道答案的問題。本文將為您提供一份2025年最新、最完整的判決書隱匿姓名全攻略,從核心法律依據、申請條件、實務操作流程到常見問題,進行一次性的深度解析,賦予您保護個人資訊的必要知識。

第一部分:為什麼判決書需要公開?又為何要隱匿姓名?——理解背後的價值衝突與平衡

在深入法律條文之前,必須先理解這項制度背後的兩大價值觀如何權衡。司法機關將判決書公開上網,其核心目的在於實現「司法透明化」與「全民監督」。透過公開,社會大眾可以檢視法院的見解是否一致、判決理由是否妥適,法學研究者也能從中歸納分析,促進法律發展。同時,公開判決也具有某種程度的法治教育功能,讓人民了解法律如何實際運作。

然而,這項「公開」的公共利益,卻可能與當事人的「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產生激烈衝突。一場官司,無論是離婚、繼承、債務糾紛,甚至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過程可能涉及極為敏感的個人資訊、家庭隱私、財務狀況或身心創傷。若這些資訊毫無保留地暴露於網路世界,當事人可能面臨社會歧視、輿論壓力、二次傷害,甚至是求職、交友上的困難。

因此,法律制度必須在「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之間尋求謹慎的平衡。「判決書隱匿姓名」正是這個平衡機制下的產物。它並非是要推翻司法公開原則,而是在儘可能不損及判決書作為法律文件之價值的的前提下,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護,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與進步性。

第二部分:核心法律依據解析——您的權利從何而來?

申請判決書隱匿姓名並非憑空要求,其請求權基礎明確規定於以下幾部關鍵法律及命令中。了解這些法源依據,是成功申請的第一步。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最根本的基礎
雖然《個資法》並非直接針對判決書公開,但其立法精神——「個人資料之收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收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為所有公務機關(包括法院)處理個人資料劃定了紅線。法院公開判決書,內含大量個人資料,其利用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當公開全名等資訊對當事人造成的侵害,明顯大於其所欲追求的公益目的時,依據《個資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即有權要求為適當之隱匿措施。

2. 《法院組織法》第83條—— 最直接的授權
這是目前各級法院在處理判決書隱匿姓名申請時,最常直接引用的法條依據。該條文規定:「(第一項)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及其他書類。(第二項)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當事人之照片,得以去識別化方式為之外,不得有其他限制。但為避免公開後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本案或其他案件之進行,或對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業務秘密、生命、身體、安全有重大危害之虞者,得不為公開或限制公開。」

關鍵在於第二項的「但書」規定。它明確授權法院,在有危害當事人隱私等「重大危害之虞」時,可以「不公開」或「限制公開」(即部分隱匿)。這為法官核准隱匿姓名申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裁量空間。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 補充性的依據
該條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雖然判決書之公開主要依《法院組織法》,但《政資法》的精神與規定在法理上是一致的,均強調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優先於一般性的公開原則。

4.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憲法層級的背書
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中明確闡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這將「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提升至憲法基本權的高度,成為所有下位階法律(如《個資法》、《法院組織法》)必須遵循的最高原則。任何對個人資料的利用,若不符合比例原則,即可能構成對憲法保障權利之侵害。

綜上所述,您的申請權利是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所奠基,並由《法院組織法》第83條具體授權法院執行,同時受到憲法層級的保障。這是一個層層疊加、堅實穩固的法律堡壘。

第三部分:誰可以申請?——申請資格與條件詳解

並非所有人都能隨意申請隱匿判決書中的姓名。法院會進行嚴格的個案審查,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資格與條件之一,並提出充分理由與證據,方有核准之可能。

(一)當然隱匿(原則上應予隱匿)的對象:
在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中,基於特別保護的必要性,法律或實務上傾向於「原則隱匿」,當事人甚至無需主動申請,法院即應依職權處理。

  • 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 這是保護最為嚴格的族群。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此,在這類案件的判決書中,被害人的姓名及相關資訊依法「必須」被隱匿。
  • 兒童及少年(未成年人):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未來發展,避免其因涉案而被貼上標籤,只要是兒童或少年當事人(無論是刑事被告、被害人,或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其姓名原則上都應予以隱匿。實務上通常以「A童」、「B少」或「代號○○○」表示。
  • 家事事件案件之當事人及關係人: 家事事件,如離婚、子女監護、撫養費、繼承等,涉及高度家庭隱私與情感糾葛。為促進當事人圓融處理家庭關係,並保護家庭隱私,《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三、法律別有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雖然此條是關於程序不公開,但其保護家庭隱私的精神同樣延伸至判決書的公開。因此,家事事件判決書中的當事人姓名,通常也會被較大幅度地隱匿,例如僅顯示「甲○○」、「乙○○」。

(二)得聲請隱匿(需舉證有重大危害之虞)的對象:
對於不屬於上述三類的「一般成年人」,就必須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並說服法官為何公開您的姓名會對您造成《法院組織法》第83條所稱之「重大危害之虞」。常見的成功申請理由包括:

  • 刑事案件:
    • 被告獲判無罪: 若您是一審或二審獲判無罪的被告,公開姓名將使社會大眾永久留存您曾被起訴的紀錄,即便最終清白,名譽已受難以回復的損害。此為最常見也最易被接受的申請理由之一。
    • 被害人/告訴人: 特別是涉及恐嚇、騷擾、跟蹤、報復等風險的案件(如恐嚇危安、跟蹤騷擾、傷害等),公開被害人姓名可能使其再度暴露於危險之中。
    • 證人: 為保護證人免於遭受被告或其關係人的報復或騷擾,證人身份通常應予隱匿。
  • 民事案件:
    • 涉及敏感個人隱私: 例如債務清理(更生、清算)、給付扶養費、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分割遺產等涉及財務窘境或家庭醜聞的案件。公開判決可能導致當事人遭受異樣眼光、信用受損或家庭關係破裂。
    • 涉及營業秘密或職業隱私: 例如競業禁止條款訴訟、離職後洩漏業務秘密等案件,判決書內容可能涉及當事人的職業技能、客戶名單或公司內部運作,公開全名可能對其職業生涯造成負面影響。
    • 醫療糾紛: 無論是醫師或病人一方,公開姓名都可能對其專業信譽或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 行政訴訟:
    • 例如針對稅務、勞保、健保給付等與政府機關的爭訟,當事人可能為個人或中小企業,公開判決恐使其財務狀況曝光,或引來不必要的關注。

關鍵在於「重大危害之虞」的舉證責任在聲請人身上。 您不能只是空泛地說「我覺得隱私被侵犯」,而必須具體陳述「公開姓名將如何、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對您的「隱私、生命、身體、安全、名譽或生計」造成具體且重大的潛在危險。例如,提出曾遭受對方恐嚇的證據、說明公開後可能對目前工作造成的具體影響(如已被公司關切)、或提供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說明公開判決將加劇其焦虑或憂鬱症狀等。

第四部分:如何聲請?——實務操作流程與書狀撰寫指南

了解資格後,下一步就是採取行動。聲請流程與撰寫一份說理充分的書狀,是成功與否的關鍵。

1. 聲請時機:

  • 最佳時機: 於該審級「訴訟程序終結後、判決公告前」提出。例如,在言詞辯論終結時,當庭以言詞或書面向法官表明聲請隱匿姓名的意願,或於辯論終結後立即遞狀。此時法官最能掌握案件全貌,並在製作判決書時直接將隱匿指令交由書記官處理。
  • 補救時機: 如果一審判決已經公告上網才發現,仍可向「原判決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審酌您的理由,若准予聲請,會將已公開的判決書下架,經去識別化處理後再重新上傳。但此時您的個人資訊可能已被搜尋引擎暫存(Cached)或被他人下載,救濟效果會打折扣。

2. 管轄法院:
向「繫屬中之該案法院」或「已為判決之原法院」提出聲請。簡單說,案件現在在哪一審,或判決是哪個法院做的,就向那個法院提出。

3. 聲請方式:
必須以「書面聲請狀」為之。雖然理論上也可當庭以言詞提出,但為求明確並留存證據,強烈建議撰寫正式的書狀遞交法院。

4. 聲請書狀撰寫要領(範例架構):
一份成功的聲請狀,應包含以下要素,並緊扣《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重大危害之虞」要件:

  • 聲請人基本資料: 案號、股別、聲請人姓名、住所。
  • 聲請事項: 明確寫出請求。例如:「為聲請隱匿判決書個人資料事:懇請 鈞院准將本件OO年度OO字第OO號判決書中,關於聲請人之姓名、住址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予以隱匿後再行公開。」
  • 事實及理由(核心部分):
    • 簡述案情: 簡要說明本案性質(如為清償借款事件、妨害名譽案件等)。
    • 表明身分: 明確指出您在本案中的身分(如被告、原告、被害人、證人)。
    • 具體陳述「重大危害之虞」: 這是整份書狀的靈魂。必須「具體」而非「空泛」地說明為何公開您的姓名會對您造成重大危害。
      • 名譽損害: 例如:「聲請人雖為本案被告,然業經 鈞院判決無罪確定,若判決書公開聲請人全名,將使網路世界永久留存聲請人曾涉訟之紀錄,對聲請人之名譽、人格權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未來求職、社會交往均將受此陰影籠罩。」
      • 人身安全風險: 例如:「本案對造當事人曾有對聲請人進行言語恐嚇及跟蹤之紀錄(可附上報案三聯單為證),若判決書揭露聲請人住居所及姓名,恐增高其對聲請人實施報復行為之風險,對聲請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有重大危害之虞。」
      • 隱私與生計影響: 例如:「本案涉及聲請人之財務狀況與債務細節,若於判決書中公開聲請人全名,目前任職之公司HR可能於背景調查時搜尋到此資訊,恐影響聲請人之工作考評與職涯發展,對生計造成重大衝擊。」
      • 心理健康: 例如:「聲請人因本案已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並持續於OO醫院身心科就診(可附診斷證明),若判決書公開個人資訊,恐引發社會議論,導致聲請人病情惡化。」
    • 援引法條: 明確列出請求權基礎,即《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但書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精神。
    • 表明願接受部分隱匿: 可加上「聲請人願意接受以代號(如甲○○、A男)或其他去識別化之方式呈現,以期兼顧司法公開與個人隱私之平衡」,顯示您的請求合情合理。
  • 附具證據: 所有主張的事實,最好都能附上證據。例如:報案證明、診斷證明、在職證明、對方發送的恐嚇訊息截圖等。
  • 具狀人簽名蓋章。

將寫好的書狀遞交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收狀處,即可完成聲請程序。

第五部分:法院如何審核?——法官的裁量標準與常見駁回原因

法院收到您的聲請後,承審法官會進行利益衡量,判斷您所陳述的「危害」是否已達到「重大」且具有「可能性」(即「之虞」)的程度,並權衡隱匿姓名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影響。

法官的裁量考量點:

  1. 危害的嚴重性與具體性: 您提出的危害是具體明確的,還是模糊空泛的?是否有證據支持?
  2. 危害發生的可能性: 該危害發生的機率有多高?例如,對方有暴力前科,則報復的可能性就較高。
  3. 案件類型的公益性: 該案是否涉及高度公眾監督的利益?例如,重大貪污瀆職案件、食品安全案件等,公共利益的天平可能會傾向於公開當事人姓名。
  4. 隱匿範圍的必要性: 是否一定要隱匿姓名?還是隱匿住址、生日等部分資訊即可達到保護目的?法院傾向於採取對公益損害最小的必要措施。

常見聲請遭駁回的原因:

  • 理由過於空泛: 僅稱「為保護隱私」、「怕被別人知道」等,未具體說明有何「重大危害」。
  • 案件本身具高度公益性: 例如公職人員貪污案件,社會大眾有知情權以監督政府運作。
  • 聲請時機過晚: 判決已公開多年,且資訊早已散布,此時再聲請隱匿實益不大。
  • 未區分身分: 例如公司負責人聲請隱匿公司名稱,但該公司為契約主要當事人,隱匿後判決將無法理解。

若聲請被駁回,您可以視情況提出抗告或聲請釋明,但成功機率相對較低,因此第一次的聲請狀至關重要。

第六部分:判決書已經公開了怎麼辦?——事後補救措施與搜尋引擎處理

如果您發現判決書已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公開,而您的姓名未被隱匿,仍可採取補救措施:

  1. 立即向原判決法院遞狀聲請: 撰寫上述的聲請狀,向做出判決的法院提出「事後聲請」。法院若審核後准許,會行文給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將該份判決書下架,並替換為已隱匿姓名的新版本後再重新上傳。
  2. 請求搜尋引擎移除資料(重要!):
    這是最關鍵但也最常被忽略的一步。即使法院將判決書下架重新處理,Google等搜尋引擎的「暫存頁面」(Cached Page) 可能仍然保留著舊的、未隱匿的版本。 您必須主動向搜尋引擎提出移除要求。
    • Google移除要求: 前往Google的「移除內容」頁面,選擇「移除法律規定之下架內容」或「隱私權相關要求」。您需要填寫表格,附上您的身分證明、明確指出欲移除的網址連結、並說明原因(例如:該URL包含我的個人資料,且其公開對我的隱私權和安全構成風險)。如果您已有法院准予隱匿的裁定,務必一併附上,這將大幅提高移除成功率。
    • 其他搜尋引擎(如Bing): 也都有類似的隱私權移除申請機制,需分別提出。

這個過程可能需要數週甚至數月,且搜尋引擎有最終決定權,但這是讓您的個人資訊從網路世界「被遺忘」的必要步驟。

第七部分:常見問題FAQ(2025年最新實務見解補充)

Q1: 我可以聲請隱匿整個判決書,讓它完全不公開嗎?
極其困難。《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不公開」是例外中的例外,通常僅適用於涉及國家機密、一旦公開會立即引發嚴重危害的極端情況。絕大多數的聲請,法院最多只准許「限制公開」(即隱匿部分個資),而非完全不公開。

Q2: 我聲請隱匿我的姓名,那對方的姓名也會一起被隱匿嗎?
不會。隱匿與否是針對「個別當事人」進行審查。您只能為自己聲請,法院也會單獨審核您的理由。對方若未聲請,其姓名通常仍會保持公開。同理,對方聲請成功,也不代表您的姓名會被自動隱匿。

Q3: 律師的姓名可以被隱匿嗎?
實務上非常少見。律師的姓名、事務所名稱屬於職業資訊,其執行業務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且律師受律師倫理規範,較難主張公開其姓名會造成「重大危害之虞」。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公開律師姓名會間接識別出受保護的當事人,或該律師本人有極特殊的安全威脅),否則通常不予隱匿。

Q4: 公司行號(法人)可以聲請隱匿名稱嗎?
可以,但審查標準可能更嚴格。公司必須證明公開其名稱會對其「營業秘密」、「商業利益」或「商譽」造成「重大危害」。例如,一場小型的合約糾紛可能不足以構成重大危害;但若判決書內容涉及核心技術秘密或即將進行的併購案細節,則隱匿聲請較有可能被核准。

Q5: 如果法院准許我的聲請,隱匿後的判決書會長什麼樣子?
法院會以「代號」或「部分遮蔽」的方式處理。例如:

  • 姓名:張小明 -> 「甲○○」或「A男」。
  • 身分證字號、住址、生日:會直接遮蔽後幾碼,例如「台北市大安區XXX路X段X號」 -> 「台北市大安區XXX路X段X號」。
  • 統一編號:同樣遮蔽部分數字。
    總之,會達到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出您身分的狀態。

結語:主動出擊,捍衛您的數位足跡與隱私權

在司法文書全面數位化的時代,了解並行使「判決書隱匿姓名」的權利,已不再是法律專家的專利,而是每一個可能涉訟的現代公民都應具備的自我保護能力。這項權利完美體現了法律在追求真相與正義的同時,對人性尊嚴與個人生活安寧的深切關懷。

如果您的情況符合本文所述之條件,請不要猶豫,積極地準備證據、撰寫一份說理詳盡的聲請狀,在適當的時機向法院提出聲請。記住,法律的保護傘一直都在,但需要您主動伸手撐起。透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數位隱私,讓過去的訴訟成為人生的歷練,而非永遠無法擺脫的公開標籤。

希望這份2025年最新的完整解析攻略,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方向與堅實的行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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