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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型內容是否構成誹謗?KOL法律顧問解析言論界線與免責空間

KOL法律顧問解析:比較型內容是否構成誹謗?在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的精準導航

在數位內容爆炸的時代,KOL(關鍵意見領袖)、YouTuber、社群媒體創作者已成為資訊傳播與觀點形塑的重要節點。其中,「比較型內容」——無論是產品評比、服務體驗對照、餐廳PK,乃至於人物、作品或企業文化的分析比較——因其直接的參考價值與戲劇張力,往往能吸引大量流量與互動。然而,這把「流量金鑰」同時也是一把潛藏法律風險的「雙面刃」。一句「A品牌手機的耐用度遠不如B品牌」,或是一段「X餐廳的衛生條件比Y餐廳差多了」的評論,在按下發布鍵的瞬間,可能已將創作者捲入誹謗罪的風暴圈。

作為長期擔任數位內容創作者、媒體機構法律顧問的執業律師,我深切理解創作者在內容產製過程中的兩難:一方面需要犀利、真誠甚至帶點辛辣的觀點來建立個人品牌公信力;另一方面又必須在法律的鋼索上謹慎行走,避免動輒得咎。本文將以臺灣法律體系(主要依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以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95條人格權侵害賠償為核心)為框架,結合實務判決見解,深入解析比較型內容的法律界線,並揭示法律賦予言論者的「免責空間」。我們的目的不是要扼殺創作能量,而是希望透過法律知識的武裝,讓每一位內容創作者都能更自信、更安全地在言論的疆界裡自由探索。

一、 誹謗罪的「骨幹」:法律如何定義這把懸於言論之上的劍?

在探討比較型內容的特殊性前,必須先穩固建立誹謗罪的基本法律構成要件。誹謗,在法律上的核心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臺灣《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這看似簡潔的條文,在司法實務中卻衍生出極為細緻的審查標準。

1. 客觀構成要件:你的「言論」是什麼?

  • 「指摘或傳述」: 這指的就是發表行為,無論是文字、影音、圖像或任何能傳達意思的形式。在數位時代,貼文、影片、限時動態、留言、甚至是在直播中的口語評論,都屬之。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這是誹謗罪的核心關鍵。所謂「名譽」,是指個人在社會上所享有的人格價值與聲望評價。判斷是否「足以毀損」,並非以發言者或特定人的主觀感受為準,而是以「社會一般通念」或「理性第三人」的觀點,客觀評價該言論是否會導致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遭受貶損。例如,指控他人「偷竊」、「學歷造假」、「產品偷工減料」、「服務詐欺」等,通常會被認為是直接攻擊信用或德行的負面陳述。
  • 「真實與否」與「事實vs.意見」的關鍵區別: 法律對「事實陳述」和「意見表達」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
    • 事實陳述: 指可以客觀驗證真偽的「過去或現在的事件」。例如:「這家餐廳上週被衛生局查獲蟑螂滋生。」對於事實陳述,真實性是最強的防盾。《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若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真實仍可能受罰(此為「真實惡意」原則的體現,後續詳述)。
    • 意見表達(評論): 指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觀點或評論,無所謂絕對的真假。例如:「我覺得這家餐廳的裝潢俗不可耐」、「在我看來,這款手機的設計毫無美感」。意見表達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其合法性界線在於「是否以捏造的事實為基礎」或「是否純屬人身攻擊」。所謂「合理評論原則」即在此領域發揮作用。

2. 主觀構成要件:你的「意圖」何在?

行為人必須具備「誹謗故意」,亦即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指摘傳述的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卻仍執意為之。如果是因過失(如未經合理查證誤信謠言而轉傳),在刑法誹謗罪上一般不成立,但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仍有可能發生。

二、 比較型內容的「雷區」與「灰色地帶」:當PK、排名、對照成為日常

比較型內容之所以法律風險更高,在於其本質上容易同時觸碰多個法律敏感點:

1. 從「自身體驗」到「對他人指控」的危險跨越:
創作者常從自身經驗出發,例如:「我使用A保養品一週後過敏,但用B品牌就沒事。」這本身是個人經驗的事實陳述。但若進一步推論:「所以A保養品成分有問題、不安全。」就可能將個人特定反應,升級為對產品品質的普遍性負面事實指控。若此推論無法被科學證據廣泛支持,便可能構成對A品牌商譽的誹謗。

2. 隱含事實的否定性評論:
一句「C餐廳的牛排,比起D餐廳簡直是天壤之別(暗示極差)」。這看似是主觀品味,但其中隱含了「C餐廳牛排品質低劣」的負面事實斷言。如果該評論是基於單一次烹煮過熟的特殊體驗,卻以普遍性方式表達,便可能誤導公眾,被認為是未經合理查證的損害名譽言論。

3. 數據與呈現方式造成的誤導:
在科技產品評測中,選擇性地呈現對某一方不利的測試數據(例如只在訊號微弱處測試A手機的通話功能,卻在訊號滿格處測試B手機),或使用經過特殊調校、不符合一般用戶情境的樣品進行比較,其所導出的「A不如B」結論,可能因背後事實基礎的偏誤或不實,而產生法律問題。

4. 涉及競爭對手的商業性比較:
這是最容易引發訴訟的領域。若比較內容帶有明顯的商業競爭色彩(例如自身代理B產品,卻大力抨擊競爭對手A產品),法院在審理時會以更嚴格的標準檢視其言論的客觀性與真實性。此時,單純的「主觀感受」難以作為免責金牌,必須有更堅實的測試方法、數據或可公開檢證的事實作為基礎。

三、 法律賦予的「免責空間」:創作者的言論防禦盾牌

了解風險後,更重要的是掌握法律為保障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所設下的防禦機制。在誹謗案件中,被告(即發表言論者)可以主張以下抗辯理由:

1. 真實性抗辯(證明言論為真):
如前所述,對於「事實陳述」,若能證明其內容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即可阻卻違法。在比較型內容中,這意味著創作者負有「合理查證義務」。例如,指控某食品「檢出超標致癌物」,必須持有公正檢驗機構的報告;指控某公司「涉入詐欺訴訟」,應有法院案件編號或可信的報導來源。查證的程度,會根據言論的嚴重性、消息來源的可信度、時效性要求以及當事人的身份(公眾人物 vs. 一般私人)而有所調整。

2. 合理評論原則(意見表達的護身符):
這是保護「意見表達」的核心原則。其構成要件包括:

  • 與公共利益有關: 所評論的事務須與公眾利益相關,如政府施政、公眾人物言行、上市產品品質、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表現等。純屬私人恩怨、無關公益的謾罵不適用。
  • 有事實依據: 評論必須建立在「已證明為真實」或「行為人合理確信為真實」的事實基礎上。不能無中生有,或基於虛假事實進行批評。
  • 非純屬人身攻擊: 評論應針對「事情」本身,而非對當事人的人格、德行做無關的貶損。例如,可以批評某政治人物的政策荒謬,但直接罵其「智障」、「人渣」就可能逾越界線。
  • 主觀上具備誠信: 評論是真心誠意的觀點表達,而非出於惡意詆毀的偽裝。

在比較型內容中,創作者若能清楚區分「事實部分」(例如:經測量,A耳機的續航力為5小時,B耳機為8小時)與「評論部分」(例如:因此,對於長途旅行者,我認為B耳機是更可靠的選擇;而A耳機的設計美感,在我看來更勝一籌),並確保評論是基於已揭示或可驗證的事實,將大幅提升受「合理評論原則」保護的機會。

3. 可受公評之事:
對於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明星)或涉及公共事務、公眾廣泛關注的企業與產品,其言行或表現本就應接受社會大眾更嚴格的檢視與評論。司法實務上對此類對象的名譽權保護尺度較為寬鬆,允許更為尖銳、甚至令人不快的批評,只要並非完全脫離事實的惡意捏造。

4. 善意免責條款(《刑法》第311條):
該條列舉數種不罰的情形,與KOL較相關者包括: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例如,被某品牌無端指控誹謗後,為澄清自身而做出的反駁性比較言論。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此點與上述合理評論原則相呼應。
  •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較屬新聞報導範疇。

四、 KOL實務生存指南:從內容產製到危機處理的全程法律思維

身為法律顧問,我給予客戶的建議從來不僅是「什麼不能做」,更是「如何安全地做你想做的事」。以下是一套從內容策劃到發布後管理的實務策略:

1. 內容產製前期的風險評估與設計

  • 明確目的: 本次比較是為了提供消費者資訊?揭露潛在問題?還是純粹個人喜好分享?目的將影響你所需負的查證責任。
  • 區分事實與意見: 在腳本或文稿中,直接用視覺或語言將兩者分開。例如:「根據第三方實驗室報告,A車的煞車距離是XX公尺,B車是YY公尺(事實)。因此,在我的安全評分上,B車得分較高(意見)。但A車的內裝豪華感,個人主觀上更喜歡(意見)。」
  • 方法論透明化: 公開你的測試方法、樣本來源(是否為市售隨機取得)、測試環境、評價標準。透明度能建立公信力,也能在法律上展現你的誠信與盡責。
  • 保留所有證據: 購買發票、測試過程的錄影、數據原始記錄、相關文獻資料,均應系統性保存。這是未來面對質疑或訴訟時最有力的武器。

2. 內容表述中的精準用語與免責聲明

  • 使用限制性詞語: 多使用「依據本次測試」、「在我個人的體驗中」、「以這個價位帶來看」、「可能」、「似乎」等詞彙,避免過度絕對化的斷言(如「絕對」、「肯定」、「毫無疑問是最差的」)。
  • 善用免責聲明: 在影片說明欄或文章開頭,以清晰但不刺眼的方式加入聲明,例如:「本片內容基於創作者個人或團隊之體驗與測試結果,僅供參考。產品體驗因人而異,購買前請依自身需求斟酌。我們力求客觀,但內容不免含有主觀評價。」聲明雖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責任,但能表明你的立場,有助於說服法院你的言論屬「意見評論」範疇。
  • 給予被批評方回應機會(進階盡責表現): 在發布前,若內容涉及對特定企業或產品的強烈負面評價,可考慮主動聯繫該方,提供你的測試發現或觀點摘要,詢問其回應或說明。這不僅是新聞倫理,在法庭上更能強力證明你已盡最大努力追求平衡與真實。

3. 發布後的互動管理與危機應對

  • 管理留言區: 積極移除明顯涉及人身攻擊、散布不實謠言或鼓動惡意行为的網友留言。放任極端言論發酵,可能被視為對侵權行為的默許或甚至共同參與。
  • 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時: 切勿驚慌或立即下架內容。首先,冷靜分析對方指控的重點。立即與你的法律顧問研商,評估對方主張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你的內容是否落在免責空間內。有時這只是談判的開始。
  • 修正與澄清的藝術: 若經檢視,發現內容確有部分事實誤差或過於武斷之處,主動發布「修正啟事」或「澄清說明」是負責任且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的作法。真誠的修正往往能化解對立,展現專業態度。

五、 案例深水區:從司法判決看界線的劃定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具體地感受法律的溫度與尺度:

  • 案例一(偏向言論自由保護): 某知名3C評測頻道,以市售同價位多款手機進行「續航力擂台賽」,公布詳細的標準化測試流程與數據。其中對E品牌手機的續航表現給予低分,並評論「電力消耗異常快速,不符其規格標示」。E品牌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頻道測試方法公開透明、數據可重現,其「不符規格標示」的評論是基於測試數據與官方規格的客觀比對,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判決KOL勝訴。
  • 案例二(偏向名譽權保護): 某美妝KOL在直播中比較兩家醫美診所的療程,在未持有任何病歷或檢測報告的情況下,直接斷言「F診所的雷射儀器是舊型的,效果差又容易反黑,我去過一次就後悔;G診所用的才是最新的,安全性高多了。」F診所提出其儀器購置證明與原廠認證,證明儀器並非舊型,且KOL從未至該診所消費過。法院認定KOL的言論屬虛偽事實陳述,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構成誹謗,判決賠償診所商譽損失。

結語:在自由與責任之間,成為聰明的言論者

這是一個需要大聲說話,但也需要智慧說話的時代。比較型內容的價值無庸置疑,它能促進競爭、提升透明度、賦能消費者。法律並非意在讓創作者緘默,而是旨在建立一個更負責任、更可信的言論生態系。

對KOL與內容創作者而言,法律風險管理應成為內容產製流程中的標準環節。與其事後耗費巨大成本應對訴訟,不如事前投資時間建立正確的法律意識與合規流程。最堅實的內容堡壘,永遠建築在真實的基礎、清晰的界分(事實vs.意見)、誠信的態度以及對他人名譽權的基本尊重之上。

在言論自由的寬廣天空下飛行,了解法律規定的氣流與邊界,不是限制,而是讓你飛得更高、更遠、更安穩的導航圖。願每位創作者都能握緊這份地圖,在創意的旅程中,既能勇敢發聲,亦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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