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法院命令,要求網路平台強制刪除侵權內容?

如何取得法院命令,要求網路平台強制刪除侵權內容?完整實務指南與法律深度解析
在數位浪潮席捲全球的今日,網路已成為資訊傳播、商業活動與個人表達的核心場域。然而,隨之而來的網路侵權問題亦日益猖獗,從盜版影片、非法音樂下載、竊取部落格文章、盜用攝影作品,到販售仿冒商品的電商頁面,侵權行為層出不窮,對著作權人、商標權人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當侵權內容出現在Facebook、YouTube、Instagram、Amazon、蝦皮購物、Line社群或各類論壇、網站時,權利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向平台業者提出檢舉通知。然而,實務上,並非所有通知都能順利促使平台迅速移除內容。可能遭遇的阻礙包括:平台認為通知形式不符、證據不足、主張不明確,或甚至因平台政策、各地法律差異而消極處理。此時,取得一份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法院命令,便成為權利人捍衛自身權益最直接、最有效的終極武器。本文將深入剖析在臺灣法律框架下,如何步步為營,成功向法院聲請命令,強制網路平台刪除侵權內容,涵蓋法律依據、事前準備、程序選擇、書狀撰寫、攻防策略及執行細節,提供一份完整且具深度的實戰指南。
網路侵權的本質與法律救濟途徑概覽
在發動法律行動前,必須精準理解侵權行為的樣態與對應的法律基礎。網路侵權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領域:
- 著作權法:保護文學、科學、藝術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如文章、圖片、照片、音樂、影片、電腦程式、建築設計等。未經授權的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等,均屬侵權。
- 商標法:保護用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在網路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即構成侵權,常見於仿冒品銷售頁面。
- 專利法:保護發明、新型與設計。在網路上販賣、要約販賣侵害專利權的產品,亦屬侵權行為。
-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84條)、人格權(如肖像權、名譽權)受侵害的救濟。
- 刑法:例如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103條的罰則,以及妨害名譽、詐欺等罪章。
網路平台在其中的角色,通常被界定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臺灣參照國際立法例,於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及商標法相關規定中,訂有「通知/取下」機制,賦予ISP在一定條件下免責的「安全港」條款。然而,此機制是權利人與平台間的「行政流程」,其成效取決於平台的自律與配合。當此流程失效或緩不濟急時,司法介入即屬必要。
關鍵第一步——堅實的證據保全與侵權分析
法律戰的勝負,往往在踏進法院前就已決定。完備的證據鏈是聲請法院命令的基石。
(一)侵權證據的全面蒐集與固定
- 網頁證據保全:
- 自行蒐證:清晰截圖應包含:(1) 完整網址;(2) 侵權內容本身(如文章全文、圖片、影片靜幀);(3) 發布者帳號名稱/ID;(4) 發布日期與時間;(5) 瀏覽數、按讚數、分享數、留言內容(證明公開性與損害程度);(6) 頁面上任何廣告或營利資訊(證明侵權人可能獲利)。
- 專業公證:為強化證據力,避免對方抗辯證據遭變造,強烈建議委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網頁證據保全公證。公證人會當場操作電腦,進入侵權頁面,逐一截圖、錄影,並將過程記錄於公證書中。此公證書具有極高的證據能力,法院採認程度極高。
- 時間戳記服務:某些可信的第三方服務能為數位檔案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戳記,證明該檔案在特定時間點已存在。
- 權利證明文件:
- 著作權:原始創作底稿、設計源文件、首次公開發表紀錄、著作權登記證書(雖採創作保護主義,但登記證書是權利歸屬的強力初步證明)。
- 商標權/專利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的商標/專利註冊證。
- 授權鏈證明:若非原始權利人,需準備完整的授權契約書,證明自己擁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實施權)。
- 侵權比對分析:
- 製作詳細的比對表,將原創作品與侵權內容並列,用文字標明雷同或近似之處。對於商標侵權,需說明何以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二)確認侵權行為人與平台責任
- 直接侵權人:盡可能識別發布侵權內容的實際使用者(帳號背後的自然人或公司)。雖有時難以完全查明,但任何線索(如帳號資訊、聯絡方式、付款資訊)均有助於訴訟策略擬定。
- 網路服務提供者:確認平台的法律定位。是單純的「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還是「搜尋服務提供者」?不同定位可能影響其責任標準。然而,當權利人已發出合格通知而平台不處理,或情況緊急時,權利人通常可直接以平台為相對人,聲請法院命令。
發動正式法律程序前的必要前置作業——對平台發出合格通知
在大多數情況下,直接訴諸法院前,應先履行對平台的「通知」義務。此舉有雙重意義:一是遵循法律設計的過濾機制,給予平台自律機會;二是證明平台「知悉」侵權事實,為後續追究其責任(或聲請對其核發命令)建立基礎。
一份「合格」的侵權通知應包含(參照著作權法第90條之7):
-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及聯絡資訊。
- 要求移除之侵權內容的具體標示(網址)。
- 構成侵權的初步事證及理由。
- 保證聲明:聲明權利人係出於善意,相信該內容未經合法授權。
- 權利人電子簽章或實體簽名。
務必透過平台官方指定的侵權申訴管道(如YouTube的Content ID申訴系統、Facebook的權利管理工具表單)發送,並保留所有送達紀錄(寄件備份、系統回執)。若平台在接獲通知後,未即時移除或採取必要措施,此「不作為」將成為您向法院說明「有透過司法介入之急迫性與必要性」的關鍵論據。
核心戰場——向法院聲請強制刪除內容的命令
當前置通知無效,或情況緊急(如正在進行中的直播侵權、黑色星期五仿冒品大促銷),即可啟動司法程序。主要路徑有三:
(一)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這是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所為的暫時性救濟措施。在網路侵權案件中,這是最常用來快速要求平台刪除內容的手段。
- 管轄法院:原則上由本案訴訟的管轄法院管轄。本案訴訟通常以「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決定。網路侵權行為地解釋上包含「行為人住居所地、網路伺服器所在地、侵權內容得被存取之地」,因此權利人所在地法院常有管轄權。實務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此類案件有專業管轄權。
- 聲請要件(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 必要性:須釋明「如不先為暫時處分,權利人將受難以彌補之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例如:侵權影片點閱率急速攀升,嚴重影響原創影片收益;仿冒品銷售頁面導致正牌商譽受損、市占率流失;不實謠言文章廣傳,造成個人名譽難以回復的傷害。
- 權利存在之蓋然性:須釋明請求(要求刪除)的權利基礎(如著作權、商標權)確實存在,且侵權事實高度可能成立。此處的「釋明」標準雖低於「證明」,但仍需提出前述堅實的證據。
- 利益權衡:法院會權衡「准許假處分對權利人的保護」與「不准許假處分對平台或使用者可能造成的侵害」。通常,要求刪除特定侵權內容,對平台營運影響較小,較易通過權衡。
- 聲請程式:
- 撰寫聲請狀:載明聲請人(權利人)、相對人(可直接列網路平台公司,或其分公司)、請求之定暫時狀態事項(例如:相對人應立即移除位於特定網址之侵權內容,並確保於本案訴訟終結前,不得再次上傳或提供相同或實質近似之內容)。
- 陳述理由:詳細說明侵權事實、權利證明、已對平台通知而未果、不立即移除將造成的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例如:商譽損害無法以金錢完全賠償、秘密資訊持續外洩、市場競爭優勢喪失)。
- 提供擔保金:法院幾乎一定會命聲請人提供一筆擔保金,以備萬一聲請有誤時,賠償相對人因此所受損害。金額由法院裁量,可能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會考量侵權內容的性質、平台可能的損失(如流量損失、行政成本)等因素。
- 法院審理:法院可能開庭訊問,也可能僅書面審理。重點在審查上述要件。若法院認為要件具備,即可裁定准許假處分。
- 執行:取得准許裁定後,可持該裁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將裁定送達平台,平台即有法律義務遵守。若平台拒不履行,可能構成妨害民事執行,法院得處以怠金,或甚至進行其他強制執行手段。
(二)提起「本案訴訟」並合併聲請「訴訟中定暫時狀態處分」
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等本案訴訟的同時,一併聲請法院在訴訟期間先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其要件與上述假處分類似,但因已進入本案程序,法院審理上可能更為緊密。
(三)於刑事告訴程序中,聲請「扣押」或「移除命令」
對於涉及刑事犯罪的侵權(如重製盜版軟體、大量販售仿冒品),權利人在提出刑事告訴後,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扣押」侵權物。在網路環境下,可解釋為「扣押」儲存於伺服器內的侵權電子資料,或聲請法院命平台業者「封存」或「移除」該等資料。此路徑較為特殊,通常用於情節重大之案件。
策略核心——書狀撰寫與法庭攻防要點
(一)聲請狀(訴狀)撰寫精髓
- 標題明確:直接點明「為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事件,依法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
- 事實與理由的敘述邏輯:
- 權利歸屬:首先以最強而有力的文件,證明自己是權利人。
- 侵權事實:依時間序或證據類別,清晰描述發現侵權的過程。附上公證書、截圖等證據清單及編號。
- 平台角色與通知過程:說明相對人(平台)是提供儲存服務的ISP,並詳述何時、以何方式發出合格通知,以及平台如何回覆或不予理會。證明平台已「知悉」。
- 急迫性與重大損害:這是說服法院的重中之重。不能僅說「造成損害」,必須具體、生動地描述「損害為何是重大且難以回復的」。例如:
- 對企業:侵權商品品質低劣,消費者誤認後對品牌評價永久下降;搶走新品上市關鍵期的訂單與市場關注度。
- 對創作者:核心創意被剽竊並廣泛散佈,使其後續商業化計畫(如出書、開展)價值盡失;影響與合作廠商的信任關係。
- 證明損害持續擴大:提供侵權內容瀏覽數、分享數不斷飆升的數據圖表。
- 利益權衡:主動論證「要求平台刪除特定網址內容,對平台營運自由造成的限制極小,且符合其依法應負之監督義務」,而「不准許處分對聲請人造成的損害極大」。強調這是符合比例原則的最小侵害手段。
- 請求事項:具體、明確、可執行。例如:「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4小時內,移除其經營之OO網站上,網址為『https://…』之頁面及其所有內容。」
(二)面對平台可能之抗辯及反制
- 平台抗辯:「我方僅為中立技術提供者,受『安全港』條款保護」
- 反制:指出「安全港」免責的前提是平台在「知悉」侵權後,立即採取移除措施。如今權利人已發出合格通知,平台仍不作為,已自願離開安全港保護範圍。引用著作權法第90條之9,主張平台此時已可能需負共同侵權責任。
- 平台或使用者抗辯:「該內容構成合理使用」
- 反制:針對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利用之目的與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占整個著作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進行詳細反駁。證明侵權使用是商業性、大量複製核心內容,且已對市場造成實質替代效果。
- 平台抗辯:「聲請人擔保金不足」
- 反制:可表示願提高擔保金額,或陳明願以銀行定期存單、保證書等方式提供擔保,以顯示決心。
跨境侵權的特殊考量
侵權內容位於國外平台(如總部在美國的Facebook、Google)。此時策略更複雜:
- 仍先向該平台發出符合其所在地法律的通知:例如,對美國平台發送符合《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DMCA通知。許多國際平台設有全球統一的侵權申訴管道。
- 考慮在臺灣對平台的「在地聯繫窗口」或「分公司」採取法律行動:若該平台在臺灣設有法律實體,可成為訴訟上的被告。臺灣法院的判決命令,對其在臺實體有強制力,並可透過該實體影響總部的決策。
- 聲請我國法院核發命令,並尋求國際司法互助或由平台自願遵守:即便平台總部在海外,一份論理嚴謹、程序合法的臺灣法院命令,在國際尊重法治的原則下,仍可能被跨國平台採納,作為其全球內容政策執行的依據之一,特別是當侵權內容明顯違法時。
常見錯誤與風險提示
- 證據不足或保存不當:自行截圖證據力薄弱,易遭挑戰。未公證是最大敗因之一。
- 通知內容不明確:未提供具體網址,或侵權描述不清,導致平台無法處理。
- 忽略前置通知程序:未經通知直接興訟,可能被法院認為未盡先行程序,或影響急迫性的認定。
- 低估「重大難以回復損害」的舉證責任:只是泛泛而談,無法打動法官。
- 未預留擔保金:法院裁定提供高額擔保時,若無法即時提出,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
- 誤列被告:錯將個人使用者列為要求刪除的對象,而非對有控制力的平台提出聲請。
- 請求內容不明確或不可執行:例如請求「刪除所有侵權內容」卻未具體指明,執行處將無從執行。
結語:在數位時代捍衛權利的積極作為
取得法院命令強制網路平台刪除侵權內容,是一場結合法律知識、證據科學、談判技巧與訴訟策略的綜合戰役。它絕非易事,但對於面臨嚴重網路侵權的權利人而言,是一條明確且權威的法律途徑。從完備的證據保全開始,遵循合格的通知程序,到精心構築聲請法院命令的法律論證,每一步都需要專業、謹慎與決心。在數位足跡既深且廣的時代,被動等待侵權內容自然消失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主動運用法律賦予的武器,透過司法系統取得強制執行的命令,不僅能即時止血,更能向市場傳遞出堅決保護智慧財產的明確訊號,從而建立起長遠的創作與商業保護屏障。當您自身的智慧結晶或商業標識在網路世界受到侵害時,請記住,法律提供的不只是事後的賠償,更有事先與事中的排除侵害機制。善用本文所詳述的框架與策略,與專業法律顧問緊密合作,您將能更有信心地迎戰網路侵權,守護屬於您的數位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