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直播帶貨法規不同?兩岸KOL法律顧問提醒您關鍵差異

中國大陸與臺灣直播帶貨法規比較分析:KOL與品牌必須掌握的關鍵差異
在數位經濟浪潮中,直播帶貨已成為兩岸電商與內容創作者變現的核心模式之一。然而,隨著市場迅猛發展,相關法規監管也快速跟進。中國大陸與臺灣雖同屬華文市場,但因法律體系、監管哲學與社會經濟環境不同,其對直播帶貨的規範存在顯著差異。對於跨足兩岸市場的KOL(關鍵意見領袖)、品牌方、平台業者乃至經紀機構而言,理解這些差異並非僅是合規需求,更是避免法律風險、保障商業利益與維持聲譽的關鍵。本文將深入剖析兩岸直播帶貨法規的核心架構、監管重點、責任歸屬及法律後果,並提供實務操作建議。
一、監管體系與立法框架:集中統一 vs. 多元分散
中國大陸對直播帶貨的監管採取「強監管、細規範」模式,由國家層級主導,形成一套層級分明、覆蓋全面的法律規範體系。主要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更重要的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監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信辦)等多部門針對直播營銷專門出台了一系列部門規章與規範性文件。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國家市監總局發布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2021年實施),該辦法明確了「直播營銷平台」、「直播間運營者」(通常指開設直播間的商家或MCN)、「直播營銷人員」(即KOL、主播)及「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如MCN)等四類主體的法律責任。此外,廣電總局發布的《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網信辦的《網絡直播營銷內容合規指引》等,共同構成了嚴密的監管網絡。這些規範特點是定義清晰、義務具體、處罰明確,強調平台的主體管理責任,並要求對直播內容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管理。
相較之下,臺灣對直播帶貨的監管並未設立一部統一的專門法律,而是將相關行為置於現有法律框架下進行規範與解釋,屬於「分散適用、漸進調整」模式。主要依據包括《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及《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等。監管機關亦涉及多個部會,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衛生福利部(針對食品、藥品、化妝品)等。
臺灣的監管邏輯更側重於「廣告真實性」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原則,並透過司法判例與行政處分累積,逐步釐清新興商業模式的法律適用。例如,將KOL的推薦行為認定為「薦證廣告」,從而適用《公平交易法》對不實廣告的規範。這種模式下,法律適用具有一定的彈性,但也可能產生模糊地帶,需依賴執法機關的認定與法院的見解。
二、責任主體界定與義務:嚴格連帶 vs. 過錯區分
在責任主體的界定與法律義務上,兩岸的規定有明顯不同。
中國大陸方面:
- 平台責任極重: 直播營銷平台(如淘寶直播、抖音、快手)被賦予全面的管理義務。包括:對直播營銷人員進行真實身份認證與動態核驗;建立分級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合規情況等對直播間進行分類管理;制定直播目錄,對涉及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等特定商品進行資質審核與上架限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並對違規行為採取警示、限流、暫停直播、關閉帳號等處置措施。平台若未履行這些義務,將與直播間運營者、主播承擔連帶責任。
- 主播/KOL責任清晰: 直播營銷人員被明確定義為廣告代言人及/或經營者。若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則需遵守《廣告法》規定,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代言人需承擔連帶責任。此外,主播需對其言行真實性負責,不得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數據造假(如刷單、刷流量)。
- MCN機構責任明確: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需與直播營銷人員簽約,並對其進行規範約束、培訓管理。機構對其簽約主播的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若未盡到管理義務,可能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連帶責任廣泛: 大陸法規傾向於要求平台、商家、主播、MCN在特定情況下(特別是涉及消費者人身安全或虛假宣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使得法律風險的傳導性極強。
臺灣方面:
- 平台責任相對間接: 電商平台或直播服務提供者(如Facebook、YouTube、蝦皮直播)通常被視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司法實務,原則上適用「通知取下」規則。即平台在知悉其平台上有侵權或違法內容後,應立即採取移除等必要措施,否則方可能與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平台一般無需主動對所有直播內容進行全面審查,但若其對特定直播活動有深度參與(如合作推廣、利潤分成),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經營者而承擔更高責任。
- KOL作為「薦證者」責任關鍵: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明確將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含網紅、KOL)的推薦、見證行為界定為「薦證廣告」。KOL需對其薦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必須基於「真實經驗」或「專業知識」,並負有「合理查證」義務。若薦證不實,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此外,若涉及特定商品(如食品、健康食品),KOL也可能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處罰。
- 品牌方/廣告主為首要責任人: 在法律責任追究上,廣告主(即委託推廣的品牌方)通常是第一責任人。KOL作為代言人,需與廣告主就廣告內容真實性負連帶責任。行政罰鍰雖主要針對廣告主,但KOL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商譽損害風險不容小覷。
- 責任區分較為細緻: 臺灣法律實務上,會更細緻地區分各方的過錯程度與因果關係,連帶責任的適用不像大陸那樣廣泛且嚴格,更多是依個案判斷。
三、特定商品與服務的監管:清單管理 vs. 專法規範
對特殊類別商品的直播帶貨,兩岸均有嚴格限制,但方式各異。
中國大陸: 採取「負面清單」與「專項許可」結合的管理方式。《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明確禁止直播營銷某些商品,如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無許可證或備案的特殊商品(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以及菸草、電子煙等。對於允許直播的特定商品(如食品、化妝品、保健品),要求必須在直播間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行政許可、備案信息或檢驗合格證明。銷售處方藥、毒性藥品等更是絕對禁止。監管部門會不定期發布典型案例,嚴打保健食品「治病」、普通食品「藥用」等違規宣傳。
臺灣: 主要透過各領域的「專法」進行規範。例如:
- 食品、健康食品: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的宣傳。宣傳健康食品需取得許可證,且不得超出核准的保健功效範圍。
- 藥品、醫療器材: 依《藥事法》,僅有經核准的成藥可在特定條件下廣告,處方藥絕對禁止廣告。醫療器材廣告需事先申請核准。KOL直播帶貨涉及此類商品風險極高,極易觸法。
- 化妝品: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不得宣傳醫療效能。
臺灣的監管重點在於「廣告內容」是否違反各專法對宣傳措辭、功效宣稱的禁令。KOL在推廣這類商品時,必須嚴格審核廣告文案與說詞,避免使用療效、誇大功效等禁用詞語。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售後責任:七日無理由 vs. 通訊交易解約權
在消費者保護的核心制度上,兩岸有相似之處,但細節存在差異。
中國大陸: 全面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部分商品除外,如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等)。直播帶貨作為網絡購物形式,消費者依法享有該權利。此外,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退一賠三」,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若商品或服務造成人身傷害,可主張更嚴厲的懲罰性賠償。
臺灣: 依《消費者保護法》,透過網路等「通訊交易」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享有「七日鑑賞期」(即猶豫期),可無條件解除契約。但亦有排除適用情形,與大陸類似。對於企業經營者的故意不實告知導致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但無最低賠償額保障。
實務中,大陸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執行更為普遍,且平台規則往往比法律要求更傾向消費者。臺灣的鑑賞期制度同樣為消費者提供了強力保障,但消費糾紛的解決可能更依賴消保官調解或訴訟。
五、稅務合規與數據安全:全鏈條監管與個資保護
稅務方面:
- 中國大陸: 對直播帶貨行業的稅務監管空前嚴格。主播的收入類型複雜(坑位費、銷售佣金、打賞等),需按「勞務報酬所得」或「經營所得」等不同項目依法納稅。稅務機關利用大數據技術加強稽查,重點關注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核定徵收等方式進行的「稅收籌劃」是否實質構成偷逃稅。已有數位頭部主播因偷逃稅被處以巨額罰款乃至刑事追訴,震懾效應明顯。平台及MCN機構負有代扣代繳或協助申報義務。
- 臺灣: KOL收入同樣需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若成立工作室或公司,則需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臺灣稅務機關也日益關注網路經濟的稅收徵管。兩岸主要差異在於大陸的稽查力度、處罰強度以及利用技術手段進行全鏈條穿透式監管的能力更為突出。
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
- 中國大陸: 《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構成嚴格的監管體系。直播過程中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如姓名、電話、地址、觀看行為等)必須遵循「告知-同意」原則,不得過度收集,並確保數據安全。違規者將面臨高額罰款、停業整頓乃至刑事責任。平台對此負有首要管理責任。
- 臺灣: 主要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同樣要求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需有特定目的並取得當事人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情形。違反者將面臨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相較於大陸,臺灣《個資法》的執行與罰則相對溫和,但合規要求的基本邏輯相似。
六、兩岸KOL與品牌方的實務操作建議
- 市場進入前的合規審查: 無論是KOL跨岸合作,還是品牌進入對方市場,首要工作是進行法律環境盡職調查。了解目標市場的核心監管規則、禁止與限制領域、廣告宣傳紅線、稅務要求及數據合規義務。
- 合約至關重要:
- 在大陸合作: 合約中必須清晰劃分平台、商家、MCN、主播四方(或其中幾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責任承擔條款。應明確約定因一方違規(如虛假宣傳、銷售違禁品)導致其他方遭受行政處罰、消費者索賠或商譽損失時的賠償與追償機制。要求合作方提供其身份、資質、商品質量與來源的證明文件作為合約附件。
- 在臺灣合作: 合約應明確廣告主(品牌方)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最終責任,並保證其提供給KOL的素材與資訊合法合規。KOL應在合約中保留對其個人信譽的保護條款,並要求品牌方承諾若因產品本身問題或廣告主提供不實資訊導致KOL受罰或涉訟,品牌方需負責賠償與解決。
- 內容腳本與直播話術自查:
- 大陸: 嚴格避免使用「最頂級」、「第一品牌」、「純天然治癒」等絕對化、醫療化用語。對商品功效的描述需有客觀證據支持。牢記「帶貨即經營,帶貨即廣告」,言行需謹慎。
- 臺灣: 同樣嚴禁誇大不實與醫療效能宣稱。薦證必須基於真實經驗,避免對未親身使用或體驗的商品背書。涉及食品、美妝、保健類商品,用詞需尤其謹慎,最好事先由法律或專業人士審核。
- 證據保存與危機應對:
- 完整保存商品來源證明、質量檢驗報告、廣告審核記錄、合作溝通記錄、直播錄影等資料。
- 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或監管調查,應立即啟動內部審查,主動與平台、監管機關溝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在大陸,主動整改、配合調查可能影響處罰結果。
- 稅務規劃與申報:
- 務必尋求兩岸專業稅務會計師的意見,根據商業實質選擇合適的營運主體(個人、工作室、公司等),並依法、如實申報收入與納稅。切勿輕信所謂「稅務籌劃」方案,尤其是在大陸,避免觸犯偷逃稅的紅線。
結論
中國大陸與臺灣的直播帶貨法規,反映了兩種不同的監治理念與路徑。大陸是「預設監管、全面覆蓋、平台問責」,透過密集的規範性文件與強力執法,快速塑造行業秩序;臺灣則是「既有法律適用、個案累積、責任區分」,在既有法律框架下透過執法與司法逐步釐清規則。對從業者而言,進入任一市場,都不能簡單複製另一市場的經驗。
成功的跨岸直播帶貨運營,核心在於「合規先行」。深刻理解兩地法規的深層邏輯——大陸強調「社會責任」與「秩序可控」,臺灣側重「市場公平」與「個案正義」——並將其內化為從選品、簽約、內容製作到售後、稅務的每一個操作環節。唯有如此,KOL與品牌方才能在享受直播帶貨巨大商業紅利的同時,有效駕馭法律風險,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法規仍處動態調整的背景下,持續關注監管動態、保持與法律顧問的緊密溝通,將是必修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