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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

跨國FB誹謗案件處理難度高嗎?律師分享國際誹謗訴訟的實務經驗

跨國FB誹謗案件處理難度高嗎?律師分享國際誹謗訴訟的實務經驗

在數位匯流的全球化時代,社群媒體平台如Facebook(現隸屬於Meta集團)已成為個人表達、商業行銷乃至公共討論的核心場域。然而,這種無遠弗屆的傳播特性,也使得衝突與侵權行為的發生跨越了國界的限制。當一則誹謗性的貼文、一張經過變造的圖片或一段惡意剪輯的影片,在Facebook上透過分享與截圖,瞬間傳播至全球數十個國家時,其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便不再單純,而是涉及高度複雜的跨國法律衝突。

對許多受害者而言,面對來自海外IP位址、或是以外國語言撰寫的誹謗內容,往往感到束手無策。直覺反應可能是尋求國內律師的協助提起訴訟,但很快便會發現,傳統的法律救濟途徑在面對全球性的網路平台時,顯得步履蹣跚。跨國FB誹謗案件的處理難度極高,它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適用問題,更是一場集法律、科技、文化與國際政治的綜合角力。

本文將結合實務經驗,深入剖析跨國Facebook誹謗案件的處理難點、訴訟策略,以及受害者應有的心理準備與行動步驟,為身陷此類困境的讀者提供一份詳盡的指南。

一、問題的本質:為什麼「按讚」會變成跨國法律難題?

要理解跨國FB誹謗案件的難度,首先必須認識到這類案件與傳統誹謗訴訟的根本差異。傳統誹謗行為,通常發生在特定的地理區域內,加害人、受害人、傳播範圍與損害結果,都集中在單一法域的管轄之下。然而,Facebook的全球性本質徹底顛覆了這個模式。

想像一個情境:一位居住在美國的台灣人,在Facebook上發表不實言論,指控一位居住在德國的台商在中國的商業行為涉及詐騙。這則貼文被設定為公開,迅速被在台灣、東南亞及世界各地的親友、客戶與合作夥伴看到。這個單一事件,同時牽涉了美國(行為人所在地、伺服器可能所在地)、德國(被害人住所地)、台灣(被害人國籍、主要商業網絡地)、中國(商業行為地)以及其他數十個國家(內容被觀看、下載地)。

這個例子揭示了跨國FB誹謗案的核心複雜性:

  1. 管轄權的競合與爭議:哪個國家的法院有權審理此案?是行為發生地(美國)?是損害結果發生地(德國、台灣)?還是內容被閱讀的任何一個地方?每個相關國家都可能主張自己有管轄權,但選擇不同的法院,將直接影響訴訟的成敗與賠償的多寡。
  2. 準據法的選擇:即便選定了管轄法院,該法院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來審理案件?是法院地法?還是侵權行為地法?不同國家對於誹謗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例如:誰來證明言論的真偽)、抗辯事由(如真實抗辯、合理評論、特權)以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都有天壤之別。
  3. 證據調查的障礙:要證明誹謗,必須取得關鍵證據,包括誹謗內容、發布者的身分資訊(IP位址、登錄紀錄)、以及擴散範圍與影響的數據。然而,這些證據大多掌握在位於美國的Meta公司手中。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要求Meta提供這些資訊,本身就是一道巨大的難關。
  4. 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辛苦贏得一紙判決,如果加害人(或其實際控制的財產)不在該國境內,這份判決可能就是一紙空文。必須向加害人財產所在地的國家法院,聲請承認與執行該外國判決。而這個程序本身就充滿了變數與不確定性。

二、管轄權迷宮:我該去哪裡告?

處理跨國FB誹謗案件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就是選擇戰場——決定在哪個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決定將主導整個案件的命運。實務上,律師會綜合考量以下幾個因素,為當事人擬定最佳的管轄策略:

1. 原告(被害人)所在地法院
許多國家的法律,包括歐盟多數成員國,允許誹謗案件的被害人在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誹謗行為對被害人名譽造成的最主要損害,往往發生在其生活、工作和社會關係的核心所在地。

  • 優點:對原告而言,在自己的「主場」打官司,語言、文化、法律程序都相對熟悉,與律師溝通方便,訴訟成本也較低。
  • 缺點:最大的挑戰在於後續的判決執行。如果被告在該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原告必須將判決拿到被告財產所在地(如美國)去聲請執行,程序複雜且不一定能成功。

2. 被告(行為人)所在地法院
基於「原告應就被告」的傳統原則,前往被告的居住國或國籍國提起訴訟,是最直接的想法。

  • 優點:一旦勝訴,可以立即對被告在當地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效果最為直接。
  • 缺點:對原告而言,這是成本最高、難度最大的選項。必須聘請當地律師、負擔高昂的訴訟費用、克服語言障礙,並適應完全陌生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如果被告在美國,還得面對對言論自由保護極強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及《通訊端正法》第230條(Section 230)賦予網路平台的廣泛免責權,勝訴難度極高。

3. 內容下載/可讀取地法院
理論上,只要在一個國家可以透過網路瀏覽到該誹謗內容,該國法院就可能主張有管轄權。然而,實務上這種「長臂管轄」的行使受到嚴格限制。例如,歐洲法院(CJEU)在判例中確立,除非該內容與該國有「密切連結」(例如,該國是原告主要社會聲譽所在地,或有大量讀者),否則不能僅因網站可被訪問就主張管轄。實務上,僅因內容在某國被零星下載而起訴,意義不大,因為難以證明實際損害。

實務經驗分享:
在實務操作中,我們會優先評估原告住所地法院的可行性。這通常是最平衡、最有效率的選項。例如,為台灣客戶處理案件時,我們會先檢視台灣法院是否有權管轄居住在美國或東南亞的被告。隨著跨境活動頻繁,台灣法院實務上傾向於保護本國人民,只要誹謗內容確實在台灣境内被傳播並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台灣法院主張管轄權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然而,選擇台灣法院的同時,必須同步規劃後續的「判決承認與執行」策略。這意味著,我們不僅要關注訴訟本身的勝負,從起訴階段就要開始為未來可能的跨國執行程序鋪路,例如確保訴訟程序符合被告所在國家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讓未來的外國法院承認判決時,不會因為程序瑕疵而駁回。

三、準據法的角力:用誰家的法律來評判?

選定了法院,接下來要面對的是「準據法」問題,也就是該法院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實體法來審理案件。這同樣是一個高度技術性的問題,各國在國際私法上的規定不盡相同。

以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例,關於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原則上是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侵權行為地」又分為「行為地」(貼文發布地)和「結果地」(名譽受損地)。當二者不同時,依台灣法律,被害人可以主張適用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

這給了原告一定的選擇空間。律師會仔細比較可能適用的幾個國家的誹謗法,從中挑選最有利的「戰場規則」:

  • 美國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極高。原告若要勝訴,不僅要證明言論不實,在多數情況下還需證明被告具有「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即明知言論虛假或全然不顧其真假。這個門檻非常高,使得誹謗訴訟在美國極難成立。加上Section 230的屏障,幾乎無法僅憑用戶的貼文而追究Facebook平台的責任。
  • 英國法:傳統上被認為是對原告(尤其是名人)相對友善的誹謗訴訟地,因為其法律推定誹謗言論為惡意,被告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其言論為真。但近年來通過的改革法案,已開始加強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並要求原告證明其為「嚴重損害」。
  • 德國法:對人格權的保護非常周全,有一套精密的體系來平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在涉及侮辱、惡意中傷的案件中,原告有較高的機會獲得救濟。德國法院在處理網路言論案件上經驗豐富,且對美國科技巨頭的監管態度相對積極。
  • 台灣/中國大陸法:兩岸的民法與刑法中均有誹謗相關規定。民事上,主要聚焦於名譽權的侵害,要求恢復名譽與賠償。刑事上,誹謗罪雖有入罪可能,但門檻較高,且隨著人權意識提升,刑事手段在處理單純言論糾紛時,越來越被認為應謹慎使用。

實務經驗分享:
在協助客戶評估時,我們會製作一份比較法分析報告。例如,一個案件如果同時連結台灣、美國和德國,我們會分析:

  1. 美國:勝訴機會渺茫,成本高昂,且因Section 230存在,即使告贏行為人,也無法要求平台移除內容(除非透過其他機制)。
  2. 德國:對人格權保護周全,若原告在德國有穩定生活中心,且誹謗內容對其在德國的聲譽造成實質影響,德國法是相當有利的選項。
  3. 台灣:程序相對熟悉,成本可控,若能證明內容在台灣被廣泛傳播,影響到原告在台灣的家人、事業夥伴,台灣法院不僅有管轄權,適用台灣法進行審理也是理所當然。

最終的選擇,是管轄法院與準據法的綜合考量。我們的目標是找到一個既能有效審理,又能讓判決有機會在被告財產所在地被承認與執行的「最佳連結點」。

四、證據蒐集的攻防:向Meta要資料的漫漫長路

在管轄與法律適用問題釐清後,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首先面臨的現實挑戰就是證據。在FB誹謗案中,最重要的證據莫過於能夠鎖定幕後黑手的「使用者身分資訊」。

誹謗內容本身雖然可以透過截圖、網頁存檔等方式保存,但這些只能證明「有這個內容」,無法直接證明「是誰做的」。FB上的帳號可能使用假名、綽號,IP位址也可能因為使用VPN(虛擬私人網路)而被隱藏。要揭開這層面紗,就必須向Meta公司調取後台的註冊資料、登錄IP紀錄等。

跨國取證的三大途徑:

1. 透過司法互助請求
這是最正式但也最漫長的途徑。由審理案件的法院,透過外交或司法部管道,向美國司法部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再由美國司法部向法院聲請命令,要求Meta提供資料。這個過程曠日廢時,動輒耗時一年以上,且對於非重大犯罪(如民事侵權)的案件,美國司法部協助的意願通常不高。

2. 依據美國聯邦法規第28篇第1782條(28 U.S.C. § 1782)
這是一個相對有效的途徑。該法條允許「利害關係人」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聲請,命令位於美國境內的個人或公司(如Meta)提供證據,以供外國或國際法庭程序使用。

  • 操作方式:在台灣或德國等主要訴訟提起後,可以同步委託美國律師,在加州北區聯邦法院(Meta總部所在地)提出§1782聲請,要求Meta提交與該FB帳號相關的特定資料。
  • 優勢:程序相對獨立,速度可能比司法互助快,且可以直接在美國法院進行。
  • 挑戰:必須證明所請求的證據是為了「外國法庭程序」所用,且必須具體明確,不能是「摸索證明」。美國法官也會考量是否會對外國訴訟造成負擔、是否意在規避外國證據法則等因素,有權裁量是否准許。

3. 直接向外國法院聲請取證命令,再請求美國法院協助
這是一個較少使用但理論上可行的方式。由審理本案的外國法院,直接對Meta發出取證命令。但由於Meta是美國公司,該命令在美國本土沒有強制力,必須再透過美國法院承認並轉化為美國法院的命令後,才能對Meta生效。這個程序涉及兩國法院的互動,複雜度更高。

實務經驗分享:
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我們通常會將證據蒐集策略與訴訟策略綁定。如果決定在德國起訴,我們會評估是否同步啟動§1782程序,因為德國法院通常能夠接受透過此程序取得的證據。而在台灣起訴時,若台灣法院也願意透過司法互助或審理中直接函查,我們也會同步思考§1782這個備案。

然而,§1782程序本身成本不菲,涉及美國聯邦訴訟,律師費用高昂。因此,在決定採取此途徑前,必須審慎評估案件的損害程度與成本效益。如果誹謗情節輕微,花費數萬美元去追查一個匿名帳號,可能並不划算。

五、判決後的終局之戰:承認與執行的考驗

即便在主要戰場(如台灣或德國)獲得了勝訴判決,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刪除內容並刊登道歉啟事,戰爭仍未結束。如果被告在該國名下沒有財產,或不願主動履行判決,原告就必須將這份勝利的果實,帶到被告的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進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這是一場全新的訴訟,而非單純的行政登記。執行地國的法院會從頭審視外國判決是否符合其承認外國判決的條件。以台灣聲請承認外國判決為例,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需審查:

  1. 互惠原則:判決國是否承認台灣判決?若該國從未承認過台灣判決,台灣法院可能以此為由駁回聲請。
  2. 管轄權有無: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台灣標準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
  3. 程序正義有無:敗訴的被告是否受合法通知?有無機會在該國程序中进行防禦?這是美國法院審查外國判決時最嚴格的一關,只要被告主張在該外國訴訟中程序不正義,美國法院就可能拒絕承認。
  4. 判決內容是否違背公序良俗:例如,外國判決的賠償金額若遠超美國標準,可能被美國法院認定為違反公共政策。
  5. 判決無相互矛盾:即該外國判決與其他國家就同一爭議所作的判決沒有衝突。

實務經驗分享:
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客戶在東南亞某國勝訴,獲得高額賠償。但被告的主要資產在美國。當我們協助客戶到美國法院聲請承認判決時,被告律師立刻提出攻擊:主張在該東南亞國家的訴訟程序中,因送達文件為當地語言,被告不懂,導致其未能有效行使防禦權,程序不公。這場「承認之訴」打了兩年,最終雖然成功,但耗費的心力與成本,與主訴訟不相上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跨國訴訟,判決的執行力比判決本身更重要。 從起訴的第一天開始,就要為未來的執行做準備。包括確保訴訟中的送達程序符合被告所在國的標準(例如,準備英文或當地語言的翻譯本),讓未來的執行法院挑不出程序瑕疵。

六、律師的綜合策略與實務建議

面對如此複雜的跨國FB誹謗案件,當事人往往感到孤立無援。以下總結幾點實務經驗,供潛在的受害者參考:

1. 黃金時間:立即蒐證,但切勿打草驚蛇
發現誹謗內容的第一時間,就要進行完整、可信的證據保全。除了截圖(需包含網址、發布時間),更可使用公證或第三方網頁存證服務。同時,考慮到內容可能隨時被刪除,應評估是否先向Facebook檢舉,但需注意,檢舉可能驚動行為人,使其提前銷毀證據(如關閉帳號)。因此,有時應待律師完成初步法律評估、準備好證據調查策略後,再進行檢舉或提告。

2. 組建跨國律師團隊
沒有一位律師能精通所有國家的法律。處理跨國案件,需要由主要訴訟地的律師(如台灣律師)擔任總指揮,協調其他國家的律師(如美國的§1782專家、德國的誹謗訴訟專家)共同合作。這需要良好的溝通與協作能力,成本雖高,卻是確保案件順利推進的關鍵。

3. 成本效益的精算
跨國訴訟是一場昂貴的戰爭。律師費、公證翻譯費、外國訴訟的預付金等,加總起來可能是一筆驚人的數字。在決定開戰前,必須冷靜評估:

  • 損害有多大? 是單純的情緒困擾,還是實質的商業損失、工作機會喪失?
  • 被告的資力如何? 他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嗎?訴訟是否只是為了出一口氣,還是能實際獲得賠償?
  • 核心目標是什麼? 是要求高額賠償,還是更希望快速刪除內容、恢復名譽?不同的目標,會導向不同的策略(例如,相較於訴訟,透過平台檢舉或搜尋引擎最佳化(SEO)淡化負面資訊,有時成本更低、速度更快)。

4. 平台機制的運用
訴訟是終極手段,但非唯一手段。Meta本身有其社群守則與檢舉機制。對於明顯的仇恨言論、裸露、暴力等內容,平台處理速度較快。但對於介於真假之間的誹謗性言論,平台往往以言論自由為由,拒絕移除。然而,若能透過律師出具正式的法律信函,指出該內容已違反當地法律,並附上法院的相關命令(即使只是暫時性的),有時能有效促使平台重新審視其立場。

5. 心理準備:這是一場馬拉松,而非短跑
跨國FB誹謗訴訟的時間單位是「年」,而非「月」。從證據調查、管轄權爭議、實體審理,到最後的判決執行,整個過程可能耗時3至5年甚至更久。期間會經歷無數次的開庭、書狀往返、法律攻防。當事人需要有極強的心理素質和耐心,並與律師團隊建立充分的信任關係。

結語:數位疆界中的法律新常態

跨國Facebook誹謗案件,堪稱是數位時代法律實務的極致挑戰。它將傳統法律的確定性,置於流動的、無國界的網路世界中考驗。處理這類案件,不再僅僅是查找法條、引用判例,更需要律師具備國際視野、科技知識、戰略思維,以及串聯全球資源的能力。

對於受害者而言,雖然前路漫漫、困難重重,但並非完全束手無策。透過審慎的評估、精準的策略選擇、專業的跨國團隊協作,以及在訴訟與非訴訟手段之間找到平衡,仍然有機會在紛亂的網路資訊中,為自己的名譽與權益,築起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線。在這個全球互聯的時代,了解這些遊戲規則,已經成為保護自身數位身分的必修課。而法律專業人士的責任,正是在這片複雜的法律迷霧中,為當事人點亮一盞指引方向的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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