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內容移除的國際框架:歐盟、美國和英國法律詳解

應對網路內容移除-歐盟「禁止侵權法」、美國「誹謗法」和英國「誹謗法」的不同路徑
許多人最初認為從網路上刪除有害資訊是一個簡單的過程。但實際上,「內容刪除」的成功與否以及具體方法完全取決於幾個因素:內容的地理位置、發布者的身份以及相關的國家或地區法律。
這些法律環境截然不同。歐盟透過「被遺忘權」提供了一條最明確的途徑。美國高度重視言論自由保護,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數位平台免於承擔責任。英國則採取混合模式,將本國的誹謗法與資料保護標準的原則結合。
期望每個人都熟悉這些錯綜複雜的全球框架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不切實際的。然而,了解它們之間的差異至關重要,尤其當一篇文章、社交媒體貼文或過時的新聞報導對您的職業生涯、業務或私人生活產生負面影響時。本指南將以清晰易懂的語言解釋這些區別,並引用相關的法律先例和近期監管變化。雖然這並非正式的法律建議,但它是基於我們內容移除專家的日常實務經驗。
歐盟:被遺忘權(RTBF)的實踐
歐盟目前提供了最清楚的個人資料刪除或取消索引的法律機制。該機制基於《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第17條,該條款賦予人們在特定情況下要求刪除個人資訊的權利-例如,如果資料不準確、不相關、過度收集或不再用於其原始目的。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Google Spain (C-131/12) 判決鞏固了這項權利,該判決確立了當索引資訊不公平地侵犯個人隱私權時,搜尋引擎可以被依法強制刪除連結。
了解 RTBF 的範圍
一般來說,利用這項權利主要有兩種途徑:
- 來源刪除:直接請原出版商、網站或數位平台永久刪除內容。
- 取消索引(除名):向Google等搜尋引擎提供者申請將特定網址從與您的姓名關聯的搜尋結果中排除。
這兩種方法都依賴GDPR的核心平衡測試:權衡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與任何保持資訊公開的合法公共利益。由於監管機構和法院不斷重新評估這種平衡,歐盟框架也持續調整。
關鍵監管動態(2024-2025 年)
RTBF的應用正在積極完善中:
- 歐盟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最近發布了裁決,明確了何時適合刪除個人訊息,尤其是在涉及過時的財務細節、敏感的私人資料和明顯不準確的索賠的情況下。
- 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 ( EDPB ) 正在優先考慮在 2025 年採取協調一致的執法行動,以審查各組織如何遵守第 17 條,並建議對未能充分處理 RTBF 請求的控制者處以更嚴厲的處罰。
- 繼去年一系列嚴格的 GDPR 規定出台後,監管機構在解決資料保留政策不完善和資料延遲問題上變得更加積極主動。
這些進展證實,RTBF 是一項實用、可執行的工具,而不僅僅是一個理論概念。
移除和除名成功率的現實情況
谷歌本身發布的透明度報告數據顯示,哪些類型的請求獲得批准呈現出明顯的趨勢:
| 常見成功請求 | 常見失敗的請求 |
| 一些無關緊要的、不相關的過往法律事務 | 內容真實準確且為最新資訊。 |
| 歷史財務困難或破產 | 與公眾人物或角色相關的訊息 |
| 未經明確許可發布敏感數據 | 明確的公共利益(例如,嚴重的犯罪行為、監管問題) |
| 涉及私人人士的內容缺乏公共利益理由 | 與個人當前職業活動相關的數據 |
Google 的 RTBF 提交機制仍然是全球領先的基於隱私的內容刪除工具,自實施以來已處理了數百萬個 URL 審核申請。
對個人和企業的策略意義
RTBF(發布失敗通知)是一種強而有力的補救措施,但並非自動生效。其成功率關鍵取決於所提供的背景證據和申請的法律框架。CRG 的專長恰好在於此。我們熟練運用 GDPR 框架,直接與出版商、歐盟監管機構和搜尋平台溝通,為客戶達成預期目標。我們通常採用結構化的 RTBF 申報、直接與出版商聯絡以及配套的長期聲譽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美國——誹謗法、第一修正案至上原則和下架挑戰
在美國,移除合法但有害的內容面臨最大的困難。與歐盟不同,美國沒有普遍適用的「被遺忘權」。內容移除主要取決於是否構成誹謗、違反特定隱私侵權行為、違反平台服務協議,或符合少數聯邦下架指令的具體標準。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至關重要,從根本上塑造了這種環境,使得法院除非明確違反法律規定,否則極少審查言論。
為何缺乏廣泛的驅逐權
美國法理學幾乎絕對優先考慮言論自由。這對聲譽管理產生了兩個主要影響:
- 搜尋引擎和網站沒有法律義務刪除準確、合法的訊息,即使這些資訊已經過時或對個人聲譽造成重大損害。
- 公共利益和言論自由的概念遠高於個人隱私問題,除非資訊明顯是虛假的,或構成罕見的侵犯隱私行為。
對於關注傳統媒體報導、線上論壇討論或負面評論部落格的人來說,這種法律框架常常令人驚訝。
第 230 條豁免權的作用
在美國,大多數挑戰內容的嘗試都會因《通訊規範法》第230條而受阻。該法保護線上平台,確保它們不被視為用戶提交內容的發布者。法院一直以來都遵循這項原則:
- 平台通常享有法律保護,免於因使用者發佈的內容而承擔訴訟責任。
- 很少會對託管平臺本身執行下架令,因為責任在於原作者。
- 即使內容被證實具有誹謗性,法律責任通常也由作者承擔,而不是由發佈內容的平台承擔。
2025 年末,最高法院駁回了近期旨在限制第 230 條的政策嘗試,確認該條款的廣泛豁免權仍然有效。
美國強制下架的例外情況
雖然不存在普遍適用的「返回家園」規定,但美國確實在一些特定情況下要求遣返:
- 2025年《刪除法案》是一項聯邦法令,要求迅速刪除未經同意的深度偽造性影像,由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執行。
- 一些州試圖對與選舉相關的深度偽造技術進行監管,但這些嘗試經常因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而受到法律挑戰。
這些法律表明,只有當內容被認為足夠極端或有害,足以凌駕於言論自由原則之上時,立法行動才被允許。
美國內容緩解的實用策略
儘管有這些限制,但仍有一些切實可行的方法來減輕或消除有害內容:
- 誹謗訴訟:當言論被證實為虛假且造成實質損害時,提起法律訴訟。
- 隱私權/騷擾侵權:利用與騷擾相關的州特定法律。
- 版權侵權:如果您的智慧財產權未經授權被使用,我們將發出下架通知。
- 平台政策執行:使用託管網站的具體規則來打擊冒充他人、人肉搜尋、未經同意的圖像或有針對性的辱罵行為。
- 與出版商協商:與專業媒體機構接洽,這些機構可能會同意修改、更新或取消索引舊內容。
徹底刪除內容的情況很少見。成功的美國策略通常著重於降低搜尋可見度,並透過精心策劃的多管齊下的方法消除負面影響。
英國——誹謗、資料保護和實際刪除策略之間的相互作用
英國的法律介於歐盟的強力保護和美國注重言論自由之間。它沒有自動刪除權,但提供的聲譽保護比美國法律更為完善。在英國,刪除取決於以下因素的組合:
- 誹謗法
- 英國GDPR資料保護權利
- 發行商/平台自主政策
最佳路徑取決於內容的嚴重程度以及證明其虛假性的可行性。
誹謗與「嚴重損害」門檻
英國誹謗法由2013 年《誹謗法》管轄,該法要求原告證明某項出版物已經或可能對其名譽造成嚴重損害。
這項門檻一直由判例法界定,包括具有開創性的拉肖判決和最近備受矚目的社交媒體案件,如布萊克等人訴福克斯案(2025)。
- 並非所有侮辱或負面的網路評論都構成誹謗。
- 索賠需要提供名譽受損的實質證據。
- 因輕微的網路貼文而提起訴訟往往是不成比例且不明智的。
因此,即使內容具有誤導性,僅靠法律威脅也很少能徹底刪除搜尋結果。
英國誹謗法何時能促成刪除
強而有力的罷免理由通常包括:
- 存在可證實的客觀事實錯誤。
- 出版商身份明確。
- 嚴重的、可量化的後果(職業或經濟上的)。
- 有證據顯示該內容與危害直接相關。
在這些特定情況下,出版商可能願意修改或撤回內容以降低訴訟風險。一份專業撰寫的訴前函通常比曠日持久的法庭訴訟更能達到理想的結果。
英國GDPR作為一種平行移除機制
儘管英國已脫離歐盟,但英國《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保留了「被遺忘權」的核心條款。個人仍然可以要求刪除或取消索引以下個人資料:
- 過時的
- 過多的
- 無關緊要
- 錯誤
英國的做法與歐盟的平衡測試基本一致,監管機構仍要求組織機構正確處理刪除請求,不合規者將面臨制裁。英國的GDPR是一項強大的工具,可用於處理過時的新聞報導、輕微的歷史事件或多年前發布的、不再反映當前情況的個人資訊。
利用平台政策進行實際下架
對於使用者產生的內容、評論和小型網站,平臺本身的服務條款通常比正式的法律訴訟更有效。英國用戶可以利用以下相關規定:
- 侵犯隱私和人肉搜索
- 針對性的騷擾或虐待
- 冒充
- 仇恨言論或不當內容
舉報機制可能會奏效,但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訴內容是否準確以及所提供的佐證資料是否充分。
整合三大體系—一項國際策略
大多數人並未意識到,同一條網路內容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處理方式可能截然不同。歐盟提供了一套基於隱私的結構化下架途徑。美國則極力保護言論自由,因此只有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才能刪除內容。英國將聲譽法和數據法結合,提供了多種選擇,但這些選擇需要對有效性進行務實的評估。
如果有害物質涉及多個國家,各國的法律架構將無法協調一致。這種不統一性意味著單一的、一刀切的策略不太可能解決問題。最可靠、最有效的結果來自於同步的、跨司法管轄區的因應措施:
- 在法律架構支持的情況下運用法律論證。
- 有針對性地與出版商和平台互動。
- 利用搜尋引擎的取消索引流程。
- 實施長期聲譽策略,確保正面訊息佔據主導地位。
CRG 的日常工作就是管理這種複雜的跨系統策略。我們了解這些框架如何相互作用,以及如何找到可以利用的槓桿點。客戶通常在嘗試直接聯繫平台並遭遇意料之中的阻力後才會尋求我們的協助。我們的價值在於精準地確定正確的法律途徑,收集必要的證據,並以謹慎的方式與每個實體接洽,避免無意中加劇事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