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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

誹謗罪與妨害名譽有何不同?一次搞懂法律定義

誹謗罪與妨害名譽有何不同?一次搞懂法律定義與實務見解

在現代社會,人際互動頻繁,網路言論傳播迅速,一言一行都可能觸及法律紅線。其中,「妨害名譽」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聽到的法律名詞之一,而「誹謗罪」則是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最為人熟知的罪名。許多人常將兩者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從法律的精確定義來看,兩者是「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的關係。本文將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完整剖析「妨害名譽」與「誹謗罪」的定義、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實務見解以及抗辯事由,並輔以豐富的案例,讓您徹底理解這兩者之間的細微差異,保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能避免誤觸法網。

第一章:核心概念總覽——「妨害名譽」是母集合,「誹謗罪」是子集合

首先,我們必須建立最核心的觀念:「妨害名譽」是一個概括性的法律概念,它包含了數種具體的犯罪行為;而「誹謗罪」是「妨害名譽」這個大範疇底下,最重要、也最常見的一種犯罪類型。

用一個簡單的比喻來說明:「妨害名譽」就像是一個「水果」的大類別,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就像是「蘋果」、「香蕉」等具體的水果種類。因此,當我們說某人犯了「誹謗罪」,他同時也必然是犯了「妨害名譽」的行為。但反過來說,一個「妨害名譽」的行為,不一定是「誹謗」,它也可能是「公然侮辱」。

在法律體系中,這些罪名主要規範在臺灣的《刑法》中,具體法條位於《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該章節總共包含了以下幾個主要罪名:

  1.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2. 第310條:誹謗罪
  3. 第311條:誹謗罪之免責條件
  4. 第312條:對於已死之人之妨害名譽罪
  5.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6. 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由此可見,立法者將「侮辱」與「誹謗」並列,共同置於「妨害名譽」的章節之下。因此,在進行深入探討前,請務必記住這個階層關係:妨害名譽 (上層) → {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 (下層) }

第二章:深入剖析「公然侮辱罪」——侵害「名譽感情」的抽象謾罵

《刑法》第309條規定:
「Ⅰ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Ⅱ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構成要件解析:

  • 「公然」:
    這是指行為的「場所」要件。所謂公然,並不僅限於公共場所,而是指在一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也就是說,即使是在一個私人住宅內,但當時在場的人數眾多且不特定,仍可能構成「公然」。例如:在一個有上百名成員的LINE群組中、在一個公開的Facebook粉絲專頁或社團中、在一個人來人往的餐廳裡、在網路直播的聊天室中。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是有第三人在場,且該狀態能夠使被害人的名譽有受損之虞,即符合「公然」的條件。
  • 「侮辱」:
    這是行為的「手段」與「本質」。所謂侮辱,是指對他人為「抽象」的、未涉及具體事實的謾罵、嘲笑、蔑視、輕蔑或其他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其核心在於攻擊對方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但不涉及傳述任何「具體的事實」。侮辱的內容通常是情緒性的字眼,目的在於讓對方難堪、受辱,而非說服他人相信某件「事情」。
    • 常見例子: 罵人「混蛋」、「人渣」、「垃圾」、「神經病」、「白癡」、「三字經、五字經等髒話」、「不要臉」、「賤人」等。
    • 關鍵特徵: 這些詞語本身不描述一件「可證明真偽」的事件,它們純粹是貶低人格的抽象攻擊。
  • 「人」:
    指的是行為的「對象」,必須是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公司、商號)。如果是指桑罵槐,但旁人一聽就知道在罵誰,依然符合對象特定的要求。

2. 侵害的法益:
公然侮辱罪主要侵害的是個人的「名譽感情」,亦即個人對於自身社會評價維護的主觀感受,以及外界對其人格尊嚴的客觀評價。它著重於言語或行為本身的「侮辱性」,而非其內容的真實性。

3. 法律效果:
一般而言,公然侮辱罪屬於輕罪,刑度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以「強暴」方式進行(例如打耳光羞辱、強迫脫衣等),刑罰會加重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章:徹底解構「誹謗罪」——傳播不實事實,毀損「社會評價」

《刑法》第310條規定:
「Ⅰ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Ⅱ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 構成要件解析:

  • 「意圖散布於眾」:
    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行為人在做出行為時,內心就具有將訊息傳播給不特定或多數人知悉的意圖。例如,在公開場合發言、在網路上發文、傳送電子郵件給大量收件人、印製傳單散發等,通常都直接推定具有此意圖。
  • 「指摘」或「傳述」:
    這是行為的「手段」。「指摘」是指行為人主動提出或揭發某事;「傳述」則是指轉述、散播已經存在的事情。兩者都是將訊息傳達給他人的行為。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這是行為的「內容」,也是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最關鍵的區別所在。這裡的「事」,指的是「具體的事實陳述」。這個事實必須是「可證明其為真或為假」的具體事件或狀態,而非抽象的情緒字眼。
    • 常見例子:
      • 「A公司的產品都偷工減料,用了會出人命。」(涉及產品品質的具體指控)
      • 「B醫師根本沒有執照,是密醫。」(涉及專業資格的具體指控)
      • 「C同事為了升遷,跟主管上床。」(涉及個人行為的具體指控)
      • 「D餐廳的廚房裡有蟑螂老鼠,環境髒亂不堪。」(涉及衛生狀況的具體指控)
    • 關鍵特徵: 這些陳述都是一件可以被查證、被證明是真或假的事情。如果這個陳述是虛假的,並且足以讓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就極可能構成誹謗。
  • 對象: 同樣必須是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2. 侵害的法益:
誹謗罪主要侵害的是個人在社會上所享有的「客觀社會評價」(外部名譽)。它關心的重點是,行為人透過傳播「不實的具體事實」,導致社會大眾對被害人的評價產生負面影響。因此,「事實的真偽」在誹謗罪的判斷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3. 法律效果:
普通誹謗罪(以口頭等方式)的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透過「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例如在網路發文、報紙投稿、散發傳單等),因為其傳播力更廣、影響更深,刑罰會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網路上發文誹謗他人,後果通常比口頭誹謗更嚴重的原因。

第四章:關鍵差異比較表與實例分析

為了讓您更一目了然,我們將兩者的核心差異整理成以下表格:

比較項目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核心行為抽象謾罵、輕蔑,未指涉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內容可驗證真偽。
侵害法益個人的「名譽感情」(主觀感受與人格尊嚴)。個人的「社會評價」(客觀的外部名譽)。
內容特性情緒性、抽象性字眼(如:王八蛋、垃圾)。具體的、可證明真偽的事件陳述(如:他偷錢、她作弊)。
與「真實性」的關係不問內容真偽,因為內容本身並非事實陳述。「真實與否」是關鍵。原則上,不實言論才構成犯罪,但真實言論也可能觸法(參見下文免責條件)。
加重條件以「強暴」方式侮辱(如:潑漆、打耳光)。以「文字、圖畫」方式散布(如:網路PO文、發傳單)。
法律刑度較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較重(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例分析:

  • 情境一: 小明在辦公室裡,當著所有同事的面,對小華大罵:「你這個廢物!一點用都沒有!」
    • 分析: 這是公然侮辱罪。因為「廢物」是抽象的人身攻擊,未涉及任何具體事件,目的是在貶低小華的人格尊嚴。
  • 情境二: 小明在辦公室的LINE群組裡發文說:「大家要小心小華,他上個月經手的專款,挪用了十萬元進自己的口袋。」
    • 分析: 這是誹謗罪。因為「挪用公款十萬元」是一個具體的、可被查證的犯罪事實陳述。如果此事為假,小明的行為就是散布不實事實,足以毀損小華的社會評價。由於是透過文字在群組中散布,還可能適用加重誹謗罪。
  • 情境三(混合型): 小明在網路上發文:「某公司的李總經理根本是個騙子(侮辱),他上週提供的財務報告全是造假出來的(誹謗),這種人渣(侮辱)應該被關起來!」
    • 分析: 這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實務上,檢察官可能會依具體情節,選擇論以較重的誹謗罪,或論以數罪。其中的「騙子」、「人渣」屬於抽象侮辱;而「財務報告造假」則是具體的事實指控,屬於誹謗。

第五章:誹謗罪的「免責條款」——真實性與善意評論的保護

誹謗罪並非只要講到負面事實就會成立,《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第311條設有重要的「阻卻違法事由」(即免責條件)。這是誹謗罪案件中,被告最主要的抗辯空間。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就是著名的「真實抗辯」。其內涵非常深刻:

  • 原則:能證明為真實,不罰。 這背後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障言論自由,特別是對公共事務的監督。如果行為人所言為真,那麼讓真相大白,反而有助於公共利益。例如,記者揭發官員貪瀆的證據確鑿,即便該報導損及官員名譽,也不應受罰。
  • 例外: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德事項。 這是關鍵的但書。即使你說的是「真實」的,但如果這件事純屬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完全無涉,依然可能構成誹謗。
    • 例子: 你公開傳播「隔壁鄰居曾經離過三次婚」或「同事A有特殊性癖好」。即使這些都是事實,但因純屬個人隱私與私德領域,與公共利益無關,公開傳播仍可能受罰。法律在此劃下了一條界線:個人的隱私權與名譽權,在某些情況下,優先於他人陳述「真實」的言論自由。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條規定保障了「善意」的言論,特別是「合理評論」的空間:

  • 「善意」: 指言論並非出於惡意攻擊、詆毀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
  • 「可受公評之事」: 指與公共利益相關,應接受公眾評論與監督的事務。例如:政府施政、公眾人物的言行、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公開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等。
  • 「適當之評論」: 指評論是基於已公開或已知的事實,並以合理的邏輯進行意見表達,而非以偏概全或情緒性的人身攻擊。
    • 例子: 一位影評人在專欄中寫道:「根據這部電影的劇情結構和演員表現,我認為導演張三的執導能力不足,劇情鬆散乏味。」這是基於電影這個「可受公評之事」所為的「適當評論」,即便對導演名譽有負面影響,仍受言論自由保障。
    • 反例: 如果該影評人寫的是:「導演張三是個智力有問題的蠢貨,他拍電影是因為他爸爸有錢。」這就偏離了對電影的評論,轉為對導演個人的「抽象侮辱」,難以適用本條免責。

第六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雙重追究

除了刑事責任(坐牢、罰金)外,妨害名譽的行為同樣會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的規定,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1.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例如,因為名譽受損導致工作被辭退、營業額下降、合作機會喪失等,可以計算的金額損失。
  2.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精神慰撫金」): 這是為了補償被害人因名譽受損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失眠、憂鬱等。金額由法官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等情狀酌情判定。
  3.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最常見的就是請求法院判決加害人「登報道歉」或在特定平臺公開道歉。須注意,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認為,強制登報道歉若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過度手段,可能違憲,因此實務上會要求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以適當方式為之。

重要觀念: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兩條獨立的程序。被害人可以:

  • 只提起刑事告訴。
  • 只提起民事訴訟。
  • 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做法,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可以免繳裁判費)。

第七章:網路時代的挑戰與實務見解

網路的匿名性與高速傳播性,使得妨害名譽案件激增。實務上也發展出相應的見解:

  • 「公然」的認定: 在Facebook公開貼文、在公開的YouTube影片下方留言、在PTT、Dcard等公開論壇發文、在成員眾多的LINE群組或社團中發言,幾乎都會被認定為「公然」。
  • 「散布於眾」的認定: 在網路發文,本身就具有「意圖散布於眾」的特性。
  • 匿名者的追查: 被害人可以透過報警,由警方行文向網路平臺業者(如Facebook、Google、PTT)調閱行為人的IP位址等資料,進而查明其身分。
  • 加重誹謗的適用: 幾乎所有網路文字發文,都會被認定為「散布文字、圖畫」,從而適用刑度較重的加重誹謗罪。
  • 「按讚」、「分享」也可能構成: 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分享」的內容本身具有誹謗性或侮辱性,分享行為等同於「傳述」,可能成立共犯或幫助犯。而對於侮辱性言論「按讚」,雖然目前多數見解認為不構成犯罪(因按讚是抽象情緒表示,難以認定為傳述事實或共同侮辱),但若附帶有煽動性、鼓勵性的留言,則仍需負法律責任。

第八章:結論與自我保護之道

總結來說,「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雖然同屬「妨害名譽」的範疇,但本質上有著天壤之別。前者是傳播「不實的具體事實」來毀損他人的「社會評價」;後者則是透過「抽象的謾罵」來傷害他人的「人格尊嚴與名譽感情」。理解其差異,不僅有助於分辨法律問題,更能指引我們在日常言行中如何自處。

給社會大眾的建議:

  1. 發言前停看聽: 在公開場合或網路發言前,先思考自己的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評論」。如果是事實陳述,請確認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
  2. 對事不對人: 進行批評時,應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避免流於對個人品格的抽象攻擊。
  3. 查證勝於傳播: 對於未經證實的負面消息,切勿輕易轉發分享,以免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4. 尋求專業協助: 若不慎捲入妨害名譽的案件,無論是告訴人或被告,都應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利及最有利的訴訟策略。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但絕非毫無界限。每個人的名譽與尊嚴,同樣是法律所悉心保護的核心價值。在自由與尊重之間取得平衡,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現代公民素養的體現。希望透過這篇深度解析,能讓您徹底搞懂「誹謗罪」與「妨害名譽」的法律定義與實務運作,從而在複雜的現代社會中,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紛爭。立即諮詢網路誹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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