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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訴訟的隱私難題:涉外案件判決書的姓名隱匿與國際執行

跨境訴訟的隱私難題:涉外案件判決書的姓名隱匿與國際執行

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人員、資本與資訊的跨境流動已成為常態。隨之而來的,是日益頻繁的跨境商業糾紛、家事事件(如跨國離婚、子女監護權)、智慧財產權爭訟,乃至於網路誹謗、個資外洩等侵權行為。當事人選擇提起訴訟時,往往不僅考量一國的法律制度,更會著眼於未來判決能否在對方資產所在地或其他法域獲得承認與執行。然而,在這條追求司法正義與債權實現的國際道路上,一個極其關鍵卻常被忽略的關卡悄然浮現:隱私權保護與判決國際執行之間的緊張關係,其核心載體,正是那份記載了案件所有細節的「判決書」。

具體而言,本案當事人(尤其是敗訴債務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財務狀況、商業機密,甚至家庭隱私,鉅細靡遺地記錄在判決書中。當勝訴債權人試圖將此判決拿到境外法院聲請承認與執行時,這份文件便從一國的司法文書,轉變為即將進入國際公共領域的資訊載體。此時,一個尖銳的難題產生:原判決國法院基於隱私保護所為的「姓名隱匿化」處置,是否會影響境外法院對判決的審查,乃至成為拒絕承認與執行的理由? 這不僅是法律技術的衝突,更是不同法域間價值觀的碰撞。

第一部分:隱私權保護的興起與判決書公開的傳統

要理解此難題,必須先回溯兩個看似背道而馳的現代法治原則。

1. 司法公開原則與判決書的公共屬性
「司法公開」是現代民主法治的基石,其意義在於:

  • 公眾監督:確保司法權行使的公正性與透明度,防止黑箱作業。
  • 法制教育:透過公開的判決,使公眾瞭解法律如何適用於具體個案,形成行為預期。
  • 法學發展:判決書,特別是上級法院的判決,是法律見解演進、填補法律漏洞的關鍵材料,供學者、律師研究與引用。

因此,世界多數國家的法院均將判決書視為公共檔案,除非法定例外,原則上應對公眾公開。在數位時代,此一原則更體現為「判決書上網公開」,使得查閱判決變得前所未有的便捷。

2.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的浪潮
另一方面,隨著二戰後人權意識高漲,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與近二十年蓬勃發展的「個人資料保護權」(Right to Data Protection)已從單純的民事權利,躍升為許多國家憲法層次的基本權,乃至於區域性的人權公約核心(如《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章》(GDPR)更將此觀念推向巔峰,其影響力遍及全球。

GDPR及諸多現代個資法強調:

  • 目的限制原則:個人資料的蒐集與處理,應限於特定、明確且合法的目的。
  • 資料最小化原則:所處理的資料應是為達成目的所必要者。
  • 當事人權利:個人享有知情權、存取權、更正權、被遺忘權(刪除權)等。

將這些原則套用至司法判決書,便會產生巨大的衝突。一份勝訴的判決書對於債權人而言,目的是執行債權;但對於敗訴的債務人而言,其個人資訊被永久性地、全球性地公開在網路上,供任何人檢索,這顯然遠超出了「實現債權」之原始目的,且對當事人的名譽、社會評價、經濟活動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例如,一個因國際貿易糾紛而敗訴的公司,其財務困難狀況若被公開,可能引發供應鏈恐慌;一個涉及跨國離婚案件的個人,其家庭生活細節可能被惡意公開。

3. 法院的因應:匿名化與化名措施
為平衡「司法公開」與「隱私保護」,各國法院普遍發展出「判決書匿名化」(Anonymization)或「化名」(Pseudonymization)的實務作法。常見方式包括:

  • 姓名隱匿:將當事人姓名以「A先生」、「B公司」、「甲」、「乙」等代稱取代。
  • 遮蔽個人識別資訊:隱去身分證號、詳細住址(僅顯示至城市或區域)、生日、銀行帳戶號碼等敏感資訊。
  • 部分內容刪節:對於涉及商業秘密、國家機密、未成年人資訊或極度私密的家庭細節等,直接予以刪除或不記載於公開版本中。

然而,此項在國內法領域看似有效的平衡機制,一旦進入跨境執行的階段,其妥適性與有效性將面臨嚴峻挑戰。

第二部分:跨境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核心要件

要讓一個在甲國取得的判決,在乙國發生法律效力(例如查封乙國境内的資產),必須向乙國法院聲請「承認與執行」。乙國法院不會重新審理實體案情,但會進行一道「符合性審查」,檢視該外國判決是否滿足其國內法或國際公約所設定的要件。常見的拒絕承認與執行理由包括:

  1. 缺乏國際管轄權:作出判決的原法院,就該案而言不具有合理的國際管轄權。
  2. 程序不正義:敗訴一方未能被及時、合法地送達訴訟文書,以致喪失抗辯之機會。
  3.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Ordre Public):承認該判決的結果將明顯違反執行地國的基本法律原則、道德觀念或重大公共利益。
  4. 判決衝突:該外國判決與執行地國法院已作出的判決,或與其他已獲執行地國承認的第三國判決相互矛盾。

關鍵在於,當一份來自外國的判決書已經過匿名化處理,執行地國的法院在進行上述審查時,可能會遇到什麼障礙?

第三部分:匿名化判決在國際執行中的具體難題

匿名化處理雖然保護了當事人隱私,卻可能從以下幾個層面侵蝕判決在跨境執行時的「可識別性」與「可審查性」,從而觸發執行地法院的疑慮。

難題一:當事人與判決的「同一性」認定困難
執行程序的第一步,是必須向法院證明「聲請執行的債權人」與「外國判決中的勝訴方」是同一人;同時,「被執行的債務人」與「外國判決中的敗訴方」也是同一人。這稱為「同一性」認定。

  • 案例情境:一家台灣公司「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加州起訴一家德國公司「Global Mech GmbH」並勝訴,加州法院判決書中將雙方化名為「Taiwan Tech Co.” vs. “German Manufacturer Inc.”。當寰宇科技拿著這份判決到德國法蘭克福地方法院聲請執行時,法院如何確認:
    • 「Taiwan Tech Co.” 就是聲請人「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German Manufacturer Inc.” 就是被聲請人「Global Mech GmbH」?
  • 實務困境:執行地法院通常會要求聲請人提出「判決正本」或「經認證的判決謄本」以及「完整的翻譯本」。若公開版判決僅有化名,聲請人必須另外向原審法院申請一份載有雙方真實全名的「完整版判決書」(通常是不對外公開的版本),並經由公認證及翻譯程序提交。此過程繁瑣、耗時且增加成本,若原審法院無此機制或不予配合,跨境執行將在第一關就卡關。

難題二:妨礙「程序正當性」與「公共秩序」的審查
執行地法院有責任審查敗訴方是否獲得充分的程序保障。匿名化判決可能隱藏了關鍵資訊,導致審查無法進行。

  • 送達地址隱匿:判決書中若將送達地址隱匿(例如只寫「送達至被告於台北市之營業所」),德國法院將難以判斷送達是否合法。被告(債務人)可能會抗辯:「判決書中記載的地址並非我的法定送達地址,我從未收到起訴書,因此未能參與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此時,債權人必須再設法向執行法院證明送達地址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難度大增。
  • 事實認定與公共秩序審查:有時,判決是否違反執行地的公共秩序,需聯繫判決中的具體事實來判斷。若判決書因匿名化而刪除了關鍵的事實細節,執行地法院將無從判斷。例如,一個涉及親權認定的家事判決,其判斷可能與子女的最佳利益密切相關,若隱去所有可識別身份的細節,執行地法院難以評估承認該判決是否會違反本國關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強制性規定。

難題三:執行標的與財產的特定化問題
判決主文必須明確,執行機關(如法院執行官)才能據以執行。若判決中涉及特定的財產(如「A地號土地」、「B專利權」)或特定的行為(如「應交付某商業合約之附件三」),而這些標的在匿名化過程中被模糊處理,執行機關將面臨無法操作的窘境。債權人同樣需要透過額外的證明文件來「解碼」這些資訊,使得執行程序更為複雜。

難題四:債務人主動挑戰的策略運用
聰明的債務人及其律師很可能會利用匿名化判決的模糊地帶,作為拖延甚至擊退執行聲請的策略工具。他們可以質疑:

  • 「這份文件無法證明與我的當事人有任何關聯。」
  • 「判決內容過度模糊,無法確認其執行標的為何。」
  • 「由於關鍵資訊被隱匿,法院無法審查該判決是否透過詐欺取得或是否違反我國公序良俗。」

這些抗辯即便最終不成立,也足以讓執行程序進入漫長的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階段,為債務人爭取寶貴的時間來隱匿或處分其資產。

第四部分:不同法域的實踐與價值取向衝突

世界各國對於隱私權與司法公開的權重取捨並不相同,這加劇了跨境執行的不确定性。

  • 歐盟導向(GDPR與「被遺忘權」):歐盟無疑是隱私保護的強權。在GDPR的架構下,個人資料的處理必須有法規依據。法院判決書上網公開,被視為是為了「執行公共利益任務」(即司法透明)而進行的「必要」處理。但即便如此,其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仍經常受到挑戰。歐洲法院(CJEU)的判例傾向於嚴格限縮公開判決中個人資訊的範圍。因此,歐盟成員國的法院在製作判決書時,匿名化程度可能非常高。當他們拿到一份來自美國或亞洲、匿名化程度較低的判決時,可能反而會對其中包含過多個人資訊感到敏感。
  • 美國導向(第一修正案與公眾知情權):美國傳統上更加重視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公眾知情權。雖然聯邦及各州法院也允許在某些案件(如家事、性侵害案件)中使用匿名,但總體而言,其司法檔案公開的預設值是透明度更高,當事人真實姓名被保留的情況更為常見。一個美國律師拿到一份高度匿名化的歐洲判決,可能會覺得這份文件缺乏關鍵細節,難以說服法官其真實性與完整性。
  • 亞洲法域的多元光譜:亞洲各國的態度處於演變中。台灣、日本、韓國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影響日深,法院匿名化實務日益普遍。中國大陸的司法公開政策則在「陽光司法」與「維護穩定」之間搖擺,其匿名化規則可能因案件類型而異,且變動較快。東南亞國家則可能有其獨特的實踐。這種差異性使得在亞洲區域內進行判決的跨境執行,也必須格外注意當地對判決書形式的要求。

這種價值觀的衝突,使得「判決書的格式」本身,從一個技術性問題,上升為一個可能觸及「公共秩序」的潛在爭點。一個極端的情況是:如果甲國法院為了保護隱私,極度匿名化一份判決,導致乙國法院認為該判決無法進行最低限度的審查,乙國法院理論上可以「無法保障程序正當性」或「內容無法確認」為由,拒絕承認與執行。

第五部分:破解難題的可能路徑與實務建議

面對這項跨境訴訟的隱私難題,並無一勞永逸的單一解方,但律師與當事人可以透過策略規劃與細緻作業,最大化判決的可執行性,同時兼顧隱私保護。

1. 訴訟前的策略規劃(Pre-litigation Strategy)

  • 選擇管轄法院與準據法:在訂立契約時,即應考量未來可能執行判決的法域。若預見債務人主要資產位於歐盟等隱權保護嚴格的地區,應在契約中約定選擇對匿名化處理較有彈性、且其判決在執行地國接受度較高的法院管轄。
  • 納入保密條款:在商業契約中直接約定,任何因本契約衍生之爭議所產生的司法判決,雙方同意得在對外公開時對特定資訊進行匿名化處理。這為當事人後續向法院聲請匿名化提供了契約基礎。

2. 訴訟中的主動作為(In-litigation Tactics)

  • 及時聲請匿名化:律師應在訴訟早期階段(如起訴時或第一次開庭時),即主動向審理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對判決書進行匿名化處理,並具體陳明需要保護的隱私利益為何(例如:保護商業機密、保護家庭隱私、避免對當事人名譽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等)。聲請越早提出,法院准予的機會越大。
  • 請求核發兩版本判決:這是最具建設性的方案。律師可聲請法院製作兩種版本的判決書:
    • 公開版本:經過充分匿名化,用於上網公開、提供公眾查閱。
    • 密封版本/執行版本:記載當事人完整真實姓名、地址、帳號等一切識別資訊,並加註「此版本僅用於跨境承認與執行之目的,不得對外公開」。此版本連同法院的命令一併密封,供勝訴當事人在進行跨境執行時,視情況向執行地國法院揭露。
  • 詳實記錄訴訟程序:確保送達憑證、開庭筆錄等程序文件完整保存。這些文件在未來可能需要用來向執行地法院證明程序的正當性,而無需依賴那份已匿名化的判決書本身。

3. 執行階段的技術處理(Enforcement Phase Handling)

  • 準備完整的證明文件包:聲請跨境執行時,債權人應準備的文件遠不止一份判決書。它應是一個完整的檔案,包括:
    • 經認證的判決書「執行版本」。
    • 經認證的判決書「公開版本」(用以展示其真實性)。
    • 法院准予匿名化及核發兩版本的命令。
    • 證明送達合法與程序正當的相關文件(如送達回證)。
    • 由專業翻譯社出具的、經公證的執行地國語言譯本。
  • 主動向執行地法院說明:在聲請狀中,債權人的律師應主動且預先地說明判決書為何經過匿名化處理,強調這是原審法院基於保護隱私的合法命令,並指出「執行版本」的存在是為了滿足貴院審查之需,同時請求執行地法院對「執行版本」中的個人資訊也予以保密,僅限於訴訟目的使用。這種主動、透明的態度,有助於消除執行地法院的疑慮。
  • 尋求當地律師的早期協助:最了解執行地國法院實務與法官心證的,永遠是當地律師。在計畫執行階段之初,就應聘請當地律師審閱匿名化判決及相關文件,預判可能遇到的挑戰,並制定應對策略。

第六部分:未來展望與國際協調的可能

從長遠來看,要根本解決此一難題,有賴於國際間的協調與合作。

  • 國際公約的納入:現有的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如2019年《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事判決公約》)主要處理實體規則,對判決書的形式要求著墨不多。未來在相關公約的解釋聲明或議定書中,或許可以納入關於「匿名化判決」的承認規則,建立一套標準化的處理流程,例如規定在提供密封的完整版判決前提下,執行地國不得僅以判決經匿名化為由拒絕承認。
  • 司法對話與軟法建構:透過國際司法官協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等平台,促進各國法官之間的對話,分享各自處理匿名化判決的實務經驗,從而逐漸形成一種「國際司法慣例」或「最佳實踐指南」(Soft Law)。這有助於減少各國法院在面對此類問題時的不確定性。
  • 技術解決方案:區塊鏈、零知識證明(Zero-Knowledge Proof)等新興技術或許能提供未來式的解方。例如,能否設計一種系統,讓執行地法院可以「驗證」一份匿名化判決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卻無需直接看到當事人的原始個人資訊?這雖然目前仍屬想像,但卻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結論

跨境訴訟中的判決書匿名化問題,宛如一場精妙的平衡術。一邊是當事人不容侵犯的隱私權與名譽權,另一邊是判決國際執行所需的確定性與可操作性。這不僅是律師的法律技術挑戰,更是各國司法系統間價值理念的對話。

對於從事跨境業務的企業與個人而言,絕不能將「判決書公開」視為理所當然的程式性步驟。必須從訴訟規劃之初,就將「隱私風險」與「執行可行性」納入整體戰略的一環,通過與律師的密切合作,主動管理判決書的內容形式。預先聲請、爭取兩版本判決、並在執行階段準備周延的證明文件,是穿越這片法律迷霧最可靠的羅盤。

在一個隱私意識高漲且全球連結日益緊密的未來,能夠妥善處理這項難題的當事人與法律從業者,將不僅能保護自身權益,更能為建構一個既尊重隱私又保障司法效能的國際法律秩序,做出積極的貢獻。這條路的盡頭,是更為成熟、細緻且人性化的跨境爭議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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