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來,我們致力於解決企業、品牌和個人在網路上的危機公關與聲譽管理等問題。CRG 是一家以結果為導向的技術與法律機構,致力於刪除網路各種負面內容,如負面新聞刪除、論壇文章刪除、討論區惡意中傷檢舉、社群媒體內容舉報、Google 搜尋結果移除及其他搜尋引擎內容移除等,除此之外我們還提供緊急服務(立即危機處理,下架新聞,移除內容,刪除負評),從創建和提升聲譽到修復和維護聲譽,現在就立即聯繫我們專家以為您服務。

形象牆

聯絡方式

中國、香港、澳門、台灣、日本、韓國、新加坡、越南、馬來西亞、美國、加拿大、法國等20+國家

+852-54843349

法院紀錄刪除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判決書如何遮隱、遮蔽、隱匿姓名?以及如何從 Google 和其他網路中移除判決書資訊?

司法院判決書個人資訊遮隱與網路下架終極指南

在台灣,司法院公開判決書是司法透明的重要體現,但這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個人資訊被不當揭露,影響生活安寧甚至造成傷害。本指南將深入解析判決書中個人資訊的遮隱(匿名化處理)遮蔽(限制公開) 及如何進一步從 Google 等搜尋引擎下架的完整法律程序、實務操作與成功案例,助您有效保護隱私權。


第一部分:法律基礎與核心概念

  1. 法源依據:
    • 《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 這是最核心的法律依據。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定期公開。其他法院之裁判書,除涉及國家機密、少年事件、家事事件或其他依法不得公開者外,亦應定期公開。」「公開之裁判書,得刪除自然人、法人或團體之姓名、名稱及其他足資識別之個人資料。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規定政府資訊屬於「公開後足以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判決書中的個人資料即屬此類。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尤其第 11 條賦予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刪除」的權利。這是向搜尋引擎請求移除連結的主要法律武器(需符合特定條件)。
    • 《憲法》隱私權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等,確立隱私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 相關子法與規則:
      • 司法院訂定之「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要點」:具體規範法院應如何進行裁判書公開前的遮隱作業(原則上由法院主動為之)。
      • 司法院「聲請遮蔽裁判書個人資料作業要點」:規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繼承人)事後向法院聲請「遮蔽」(即限制公開已公開判決書中特定資訊)的具體程序。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網站管理規範」:涉及網站內容管理,包含裁判書公開的相關規定。
  2. 核心概念釐清:
    • 遮隱 (Redaction/Anonymization):
      • 定義: 指法院在公開判決書前或當事人事後聲請獲准後,主動將判決書內文中足以識別特定個人(如當事人、關係人、證人等)的資訊予以刪除、隱匿或以代號(如A男、B公司)取代的處理程序
      • 目的: 在維護司法透明與公眾監督的前提下,預防性地保護相關當事人的隱私及避免不當侵害。
      • 執行者: 法院(書記官依據規定辦理)。
      • 時機: 主要發生在判決書上傳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前。事後發現未遮隱或遮隱不足,可依「遮蔽」程序處理。
    • 遮蔽 (Restriction/Blocking):
      • 定義: 指判決書已經公開在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上後,當事人發現其中含有未適當遮隱、足以識別其個人且依法應受保護的資料時,向原判決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將該特定資訊從公開的判決書版本中移除或隱匿,並更新系統資料的事後救濟程序
      • 目的: 補救已發生的公開可能造成的隱私侵害。
      • 執行者: 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審核後辦理)。
      •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聲請遮蔽裁判書個人資料作業要點」。
    • 下架/移除 (Delisting/Removal):
      • 定義: 指判決書內容(無論是否經遮隱/遮蔽)已被 Google、Yahoo、Bing 等搜尋引擎建立索引並顯示在搜尋結果中,當事人依據《個資法》第 11 條等規定,直接向該搜尋引擎業者提出請求,要求將指向該判決書網頁的「連結」從搜尋結果中移除
      • 關鍵: 這不是刪除司法院網站上的原始判決書,而是讓該判決書無法透過「搜尋特定個人姓名等識別資料」輕易被找到(例如搜尋「張三」時,不會出現連結到張三涉案判決書的結果)。
      • 執行者: 搜尋引擎業者(依其內部政策和相關法律審核請求)。
      • 法律依據: 主要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當事人對個資之權利),並參考國際上「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 的概念(台灣法院尚未直接承認「被遺忘權」為獨立權利,但《個資法》第 11 條可作為請求基礎)。
    • 隱匿 (Withholding):
      • 廣義: 可包含「遮隱」和「遮蔽」的概念。
      • 狹義/特定情境: 有時指依法不得公開整個判決書的情況(如涉及國家機密、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中依法應不公開者)。在此情況下,判決書根本不會上傳至公開資料庫,自然無後續遮隱、遮蔽或下架問題。

第二部分:如何聲請「遮蔽」司法院網站上的判決書個人資訊

當您發現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上公開的判決書中,含有您未經適當遮隱的姓名、身分證號、地址、出生年月日、病歷等足資識別您個人的資料時,可依以下程序聲請「遮蔽」:

  1. 確認資格:
    • 案件當事人(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等)。
    • 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之代理人)。
    • 繼承人(當事人已死亡時)。
    • 注意: 證人、告訴人、告發人等非當事人,原則上無法直接聲請遮蔽判決書中關於自己的資訊,除非能證明公開該資訊對其有重大不利益且符合其他法律要件(難度較高)。法院有時會主動遮隱非當事人資訊。
  2. 確認可遮蔽範圍 (依據「聲請遮蔽裁判書個人資料作業要點」第4點):
    • 聲請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繼承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例外不得遮蔽:
      • 聲請人為公務員,且其個人資料與其職務上行為有關聯(需個案判斷)。
      • 聲請人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 聲請人為政黨
      • 聲請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公法人
      • 聲請人為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但代表人的其他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詳細住址等,仍可聲請遮蔽)。
      •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遮蔽者。
    • 重要觀念: 遮蔽是「限制公開」特定個資,不是竄改判決書內容。原始卷宗內的判決書不受影響。
  3. 準備聲請文件:
    • 「聲請遮蔽裁判書個人資料狀」: 需載明:
      • 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 案號(非常重要!包含法院、年度、字別、案號)。
      • 案由。
      • 欲聲請遮蔽之具體個人資料內容(例如:判決書第X頁第Y行出現的「王小明」姓名、第Z頁出現的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地址「台北市XX路XX號」)。
      • 聲請遮蔽之理由(例如:公開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侵害隱私權,對個人生活/工作/名譽造成具體困擾或潛在風險)。
      • 是否已向搜尋引擎業者提出移除請求及其結果(非必要,但可佐證侵害持續存在)。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由代理人聲請,需加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證明文件)。繼承人聲請需附繼承證明文件。
    • 裁判書全文影本: 標示出欲聲請遮蔽的具體位置。
    •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若有必要): 證明公開該個資對您造成或可能造成具體損害(如騷擾證據、精神科診斷證明等,非絕對必要,但可加強說服力)。
  4. 遞交聲請:
    • 遞交對象: 作成該判決之原法院(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就向臺北地院聲請)。
    • 遞交方式:
      • 臨櫃遞狀: 至該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收狀處。
      • 郵寄遞狀。
      • 線上聲請 (部分法院試行): 留意司法院或個別法院網站公告是否有線上聲請系統(如「司法E化服務」平台可能有相關功能)。
  5. 法院審查與處理:
    • 法院收狀後,會分案給承辦法官審核
    • 審核重點:
      • 聲請人是否具備資格。
      • 聲請遮蔽的資訊是否屬於法定可遮蔽範圍(特別是排除公務員等例外情形)。
      • 公開該資訊是否確實對聲請人的隱私或正當利益造成不合理侵害(需具體說明,非僅主觀感受)。
      • 遮蔽該資訊是否不妨害公眾知的權利或司法透明度(例如:重大貪瀆案被告公務員的姓名通常難獲遮蔽)。
      • 是否符合「聲請遮蔽裁判書個人資料作業要點」之規定。
    • 處理方式:
      • 裁定准許: 法院會以裁定准許遮蔽。書記官會依據裁定內容,修改資料庫中公開的裁判書電子檔(將指定個資刪除或以代號取代),並更新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的資料。系統更新需要時間(數日至數週)
      • 裁定駁回: 法院認為聲請無理由,會以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對此裁定得抗告
      • 通知: 法院會將裁定結果通知聲請人。
  6. 關鍵要領與注意事項:
    • 明確具體: 聲請狀中務必清楚寫明案號、案由及確切要遮蔽的文字出現在判決書的哪一頁哪一行。籠統要求「隱藏所有個資」通常會被駁回。
    • 強烈理由: 單純覺得「不好看」、「不想讓人知道」通常不夠。需強調公開造成的具體負面影響(如遭歧視、求職困難、被騷擾、影響家庭生活、涉及高度私密健康資訊等)。
    • 即時性: 判決公開越久,擴散越廣,法院准許遮蔽後要完全消除影響的難度越高,但仍應盡快聲請。
    • 不溯及實體書: 遮蔽僅影響司法院資料庫的電子檔。已下載、列印或轉載的紙本判決書或網路文章無法透過此程序收回。
    • 非當事人難度高: 證人等非當事人成功聲請遮蔽自身個資的案例較少,需提出更強有力的理由證明侵害重大且必要。

第三部分:如何從 Google 及其他搜尋引擎下架判決書連結

即使成功向法院聲請「遮蔽」,司法院網站上的判決書連結可能已被 Google 等搜尋引擎索引。要讓這些連結不出現在搜尋您的姓名等識別資料的結果中,需直接向搜尋引擎業者提出「移除連結」請求:

  1. 法源依據與原則:
    • 主要依據: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核心論點: 主張公開判決書連結(特別是透過姓名搜尋即可找到):
      • 蒐集、處理(索引)、利用(顯示在搜尋結果)您個人資料(姓名、涉案事實)的「特定目的」(例如:司法透明、公眾監督)可能已消失、或已過時、或與當前情況不再相稱
      • 該資訊的持續公開與可被輕易取得,對您的隱私權、名譽權、工作權或其他重大正當利益造成「過度」(disproportionate)或不合理的侵害
      • 公眾知的權利在此特定連結的移除中並非絕對優先(尤其是年代久遠、輕罪、已服刑完畢、非公眾人物等情況)。
    • 「被遺忘權」在台灣: 台灣法院尚未直接將歐盟 GDPR 的「被遺忘權」視為獨立權利。實務上,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及法院在審查搜尋引擎移除請求時,主要權衡《個資法》第 11 條當事人權利與《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名譽權,以及公眾知的權利(言論自由、司法透明) 之間的比例原則
  2. 向 Google 提出移除請求 (主要管道):
    • 官方管道:Google 的「移除個人資訊」表單:
      • 網址: https://support.google.com/websearch/troubleshooter/9685456 (此為主要表單入口) 或直接搜尋 “Google 移除個人資訊”。
      • 選擇正確的移除原因: 這是關鍵步驟!通常應選擇:
        • 「其他個人資訊」> 「其他移除要求」> 「您擁有法律權利要求我們移除的資訊」
        • 或更精準地,若判決書連結包含身分證號、銀行帳號等極敏感資訊,可選「身分證號碼等政府核發的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卡號」等選項(但判決書通常遮隱此類資訊,故較少用)。
      • 填寫詳細資訊:
        • 您的姓名、聯絡郵箱(Google 主要溝通管道)。
        • 您的國家/地區:台灣
        • 每個您想移除的「網址」(URL): 必須提供完整的、指向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上該份判決書網頁的連結。每個連結需分開提交(或使用提供的欄位逐筆新增)。務必確認連結有效且顯示的是您想移除的判決書。
        • 搜尋結果中顯示的個人資訊: 明確寫出在 Google 搜尋結果中,顯示的個人資訊是什麼(例如:「張三」的姓名)。
        • 說明您的請求:最重要的部分!清晰說明:
          • 您是誰(當事人)。
          • 該連結指向的判決書案號、案由。
          • 該判決書內容為何包含您的個人資訊(簡述案情)。
          • 為何該資訊的持續公開對您造成「過度」或「不合理」的侵害? (具體說明影響:如求職被拒、遭受網路霸凌、影響家庭關係、涉及陳年舊案且已改過遷善、案件已確定無罪或輕罪等)。強調損害的具體性與嚴重性。
          • 該資訊是否已過時、不完整、不正確或與公眾利益無關? (例如:十年前的輕微案件、與您現在職業無關、非公眾人物、案件細節對當前公眾監督已無實質意義)。
          • 您是否已採取其他行動? 例如:已向法院聲請「遮蔽」並獲准(提供法院案號或裁定字號,若有)。這證明您已嘗試從源頭處理,增加說服力。
          • 強調公眾知的權利在此情境下應讓步: 說明移除連結並非刪除原始判決書(公眾仍可透過其他方式查詢,如知道案號查詢),移除僅是讓該資訊無法透過搜尋您的姓名被輕易找到,以平衡隱私與公益。
        • 上傳證明文件 (非絕對必要但強烈建議):
          • 身分證件(證明您是當事人)。
          • 法院准許遮蔽的裁定書影本(若已取得)。
          • 其他證明損害的文件(如求職被拒證明、騷擾記錄、診斷證明等,若有的話)。
      • 提交表單: 仔細檢查後提交。Google 會發送確認郵件到您提供的郵箱。
    • 其他搜尋引擎 (Yahoo, Bing):
      • Yahoo (台灣): Yahoo 搜尋結果主要來自 Bing。但仍可嘗試:
        • 透過 Yahoo 的「隱私權儀表板」或「問題回報中心」提出請求。
        • 直接向 Bing 提出請求更有效(見下)。
      • Bing (Microsoft):
        • 使用 Bing 的「內容移除要求」表單: https://www.bing.com/webmasters/tools/contentremoval (需登入 Microsoft 帳戶)。
        • 選擇移除原因(如「個人資訊」或「法律原因」)。
        • 填寫要求移除的 URL 和詳細理由(原則與 Google 類似)。
  3. 搜尋引擎的審核與決定:
    • 審核標準: 業者會依據其內部政策(通常參考當地法律與國際慣例)及提供的資訊進行個案評估。核心是權衡:
      • 請求人隱私權受侵害的程度與性質
      • 請求人是否為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標準較嚴)。
      • 資訊的敏感性
      • 資訊的時效性與相關性(舊聞 vs 新近事件)。
      • 資訊的來源與目的(司法判決書具有特定權威性與公益目的)。
      • 資訊的準確性
      • 公眾繼續取得該資訊的公共利益(例如:涉及重大公共安全、貪污、公職人員不當行為等案件,公益權重高)。
    • 處理時間: 通常需數週至數月。
    • 結果通知: Google 會透過您提供的郵箱通知審核結果(移除或拒絕)。Bing 也有類似機制。
    • 拒絕的後續:
      • 補充理由再申請: 若被拒,可嘗試提供更具體的損害證據或更強有力的法律論述,重新提交申請。
      • 向主管機關申訴: 向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個資會) 提出申訴,主張搜尋引擎業者違反《個資法》第 11 條。
      • 提起行政訴訟: 若對個資會的決定不服,或認為搜尋引擎業者拒絕請求違法,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通常以搜尋引擎業者在台分公司或法律上負責人為被告)。這是終極手段,耗時耗力且結果不確定。
  4. 成功關鍵因素:
    • 您是判決書當事人: 非當事人(如證人)幾乎不可能成功請求搜尋引擎移除連結。
    • 案件性質: 輕罪、微罪、過失犯、告訴乃論已和解、年代久遠(如十年以上)、少年事件(但原始判決依法應不公開)、家事事件(涉及高度隱私)等,成功率較高。重罪、涉及重大公益(貪污、食安、性侵等)、現任公職人員涉案,成功率極低。
    • 具體損害證明: 能提出因判決書連結被搜尋到而遭受具體、可證明的損害(如解雇證明、醫療證明、騷擾證據)至關重要。
    • 已獲法院「遮蔽」: 事先取得法院准許遮蔽的裁定,是向搜尋引擎證明該資訊依法應受保護的有力證據,大幅提高移除成功率。
    • 資訊過時且無持續公益: 強力論證該陳年舊案的細節對當前公眾已無實質監督意義,持續曝光只造成個人困擾。
    • 非公眾人物: 一般民眾的隱私期待高於公眾人物或企業負責人。
    • 完整且清晰的說明: 在申請表中詳細、條理分明地陳述所有關鍵點。

第四部分:成功案例解析 (基於公開資訊與實務經驗歸納)

  • 案例一 (成功遮蔽 + Google 下架):
    • 背景:A先生十多年前因年輕氣盛犯下輕微傷害罪(判拘役),已服刑完畢且多年來安分守己。判決書公開在司法院網站,雖有部分遮隱(姓氏+部分名字),但結合判決中其他資訊(職業、地區、時間),熟識者仍可辨識。近年求職面試時,面試官搜尋其姓名後詢問此事,造成困擾。
    • 行動:
      1. A先生向原判決法院聲請「遮蔽」,主張該案已過多年,公開姓名造成求職歧視與精神壓力,且非公眾人物,請求遮蔽全名。法院審酌後裁定准許遮蔽全名(以代號取代)。
      2. 取得裁定後,A先生立即向 Google 提交移除連結請求,附上法院裁定書,強調案件久遠、已改過遷善、非公眾人物、持續曝光造成具體求職阻礙。
    • 結果:Google 審核後數週,該判決書連結不再出現於搜尋「A先生全名」的結果中。
    • 關鍵:輕罪+久遠+具體損害證明(求職困擾)+法院遮蔽裁定+非公眾人物。
  • 案例二 (成功遮蔽,Google 下架部分成功):
    • 背景:B女士為家暴受害者,在離婚訴訟判決書中,雖部分地址被遮隱,但詳細的暴力情節描述及相對人姓名(其前夫)仍被公開。B女士擔心自身安全及子女被找到。
    • 行動:
      1. B女士聲請法院「遮蔽」判決書中其詳細地址及子女姓名、學校等資訊,並請求更徹底隱匿其前夫施暴的具體細節描述。法院基於保護家暴被害人安全及子女最佳利益,准許遮蔽更詳細的個資及敏感描述
      2. B女士據此向 Google 請求移除判決書連結。Google 移除了以「B女士姓名」搜尋的連結結果,但拒絕移除以「其前夫姓名」搜尋的連結結果,因前夫為案件當事人且涉及公共利益(家暴行為)。
    • 結果:B女士自身被搜尋到的風險降低,但判決書仍可能透過其前夫姓名被找到。
    • 關鍵:涉及高度隱私與安全(家暴)+法院積極遮蔽+當事人(受害者)獲移除,但加害者姓名連結難移除。
  • 案例三 (Google 下架失敗):
    • 背景:C先生為某公司前經理,數年前因業務侵占罪被判刑(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其向 Google 請求移除判決書連結,主張已服刑完畢(緩刑期滿),目前創業中,判決書曝光影響商譽。
    • 行動:C先生直接向 Google 提出移除請求,未先聲請法院遮蔽。
    • 結果:Google 拒絕移除。 理由可能包括:
      • 罪名涉及財產犯罪(公益考量較高)。
      • C先生身為公司經理,屬廣義需較高公眾監督之職位。
      • 判決確定時間非特別久遠。
      • 未先尋求源頭(法院)遮蔽。
      • 未提出極具體的、因該連結造成的當前且嚴重商譽損害證明(例如:具體的客戶流失證據)。
    • 關鍵:涉及財產犯罪+管理職位+欠缺源頭遮蔽+損害證明不足。

第五部分:終極策略與重要提醒

  1. 預防勝於治療:
    • 訴訟進行中:主動請求法院依據「裁判書公開要點」在公開前做好充分遮隱(特別是身分證字號、詳細地址、出生年月日、病歷、金融帳號等高度敏感資訊)。可於書狀或言詞辯論時提出。
  2. 事後補救流程:
    • Step 1: 聲請法院「遮蔽」 (源頭處理):
      • 確認資格與可遮蔽範圍。
      • 盡速(判決公開後兩年內較佳)向原判決法院遞交完整聲請狀。
      • 強調具體損害隱私侵害
      • 取得法院准許遮蔽的裁定書(核心文件!)。
    • Step 2: 向搜尋引擎請求「移除連結」:
      • 取得法院遮蔽裁定後,立即向 Google、Bing 等提出移除請求。
      • 使用官方表單,完整提供每個判決書 URL
      • 詳述理由: 結合《個資法》第11條,強調損害、過時性、已獲法院遮蔽、非公眾人物/重大公益案件等。
      • 必附法院准許遮蔽裁定書影本!
      • 耐心等待審核。
    • Step 3: 處理拒絕或擴散:
      • 若搜尋引擎拒絕:評估補充證據再申請,或向個資會申訴
      • 若判決書已被其他網站轉載:嘗試聯絡該網站管理員請求移除。若對方拒絕,可依據《個資法》向個資會檢舉該網站,或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侵害隱私權/名譽權),但成本高且舉證不易。
  3. 務實認知與限制:
    • 「完全消失」不可能: 目標是讓判決書難以透過搜尋您的姓名被「輕易找到」。原始判決書仍在司法院資料庫(即使遮蔽),知道案號仍可查詢。紙本或他人下載的檔案無法消除。
    • 重大公益案件難度高: 涉及貪污、重大經濟犯罪、危害公共安全、性犯罪等案件,無論法院遮蔽或搜尋引擎下架,成功率都極低。公眾人物的標準也較嚴。
    • 時間是關鍵: 案件越久遠、損害證明越具體、行動越迅速,成功機會越大。
    • 程序繁瑣耗時: 從聲請法院遮蔽到搜尋引擎下架,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更久。
    • 費用考量: 聲請法院遮蔽通常只需規費(新台幣500元或1000元,依法院)。向搜尋引擎請求移除免費。聘請律師撰狀或代理訴訟則需額外費用。
  4. 尋求專業協助:
    • 對於案情複雜、損害重大、或遭遇阻礙者,諮詢熟悉資訊隱私權、個資法及訴訟程序的律師,能大幅提高成功機會,並提供更精準的策略建議。

結論

在台灣保障判決書中個人隱私,是一項需分階段、多管道並行的任務。理解「遮隱」、「遮蔽」、「下架」三者的法律意涵、適用時機與操作流程至關重要。優先從源頭處理(向法院聲請遮蔽),並以取得的法院裁定作為有力依據,再向搜尋引擎請求移除連結,是實務上較有成功機會的策略。同時,必須務實認知法律保護的界限,特別是涉及重大公益或公眾人物時。積極行動、準備充分文件、具體說明損害,並保持耐心,方能最大程度地在數位時代守護您的隱私權。

台灣判決書刪除服務

Author

admin

Leave a comment